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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阳泉市劳教所开展警务督察工作培训

时间:2019-05-29 13:35:35 网站:公文素材库

山西阳泉市劳教所开展警务督察工作培训

山西阳泉市劳教所开展警务督察工作培训

近日,阳泉市劳教所按照警务督察工作培训方案的要求,积极组织警务督察队全体人员参加了市局警务督察支队组织的培训工作。

在培训期间,他们认真传达学习了樊厅长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督察工作骨干培训班上的讲话精神;以《警务督察工作手册》为主要内容,组织全体督察人员认真学习了劳教人民警察“六条禁令”、着装、警车管理规定、警务督察工作暂行办法及警务督察证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等警务管理政策、法规;学习了警务督察相关知识要点,就警务督察工作的特点、方式与手段、督察权利、督察作用、基本要求等内容开展了学习讨论;观看了警容风纪纠察队列、纠察方式现场示范、考核;并进行了警务督察培训考试。

通过学习培训、讨论、考试、考核,我所全体督察人员对警务督察内容的广泛性,警务督察的政策性及督察人员的工作职责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对警务督察工作的目标任务进一步得到了明确,对警务督察工作有了全新的认识。大家认为,警务督察工作是杜绝劳教民警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的重要措施;是确保劳教民警正确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的重要前提;是完成劳教机关重大历史使命,凝聚广大民警战斗力的重要保证。全体督察人员纷纷表示:一定要当好维护劳教机关形象的“美容师”,当好消除劳教机关“病害”的啄木鸟,担负起警务督察工作职责,充分发挥督察工作的导向、警示作用,为劳教所队伍建设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和良好服务。

扩展阅读:山西省监狱警务督察论文

加强警务督察工作,规范督察行为,推动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的正规化建设

山西省女子监狱赵毅

加强警务督察是指警务督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民警在警务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的活动。警务督察要贯彻依法管警、从严治警的方针,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定期督察与日常督察相结合。督察工作人员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警务督察是深入贯彻《人民警察法》的重要举措,是不断强化监狱人民警察队伍革命化、专业化、正规化建设的客观需要,是广大监狱人民警察自觉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必然要求。做好警务督察工作,对于加强司法行政机关对监狱工作的领导,确保监狱人民警察严格正确执法,提高监狱管理水平,增强监狱人民警察的法治观念和组织纪律性,提高执法水平和工作效率,确保人民警察严格依法行政,实现依法治警、从严治警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目前警务督察工作存在的问题与不足近年来,监狱警务督察机构在履行职责上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警务督察工作,规范督察行为,推动人民警察队伍的正规化建设。按照《山西省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警务督察工作暂行办法》和《山西省监狱系统警务督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文件精神,把监狱督察工作主动于“科学发展观”的统领之下,进一步促进监狱工作强化执法监督、保障执法为民,推进民警队伍正规化建设,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在实践中探索总结了不少成功经验,但是,警务督察工作作为一种执法监督、推进督察规范化建设措施还不够完善,无论是思想认识、工作力度,还是组织建设和自我完善方面,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存在许多问题和薄弱环节。1、认识不足、重视不够,不利于监狱警务督察工作的开展。

《山西省监狱系统警务督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颁布实施以来,各单位执行情况不一,工作力度不一,特别是在实施警务督察制约机制上重视不够,认识模糊,估计过高,意识淡薄,直接影响了督察工作的正常开展。一是认识不足、重视不够。认为监狱机关及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已属纪检、监察、政工等部门管辖,实施警务督察工作纯属多余,以致有的领导重视不够,讲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客观上亦存在督察人员都是兼职,警务督察工作始终处于被动地位。二是民警认识模糊、未予重视。在实践中,工作在第一线的民警狭义地理解为警务督察是对个人行为的苛刻约束,缺乏对督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在某种程度上不支持、不配合、产生厌倦抵触情绪。三是接受督察的意识淡薄。一方面不愿意接受督察,不论是领导干部或者是一般干部,不愿意让别人监督或者说不情愿接受监督,片面地甚至错误地认为,上级监督是对其不信任,同级监督是与己过不去,下级监督是故意找毛病,对警务督察工作持抵触情绪。

2、督察工作体制存在矛盾,不便于实施监狱警务督察工作的开展。

一是警力不足与任务繁重的矛盾,使很多督察内容难以落到实处。特别是基层民警人手少、任务重,使警务督察工作在人员上、时间上、举动上得不到保障。二是警务督察工作任务重、内容广,而兼职督察人员的配备也与警务督察工作不相适应。三是装备和经费不足,不能更好的发挥警务督察的作用,增加了警务督察工作的难度。

3、自身存在诸多不足,不能良好的推进警务督察工作的开展。一是警务督察人员长期处于人少事多、被动应战的状态。二是没有专职的警务督察人员与越来越繁重的任务和严峻的形势不相适应。警务督察机构,没有专职的督察人员,警力严重不足,大多数单位没有专门的督察机构负责。

二、警务督察工作的重要作用

1、警务督察工作具有监督广泛、及时高效的作用。从《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来看,督察的事项范围十分广泛,从日常工作到专项活动,从执法活动到遵章守纪,从一般工作到重要警务部署等等,可以说,凡是涉及监狱人民警察工作任务的事项,都可以进行监督,实现了全方位的监督,使民警的所有工作及执法活动全部纳入监督之下。在对问题的处理上,警务督察可以采取批评教育、责令改正、予以制止、带离现场、移交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等方式进行处理,方式灵活,能够及时制止苗头性问题,导入正常轨道。

