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车辆管理汇报
**分公司车辆管理情况报告
****公司:
**分公司目前两级机关公务用车共有90辆,其中省公司机关25辆,分销公司65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两级机关办公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归口各单位(包括各分销公司)办公室负责管理。各分销公司办公室作为办公车辆安全的责任部门。现将安徽分公司车辆情况进行汇报。
一、强化安全管理意识、保障安全行车。目前安徽公司公务用车近百辆,且大部分车辆分配在分销公司使用。面对车辆多、分散广的局面,如何使车辆能够统一集中进行管理,是保证车辆安全、高效使用的关键。前期结合公司实际需要,对车辆对所有在册车辆进行了登记,详细记录车辆保险期限、养路费缴纳情况、车船使用税缴纳情况等,便于及时跟踪购置,确保车辆安全便利行驶。同时针对车辆分散广、难管理的特点,把所有车辆都安装了GPS全球定位系统,做到车辆的行驶路线、停靠地点的及时跟踪。并有效防止了车辆的被盗抢。
敦促驾驶员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各项交通安全规则。与驾驶员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严格禁止驾驶员出车时闯红灯、不系安全带、酒后驾车、带病驾车、疲劳驾车。二、严格派车单制度。公司公务出车实行派车单制度。派车单包括出车事由、日期、车辆往返日期、加油费、过路过桥费、起始公里数、返回公里数。派车单一式三联,办公室存档一联,车辆管理单位保存一联,驾驶员本人保存一联,作为当月公里数补助及费用报销凭证。办公室接到出车任务后,通知车辆产权单位安排驾驶员并做好登记,驾驶员到办公室填写出车单并领取车辆钥匙,返回后应立即到办公室交钥匙填写返回里程。几个部门联合的4人以上人员出差或公司重大公务活动可派公务车,出车前由用车部门填写派车申请单,经主管领导批准。办公室通知车辆产权单位,具体安排驾驶员到办公室领取派车单和车辆钥匙。
三、加强车辆日常维护管理。要进一步完善车辆维修、保养制度,切实加强车辆的日常维护管理,保证使用车辆的安全始终处于良好状态。要求驾驶员要经常对车辆进行检查和保养,发现问题及时报修,在故障未排除前不得出车,保证车况良好上路。
四、加强车辆费用的核销工作。在车辆的维修保养费用上,车辆因公驶出合肥的停车费、过桥费,高速公路费、燃料费等,凭派车单上的日期、时间、地点、行驶里程进行报销,如不符合,一律不予报销。车辆实行定点维修,维修费用月底进行统一结帐,通过这些制度的执行,公司的车辆调度使用更加规范,车辆费用得到了有效的控制,费用得到了极大的降低。另外,根据办字201*2号《关于推行交通安全承诺书制度的通知》要求,办公室对文件及时进行了转发,要求两级机关公务用车出车前,车辆驾驶人员要签订交通安全承诺书,以提高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省公司办公室将不定期检查分销公司“交通安全承诺书”的使用情况及原始资料存档情况。安徽分公司今后将进一步加强车辆的管理,确保车辆的安全平稳运行。
二一0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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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山区公务车辆维修管理情况汇报
一基本情况概述
本区机关公务车辆指区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公检法司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公务车辆。涉及区级机关单位81家(含部分二级单位)。车辆共计525台,其中财政预算内车辆171台。经区政府公务车辆维修公开招标,有5家汽修厂入围,分别是:武汉环元汽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洪山区震威修理厂、武汉市洪山区侬腾汽车修理厂、湖北嘉伟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和武汉长进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二管理制度的建立
为保证区机关公务车辆维修的质量,同时提高汽修厂的服务意识,区政府采购办依据省市的相关规定,实行车辆维修公开招投标制度,与辖区内有实力、有资质、讲诚信的车修单位通力合作。针对整个车修的程序,由区监察局和财政局共同拟定《洪山区公务车辆维修管理规定》,已报区政府办通过。为进一步加强定点维修管理的工作,促进廉政建设,在201*年的区政府采购制度汇编中写入了《洪山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驻厂监察员职责及管理办法》。通过这一系列制度上的改革,为区政府的阳光采购保驾护航。三维修管理的基本程序洪山区公务车辆维修管理暨政风行风评议征求意见工作会议在培训中心召开
发布日期:[201*-12-29:50:21]
为了加强区级机关公务车辆维修的管理,规范公务车辆维修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实现节能降耗工作目标。区财政局于11月10日组织召开了“洪山区公务车辆维修管理暨政风行风评议征求意见工作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区纪、区财政局领导,区直各部门、单位管车领导,区政府采购定点修理厂厂长以及政府采购修理厂驻厂监督员等60余人。会议由区财政局纪检组长陶红星同志主持。
会上政府采购办汇报了我区公务车辆维修管理及车辆维修管理系统实施工作情况,传达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洪山区公务车辆维修管理规定的通知”文件精神。武汉华
昌电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讲解了车辆维修管理系统操作流程。利用这次会议机会,陶红星组长请各部门、单位领导对车辆维修管理及政府采购其他工作提建议和意见。他们认为,公务车辆的维修管理是干部群众关注的焦点,多年
来,在部门单位的努力和政府采购办的监管下,车辆维修管理工作逐步规范,成效显著。但维修管理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加强,一是车辆维修和保险要实行承诺制度。二是对部门单位司机的表现要进行考核。三是政府采购定点修理厂要提高维修技能。四是车辆维修的程序要快捷。需要政府采购办在今后的工作中逐步督促改进。
