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县域经济的影响
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县域经济的影响
摘要:本文主要通过对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分析,总结该项改革对于地方财政收入,产业结构,我国税收制度结构的影响,以及改革可能带来的问题的分析,着重指出了,采取改革应当根据地方经济的发展程度做好相应准备。这一改革也应当采取渐进的措施,但是地区划分不宜过细,否则试点地区的洼地效应不利于周围地区的服务业发展和改革的后续推进。盱眙作为一个小县,有着得天独厚的山水自然资源,应当积极发展第三产业,完善中小企业的登记,应税程序和措施,积极迎接挑战。
关键词:营业税增值税一、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国际经济金融形势的风险加大,尤其在201*金融危机之后,我国严重依赖投资和出口的发展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发展需要。我国经济对外依赖程度过高,拥有大量外汇储备,出口中加工贸易占主导等因素使得在面临美国债务危机和欧债危机不断恶化的形势下,进一步加剧了我国经济的下行风险。同时我国的人口老龄化即将快速到来,人工成本不断上升,不能够再依赖于廉价劳动力的加工贸易经济。因此解决上述弊端的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扩大内需和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鼓励企业走出去。
但是,近十年来我国税收高速增长,以年均20%的速度递增。税收的增长速度超过GDP的增长速度,这使企业苦不堪言(黄凯平201*)。税收增长失控,政府增税权力不受约束固然是最重要的原因,我国税种繁多,税率高,重复征税严重也是重要的原因。
因此为了帮助我国中小企业摆脱困境,促进经济产业结构调整,扩大内需我国政府开始实施一系列涉及范围广,针对性强,实施力度大的结构性减税政策。黄凯平认为我国新税改的方向是以增值税为基础的单一税制度,符合最优税制的特点即能最大限度的减少对经济的扭曲和同时满足国家财政需要。本文接下来主要分为三部分:第二部分理论和文献综述,第三部分具体分析税改内容和对县域经济的影响,第四部分是结论和解释。
二、理论和文献综述1理论综述关于税收理论最早见于亚当斯密的《国富论》中,认为政府应当少干预经济,政府职能仅限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体现了古典经济学的自由主义思想。这也是税收的基本原则。法国经济学家萨伊提出政府支出不具有生产性,最好的税收是税负最轻的税收。英国新古典的代表马歇尔首先倡导税收中性原则。税收中性的含义是:一是国家征税使社会所付出的代价以税额为限,尽可能不给纳税人和社会带来其他的额外负担或损失。二是避免对市场经济运行造成干扰,影响市场机制配置资源功能的发挥。凯恩斯学派的收入理论中,提出了税收乘数效应和运用税收工具矫正正外部性,协调收入分配刺激有效需求,优化产业结构。美国经济学家拉弗,提出拉弗曲线,认为存在最优税负水平使得经济得到最大限度的增长。艾特金森和斯蒂格里兹(1976)提出了最优税制结构理论,考虑了直接税和间接税的组合问题。但是其结论有着严格的假设条件,在现实中并不存在。
在亚当斯密和瓦格纳等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现代税收原则包括效率原则,公平原则,财政原则和稳定原则。
2文献综述
张超(201*)更早的指出我国新税改的方向是消费型增值税,并指出了增值税转型的条件和积极影响。但没有考虑长期影响和转型面临的主要问题。张斌(201*)重点分析了营业税取消后对经济的影响。认为营业税改增值税会导致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大幅减少和乱收费现象增加。并认为这种财政收入的减少会对地方经济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这主要是从政府调控的角度考虑的。潜在思维仍然没有改变大政府的凯恩斯经济学观点。既然新税改的目的就是发挥企业的积极性,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经济能够自我调整不是更好吗?因此减少政府干预也符合我国经济的发展趋势。同时只要税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正确,采取的措施合理,平稳符合税收中性原则,那么就能对经济产生积极的影响。
韩春梅,卫建明从增值税的由来,两税并存的弊端的角度分析认为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会从总体上减少企业税负,促进企业发展能力;但是对增值额不同的企业影响是不同的,应当对改革后税负较多的行业给与税收优惠。李文婧(201*)重点考察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对我国税收结构的优化带来的影响,认为两税并存除了存在严重的重复征税外,还导致服务业税负比制造业高,不利于发展第三产业优化产业结构和缓解就业压力。李文婧还指出了改革产生的两个问题,一是对我国现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产生影响导致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减少;二是服务业税收征管问题,主要是服务业从业人数多,情况复杂,规模普遍偏小,会计核算不规范不完善。
在研究增值税改革对地方经济的影响上,张悦蒋云(201*)认为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会使得地方财政收入减少,仅仅通过分享比例调整难以恢复所有省级行政区改革前的财力水平。
昌云霞(201*)则关注了这次改革的试点,分析了增值税改革试点地区选择上海的原因和意义。更重要的是解释了试点地区改革产生的洼地效应和改变利益分配格局,指出改革后地方税务机构是否有必要存在以及对中央和地区博弈的影响,将是税制改革的难点。
总体来说,上述作者倾向于认为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是大势所趋,但是会对地方收入产生影响,大部分偏向于减少地方收入。张超从消费的角度考虑新税改显然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是没有考虑到地方政府转型和减税后财政收入转移于居民后通过税收乘数对经济产生的积极影响。另外其他作者对税收结构和实施角度的考虑,更能突出问题所在。
因此本文在营肯定业税改为增值税是必然趋势的同时,认为改革后的税负水平短期内会减少地方政府收入促进消费和企业生产,长期来看会有利于居民收入提高和促进企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从而极大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由于新税改的试点在201*年1月1日在上海实行,因此缺乏数据,难以对新税改的影响做实证分析。但本文试图从理论角度并结合本地盱眙县的现实对新税改对于经济的影响做出合理预测。
三、税改内容以及对县域经济的影响。1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的主要内容。
