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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

时间:2019-05-29 14:46:15 网站:公文素材库

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

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及时调解各类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及时向上级汇报调处情况。

二、做好纠纷预警工作,及时排查各类矛盾纠纷、掌握辖区内各种不安定因素,做好教育疏导工作,防止激化,并及时汇报重大不安定事件。

三、对本辖区所发生的各类民间纠纷,由首次调解责任人调解,若二次调解不成功,可以向本级或者上一级调委会反映。

四、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及时调处纠纷。

五、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六、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七、调解纠纷时,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细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八、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制作笔录,签定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有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的签名,并加盖调委会公章,生效后,统一保管。九、认真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任务。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职责

一、负责调委会全面工作,组织调委会委员及调解员、调解小组组长学习政治、业务知识,提高其业务素质。

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带领调委会工作人员牢记党的宗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加强两个文明建设,遵纪守法,廉政勤政。

三、组织制定调委会工作计划,并督促检查落实,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发扬成绩,克服不足之处,及时向上级报告工作,加强信息反馈。四、组织对本调委会调处的矛盾纠纷案件情况的讨论,制定实施方案,妥善解决好民间纠纷。五、建立、健全本调委会各项工作制度,做到有章可循,制度管人。六、带领本调委会工作人员积极完成街道、(乡、管委会)调委会下达的年度目标管理任务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人民调解员职责

1、负责受理调解辖区内民间纠纷。

2、负责对辖区内民间矛盾纠纷的排查,掌握了解社情动态,并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提出处置意见。

3、及时向上级汇报重大疑难纠纷,特别是群体性的纠纷发展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控制事态的扩大与恶化。

4、协调配合处理跨地区的矛盾纠纷调解。5、对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6、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解决纠纷的协议,对事后反悔拒不履行又不起诉的,劝导、帮助当事人提请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7、通过调解矛盾纠纷,开展普法教育与法制宣传。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首问负责制度

①、人民调解委员会实行首问负责制。负责值班接待的领导及工作人员,接待群众来访或预约调处有关矛盾纠纷,应当按照“首次接访、全程跟踪、负责到底”的原则处理。②、对分流到人民调解组织的矛盾纠纷,要随时掌握工作进度,及时了解调处结果。

③、对于经过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当事人要求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要及时提供相关服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协助办理法律援助有关事宜。

矛盾纠纷预测预警制度①、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辖区内矛盾纠纷发生的苗头和倾向要及时向司法所反映,司法所应及时提出应对措施,需要由上级部门协调处理的要及时向上级反映。

②、对自然灾害以及社会热点、敏感问题或敏感时期可能引发的矛盾纠纷,司法行政机关和调解组织应提前进行研究预测,及时组织进行摸底调查,掌握情况,事前防范,防止矛盾纠纷的发生。③、人民调委会应定期对本辖区内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进行摸排,汇总分析,提出预防对策。

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①、每年至少要组织开展1一2次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活动。将每年元旦、春节及重要节庆日和敏感时期列为排查调处工作的重点时期。集中排查活动要结合本地实际,抓住影响本辖区社会稳定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进行。

②、要坚持边排查边调处工作原则。对集中排查出的各类矛盾纠纷,能当场调处的必须当场调处;一般纠纷按调解工作程序进行调处;重大、疑难纠纷或易激化纠纷,要组织力量集中调处,并及时向党委、政府及上级部门报告;该由有关部门或单位调处的,应及时进行分流。③、集中排查活动中做好原始资料搜集,建立专门排查调处工作档案。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季度例会制度

①、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每个季度组织召开一次辖区内矛盾纠纷排查例会,听取本季度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汇报;安排部署下一季度工作;对重大疑难的矛盾纠纷进行研究处理,确定调处领导、责任人、协办单位及完成时限。

②、与会单位在参加例会时应同时向行政机关提交季度工作报表和有关材料。

③、做好会务工作并做好会议记录,对会议做出的决定进行跟踪反馈,同时,将每一季度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总体情况及时向县委政法委、综治办汇报。④、每半年将本地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开展情况向县法制办进行总结报告,同时上报半年工作报表。