财政局党组书记郝占吉同志在会议上作了讲话,感谢各部门、单位对洪山区政府采购工作的大力支持,洪山区政府采购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和重视下,各项改革稳步推进,先后建立了电子化政府采购制度、公务车辆维修IC卡管理制度、专家抽取管理制度、协议供应商管理制度等一系列政府采购改革制度,政府采购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特别是在车辆维修管理工作上,聘请了政府采购驻厂监督员,实行了车辆维修软件系统管理,出台了《洪山区公务车辆维修管理规定》,对我区公务车辆的维修工作起到了很好的监管作用。同时也强调,各部门单位要正确看待车辆维修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要求各部门单位加强司机职业道德教育,遵守公务车辆维修管理规定,在政府采购办、驻厂监督员和修理厂的配合下,共同把我区的车辆维修管理工作推上一个新的台阶。
区纪委常委熊涛同志最后强调:《洪山区公务车辆维修管理规定》是区监察局、区财政局根据我区公务车辆维修工作实际,防止和杜绝公务车辆维修过程中违纪违规问题发生,切实有效地把我区公务车辆维修工作管理好、监督好而出台的一项新规定,各用车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一是要求各部门单位要明确车辆维修的管理权限,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维修,管车领导要对车辆维修的具体项目进行把关。二是要求政府采购办要配合部门单位加强对车辆维修的监督服务,及时掌握情况,多听部门单位意见,车辆维修要做到程序快捷、操作便捷、质量优质,发挥政府采购办的监管作用。三是要求政府采购定点修理厂要优质服务,遵守职业道德,提高车辆维修技能,按行业要求和制度规定严格操作,让单位和司机满意。
洪山区政府采购办公室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撷英集萃】加强公务车辆定点维修管理
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以来,为加强公车管理,不少地区对公车维修采用招标方式实行定点维修,得到了送修单位和企业的普遍认同,也取得了明显效果,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发现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反映在以下两方面:一是定点维修企业违规操作。为追求利益,维修企业常常采取一些不正当的手段?取维修费用。如有意扩大维修范围,小题大做,无中生有;使用从其他车辆更换下来的废旧材料配件,以旧充新,或用低劣的材料配件以次充好;维修人员技术粗糙,敷衍了事;虚列维修项目,送吃回扣等等。二是对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监管不力。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以及用车单位都担负着对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的监督和管理职能,但由于种种原因,在监管的力度上、手段上尚不到位。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受人员、专业水平等方面的限制,对维修企业的监管只能以定期抽查为主、投诉处理为辅,监管力量薄弱。实施定点维修后,用车单位往往把监管的责任全部推给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认为只要把车送到定点维修企业,维修质量的好坏与本单位无关,放弃监管。车辆送修后,驾驶员往往缺乏监管意识而疏于监督。针对上述问题,亟需研究对策,规范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
首先,对定点维修企业定期进行公开招标。当政府采购部门公开招标确定定点维修企业时,维修企业为确保进入定点范围,投标时往往会就价格、质量、服务等作出承诺,但中标后,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又会在承诺上打折扣。因此,对定点维修企业要实行定期公开招标制度。在定点协议期满后,对维修企业定点资格应采用招标方式重新确定,通过定期的轮换竞争,使定点维修企业一直面临着竞争压力,促使其长期提供更优质的定点服务。
其次,定点维修费用可全额包干。目前,大部分地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都采用维修费用按实结算方式,送修前需办理申报、鉴定手续,修理后进行核算、填写清单、签字确认等,程序复杂、效率不高,且存在价格欺诈、吃拿回扣等问题。为此,可对公务用车日常保养、维修实行费用全额包干。即在包干年度内,车辆保养和维修全部由定点维修厂承担,发生的维修费用从包干费用中支出,超支不补,节余归定点修理厂。政府采购部门将包干费用总额的10%作为修理质量保证金,其余按季与维修企业结付。年度结束后,如考核无质量等方面的违规行为,质量保证金全部支付给维修企业。
第三,日常监督管理要及时到位。用车单位要增强监督意识,对维修进行全程跟踪监督,维修时驾驶员要全程参与,防止维修人员暗箱操作等舞弊行为。政府采购部门对定点维修单位既要进行事前监督和事中管理,更要重视事后检查,督促维修企业兑现承诺措施,并将承诺情况记录在案,作为费用结算、下一轮招标入围的依据。条件成熟的地区,可建立车辆数据库,在政府管理部门、用车单位、维修企业三者之间建立一个网络平台,把有关资料输入电脑,实行网络实时监督。对违反服务承诺的行为,要根据有关协议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其定点维修资格。
(作者单位:上海财经大学)
责任编辑冉鹏
公务车辆“定点维修”的重要法宝
201*-6-69:54:00中国政府采购网崔建才
长期以来,各级政府对其公务车辆的维修基本上都是通过“定点维修”方式实施的,而采购人与其定点维修商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也基本上都是通过相互签订的“协议”来确定的,由于缺乏应有的规范性、严肃性、强制性等,从而导致定点维修的效果并不十分理想,往往是定点维修业务的节约率较高,而公务车辆的实际维修费用却还是大幅度上升,事实上并没有达到节约维修资金的效果。而今年8月1日刚刚实施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维修管理规定》),正“弥补”了政府公务车辆在定点维修管理中的各种缺陷与不足,为维护车辆维修委托人的正当权益,加强对定点维修商的监督管理提供了又一重要的法律武器。