国务院会议决定,我国自201*年1月1日起,选择在上海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增值税试点改革,逐步把当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征增值税。并在现有的17%和13%的两档标准增值税税率的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我国原先的营业税一般以营业额全额为计税依据,征税对象为第二产业,第三产业为主。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有点通讯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九大行业,按行业设置了三档税率,即交通运输业,有点通讯业,文化体育业税率为3%,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税率为5%,娱乐业税率为5%-20%,其中除了台球和保龄球为5%外,其他一律按20%征收。增值税覆盖营业税后原来营业税纳税企业变为增值税纳税企业,税负减轻。另外我国201*年推行了增值税改革,把原来的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企业购进的用于增值税生产活动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由原来不能从销项税抵扣变成现在可以抵扣。这样一来,原来营业税纳税企业所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直接从销项税中扣除,这一措施的减税对原来营业税企业来说税负又一定程度减轻了。
改革后的税收主要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现行分税制将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归中央,其他营业税归地方。而增值税75%归中央,25%归地方。营业说改征增值税将对地方分享收入产生重要影响。
2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对江苏省及盱眙县的影响分析
在不改变中央和地方分享比率情况下,根据张悦和蒋云的计算结果,以201*年数据为例江苏省改革后的增值税占改革前两税之和的百分比为56.6%,当地方的分享比率为46.8%时,这一数字变为105.9%。证明只要适当提高地方的分税比例,地方的收入反而是大幅增加的。当分享比例一定时,原地区的增值税收入占财政收入比率越大,改革后所受影响越小。昌云霞指出,上海地区的改革试点,将导致其周围地区的资金向该地区转移,形成洼地效应,江苏离上海较近,受到冲击最大。这种政策的不公平只能由政策的推广加以消除。江苏由于经济发展较快,服务业相对来说在全国处于前列,因此地区财政收入收到改革的影响比较大。但是中央政府提高地方分享比例后,率先改革是有利的,也可以避免受到洼地效应的不利影响。这将会促进本地区的企业发展,产业结构的升级优化。盱眙作为一个山水之城,历来重视旅游业,饮食业,劳务输出等产业的发展,另外工业园区的经济发展也已达到一定规模。在江苏整体经济的快速发展条件下,应当准备好完善相应的会计核算体系,征税体制。在普及改革之后,将会更快的实现经济发展,环境友好,生态文明和人民富裕的目标。(最好问问你爸盱眙产业发展状况,我在网上查不到)
四、结论和建议
1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是大势所趋。将会对地方企业,尤其是服务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刺激消费,缓解就业压力。
2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将会使得地方财政收入在短期内减少。尤其要注意严格遵守国家政策规定征税,杜绝乱收费,乱征税。
3利用地区特色发展服务业。给与服务业发展以政策优惠。加大本县的招商引资力度的同时注意保护生态环境,注重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参考文献:
1张超《税制改革的发展方向:消费型增值税》内蒙古电大学刊,201*年第11期。
2李文婧《关于增值税,营业税两税合并改革的思考》东方企业文化策略201*年7月,P125。
3张悦,蒋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地方分享收入的影响》税务研究201*年11月总第306期,P42-43。
4韩春梅,卫建明《论“营该增”税制改革对企业的影响》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年12月第6期,P28-29。
5昌云霞《增值税试点改革的影响及意义》现代营销,P6。
6黄凯平《从重复征税看中国税制》经济观察报,201*年第562期。
扩展阅读:营业税改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对地方税收的影响及应对策略思考
摘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深化税制改革的必然趋势,对减少重复征税、推动经济转型、优化税制结构具有的重要意义。本文分析了改革试点在税制设计、时机选择、财力分配、税收征管等方面存在诸多风险与挑战,尤其是对地方税收所产生的巨大冲击与影响,提出了完善试点方案,加快改革步伐,健全地方税体系,合理协调国地税职责分工的若干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地方税体系;分税制改革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是优化税制结构,深化税制改革的必然趋势
(一)营业税制度本身存在几大弊端。
1、税赋重。营业税一般按纳税人提供劳务取得的营业收入全额征税,无论纳税人是盈利还是亏损,只要取得营业收入就必须全额缴纳营业税;无论纳税人外购劳务所负担的营业税,还是外购货物所负担的增值税,都不能扣除。营业税的计税方式加重了服务业的税负,对于处在创业期的小型微利企业,尤其是亏损企业,无异于是“杀鸡取卵”、“竭泽而渔”,严重制约了服务业的创业、发展和壮大。
2、重复征税。现代社会显著特点是社会分工越来越细,最终商品或服务的形成通常要经历若干中间环节。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设置,人为地将制造业和服务业分割开来征税,增值税仅对每个环节的增值额征税,营业税对每个环节都要全额征税,因而营业税存在重复征税问题,且流转环节越多,重复征税现象就越严重,意味着分工越细重复征税现象越严重。为了减少重复征税,企业尽可能地将研发、设计、测试、咨询等生产性服务业纳入制造环节,导致服务生产内部化,制约了社会化分工协作,不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和现代服务业发展。
3、出口不退税。世界各国对出口商品的货物和劳务税普遍实行“零税率”,即将出口商品在国内已缴纳的货物和劳务税在出口环节一次性退还给企业。现行营业税制对输出劳务在国外服务可以免征营业税,但如果在国内服务而对象在国外,就必须交营业税且不能退税,这严重削弱了服务贸易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的必然选择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可解决货物与劳务重复征税问题。将增值税征收范围覆盖所有的货物和劳务,可进一步打通和延伸增值税抵扣链条,实现货物和劳务税充分抵扣,从制度上根本解决了货物与劳务税制不统一和重复征税问题,有利于促进社会专业化分工,推动三次产业融合,促进国民经济转型升级。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实行结构性减税的一项重大举措。试点方案的一项重要原则是,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据上海第一季度的试点数据显示,全市试点企业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整体减轻税负约20亿元。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明显下降,占试点企业近7成的小规模纳税人,由原来按5%税率缴纳营业税调整为按3%缴纳增值税,税负下降40%左右;大部分一般纳税人税负略有下降,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因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增加而普遍降低。这样不仅降低了进入改革试点行业的税赋,也降低了制造业的税赋,有利于整体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竞争能力。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促进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国际化是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必然趋势。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有利于我国企业以不含税价格平等参与服务贸易国际竞争,为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升级和走向世界创造了条件,从而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二、充分把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存在的风险与挑战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带来的主要风险:
