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全面改革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的通知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全面改革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的通知
(国开办发(20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办,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
为建立健全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信贷扶贫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扶贫资金的运行效率和扶贫效益,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报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决定全面改革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的总体思路
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下放管理权限,引入竞争机制;固定贴息水平,灵活补贴方式;逐步探索建立风险防范和激励约束机制。
二、改革的原则
1.责权统一的原则。扶贫贷款及贴息资金的管理、使用和效益统一由地方负责。2.自愿和公开公平的原则。尊重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自主经营地位,鼓励自愿按商业原则参与扶贫贷款工作,通过发挥各自经营特点和业务优势,公开公平开展竞争,提高服务水平。
3.贫困户受益的原则。扶贫贷款发放要与解决贫困户温饱、增加收入密切相关,以确保贫困户受益为优先条件。
4.鼓励先进的原则。对扶贫效益突出、经济效益明显的地方,在安排贴息资金时可给予倾斜;对贷款发放困难、还贷率低的地方,可调减额度。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下放管理权限
将扶贫贷款和贴息资金直接管理权限由中央下放到省,其中发放到贫困户的贷款(以下简称“到户贷款”)和贴息资金管理权限下放到县,由省(县)扶贫办、财政厅(局)具体组织实施。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愿参与
凡愿意参与扶贫工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均可为扶贫贴息贷款发放主体(承贷机构)。贷款的本金由承贷金融机构自行筹集。
贷款利率由承贷金融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管理规定和其贷款利率定价要求自主决定。贷款期限由承贷金融机构根据当地农业生产的季节特点、贷款项目生产周期和综合还款能力等灵活确定。(三)规范贷款投向
扶贫贷款集中用于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非重点县的贫困村。
到户贷款要确保贫困户受益,重点投向贫困户,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对通过能人(大户)带动贫困户共同致富的项目,在明确扶贫责任的前提下,可给予适当支持。扶贫龙头企业和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及社会事业项目等贷款(以下简称“项目贷款”)要重点投向与贫困村、贫困户增加收入紧密相关的项目,加大对处于成长期、与广大贫困户联系密切、致富带动力强的中小型扶贫企业的扶持力度。项目贷款应由项目实施单位与扶贫部门签订扶贫责任书,确保扶贫贴息贷款项目与扶贫规划和重点工作密切结合,与促进当地主导产业发展和贫困户增收密切结合。扶贫贴息贷款额超过1亿元的项目,要报国务院扶贫办备案。
(四)调整贴息政策
1.贴息资金安排。中央继续保留扶贫贷款财政贴息预算资金规模,国务院扶贫办会同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财政贴息预算资金规模确定当年扶贫贴息贷款的指导性总量计划,并于年初下达各省财政贴息资金及对应引导的扶贫贴息贷款的指导计划。各省也要尽早安排年度贷款计划并下达到县,同时视扶贫贴息贷款需求,从中央和省级财政扶贫资金中,积极安排贴息资金,引导承办银行扩大扶贫贴息贷款投放。非重点县的到户贷款所需贴息资金,由各省在财政扶贫资金中安排。
在安排到省的中央财政贴息资金中,用于到户贷款的贴息资金比例不得低于50%;到县的具体贴息资金和扶贫贴息贷款指导计划,由各省自行确定并安排到县。
逐步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中央安排到省的贴息资金额度,将视各省上年扶贫贷款发放及贴息工作绩效进行调整。各省在安排贴息资金时,可视各地贷款发放情况进行调整。2.固定贴息利率。中央财政在贴息期内,到户贷款按年利率5%、项目贷款按年利率3%的标准,给予贴息。
3.贴息期限。中央财政按贴息1年安排贴息资金。具体贴息期限由各省根据具体情况自主确定。
4.贴息方式。贴息资金可采取直接或通过金融机构间接补贴给贫困户或项目实施单位两种方式,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各省、县自行确定。鼓励直接补贴到贫困户和项目实施单位。
5.贴息确认。承贷金融机构在扶贫部门确定的贫困户和扶贫项目库中自主选择、独立审贷。接到金融机构贷款发放有关材料15个工作日内,由扶贫办、财政部门共同确认贴息规模并盖章,财政部门据此拨补贴息资金。
6.专账管理。财政贴息资金要存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实行专账管理。贴息资金不得用于贴息范围之外的其他支出。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五)加强协作与配合
扶贫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监测,做好指导服务、贫困户核准、项目库建设及项目认定和贴息确认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的审核与拨付,参与项目库建设及项目认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扶贫贷款项目的审批,贷款投放和回收,并在保证扶贫贴息信贷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尽量简化手续,放宽贷款条件,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加强对扶贫贴息贷款的政策指导和业务管理。
