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园区营改增相关事项友情提示
附件六-1、园区局营改增相关事项友情提示
一、税务登记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营改增纳税人)可在201*年9月25日之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换发国地税联合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试点前属于国地税共管户的,不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
二、税率、计税方法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
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2、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3、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5、征收率为3%.
(二)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计税方法1、一般纳税人实行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项税额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三)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营改增纳税人201*年7月至201*年6月(所属期)年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按政策规定应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服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有固定经营场所、财务核算健全的,也可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
三、发票管理
1、营改增纳税人初次向主管国税机关领购发票时,需申领《发票领购簿》。2、201*年10月1日起,我省现代服务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不再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年9月25日起,主管国税机关向营改增纳税人供应国税发票。
3、营改增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在领购发票前办理税控发行手续。营改增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的,可以选用国税网络版开票系统,也可以使用国税单机版开票软件开具发票。开票软件下载地址将发布在江苏省国税局网站。
四、营业税差额征收的过渡政策
1、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
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3、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4、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或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五、纳税申报
1、所属期201*年10月份起,营改增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2、网上申报的纳税人请登录江苏省国税局网站(网址)办理纳税申报及其他涉税申请事宜。
六、税收优惠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境外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研发服务、设计服务等零税率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可享受免抵退税政策;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2、“营改增”纳税人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免收工本费,小微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
您如需了解“营改增”相关政策,请登录江苏省国税局网站查询。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二一二年八月四日
扩展阅读:江苏苏州地税关于“营改增”纳税人发票使用要求的通知201*.9.29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营改增”纳税人发票使用要求的通知
我省于10月1日起实施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自201*年10月1日(含)起,对纳税人“营改增”业务,地税机关不再发售发票,停止使用网上开票系统。
1、纳税人“营改增”业务停用地税网上开票系统后,发票开具按国税要求执行。可使用国税机关提供的单机版软件开具。软件请登录苏州国税网站(-n-tax.gov.cn)下载。2、领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自开)》的纳税人于10月15日前至地税部门完成9月份开票信息读盘、注销手续。
3、货运自开票纳税人及“营改增”停用网上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应于10月31日前到地税部门完成库存发票验旧缴销。
4、其他“营改增”纳税人于10月31日前完成10月1日前已开具发票信息报送、验旧;截止201*年12月31日地税发票仍未使用完毕的,向地税机关缴销结余的地税普通发票,凭地税机关出具的文书向国税机关申请领购普通发票。
为适应纳税人的经营活动需要,江苏省国税局决定增加2种增值税专用发票和11种普通发票票种,以满足“营改增”纳税人的发票使用需要。具体票种信息可登录苏州国税网站“营改增专栏”查询。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事项问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事项问答
一、哪些“营改增”纳税人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换证?
“营改增”前为地税机关“单管户”的纳税人,到主管国税机关直接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换证手续。二、“营改增”纳税人如何办理发票领购?
“营改增”纳税人可向国税机关申请领购国税发票,国税发票于201*年10月1日(含)起启用。
自201*年10月1日(含)起,地税机关不再对“营改增”业务发售发票。三、“营改增”纳税人如何使用已购地税发票?
对“营改增”纳税人已购未用的地税发票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如下:
1、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应税劳务(增值税应税服务),原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201*年10月1日(含)起,全面启用国税机关监制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2、纳税人提供除货物运输业以外其他“应税服务”,原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的,依据原开票方式不同,分别按以下要求执行(园区“营改增”纳税人发票不实行过渡期管理):使用网上开具方式开具发票的,不实行过渡期管理。自201*年10月1日(含)起,一律不再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全面启用国税普通发票。
使用企业自有系统、税控装置开具发票,领购定额发票和出租车发票的,实行过渡期管理。201*年10月1日后,之前已领用的地税发票可继续使用。四、“营改增”纳税人如何处理地税结余发票?
不实行过渡期管理的结余发票,纳税人应于201*年10月31日前到地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实行过渡期管理的结余发票,纳税人可继续使用。结余地税普通发票使用完毕的,启用国税普通发票;截止201*年12月31日地税发票仍未使用完毕的,向地税机关缴销结余的地税普通发票,凭地税机关出具的文书向国税机关申请领购普通发票。五、“营改增”纳税人的地税发票信息上传有何规定?
公路、内河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应于201*年10月15日前持税控盘或传输盘到地税部门办理读盘手续,完成9月1日到30日的公路、内河货运发票的数据上传。
实行过渡期管理的“营改增”纳税人应于201*年10月31日前完成10月1日前已开具发票信息的报送。
六、“营改增”纳税人向何部门申请代开发票?
自201*年10月1日(含)起,纳税人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需要代开发票的,应向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地税机关不再受理相关申请。七、“营改增”纳税人已缴纳营业税,201*年10月1日(含)后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向何部门申请办理退税手续?
“营改增”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201*年10月1日前已缴纳营业税,201*年10月1日(含)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报地税机关核准后退还已缴纳营业税。八、“营改增”纳税人在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的,地税应征税款如何缴纳?
“营改增”纳税人201*年10月1日(含)以后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到国税机关或国税机关指定单位申请开具国税发票的,其相应应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地税税款(货运代开票涉及的附征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于次月15日前自行网上申报缴纳,地税机关将定期进行信息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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