1、加大财政方面的风险。一是财政减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作为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总体上必然会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减少税收收入,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情况下,可能会造成财政收入增长乏力甚至有下降的风险。二是增加财政支出。为达到“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的要求,试点地区专门设立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财政专项资金”,对因新老税制转换而税负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直接导致财政支出增加。另外,“营改增”后服务贸易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由此涉及的出口退税也会增加财政负担。
2、增加税收征收管理难度。目前我国省以下税务机关大部分是国地税分设(上海、西藏除外),增值税由国税征收,营业税由地税征收。“营改增”试点后原来营业税纳税人须由地税移交给国税管理,这就需要国地税进行密切协作。由于国地税管理自成体系,各自征管信息系统无法对接,大量的基础资料和历史数据移交存在重重困难;加上国地税之间在管理权限和各自利益方面存在博弈,势必会增加协作难度。由于“营改增”试点仅在部分地区的部分行业实施,必然带来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试点行业与非试点行业、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之间的税制衔接与协调问题,大大增加了税收征管难度。
3、加剧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营改增”试点给企业带来的减轻税负、激发活力的显著效果已成各方共识,地区之间的比较效应日益显现。先行试点地区因税改红利形成“洼地效应”,导致非试点地区企业千方百计将投资和经营向试点地区集中:或将企业迁移至试点地区;或在试点地区增设经营机构;或将总部业务向试点地区分部集中;或将企业的供应链向试点地区延伸等,从而造成非试点地区遭受产业和税收的双重流失。尤其是试点地区服务业试点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可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抵扣,势必形成在试点地区集中开票纳税,在非试点地区分散抵扣的局面,使非试点地区经济发展处于不断“失血”的劣势,加剧了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面临的主要挑战:
1、税制设计上的挑战。服务业的差异性比制造业更加复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必须充分考虑服务业的特点和发展需要,对现有增值税税制进行必要的调整和改革。在税率设计上,税率档次太多会失去增值税的中性特征,增加税收管理成本;税率档次太少则无法体现服务业的差异性,会增加部分服务业的税负。在计税依据和计税方式上,由于人工、智力、信息、技术等因素在服务业中的比重与制造业显著不同,在服务业之间也存在明显差异,若普遍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式,许多服务行业会因为能取得的抵扣进项很少而增加税负,从而制约服务业的发展;若多数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则偏离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的初衷。
2、试点范围与时机选择上的挑战。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涉及面广,技术复杂,事关税制改革大局,有必要在部分地区、部分行业开展先行试点,为全面实施改革积累经验。但若参与改革试点的地区、行业越多,改革的时间拖得越长,则改革所面临的局面就越复杂、带来的风险也越大,对非试点地区和非试点行业的负面影响也越大。因此在试点范围与时间选择上,务必在效率与公平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将改革的风险降到最低。
3、税权分配上的挑战。一是如何分配税收管理权。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0号发布)精神,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在全国范围内把营业税改造成增值税,这就造成全国绝大部分税收都将由国税局征收,地税局被严重边缘化,势必遭到各省地税系统的消极抵制,从而影响改革的进程和成效。二是如何分配税收收入权。为了减少地方政府对地方税收收入流失的担忧,试点方案规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上述规定虽然短期内不会影响中央和地方的税收划分,但同是增值税因税目不同其收入归属完全不一样,因而存在人为调节收入归属的漏洞。从长远看,需要在试点经验中找到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平衡点,重新确定增值税的分成比例。
三、深刻认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地方税收产生的重大影响(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直接导致地税收入总量大幅度下降。
营业税在地税收入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当前的营业税将由地税收入变成国税收入,直接导致地税收入总量显著下降。据江西省201*年统计数据显示,全省地税部门共组织入库营业税收入272.8亿元,占全部地税收入(604.5亿元)的45.1%,其中建筑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业分别实现营业税85.7亿元、70.4亿元、38.6亿元,三行业合计(194.7亿元)占营业税总额的71.4%。另外,随同建筑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业的营业收入附征的所得税在地税收入中占有相当的比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将导致地税收入大幅度下降,提高地税收入占地方GDP和地方财政收入比重的目标将难以实现。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地方税收失去主体税种,致使地税部门职能被弱化。
