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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货运发票自查报告

时间:2019-05-29 13:38:05 网站:公文素材库

关于货运发票自查报告

货运发票自查报告

按照省局关于货运发票检查工作的通知,根据我局票证管理的实际情况,结合税收执法检查,由分管领导xxx带队,xxx、xxx为组员的三人检查组,对201*年6至检查日止的货运发票的领用、填开、保管、缴库等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和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一、票证管理规范情况

我局进一步加强货运票证管理,一是管理制度健全并在实际工作中得到落实,对货运发票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严格执行《税收票证管理试行办法》;二是各类票证领发手续健全,坚持相互签字,明确各自的责任;三是税收票证使用中坚持税收票证使用“十不准”规定以及票证填用“四十字”方针:专票专用、顺序使用、一次复写、一票一户、一票一目、内容完整、填写无误、计算准确、章戳齐全、票面整洁。四是票证结报缴销时应遵循及时性、连续性、准确性三原则,并坚持“三核对”即核对缴销票证是否顺序连号、票款是否相符、未填票证是否与结存数一致。五是严格票证审核,每月对各所票证进行全面审核,按季对税收票证审核情况进行通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各所对填票人员的结存票证,每季至少组织了一次全面的盘库和清点。六是票证帐簿设齐全。能严格地按照票证帐簿管理的要求,设立总帐和分户帐,票证的领用、填用、结存、缴销登记清晰、规范,而且在帐簿上均签名盖章,做到帐实相符。二、货运发票开据的基本情况货运发票的领、用、存,是税收票证管理的一项日常工作,也是重要的一项工作。我局加强了这一方面的工作力度,依据地方税收票证管理的要求和规定,严格按照票证领、用、存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做到了:领取有计划、填用有手册、存放有地方的制度规定。在检查中未发现有长、短票的现象。

201*年6月至201*年12月,我局填用货运发票共XX份。其中,作废XX份;通用货运完税证XX份,作废XX份;作废率为XX%。

201*年1月至201*年9月,填用货运发票共XX份。其中,作废XX份;通用货运完税证XX份,作废XX份;作废率为XX%。

截止201*年9月共结存XX份货运发票,XX份货运完税证。三、检查中发现存在的部分问题

1、打印机故障,没有及时排除故障而造成不必要的废票。2、发票系统故障,造成不必要废票。3、填票人员不仔细造成不必要废票。四、整改措施

针对存在的问题,我局尽快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整改:1、要与信息中心及时交流排除计算机软、硬件故障。

2、继续组织填票人员业务素质,认真学习《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地方税收票证管理讲义》,把票证管理作为基层税收会计工作的重点,提高票证管理水平,扎实做好票证的领发、缴销、保管工作,督促税收票证的正确使用和确保票证安全。

3、加强监督,规范管理。进一步提高填票质量,坚持票证审核制度并将审核结果和整改措施上报计财股。分管领导、纪检每季定期或不定期对专管员进行检查和盘库,对结果做好记录。

扩展阅读:货运发票涉税疑难问答 (4)

货运发票涉税疑难问答

购领运输发票,怎么办理购票手续,需要申报哪些资料?问:我公司位于江苏,刚成立了运输队,并对外营业,现欲购领运输发票,怎么办理购票手续,需申报哪些资料?

答: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宁地税发[201*]211号)规定:

申请自开票纳税人的运输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

(二)在观察期内取得货物运输收入能达到5万元以上(按20万元全年换算)或在观察期内取得货物运输收入且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

(三)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如是租用办

公场所,则租期必须1年以上;(四)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五)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六)账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局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正常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的单位,应提供或出示下列有关证件和资料:(一)单位申请报告;

(二)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四)税务登记证副本;(五)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六)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七)购置自有运输工具购买发票复印件;

(八)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如何理解纳税人取得运输发票的时限?

问: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年4月9日,会计人员在向县国税局纳税服务大厅申报201*年3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以及《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时,税务机关的受理人员发现该纳税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许多运输发票都是201*年10月31日填开的,遂要求我们剔除这部分运输发票,重新填报报表,这是为什么?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征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121号)中的附件二《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第五条中关于:“纳税人取得的201*年10月31日以后开具的运输发票,应当自开票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国税局申报抵扣,超过90天的不予抵扣。”因此,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在取得运输发票后,一定要在开票后的9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否则,就无法抵扣进项税额

了。

什么情况下运费可抵扣?

问:什么情况下可以抵扣运费,定额运费发票可以抵扣吗?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65号)规定:七、运输发票抵扣问题

(一)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东北以外地区固定资产除外)通过铁路运输,并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如果铁路部门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但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栏或备注栏注有该纳税人名称的(手写无效),该运输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三)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四)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汇总开具的运

输发票,凡附有运输企业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运输清单,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五)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附有运输清单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除外)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据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定额的运费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

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在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运输费用价格要合理。如果所支付的运输费用经税务机关审查确定价格不合理的,不予抵扣。

水路货物运输单位在地税缴纳了所得税后,与国税的要求是否冲突?