2、警务督察工作具有同步监督,提前防范的作用。《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督察方式以现场督察为主,现场督察即警务督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狱及其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的同步监督。执法活动进行到什么部位,督察就可以跟踪到什么部位,督察具有事前监督、同步监督的特征,具有监督的主动性,对一些苗头性问题能够及早发现,及时纠正,防止发展为大的问题,侧重于事前防范。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往往是事后的监督,就是针对违法违纪进行事后的处理。督察制度的建立,进一步完善了内部监督机制,使监督的关口前移,增强了事前、事中的监督力度,而不仅仅在事后,有助于见微知著,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

三、加强警务督察工作,规范督察行为,真正推动警务督察工作

加强警务督察工作,规范督察行为,推动人民警察队伍的正规化建设,是新形势下加强监狱督察队伍建设的治本之策,是一项逐步探索研究的重要课题,涉及监狱工作的诸多内容。我们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司法部《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认真履行职责,结合《山西省监狱人民警察执法施教三条禁令》和《山西省监狱人民警察禁止饮酒的五项规定》的要求,紧密联系监狱民警队伍建设实际,坚持依法治警的方针,在强化警务督察工作、健全工作机制方面重点应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领导重视、提高认识,强化督察意识。

形成监狱党委集体领导,“一把手”负主责,督察大队牵头协调,各部门共同参与的局面。因此,要把建立健全警务督察工作制约机制作为党委的大事,作为全局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作为监狱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的配套措施,与监狱业务工作、队伍建设的其他措施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落实,才能真正做到有位、有为、有威。

2、加强宣传教育,大力开展景物督察。

建立健全警务督察工作规范化建设,必须从提高思想认识入手,增强领导干部和全体民警的警务督察意识。通过学习《细则》,着力提高认识,明确督察机构的职责以及自己应当遵守和履行的权利和义务,自觉行动起来,抵制违反《细则》的行为。要教育民警克服各种模糊认识,以主人翁的态度积极参与督察,主动接受督察,从而使监狱机关的重要活动都于严格的警务督察之下。

3、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督察水平

一是健全组织机构、配齐配强警务督察人员,使之正常运转。监狱应当全力保障督察机构的人员配备,抽调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的同志担任专职督察人员。

二是加强教育培训,努力提高警务督察人员的素质。因为督察内容的广泛性,对监督检查警务活动的督察人员来说,要求更高、更严,督察人员只有熟悉、掌握监狱各项工作的知识,才有可能在督察中发现问题,纠正问题,这就要求警务督察人员具有全方位、高水平的专业知识。

三是要加强警务督察队伍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作为一名合格的警务督察人员,本身就应该发挥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精神,在工作和生活中,能够抗得住诱惑,经得起考验。要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加强党性锻炼,加强自身修养,努力改造世界观,实事求是,严格守法,公正执法,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奋力拼搏,争创一流。

4、积极参与各项工作,延伸督察职能

警务督察部门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强化自身工作职能,主动参与本单位重大警务活动的决策、组织和指挥,及时发现和堵塞漏洞。尽可能实行参与全局性中心工作,做好同步督察;参与干部考察、任免、年度表彰、立功创模活动;参与年度目标制定及其落实情况的检查与考核。

同时警务督察部门要与各单位加强并保持联系,及时交流情况,交流经验,掌握情况,协调动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监狱自身的整体监督效能。

5、规范督察行为,提高督察效率

由于监狱工作的特殊性,使得监狱的警务督察工作与公安的督察工作存在很大差别,一般应以现场督察为主,对民警履行职责、执法施教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在内部督察中,暗访基本不可能,应当运用明查的方式,否则会让督察对象产生抵触情绪,从而事倍功半。建议省厅局应经常组织抽调督察人员进行互相检查,更能使警务督察起到真正的作用。监狱内部的督察应当具有经常性和持续性,与日常考核工作挂起钩来,形成科学合理的督察考核机制,不能以偶尔的督察结果来评价某个单位或个人的工作。

6经费保障、政策倾斜,提高督察人员待遇

警务督察工作面广量大,仅靠现有机构和人员彻底纠正警风警纪决非易事,必须省局给予政策、编制、经费方面的大力支持,依靠各单位齐心协力,分兵把口,齐抓共管,各司其职,切实负起监督责任,把自己的事情解决在初始阶段,抑制在萌芽状态。同时,对督察人员要给予一些政治、经济上特殊待遇,至少督察人员应按照监区一线落实值勤补足。在督察人员的考核表彰、提拔任用上,应该回避民主测评环节,因为督察工作的特殊性,不可避免地要“得罪”人,如果让督察人员参加测评,会影响其工作积极性和公正性。通过在政治上待遇提高及经济上的适当补偿,可以让督察人员安心工作,尽职尽责。

今天,全党正在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警务督察工作正站在一个新的起点上,我们要更加科学全面地规划警务督察工作的发展目标和前进方向、更加有力地推动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督察工作的深入开展、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对反腐倡廉建设的新要求新部署,将督察工作融入监狱工作大局,把确保监狱安全稳定作为第一要务。加强警务督察工作,规范督察行为,推动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的正规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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