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是当前地税收入中的三大主体税种,也是地税收入增长的主力军。据江西地税网数据显示,201*年全省三大税种共入库459.1亿元,占全部地税收入的75.9%,其中营业税272.8亿元,同比增长33.5%;企业所得税105.7亿元,同比增长46.3%;个人所得税80.6亿元,比上年增长60.4%,三大主体税种收入合计增收132.2亿元,占地方税收增收总额的77.9%。“营改增”扩围后,地税收入中营业税将全部或大部分丧失,企业所得税因新增企业随着“营改增”变为国税征管而失去新的成长空间,随同地税发票附征的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收入将因发票管理权限丧失而消失,这势必造成地税三大主体税种全面削弱,地税部门在纳税人和地方政府中的地位大幅下降,职能明显弱化,面临着重新定位甚至被撤并的境遇。
(三)现行“营改增”试点方案将进一步削弱地方财政收入增长潜力,降低地方财政收入在财政总收入中的比重。
为了减少改革的阻力,试点方案规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该规定虽然保证了地方政府的既得利益,却无法保证地方政府充分享有经济发展带来的实惠。我国正处于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的重要阶段,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必将不断提高,服务业将是促进经济发展的最活跃因素。“营改增”后原属于地方税收入的存量部分可明确划分,但是原属于营业税行业的增量部分要分清收入归属就复杂得多,特别是产业融合不断发展、企业重组日益频繁的情况下,同一企业开展多业经营,既有原增值税项目又有原营业税项目,其所交增值税属中央还是属地方就难以划分。由于增值税属国税管理,收入归属划分权掌握在国税手中,地方政府处于被动地位,随着时间的推移,地方政府不但增量部分无法充分享有,而且存量部分也随同企业重组而萎缩,这将严重削弱地方财政收入增长潜力,进一步降低地方财政收入在财政总收入中的比重,加剧地方财权与事权失衡的局面。四、积极应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的策略思考
(一)加快“营改增”试点步伐,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一是提高认识,积极应对。税收职能部门要切实提高对“营改增”改革的重要性与必要性认识,顺应税制改革潮流,树立大局意识,摒弃部门私利,为推动本省尽快加入“营改增”试点创造条件。二是做好准备,争取主动。全面收集、整理、完善营业税纳税人的基础信息、档案资料及历史数据,从税收总量、税源结构、发展趋势及经济效应等不同方面认真做好“营改增”后的税收分析与测算,为扩大“营改增”试点争取主动。三是认真调研,当好参谋。认真研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0号)文件精神,结合当地经济发展阶段、税源结构分布与税收征管水平的现状,准确分析“营改增”后对地方税收及地方财政产生的冲击与挑战,提出完善改革方案的意见和建议,为地方政府应对“营改增”扩大试点做好决策参考。
(二)完善“营改增”试点方案,科学合理地分配税权。
1、重新确定增值税分成比例。以扩大“营改增”试点为契机,合理确定增值税分成比例,适当扩大地方税权,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分配格局,保证中央与地方的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由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经济结构和发展阶段差异明显,地区之间对营业税的依赖程度差别非常大,若按全国平均基数调整“营改增”后增值税分成比例,则第三产业比重高的地区(如北京、上海、海南等)的地方财力会大幅下降,而以资源与重工业为支柱的省份(如山西、黑龙江、新疆等)地方财力将有明显上升,因而需要通过税收返还或转移支付等手段对省际之间的差异进行微调。但在计算分配增值税返还数额时,应改变以往依据税收来源地的单一标准,应充分考虑增值税负担在生产与消费地之间的承受情况,适当降低发达地区的税收返还数额,相应提高落后地区的份额,从而改变增值税扩围改革固化地区之间税源分布不公的状况。
2、有选择性地保留营业税制度。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根本原因在于,增值税是中性税,不会因为货物与劳务的生产内容、流通环节不同而产生不同的税负。但增值税要保持其中性税收的优势就要求在税率档次设计上尽可能要少,而营业税实行的是行业差别税率,以体现政府对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引导。因此,对于与生产流通关系密切,在生产性服务中占有重要地位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房地产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重复征税问题严重,改征增值税很有必要。但营业税的其他行业,尤其是生活性服务行业(如旅店、饮食、娱乐等)与工商业生产关系不密切、流转环节少、重复征税现象不严重、改正增值税的诉求不强烈,加上这些行业现金交易频繁,若改征增值税则会加大征管难度,导致税收流失严重,因此这些行业可暂不征收增值税,保留征收营业税。通过上述改革和调整,即可以解决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问题,又可以克服增值税的缺点。
3、妥善解决“营改增”后部分企业税负上升的问题。由于企业所处的行业特点、经营模式、发展阶段、客户构成等不同,在同样的税率水平下,不同企业改征增值税后可能出现税收负担增减不一的情况。对于那些人工智力投入较多,物质资料消耗较少,营业毛利率较高的企业,可能导致“营改增”后税负增加问题,建议参照目前对软件企业的办法,为其增值税税负设置一个最高限额,即当不含税销售额的增值税税负超过营业税税率时,超过的税负予以即征即退,以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三)健全地方税收体系,不断壮大地方政府财力。
1、加快“费改税”步伐,开征新的地方税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事项具有明显的外溢性特征,属于政府必须承担的基本职责。现行分税体制将税源稳定、增长潜力大的税种划为中央税或共享税,留给地方的大多是税源分散、收入不稳定的小税种,导致财权向上集中,地方政府无法组织到与其事权相匹配的财力,只得通过各种收费来“创收”以弥补收入不足。但是收费在征收的规范性和管理的严密性方面无法与税收相比,因此清费立税,实行“费改税”是大势所趋。全面清理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整合性质相近、重复设置的收费基金,对体现政府职能、收入数额大、来源稳定、具有税收特征的收费基金改用税收取代。重点是研究开征环境保护税和社会保障税,使之建成地方税主体税种,增强地方政府财力,健全地方税收体系。
2、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由于是一种附加税,其职能作用日渐削弱,税制设计缺陷凸显,征收管理问题突出,城建税改革势在必行。按照独立税种的要求,重新确定税率,扩大征税范围,以纳税人取得的流转额为计税依据,把城建税建成为地方税体系中完全独立的主体税种,以保证改革后的城建税随着国民经济同步增长,为地方政府提供更多的财力,促进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进一步完善。
3、推行房产税改革。房产税改革是“十二五”时期税制改革的一个重点,也是我国财产税制和地方税制建设的一个重要切入点。房地产具有数量多、价值大、不可移动、不可隐匿和长期持续性的特点。房产税是典型的财产税,属于直接税,税负不易转嫁,具有税基稳定、透明度高、受益原则明显等优点。从上海、重庆两地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看,扩大征收范围,以房市场交易价格为基础计征房产税,是房产税制改革的方向,有利于地方政府增加财产税收入,提高直接税比重,完善地方税体系,优化地方税制结构。