矛盾纠纷受理登记制度①、调委会及时受理群众矛盾纠纷的调解申请。当事人申请调处矛盾纠纷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必须填写《调解申请表》;口头申请的,由承办人负责做好记录。②、承办人对当事人所申请调解的矛盾纠纷进行实质性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受理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告知并引导当事人采取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③、调解组织受理矛盾纠纷,实行一案一记,统一登记于《社会矛盾纠纷接待受理登记本》。④、调解组织要认真做好来信、来电登记工作。群众来信及上级和有关方面转来的信件,应认真及时进行答复,做好登记记录。

定期回访制度

①、调解组织对已经调结的矛盾纠纷,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回访当事人,了解人民调解协议履行情况,听取当事人和群众对调处结果的意见和建议。②、回访中发现调处工作有失误或矛盾纠纷有重新激化可能的,应迅速采取措施予以妥善处置。

信息报送制度

①、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本地区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实行“零报告”制度。

②、对重大、疑难纠纷应当在发现或受理当日之内以专报形式向上反映,专报应写明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过程、事态发展趋势、调处结果、采取的应急措施、拟办意见等。③、对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无论最终是否调处成功,均应在受理当日及时报告本单位主要领导和上级主管机关,并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再次调解。

档案管理制度

矛盾纠纷调处结束后,应及时形成卷宗,做到一案一卷,由调委会装订成册,建立统计档案,妥善保管备查。

调解简易矛盾纠纷未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的,及时填写《矛盾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统一归档。

矛盾纠纷督查督办制度

①、调委会对分流指派的矛盾纠纷应及时提出调处意见。②、对每个季度例会上指定承办的案件,要派专人督查,随时掌握矛盾纠纷动态和调处情况。必要时,要对调处工作进行指导。

③、督查情况应做好记录,并定期向有关领导报告。

④、对无法解决的重大、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应当进行指定督办,对跨部门、跨村、社区的矛盾纠纷,由调解中心进行挂牌督办。

责任追究制度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不利,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将由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调委会工作人员在接访受理、分流、调处社会矛盾纠纷中因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扩展阅读: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之二

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之二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制度(一)岗位责任制度

通过明确调解员的责任,确定具体任务,并根据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奖惩。

(二)纠纷登记制度

对当事人的口头申请、书面申请或主动介入调解纠纷的情况进行登记。纠纷登记应当记名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纠纷事由等。

(三)统计制度

确定专门的统计人员,设立各类统计台账,按照司法行政机关发放的统计报表项目认真填报,及时汇总上报。

(四)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调解文书做到一事一卷,装订成册,一般保管期限为3年。(五)回访制度

通过回访及时了解纠纷解决情况,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发现和排除妨碍协议履行的隐患。

(六)纠纷排查制度

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区内的民间纠纷进行摸底、登记、分类处理。

(七)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制度基层政府、相关部门通过各种渠道将民间纠纷苗头和信息传递给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纠纷信息进行研究分析、加工处理后,将具体调解意见反馈给相关单位。

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

(一)及时调解各类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及时向上级汇报调处情况。

(二)做好纠纷预警工作,及时排查各类矛盾纠纷、掌握辖区内各种不安定因素,做好教育疏导工作,防止激化,并及时汇报重大不安定事件。

(三)对本辖区所发生的各类民间纠纷,由首次调解责任人调解,若二次调解不成功,可以向本级或者上一级调委会反映。

(四)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及时调处纠纷。

(五)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六)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调解纠纷时,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细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八)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制作笔录,签定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应当有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的签名,并加盖调委会公章,生效后,统一保管。

(九)认真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任务。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纪律(一)不得偏袒一方当事人;(二)不得侮辱当事人;

(三)不得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四)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

人民调解委员会服务承诺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二)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也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遵循社会公德或者参考村规民约、社区公约、企事业单位规章制度和社会善良习俗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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