银监会负责对承贷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的扶贫贴息贷款业务实施审慎监管。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和信息的交流,探索建立由相关部门、单位参加的扶贫贴息贷款工作平台,推动扶贫贴息贷款工作有序开展。(六)完善信贷扶贫资金运行机制
在抓好已有试点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方可选择少数重点县,采取建立奖补资金、担保金或风险金制度等方式,继续开展形式多样的探索完善信贷扶贫资金运行机制的试点。
四、有关要求
(一)各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加强领导,积极协调,确保贷款规模不低于往年平均水平,满足扶贫工作需要。各省(县)扶贫、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扶贫贷款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指导和培训。
(二)要按照《关于建立和推行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的通知》(国开发[201*]2号)有关要求,对扶贫贴息贷款项目实行公告、公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扶贫项目贷后管理,对项目实施情况、项目业主履行扶贫责任等情况进行跟踪监督,认真做好分析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各省要根据中央下达的康复扶贫贷款贴息资金优先保证所对应的扶贫贷款规模。康复扶贫贷款具体操作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扶贫办会同财政部、残联依据本通知要求另行制定。
(四)各省要依据以上要求,结合本省实际,抓紧制定扶贫贷款改革实施方案,并于6月1日前报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备案。201*年1月底前,将改革工作情况书面报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
专此通知。
二ОО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发布部门:国务院扶贫办发布日期:201*年04月23日实施日期:201*年04月23日(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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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深化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
国开办发(20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办、财政厅(局)、农业银行:
为继续深化扶贫贷款管理体制改革,完善信贷扶贫新的机制,进一步发挥信贷扶贫资金的重要作用,提高到户贷款的比重和效益,在总结以往试点经验基础上,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共同决定,对扶贫贷款管理运行体制进行改革,将原由农业银行统一下达指导性计划并组织发放贷款,改为两部分运作:一是到户贷款。将到户贷款贴息资金全部下放到59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由县选择金融机构发放并与其直接结算贴息。二是产业化扶贫龙头企业和基础设施等项目贷款(以下简称“项目贷款”)。今年在河北、黑龙江、江西、湖北、重庆、云南、陕西、甘肃等8省(市)开展项目贷款贴息资金下放到省的试点(以下简称“项目贷款试点”),由省选择愿意承担扶贫贷款任务的金融机构发放并与其直接结算贴息;试点省以外的其他省份仍按原有体制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到户贷款及项目贷款试点有关要求(一)扶贫贴息贷款的使用管理
1.承贷机构和贷款来源。任何愿意承担扶贫贷款任务的金融机构,均可发放扶贫贴息贷款。具体由哪家或几家金融机构承担,由试点省、县确定。中央对到户贷款及贴息下放试点省的项目贷款不再下达指导性计划,贷款所需资金由承贷金融机构自行筹集。
2.贷款利率、贴息标准及期限。贷款期限由金融机构视实际生产周期自主确定,贴息1年。在贴息期内,到户贷款利率由金融机构根据央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系数,结合当地实际确定,中央财政在贴息期内按年利率5%的标准给予贴息。
项目贷款试点利率执行扶贫贷款优惠利率(目前年利率为3%),优惠利率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之间的利差,由省财政据实贴息。超过贴息期限的贷款,不再执行优惠利率,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3.贷款对象和重点。到户贷款的贷款对象为建档立卡的贫困农户,主要用于扶持其发展生产。非贫困的个体经营户、示范户、能人大户和龙头企业及非生产性项目不得使用贴息贷款。
项目贷款试点集中用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贫困村,重点支持对解决贫困户温饱、增加收入有带动和扶持作用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包括中介组织如农民经纪人、协会和大户),适当支持农村(包括小城镇)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及社会事业项目。
4.扶贫项目认定。扶贫部门要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201*年)》的要求和扶贫开发规划,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抓好扶贫项目库建设。各级扶贫、财政部门要按权限严格把好扶贫项目认定关。扶贫贴息贷款额超过1亿元以上的项目,要报国务院扶贫办备案。
5.贴息确认。金融机构按照“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的原则,在扶贫部门建档立卡的贫困农户和扶贫项目库中自主选择、独立审贷。贷款发放前,要征得当地扶贫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认可;放贷后,由扶贫办、财政部门共同审核认定并盖章,财政部门据此拨补贴息资金。(二)贴息资金来源和管理
1.中央财政按每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50万元规模,将到户贷款贴息资金分配到各省;到县具体额度,由各省自行确定并安排到县。同时,安排河北、黑龙江“项目贷款试点”贴息资金各500万元,江西、湖北、重庆、云南、陕西、甘肃各1000万元开展贴息下放试点。