(四)重新定位地税部门职能,科学协调国地两税关系。1、调整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营改增”试点将导致国地税职责分工严重失衡,国税征管范围日益扩大,工作量急剧膨胀,征管力量将难以适应新的形势,必将影响到税收征管质量;地税失去最重要的税种,管理职能显著下降,又会出现人员闲置问题。当前国地税分工不彻底,职能存在交叉,对税收征管效率及税收成本产生了诸多不利影响,应以“营改增”改革试点为契机,重新划分国地税征管范围,将现有的流转税全部划为国税征管,将企业所得税划为地税征管。这样既可平衡国地税之间的职责分工,充分发掘各自的征管潜力,又可使国地税都能够充分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提高税收征管质量与效率。
2、强化地税对政府性基金(费)的代征职能。政府性基金(费)是政府发展专项事业而筹集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是地方财政收入不可或缺的重要补充。地税部门作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专门征收机关,具有完备的组织体系、专业化的干部队伍、严密的管理流程、完善的信息系统、丰富的管理经验,与其他部门相比,由地税部门专门代征在规范征管、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等方面具有显著优势。地税部门要强化代征职能,切实增强代征工作的责任感,坚持税费并举、以税带费、以费促税的原则,不断完善代征工作机制,加强与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实行税收与基金(费)“同征、同管、同查”的一体化征管模式,不断提高各项基金(费)代征工作水平,为“费改税”提供实践经验和准备条件,为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更大作用,从而提升地税部门与地税工作在地方政府中的地位。
3、建立新型国地税分工协作关系。随着“营改增”试点范围的不断扩大,要求国、地税机构合并的呼声也不断上升。笔者认为机构合并并非正确的选择,尽管目前国、地税机构分设存在职能交叉、分工失衡、效率不高等问题,但机构重新合并与建立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改革目标背道而驰,将对中央与地方之间业已建立的稳定的、制度化的财政关系将产生重大冲击。分税制改革为中央与地方经济分权走向规范化、科学化奠定了基本的制度框架,国、地税机构分设是分税制成功的组织保障,有利于提高征管专业化水平和分工程度,不仅保障了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而且充分调动了地方发展经济、挖掘税源的积极性。因此要在税制改革过程中应坚持并不断完善国、地税机构分设体制,重构中央税与地方税体系,严格按照税种类型划分国、地税征管职责范围,实行比较彻底地“分税分管”体制,国税以增值税、消费税等间接税管理为主,地税以所得税、财产税等直接税管理为主。进一步拓宽国地税合作领域与方式,探索国地税征税大厅合署办公,整合全国12366纳税服务资源,建立统一的税收信息数据库,实现税收信息共享,最大限度地降低税收成本,提高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水平。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对我市地方经济的影响及相关应对措施浅析作为近年来最重要的税制改革项目之一和结构性减税的重要内容,今年1月1日起在上海试点的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以下简称“营改增”)在社会各界引起了相当大的反响。“营改增”后,对地方经济究竟有何影响以及地方政府如何应对,是地税部门需要提前考虑的。
一、主要政策规定
税制安排方面,一是规定了试点行业。规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上海首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试点。二是规定了适用税率。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三是规定了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四是规定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过渡性政策方面,一是规定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二是规定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三是规定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四是规定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二、数据测算及政策效应分析
(一)增值税链条得以完善。“营改增”使纳税人所购的服务类等所含税额可以抵扣,完善了增值税链条,增加了增值税收入。同时,由于在最终消费以前的各个环节,税收环环相扣,基本消除了重复征税,促进分工,有助提高经济效率,由此也会带来增值税收入的增长。从测算看,我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201*年入库营业税5.78亿,这部分税收收入将改变为增值税收入,如考虑经济的发展和征管的加强,我市推行该政策至少影响营业税收入逾6个亿;从长远看,营改增政策则可以促进产业间、产业内的分工与合作,有利于从总体上提高经济效率,而经济效率的提高,有助于降低总体物价水平。
(二)城市竞争力可以提高。“营改增”政策有助于进一步提高相关行业的分工与专业化,同时减轻相关行业消费者的负担,从而进一步刺激需求,以此种方式形成良性循环。我省应尽快实行“营改增”,这样可以获得制度分割带来的收益,相关企业和人员也会向我省集聚,从而可以增强产业竞争力,增强城市与区域竞争力。据了解,上海“营改增”试点主要包括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工作促进了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尤其对促进现代服务业的产业集群是有利的。
(三)总体税负可能上升。“营改增”后,销售额未达到500万的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采用3%的增值税计税率,销售额超过500万的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按6%的增值税计税率缴纳增值税。因此,改革后大中型企业负担可能加大。此外,由于从事金融服务业及信息服务业等企业的主要成本构成中固定成本和人工成本较高,而这些成本不能产生进项税,变相增加了税负。我局调查的企业中,“营改增”后预测企业营业税收入增长53%,总体税负增加2.41%。其中,交通运输企业营业税收入增长55%,总体税负增加3.01%;服务行业营业税收入增长6%,总体税负下降0.06%。可见,虽然“营改增”消除了重复征税因素,但在没有任何应对准备的情况下,我市试点行业难以受益于改革带来的税负下降。当然,由于每个企业的经营状况、盈利能力不同,“营改增”后并不是每个企业在每个时期税负都会上升。
(四)个体税负增减不一。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等交通运输业转换的增值税税率水平基本在11%至15%之间,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鉴证咨询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基本在6%至10%之间。理论上看,企业税负应不增加或下降,然而我市调查的交通运输企业中,“营改增”后税负上升的占比达66.6%,增幅较大的如我市远方物流、安得物流、志远物流等,一些人力资源成本较大的企业由于无法抵扣进项税金,税负也呈上升态势,而当年具有购进货物的企业则税负明显下降,如安泰道路运输、红日航运等。服务业企业“营改增”后税负上升比为40%。