问:我单位从事内河水路货物运输,税务部门要求在运输发票代开点开具运输发票,听说在缴纳营业税的基础上还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新办企业的所得税是在国税汇算清缴,如果我公司在地税缴纳了所得税后,与国税的要求是否冲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88号)的相关规定,按代开票纳税人管理的单位和个人,按开票金额3.3%预征所得税,预征的所得税年终时进行清算。对201*年以后新办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的所得税,由代开票单位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统一代征税款,并由地方税务局统一入库。

未签订运输合同但取得的运输发票是否仍要缴纳印花税?

问:我公司有运输业务,支付货物运输费用并取得了正规的运费发票,但为方便起见,并未签订运输合同,因而也未申报缴纳印花税。当地主管税务局检查人员来检查时

要求我公司依运费发票金额补缴印花税。没有签订合同也要缴纳印花税吗?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属于印花税应纳税凭证,具体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规定,“在货运业务中,凡是明确承、托运双方业务关系的运输单据均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鉴于目前各类货运业务使用的单据,不够规范统一,不便计税贴花,为了便于征管,现规定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各类货运的应税凭证。”

据此,当地主管税务局以运费发票为依据要求你公司补缴印花税的决定是有法律依据的。

运输企业合作联运缴纳营业税是否能扣除支付给合作联运人的运费?

问:我公司是运输企业,常常发生和其

他运输上业合作联运的情形,在确定营业额缴纳营业税时是否可以扣除支付给其他合作联运人的运费?

答:贵公司的情况,要看贵公司是自开票纳税人还是代开票纳税人,有不同的处理办法: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千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121号)第十四条规定,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业务,以其向货主收取的运费及其他价外收费减去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联运业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参与该项货物运输业务;

(2)联运合作方向自开票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

(3)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将其接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作为原始计账凭证,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2.根据国税发明电[201*]53号规定,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其计征营业

税的营业额为代开票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不得减除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运费。

自开票纳税人在哪些情况下不得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

问:自开票纳税人在哪些情况不得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

答:根据《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自开票纳税人对下列情况不得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一)未提供货物运输劳务;(二)非货物运输劳务;

(三)由其他纳税人(包括承包人、承租人及挂靠人)提供的货物运输劳务。

运输发票是否也要90天内抵扣?

问:铁路、民航、中铁快运等运输发票是否也要90天内抵扣?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

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1*]37号)第三条“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管理”第(六)项规定:在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因此,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所取得的抵扣凭证必须经税务机关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即需待总局比对结果下达确定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铁路、民航、中铁快运等运输发票要90天内抵扣。

企业接受货物运辖发票如何鉴别真假?

问:企业接受货物运输发票如何鉴别真假?

答:1、发票监制章:发票监制章为椭圆形,长轴3厘米,短轴2厘米,上环刻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下环刻有地方税务局监制,中间刻有“XX省XX市”。发票监制章为大红色,在荧光灯下有明显的荧光反映。

2、发票联纸张:发票联纸张为白色,菱形防伪图案,中间是“税务”两个字的拼音字头SW。

3、发票号码:由七位数组成,印色为大红色,在荧光灯下有明显的荧光反映。

补缴的税款是否同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问:我公司利用“三废”生产建材产品,废渣掺量达30%以上,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我公司按发票上的金额(包含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占发票总金额10%的装卸费用)计算进项税额进行了增值税抵扣。纳税检查中税务机关认为装卸费用不能抵扣,要求我公司补缴(即作进项税额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请问,税务机关的处理是否符合我国相关的税务法规?如税务机关的处理正确,那么我公司补缴的税款是否同样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给予退回?

答:你的问题中没有提到承运单位是铁路、公路还是内河运输。对公路、内河货物

运输(包括内海及近海货物运输),《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88号)规定,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运发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和现行规定允许抵扣的其他货物运输费用;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不予抵扣。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对铁路运输,《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332号)规定,准予抵扣的范围仅限于铁路运输企业开具各种运营费用和铁路建设基金,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抵扣。可见,无论是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包括内海及近海货物运输)还是铁路运输,装卸费用都是不得抵扣的,因此,当地税务机关的处理意见是符合我国相关税务法规的。

国家目前虽然没有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下,因各种原因补缴的税款能否同样

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但是,对同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却有明文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规定,为有利于各级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正确理解增值税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严格执行税法和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对福利企业未按规定进行申报,事后被税务机关查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不得按“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给企业。同时,“即征即退”是一种带有行政许可性质的优惠政策。纳税人少申报或不申报应纳税款,说明他自行放弃了退税的权利。对此,查补的税款应不予退回。

运输发票如何抵扣增值税?