2.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贴息资金要存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实行专账管理。贴息资金不能满足贷款需求的,可从中央和地方财政扶贫资金中安排。年初农行预下的8个项目贷款试点省的贷款计划所需贴息,在安排到省的贴息资金中予以解决。
3.贴息资金可采取核补给金融机构和直接补贴给贫困户或项目实施单位两种方式,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各省、县自行确定。
4.要切实加强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财政贴息资金不得用于贴息范围之外的其他支出。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用于利息补贴。(三)其他要求
1.项目贷款试点省的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加强领导,积极协调,确保贷款规模不低于往年平均水平。扶贫、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共同抓好试点工作。
2.各省(县)扶贫、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扶贫到户贷款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指导和培训,确保贫困户的贷款需求。到户贷款其他有关要求,可参照《关于做好201*年扶贫到户贷款贴息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开办发[201*]48号)执行。
3.坚持部门分工协作。扶贫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监测,做好指导服务、贫困户核准、项目库建设及项目认定和贴息确认等工作,协助金融机构收回贷款;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的审核与拨付;金融机构主要负责扶贫贷款项目的审批,贷款投放和回收,并定期向扶贫和财政部门提供扶贫贴息贷款审批、发放、使用有关情况。金融机构在保证贷款安全的前提下,应尽量简化手续,放宽贷款条件,提供方便、快捷服务。4.加强跟踪监测和监督检查,认真做好分析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按照《关于建立和推行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的通知》(国开发[201*]2号)有关要求,对扶贫贴息贷款项目实行公告、公示。5.各省要依据以上原则,结合本省实际,抓紧制定到户贷款实施方案,8个项目贷款试点省同时要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并于8月10日前报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备案。明年1月底前,对改革工作进行总结,并报国务院扶贫办和财政部。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扶贫办等部门
关于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政办函〔201*〕12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制定的《陕西省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八月十六日
陕西省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省农行陕西银监局省农村信用联合社
为了继续深化扶贫贷款管理体制改革,完善信贷扶贫新机制,切实发挥信贷扶贫资金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快新时期扶贫开发进程,根据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深化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开办发〔201*〕46号)精神,提出我省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陕西省农村扶贫开发规划(201*-201*)》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的决定》提出的奋斗目标,坚持市场导向,项目覆盖,龙头带动,贷款扶持的原则,着力培育主导产业,大力扶持龙头企业,努力增加贫困人口收入,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切实解决贫困户贷款难问题,提高贫困户自我发展能力和信用意识,充分发挥信贷扶贫资金的作用,使贫困群众真正得到有效扶持。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按照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的安排,扶贫贷款管理运行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将原由农业银行统一下达指导性计划并组织发放贷款,改为两部分运作:一是到户贷款。将到户贷款贴息资金全部下放到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由县选择金融机构发放并与其直接结算贴息。二是产业化扶贫龙头企业和基础设施等项目贷款(以下简称项目贷款),在包括我省在内的8个省(市)开展项目贷款贴息资金下放到省的试点(以下简称项目贷款试点),由省选择愿意承担扶贫贷款任务的金融机构发放并与其直接结算贴息。三、到户贷款及项目贷款试点的有关要求(一)扶贫贴息贷款的使用管理。
1.承贷机构和贷款来源。任何愿意承担扶贫贷款任务的金融机构,均可发放扶贫贴息贷款。具体由哪家或哪几家金融机构承担,到户贷款由各县级人民政府确定,项目贷款试点由省人民政府确定。贷款所需资金由承贷金融机构自行筹集,省上不再下达指导性计划。
2.贷款利率、贴息标准及期限。贷款期限由金融机构视实际生产周期自主确定,贴息1年。在贴息期内,到户贷款利率由金融机构根据央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系数,结合当地实际确定,中央财政在贴息期内按年利率5%的标准给予贴息。县级财政部门要制订《财政扶贫资金到户贴息贷款管理办法》。
项目贷款试点利率执行扶贫贷款优惠利率(目前年利率为3%),优惠利率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之间的利差,由省财政据实贴息。超过贴息期限的贷款,不再执行优惠利率,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3.贷款对象和扶持重点。到户贷款的对象为建档立卡的贫困农户,每户贷款本金不超过1万元,主要用于扶持其发展生产。非贫困的个体经营户、示范户、能人大户和龙头企业及非生产性项目不得使用到户贴息贷款。