(五)试点工作涉及面广。如全面进行“营改增”试点工作,将涉及我市近万户营业税纳税企业,影响年度营业税税款合计逾42个亿;如按现行上海“营改增”政策规定,则涉及交通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企业0.28万户,影响税款约6个亿。加上试点覆盖面较广,涉及省、市、县、区不同地方财政、税务等多个部门的协调,以及试点工作中可能带来的部分企业增加税负、税收收入有所减少、征管难度有所提升的风险,预计全面完成试点任务工作有一定的工作量,工作较为复杂并具挑战性。
三、建议应对措施
(一)思想上高度重视。从“营改增”试点相关政策可以看出,“营改增”立法本意是更大范围和更深程度上避免重复征税,使税制更趋合理,税负更趋公平,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完整和延伸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有利于建立覆盖货物和劳务领域的增值税出口退税制度,全面改善出口税收环境。因此,我省应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密切关注“营改增”的改革及试点进展,积极争取“营改增”试点。这样,一方面可避免由于上海的政策“洼地”效应引发我省相关税收的流失,吸引部分高端服务业向我省集聚;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促进本省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提升本省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
(二)政策上切实把握。根据现行财政体制,增值税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营业税属于地方税。“营改增”改革的推进势必涉及财政体制改革问题,如增值税如何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分配,分享比例如何确定等。试点期间,中央会维持现行财政体制的基本稳定,“营改增”后的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因此,针对营业税纳税地点主要为机构所在地、外地来芜企业劳务税收容易流失的现状,相关管理部门应在发包环节强化登记管理,要求承包方在劳务发生地设立分公司,最大限度地避免税收流失;地税系统也要未雨绸缪,积极做好应对工作准备,要加强涉税辅导。如告知企业在可能的情况下考虑推迟购买固定资产,以享受抵扣购买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辅导企业从自身实际出发完善财务核算制度,对企业现有的信息技术和会计核算系统做出合理评估,确保“营改增”后能准确核算会计信息;告知企业重视进项抵扣发票的索取,最大限度的享受试点带来的利益,把负面影响降低到最低等。
(三)征管上继续加强。一要提前对交通运输等涉及试点行业开展摸查和测算,分析及预测政策对税收收入及征管带来的影响,积极拟定工作预案,使试点工作在我省顺利推进。二要全面加强“营改增”政策培训,使系统干部了解相关政策,做好政策宣传,优化纳税服务。三要切实加强营业税征管力度,大力清理欠税,确保财政基数。四要强化政策效应跟踪分析。试点过程中,建议政府密切跟踪了解“营改增”政策前后税负变化情况,针对部分行业总体税负可能加重这一情况,创新工作方式和方法,积极争取扩大部分行业的进项抵扣范围;或者考虑参照上海现行政策规定,通过财政返回减少这部分企业加重的税负。
(四)资金上予以扶持。建议政府制定相应的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设立“财政专项资金”,对税收负担增加的企业给予财政扶持。相关企业申报纳税时应如实向税务机关反映税收负担变化情况。由财政、税务部门根据企业提出申请的不同情况,采取区别对待、分类扶持的措施:对因试点导致企业税收负担增加的,据实落实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对因故难以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的,进行认真研究并区别不同情况,在过渡期内给予适当财政扶持,并逐步进行规范保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浅析
摘要:201*年11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7日正式公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点方案,根据试点方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率先在上海的部分地区的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试点,然后再逐步推广到基他行业。条件成熟时,将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行业试点。针对此次试点,国家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了11%和6%两档低税率。其中,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关键词:营业税增值税上海试点影响利弊分析一、改革试点的背景(一)、改革试点的原因
所谓营业税是对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是流转税的一种,起在调节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方面功不可没,然而其最大的缺陷就是重复计征,即每进过一次流转过程便会征一次税,而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其特点是只对增值部分征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主要原因是现行税制结构不合理,难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中小企业税负过重;利率缩减,竞争力下降,导致企业发展受到抑制,改革之后,企业整体税负减少,不再有重复征税,企业利润空间扩大,竞争能力增强。(二)、试点选择的主要考量1.选择上海作为试点地的考量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涉及面较广,试点是必要的,上海服务业门类齐全,辐射作用明显,第三产业创造的生产总值占绝对比重,交通运输业发达,地税与国税之间的融合度较高,有利于为全面实施改革积累经验。2.选择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考量
这一部分行业多是新兴的、以知识、技术、创新成果服务社会的有很大发展潜力的行业,是衡量一个国家社会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并且与制造业联系紧密。3.选择交通运输业的考量
交通运输业是生产流通领域的关键,涉及面广,并且运输费用属于现行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范围,运费发票已纳入增值税监管。二、试点改革的税制和政策内容(一)、税制安排
1.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的两档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租赁有形动产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2.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话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3.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负或免税制度。4.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二)、政策安排1.税收收入归地方,税款分别入库,税收收缩部分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2.原有优惠政策可以延续,取消重复征税。3.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时抵税
