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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附件

时间:2019-05-29 14:43:17 网站:公文素材库

贵州省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附件

贵州省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的全面合作,推进产学研合作和科研人才队伍的培养建设,充分吸引和发挥院士及团队对我省自主创新的支撑和带动作用,加快推进贵州省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以企(事)业单位为主体,以院士及其团队为核心,以产业发展为导向,以产学研合作为纽带,以成果转化和科技人才培养为目的,以双方自愿为原则,建立院士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

第二条为加强工作站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建设,提高工作站的运行质量和实效,增强企(事)业单位的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省院士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人事处)是省院士工作站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工作站设立的批准和管理服务。

第四条省科技厅有关业务处室归口负责对相关领域院士工作站的申报,对批准获建的院士工作站,以项目等多种形式给予支持。

第三章主要工作内容

第五条院士工作站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围绕经济社会发展急需解决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结合企(事)业单位发展方向,组织院士及其团队开展联合攻关,共同申报国家、省项目;

(二)引进院士及其团队的技术成果,在企(事)业单位共同开展转化和产业化,打造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自主品牌,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

(三)与院士及其团队共建人才培养基地,联合培养创新型科技人才;

(四)开展产业及企业发展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五)与院士及其团队联合开展高层次学术或技术交流活动。

第四章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申请设立院士工作站的单位应具备如下条件:(一)在贵州省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能为院士进站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它后勤保障;

(二)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具备较强研发能力,有明确的研究方向;

(三)与相关领域1名以上院士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有明确的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项目;

(四)建有省级以上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平台和省科技创新人才团队的可优先设立工作站。

第七条申报工作站程序为:

申请设立院士工作站,由申请单位填写《贵州省院士工作站申请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归口业务处室。归口业务处室对申请单位的材料进行审核后报省院士工作办公室,省院士工作办公室组织现场考察、评估后,符合要求的批准设立,并由省科技厅授牌。

第八条申报工作站需提交的材料:

(一)《贵州省院士工作站申请表》一式两份;(二)与院士或院士团队的合作协议一份;(三)企(事)业法人证书一份。

第九条院士工作站以统一格式命名,称为贵州省××××(单位名称)××(技术领域名称)院士工作站。

第五章管理

第十条设站单位是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主体,原则上要设立“院士工作站管理办公室”,并确保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做好院士及其团队的科研和生活服务工作,并为每位来黔工作的院士或团队成员配备必要的科研助手。

第十一条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限为3年,管理期满向省院士工作办公室提交总结报告。管理期满仍需要继续设立的,经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院士工作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给予重新认定。

第十二条进入院士工作站的院士,以设站单位名义聘请,实行柔性流动和动态管理,其合作时间、合作方式及其他事项,由设站单位和院士按照双方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商定。

第十三条加强知识产权和科研成果保护。凡涉及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双方签订协议和责任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对违反协议或责任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贵州省科技厅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扩展阅读:贵州省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

贵州省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的全面合作,推进产学研合作和科研人才队伍的培养建设,充分吸引和发挥院士及团队对我省自主创新的支撑和带动作用,加快推进贵州省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以企(事)业单位为主体,以院士及其团队为核心,以产业发展为导向,以产学研合作为纽带,以成果转化和科技人才培养为目的,以双方自愿为原则,建立院士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

第二条为加强工作站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建设,提高工作站的运行质量和实效,增强企(事)业单位的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省院士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人事处)是省院士工作站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工作站设立的批准和管理服务。

第四条省科技厅有关业务处室归口负责对相关领域院士工作站的申报,对批准获建的院士工作站,以项目等多种形式给予支持。第三章主要工作内容

第五条院士工作站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围绕经济社会发展急需解决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结合企(事)业单位发展方向,组织院士及其团队开展联合攻关,共同申报国家、省项目;(二)引进院士及其团队的技术成果,在企(事)业单位共同开展转化和产业化,打造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自主品牌,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

(三)与院士及其团队共建人才培养基地,联合培养创新型科技人才;(四)开展产业及企业发展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

(五)与院士及其团队联合开展高层次学术或技术交流活动。第四章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申请设立院士工作站的单位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在贵州省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能为院士进站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它后勤保障;

(二)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具备较强研发能力,有明确的研究方向;

(三)与相关领域1名以上院士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有明确的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项目;

(四)建有省级以上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平台和省科技创新人才团队的可优先设立工作站。第七条申报工作站程序为:

申请设立院士工作站,由申请单位填写《贵州省院士工作站申请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归口业务处室。归口业务处室对申请单位的材料进行审核后报省院士工作办公室,省院士工作办公室组织现场考察、评估后,符合要求的批准设立,并由省科技厅授牌。第八条申报工作站需提交的材料:(一)《贵州省院士工作站申请表》一式两份;(二)与院士或院士团队的合作协议一份;(三)企(事)业法人证书一份。

第九条院士工作站以统一格式命名,称为贵州省××××(单位名称)××(技术领域名称)院士工作站。第五章管理

第十条设站单位是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主体,原则上要设立“院士工作站管理办公室”,并确保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做好院士及其团队的科研和生活服务工作,并为每位来黔工作的院士或团队成员配备必要的科研助手。

第十一条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限为3年,管理期满向省院士工作办公室提交总结报告。管理期满仍需要继续设立的,经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院士工作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给予重新认定。第十二条进入院士工作站的院士,以设站单位名义聘请,实行柔性流动和动态管理,其合作时间、合作方式及其他事项,由设站单位和院士按照双方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商定。

第十三条加强知识产权和科研成果保护。凡涉及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双方签订协议和责任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对违反协议或责任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贵州省科技厅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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