一、《维修管理规定》对“定点维修商”提出了明确的资格条件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这是最基本的最一般性的资格条件,同时还赋予了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再规定供应商的特殊条件的权利,因而,《采购法》中规定的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就比较宏观、原则,不够具体,特别是对公务车辆的定点维修业务来说,由于车辆设备的运行不仅事关当事人的财产安全,更重要的是还涉及到当事人的生命安全,因而,对车辆修复的质量要求就非常高,这就使得公务车辆的委托维修人,对其维修商的资格条件提出了更加苛刻的要求,企业要想成为政府公务车辆的定点维修商,除了具备《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的供应商的一般资格条件外,还必须要具备维修方面的专业资格条件,这在《维修管理规定》的第十一条就作了明确的规定,凡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企业,必须要符合下列五项必要的资格条件。
一是要有“必要的合格的技术人员”。凡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企业,至少应当“各配备”1名以上的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等方面的专业维修技术人员等,这些人员不但要熟悉汽车维修业务,还必须要掌握与汽车维修业务相关的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等,并且,60%以上的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检验人员,以及40%以上的专业维修人员必须要经过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相关的合格证书或资格证书。凡缺乏这些专业技术人员的,或工作人员不具备规定资格条件的企业,就不能从事汽车维修业务活动,更不能成为政府公务车辆的定点维修商。
二是要有完善的环境保护措施。经营汽车维修业务,少不了要与一些废弃物品打交道,如处理报废的汽车轮胎、处理机油等污染物、处理烘烤的油漆等,如没有科学的处理技术、手段、设备等,将对周围的环境产生一定的污染作用,因此,要想经营汽车维修业务就必须要有一定的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能力,必须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汽车维修开业条件》中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各种环境保护措施,企业如果不能严格遵守和执行该条款,或没有能力整治和保护环境,就明显不具备“定点”维修商的资格条件。
三是要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政府公务车辆没有明显的“毛病”一般是不会轻意进入维修车间的,因此,为了保障车主的正当权益,确保车辆的维修质量,汽车维修企业就必须要建立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以进一步加强对技术人员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促进车辆维修质量等,这些制度至少应当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维修人员培训制度》等等,如果缺乏这些管理制度,将会导致工作人员的责任心不强,业务素质不高、维修质量下降,业务委托人的正当权益就难以得到保障,维修企业的形象也将会受到影响,长期下去,企业的市场业务也将随之丧失。
四是要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用设备设施。政府公务车辆要选择的定点维修企业,不是一个民间的“小店铺”,更不是一个设备简陋的“小作坊”,而是一个能够承担起公务车辆定点维修业务、能够保障维修委托人正当权益的服务商,必须要有完善的专用维修设备和各种检测设施,必须要有一定的维修规模和技术等等,因而,车辆定点维修企业必须要有符合国家维修技术要求的专用设备,并经国家有关权威部门的检定合格,符合国家标准《汽车维修开业条件》中(GB/TI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没有符合这些条件的专用设备,不得从事汽车维修业务,更不得成为政府公务车辆定点维修的供应或服务商。
五是要有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停车场和维修车间。公务车辆的维修质量事关车主的财产甚至于人身安全,同时,对车辆维修业务来说,委托方与受托方在一定的时间内也会形成一个相互的权利与义务保障关系,因而,所选择的任何一个公务车辆定点维修企业,一般都不可能是一个街头上修修摸摸的,或是一个流动式的“小摊点”,而是必须要有固定的维修场所,如是租用场地的,必须要有书面的租赁合同,并且租赁期不得少于1年以上,如果没有相对固定的场所,“打一枪,换一个地方”,车主把车辆交给他们维修也不放心,更不容说要保障维修质量了,一旦产生了维修上的质量问题,事后根本就无法去追索,车主的正当权益自然受到了潜在的威胁。因此,汽车维修商,特别是政府公务车辆的定点维修商,必须要有一个相对固定的比较明确的经营场所,并且,还必须要与其维修的规模相适应。
二、《维修管理规定》对车辆维修的质量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为了切实保障车辆维修委托人的正当权益,《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制定了具体的措施,有效促进和保障了车辆维修的质量。
一是对机动车维修实行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为让车辆维修委托人放心,切实保障和有效提高车辆的维修质量,《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对各种车辆的维修试行了“质量保证期”制度,明确规定,对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1*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1*公里或者10日。
二是对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的质量问题明确了处理意见。为有效解决质量保证期内发生的车辆质量问题,避免各种“推诿扯皮”等现象的发生,有效保障车辆维修委托人的正当权益,《维修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的,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或者无理拒绝。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的修理费用,不得拒绝。