问:我是一位会计工作者,最近在工作中碰到有关铁路运输发票的抵扣问题,由于在实际中抵扣的执行方式各不相同,想问一下,铁路运输部门开具的货票,我个人认为指的是发票抬头上是“货票”二字的运输发票。至于“XX铁路货物运输发票”是否也

可以简称货票?其上注明的运输费用是否可以抵扣税金?

货票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铁路基金以及国税发[201*]14号、国税函[201*]970号文件上注明临管线及新线运费可以抵扣,至于货票上注明的铁路电气化附加费、铁路箱使用费是否也可以作为支出的费用抵扣税金?答: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有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不包括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14号)规定,自201*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

支付的铁路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范围限于铁路运输部门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以下项目:运输运营费用(即发到运费和运行运费);铁路建设基金;临管铁路运费及新线运费(包括:大秦煤运费、京秦煤运费、京原煤运费、丰沙大煤运费、京九分流加价、太古岚加价、京九运费、大沙运费、侯月运费、南昆运费、宣杭运费、伊敏运费、通霍运费、塔韩运费、北仑运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九铁路运费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1037号)规定,合九铁路运输费用中的“铁路货物运费”和“代收国铁运费”,其性质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14号)中列举的准予抵扣的运费项目相同。因此,对合九铁路的上述两项铁路运费,可列入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970号)规定,从201*年8月2Z日起,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

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14号)中规定的抵扣项目外,对铁路运输部门开具新增的北疆线、西康线、上铅线、内六线、福前线、塔十线、广深线、南疆线货票运费,允许按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中国铁路包裹快运公司(简称中铁快运)为客户提供运输劳务,属于铁路运输企业。因此,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运单》列明的铁路快运包干费、超重费、到付运费和转运费,可按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332号)规定,由于我国铁路建设发展较快,新线不断投入使用,没有列明的临管线和新线运费不能抵扣,导致铁路运费增值税抵扣政策不平衡。为解决上述问题,自201*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包括未列明的新增的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准予抵扣。准予抵扣的范围仅限于铁路运输企业开具各种运营费用和铁路建设

基金,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抵扣。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购进或销售固定资产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此前规定凡与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该规定执行。

运输发票抵扣增值税应注意哪些事项?

问:运输发票抵扣增值税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其一,注意发票开票单位是否合法。税法明确规定,开票单位必须是经税务机关批准,有自行开具运输发票资格的企业,或者是主管地税局以及经省级地税局批准委托中介机构代开票单位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凡未经地税局认定的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一律不得作为记账凭证和增值税抵扣凭证。所以,作为一般纳税人企业,在接受运输服务时,应当注意提供服务的当事人的合法身份,验明所接受的运输票据是否符合抵扣增值税的规定,以防人为地增加经营成本。

其二,注意验明具有合法身份的单位和

个人所提供的运输票据是否在法定的期限内。在稽查过程中我们经常发现原来的旧运输发票,国税发[201*]12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必须于201*年10月31日前向主管地税局缴回已经领购的货物运输业发票,经税务机关审核界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再返还其继续使用;未缴回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不得开具和使用,也不得作为记账凭证和增值税抵扣凭证。《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557号)规定,《货运发票》必须采用税控收款机系列产品开具,手写无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国税函[201*]1033号)规定,《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使用新版本。因此,纳税人应当注意检查其时效性。

其三,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必须按照规定逐栏、如实填开货物运输业发票。凡开具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必须填写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自开发票的,应在运费发

票下方正中央加盖有开票人识别号、主管地税局名称和代码等内容的“开票人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1*]第055号)规定,如果地税局代开货运发票时,应加盖代开票地税局发票专用章,专用章要有代开票地税局名称和地税局代码。否则不予抵扣增值税。

其四,申报抵扣增值税时的手续是否符合规定。取得的所有需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运输发票,应根据相关运输发票逐票填写《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填写其中的“取得运输发票单位名称及识别号”栏,否则,所取得的运费发票不能作为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除按现行规定申报报表资料外,还必须报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纳税人除报送清单纸质资料外,还需同时报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的电子信息。未单独报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及电子信息的,其运输

发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同时规定,如果纳税人未按规定要求填写《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或者填写内容不全的,该张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纳税人必须特别注意,在录入《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信息采集软件时应细心,如果某些地方输入错误,经税务机关与开具的电子信息比对不符,那么该笔运输发票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联运发票应当逐票填写在《增值税运费发票抵扣清单》的“联运”栏次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内海及近海货物运输发票,可暂填写在《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内河运输栏内。

其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88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税务机关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单位和物流单位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准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运发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和现

行规定允许抵扣的其他货物运输费用、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不予抵扣。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

其六,申报抵扣增值税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可以在自发票开具日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超过90天的不得予以抵扣。另外必须按照《增值税运费发票抵扣清单》的要求填写全部内容,对填写内容不全的不得予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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