4.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三、改革试点的影响(一)、对经济的影响
税制改革是税收负担再分配的过程,必然使部分不同行业的税负发生变化,通过产业链向相关联的上、下游企业传导,进一步对消费者的经济行为产生影响,最后消费者行为又会影响到产业发展,最终体现在社会福利上。
税负减轻说明税制改革对该行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促进了经济发展,但也并不意味着所有企业或行业都会产生税负减少,也会有一部分行业会是增加的,那么产生的是消极作用。
从整体上而言,税制改革对各行业的税负是减轻的,影响是积极地,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二)、对政府的影响
改革试点是对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能否妥善处理好改革过程中的问题的一个考验,因为这牵扯到各级政府的切身利益。营业税是地税中的第一大税源,增值税是国税中第一大税源,处理不好改革试点就难以推进。
试点政策明确了税收收归地方,试点过程中产生的税收缩减由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这样一来,中央让利地方,便得到了地方政府的支持,鼓励推进试点的决心,也解决了利益分配问题。(三)、对试点行业的影响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结构性见谁措施的一部分,此次试点的范围虽然不大,但受到影响的行业不少,金融保险业,现代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等,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为例,简要说明:
1.对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影响
改革试点对上海现代服务业来说,无疑是一大利好消息,这对推动上海服务业加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上海经济发达,服务业占GDP比重较大,但服务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的快速发展远远超过税制改革进程,这样便凸显了税制与行业发展的矛盾。税制不合理渐成行业发展制约因素。试点的推行解决了这一矛盾,是的企业税负下降,活力增强。表明以知识、技术、创新成果、信息等为社会服务的现代服务业受到重视,改领域可以吸收更多的外部投资。2.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
原有的平行税制导致企业间税负不公平,尤其是大企业和小企业间的差距。同时也造成增值税抵扣的中断。改征增值税后,只对增值部分征税,实际上降低了不公平的现象。运输业作为与现代服务业密切相关的行业也必然受益于现代服务业的利好。四、改革试点的利弊分析(一)、改革试点的有利方面1.有利于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
本次试点方案中规定税收100%归地方政府,中央政府不拿一分钱,这样所有收入归试点的上海地方政府,调动了他们参与改革试点的积极性,也有利于税收的稳步推进。2.消除重复征税
方案中也明确了取消重复征税,其直接目的就是为消除营业税的重复计征问题,减轻税负压力,增强企业竞争能力,增加利润,同时也是结构性减税的一个步骤,最终目的是完善税制。3.有利于监管
增值税的征收监管体系较为成熟和完善,而营业税的监管相对困难,改革之后降低了监管的难度。4.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
结构性减税是大势所趋。目前我国产业结构不合理,制造业强,服务业弱,生产加工能力强,创新能力,信息化能力弱。结构性减税引导投资流向现代服务业等潜力大,创造力强,收益率高的,新兴的以知识技术创新成果和信息服务社会的行业,进而达到优化产业结构,降低结构性风险,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税改无疑是重要一步。
(二)、改革试点的不利方面1.部分行业税率有可能增加
虽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总体上税负会下降,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的行业都会税负下降。但仍有可能部分行业或企业的税负会增加,比如交通运输业的部分部门,文化体育业。邮电通信业原来的3%的营业税率,改征增值税后,即便新增的一档6%的税率也是增加的一倍,更何况是11%的新税率了。整体上行业税负下降,但被征收的企业和个人的一次税负必然增加。2.改革范围小,涉及行业部门较少
本次改革放在全局来看。仍只是税改中的一小步,是经过审慎思考后的小步前进,力度尚不足以改善税制结构不合理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主要原因是我国经济发展南北东西差距较大,地方上营业税是重要收入来源,贫困地区尤甚,因此试点的决定是在考虑了地方的实际情况以及大范围改革可能引发的不确定因素之后的审慎之举。相比较与财税制度方面的缺陷,改革试点也仅仅是一小步,至于能否成为结构性改革的第一步还充满诸多不确定因素。3.征税的边际成本并未降低
营业税改增值税会降低试点行业的税负,但是却不能导致征税成本和征税边际成本降低,企业税负减轻必然意味着税收收入的减少,而征税所导致的费用的支出却不会随营业税取消而降低,尤其边际成本,在实际的征收过程中,增值税存在较高的边际成本,也由此引致的社会效率伙随生产过程而产生的损失也并没有减少。
试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几点思考
20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0号),提出先在上海地区的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其中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如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鉴证咨询服务等行业)适用6%税率。一、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分析
继国务院通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1*年11月16日公布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明确从201*年1月1日起,在上海地区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试点地区的纳税人原享受的技术转让等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调整为增值税免税或即征即退;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原适用的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试点期间可以延续;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归属试点地区。本试点方案改革的目的是降低交通运输行业企业的税负,具体分析如下:试点地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纳税人原计算应缴纳营业税=收入总额×3%,属于价外税,不允许抵扣。