三是围绕维修质量制定了一些防范性的保障措施。车辆的质量隐患是由多方面造成的,为尽可能消除影响车辆修复质量的各种不利因素,防范各种隐性事故的发生,并从源头上遏制维修过程中的各种舞弊行为、切实保障车辆维修委托人的正当权益,《维修管理规定》制定了一些能够起到防患于未然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维修经营者对于维修过程中更换下来的配件、材料、总成等应当交给托修方面进行处理,不得擅自留下;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的材料和配件等维修机动车等等。
四是实施维修质量“检验合格证”制度。对已维修完工的车辆,在交付给委托人时,车辆维修的受托人要“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以保证和承诺车辆的维修质量,凡受托人不能签发“检验合格证”的,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同时,维修企业还必须要严禁仿造、倒卖、转借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另外,机动车维修商还必须要严格规范地填写机动车档案,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及结算清单等。
三、《维修管理规定》对汽车维修商的经营道德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长期以来,汽车维修商在维修过程中,特别是在维修材料的使用上,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甚至于暗中使用废旧配件的现象时常有之;虚加维修工时、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擅自扩大维修范围等现象也经常发生;维修工作敷衍了事,甚至于有些道德较差的维修人员还会趁人不注意,松动或拆卸车辆正常部位的零部件等,人为“制造”车辆故障点等等不道德的行为也不是新鲜之事,维修商的这些不道德行为严重地侵犯了采购人的正当权益,对此,《维修管理规定》对维修商的经营道德作出了具体的规范。
一是要公示收费标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公布机动车维修的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维修费用,不得收取不明不白的费用,更不得乱收费,增加政府的开支。
二是要明白收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必须要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不得使用“白条”或“自制单据”作为结算票据;在结算票据中,维修的工时费用、与使用的材料费用要分开分别计算,不得混合在一起收取“糊涂”费用。如果车辆维修商不按规定出具正规的结算票据,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并可控告维修商。
三是明确教育责任。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要加强对维修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要确保安全生产。
四是明确经营行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更不得利用废旧配件等维修或拼装机动车等。
四、《维修管理规定》对维修商的违法行为制定了严格的处罚制裁措施
在日常的政府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活动中,不少的地方都对定点维修商不履行协议或蒙骗等行为无可奈何,《政府采购法》中也缺乏相关的处罚规定,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就针对车辆维修商的不同违法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罚制裁措施,它的出台和实施,弥补了车辆定点维修过程中管理手段软弱等方面的缺陷,能够有效地规范定点维修商的经营行为。
一是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不法行为,明确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等等。
二是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不法行为,明确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等。
三是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超出工时定额、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不按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和报送统计资料的等等行为,都明确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都要给予通报处理。
五、《维修管理规定》的制定目的与《采购法》的立法宗旨相一致
《政府采购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了该《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等等。而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第一条也明确了该《规定》的制定目的,即为了维护机动车辆维修的市场秩序,保护车辆维修各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保护环境,节约能源,规范车辆维修商的经营活动,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等等。我们从中不难看出,《维修管理规定》的制定目的与《采购法》的立法宗旨有很多共同之处,特别是在对政府公务车辆的定点维修业务起到了相互补充、共同规范的效果。因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确实是我们实施车辆定点维修的又一重要法宝。
选编:白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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