项目贷款试点集中用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贫困村,省级重点县(市、区)适当予以扶持。重点支持对解决贫困户温饱、增加收入有带动和扶持作用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包括中介组织如农民经纪人、协会和大户),适当支持农村(包括小城镇)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及社会事业项目。优先扶持扶贫龙头企业。
4.扶贫项目认定。扶贫部门要根据《陕西省农村扶贫开发规划(201*-201*)》的要求和年度扶贫开发任务,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抓好扶贫项目库建设。全省各级扶贫、财政部门要按权限严格把好扶贫项目认定关,省扶贫办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制订相关管理办法。项目贷款要与各地的主导产业、经济发展相适应。扶贫贴息贷款本金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项目,要经省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改革联席会议研究决定。超过1亿元的项目,要报国务院扶贫办备案。5.贴息确认。金融机构按照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的原则,在扶贫部门建档立卡的贫困农户和扶贫项目库中自主选择、独立审贷。贷款发放前,要征得当地扶贫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认可;放贷后,由扶贫、财政部门共同审核认定并盖章,财政部门据此拨补贴息资金。(二)贴息资金的来源和管理。
1.中央财政按每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50万元的规模,将到户贷款贴息资金分配到省,由省上直接分配到县。同时省财政按每个省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10万元的规模,将到户贷款贴息资金直接分配到县(市、区)。中央下达的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由省上将资金规模分配到市。执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剂。
2.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贴息资金要存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实行专账管理。贴息资金不能满足贷款需求的,可从财政扶贫资金中安排。3.贴息资金采取核补给金融机构的方式进行。
4.切实加强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财政贴息资金不得用于贴息范围之外的其他支出。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用于利息补贴。(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为确保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顺利进行,省上成立由省扶贫办、省财政厅、人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省农行、省农村信用联社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召集人由主管副省长担任,协调解决改革试点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各市、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领导,积极协调,确保贷款规模和贷款效益。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共同抓好试点工作。各县(市、区)扶贫、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扶贫到户贷款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指导和培训,确保贫困户的贷款需求。到户贷款其他有关要求,可参照《关于认真做好201*年国家扶贫到户贷款贴息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陕扶办发〔201*〕42号)执行。2.坚持部门分工协作。扶贫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监测,做好指导服务、贫困户核准、项目库建设及项目认定和贴息确认等工作,协助金融机构收回贷款。省上拟在3个县就扶贫社协助金融机构放贷和收贷进行试点,总结经验。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的审核与拨付。金融机构主要负责扶贫贷款项目的审批,贷款投放和回收,并定期向扶贫和财政部门提供扶贫贴息贷款审批、发放、使用有关情况。金融机构在保证贷款安全的前提下,应尽量简化手续,放宽贷款条件,为贷户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3.加强跟踪监测和监督检查。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省上拟在陕南、陕北、关中各选择3个县,建立到户贷款监测点,各市、县(市、区)也要结合实际建立必要的实施监测点,对到户贷款的落实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跟踪监测,不断总结经验,及时反馈信息,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成效。要建立贷款户回访制度,帮助贷款户用好扶贫贴息贷款,更好地发展生产,并使他们成为信用户、文明户。要按照《关于建立和推行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的通知》(国开发〔201*〕2号)要求,对扶贫贴息贷款项目全面实行公告、公示。
4.各县(市、区)要按照中、省对到户贷款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县(市、区)实际,认真制定小额到户贴息贷款实施方案,并于今年9月1日前以电子版形式(placj@163?com)报省扶贫办备案。要建立到户贷款情况的统计监测制度,市、县(市、区)每季度向省扶贫办上报一次到户贷款实施情况。各设区市年终要对到户贷款实施情况和项目贷款改革试点工作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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