《试点方案》中对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适用11%的税率,即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的纳税人需要交纳销项税,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实际增值税占含税收入的10%[11%/(1+11%)]。假设一般公路运输的油料消耗约占1/3,过路费约占1/3,另1/3是日常修理、人工、折旧、利润。如果加油和修理都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约占收入的5.67%[17%×(1/3)],则运输业实际应付增值税为5.33%[11%-5.67%],看起来计征11%的增值税似乎比原业计征3%的营业税的税率高,好像加重了纳税人负担,但我国201*年实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允许纳税人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交通运输业购买的车辆等运输工具可以作为固定资产进行进项税的抵扣,估计在运输工具新购进后的两年内不需要交纳增值税,因此实际上降低了税收负担。作为购买运输劳务的一方,如果也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也可降低纳税成本。原规定购买运输劳务的一方可以抵扣运费的7%作为进项税,现在按《试点方案》中规定进项税=含税运费/(1+11%)×11%=含税运费×10%,明显增加了企业进项税额(含税运费的3%),对纳税人来说是利好消息。适用11%税率的交通运输业,主要利好表现在物流运输业方面,而客运业则因为不改征增值税对之无影响。《试点方案》中说以后要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若推广至其他行业,则对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的影响最大。
二、预计对建筑业的影响
建筑业作为国家的支柱企业,每年可创造大量的产值和收入。然而,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许多企业既是产品的生产企业,又是产品的安装企业。建筑业原来排除在征收增值税之外,人为地扭断了以增值税发票管理为环节的管理链条,给偷税、逃税者以可乘之机。如:建筑业建筑安装所需机械设备、建筑材料等,它们都属于应征增值税的范围,可由于不属增值税管理范围,专用发票至此为止,给关联企业转移收入逃避纳税提供了机会。建筑工程耗用的建筑材料如钢材,水泥、预制构件等,约占建筑业工程成本的65%~70%,它们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在流转环节已经按流转额缴纳了增值税。由于施工企业不属于增值税纳税人,购进建筑材料及其他物资所负担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相反,在计算营业税时,外购的建筑材料和其他物资又是营业税的计税依据,还要负担营业税,从而造成了严重的重复征税问题。
我国201*年实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允许纳税人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大大降低资本密集型行业的税负,同时可以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因此,改征增值税,不仅有利于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同时可以减少能源消耗、降低环境污染,提高我国建筑业的国际竞争力。建筑业改征增值税的前提条件是先将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其购买的原材料就可以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而作为进项税额来抵扣。因此,要将建筑业改征增值税,必须实行收入型或消费型增值税。在本次《试点方案》中,建筑业由原适用3%的营业税改为征收11%的增值税,可以减轻建筑业的税收负担。具体分析如下:若对建筑业纳税人由原来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就可以对原材料进行增值税的进项税抵扣,通常一般的包工包料合同中,原材料约占总合同额的40~60%,即进项税约占收入额的6.8~10.2%(17%×40%=6.8%,17%×60%=10.2%),再加上零星配件和修理抵扣的进项税,以及转场运费的进项税,可以抵扣的进项税接近或者超过需要缴纳的11%的销项税,可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实际税使负减轻了。但若是纯包工的合同,因为可抵扣的进项税的项目很少,在销项税仍为11%的情况下,则实际税负比原来缴纳3%的营业税却增加很多。
对于总承包方来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也是一个福音。在现行营业税法中虽明确指出,总包方仅就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缴纳营业税,但在实际操作中根本不可能做到,往往造成重复纳税。例如A公司承担甲企业的厂房建设任务,总合同款100万元,把其中40万元的地基处理部分分包给了B公司。B公司向A公司开出地基处理发票,交营业税1.2万元(40万元×3%);A公司向甲企业收取工程款100万元,向甲企业出具了100万元发票,按税法规定应纳交营业税1.8万元(60万元×3%),但实际工作中税务局采取的是“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税源监控、综合管理”的治税方针,实现对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的精细化管理的政策,最后结果是A公司应交营业税额3万元(100万元×3%),导致重复纳税1.2万元(3万元-1.8万元)。有一个变通的办法是A、B两公司分别向甲企业开据40万元和60万元发票,但因出票方的名称、金额与合同中签的不一致,往往甲企业是不接受这一方法的。若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则A公司虽然开出100万元的票,但实际仅负担60万收入的销项税,另外40万元则可以进行项抵扣,避免了重复纳税。
在对建筑业改征增值税的同时,需要对原有税法进行一定修改。比如原税法规定企业购入建厂房的物资应该入在建工程,属于非应税项目,涉及的劳务,材料的进项税均不得抵扣,若建筑业改征增值税后,这一政策是否应该改变,值得商榷。同样这也牵到出售不动产,关系最大的是房地产企业。三、结论
随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在上海的施行,企业的税负在某种程度上会降低。增值税最终全面取代营业税,是未来中国间接税制改革的方向。本次改革试点仅在个别地区的部分行业实施,必然带来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试点行业与非试点行业、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之间的税制衔接问题。但在以后向其他行业推广时要更多考虑一下相关衔接问题,同时也要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对税率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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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县域经济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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