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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

时间:2019-05-29 15:21:45 网站:公文素材库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律师行业自律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定义和适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是指律师协会在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上一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的基础上,对律师的执业表现做出评价,并将考核结果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记入律师执业档案。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应当教育、引导和监督律师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诚信、尽责执业,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使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适用原则]对律师执业活动进行年度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第四条[考核主体]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由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和直辖市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设区的市未建立律师协会的,可以由所在的省、自治区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指导、监督本区域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第五条[考核机制]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负责组织对本所律师上一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评议,出具考核意见。

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评定机制,负责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

第六条[行政监督]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考核对象和考核内容

第七条[考核对象]所有身为律师协会会员的执业律师,均应当按照本规则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但参加考核的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评定考核等次:(一)获准执业不满三个月的;(二)上一年度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三)上一年度因病暂停执业的。

第八条[考核内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主要考核下列内容:(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二)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三)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四)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清况;(五)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根据需要要求考核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第九条[考核等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考核等次是律师协会对律师上一年度执业表现的总体评价。

第十条[称职标准]律师执业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称职”:

(一)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二)能够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三)能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四)能够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遵守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基本称职标准]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一)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受到律师事务所重点指导、监督或者受到当事人投诉被查实的;

(二)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但已按要求改正的;(三)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以下行政处罚的。

第十二条[不称职标准]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称职”:(一)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未按要求改正的;(二)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

(三)参加执业年度考核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拒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违反会员义务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四章考核程序

第十三条[考核时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集中办理,并与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相衔接。具体工作流程和时间安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规定。第十四条[提交材料]律师参加执业年度考核,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向律师事务所提交本人上一年度执业情况总结,并填报、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三)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一年度因变更执业机构新转入的律师,应当同时提交变更前所在律师事务所对其执业表现的鉴定意见。

第十五条[律所考核程序]律师事务所应当召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会议,听取律师个人总结,组织进行民主评议。根据考核评议情况,由律师事务所依据本规则规定的考核内容、考评标准,对律师上一年度的执业表现出具考核意见。

律师事务所的考核意见应当送交律师本人阅签意见。

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成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第十六条[报送考核意见]律师事务所完成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将对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意见及律师执业情况总结等相关材料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或者直辖市律师协会。

第十七条[律协考核程序]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和直辖市律师协会应当依据本规则规定的考核内容、考评标准,对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意见及律师执业情况总结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结果。

在审查中发现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责成律师事务所对该律师重新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公开与复核]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和直辖市律师协会应当将考核结果在本地律师协会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

律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出具考核结果的律师协会申请复核。出具考核结果的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第十九条[报送备案]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和直辖市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当地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时间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由其通过备案审查后,在律师执业证书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

第二十条[暂缓考核]律师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或者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和直辖市律师协会应当暂缓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待有查处结果或者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再予审查确定。

第二十一条[对不参加考核律师处理]律师不按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如实报告,由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或者直辖市律师协会责令其限期参加执业年度考核,逾期仍不参加考核的,由律师协会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

第二十二条[对不称职者的处理]律师经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设区的市级

律师协会或者直辖市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其存在的问题,书面责令其改正,并安排其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教育。律师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由律师协会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情节严重的,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也可以建议律师事务所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

第二十三条[发现问题的处理]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中,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或者直

辖市律师协会发现律师有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行为的,应当依照规定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发现律师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移交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考核总结备案]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组织完成本区域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后,应当将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总结及考核结果报省、自治区律师协会备案,同时抄送所在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应当于每年的4月30日前将本区域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总结报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同时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按年度编制全国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报告,报司法部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分所律师考核]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律师,参加分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或者直辖市律师协会组织实施的执业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应当抄送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或者直辖市律师协会。

第二十六条[制定实施细则]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报中

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第二十七条[生效日期]本规则自201*年1月1日起施行。

扩展阅读: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管理,规范律师执业年度

考核工作,积极推进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强化律师自律管理的自觉性,确保律师事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是指律师事务所组织的对律师在考核年度内执业活动情况的定期考核。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业务绩效与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相结合,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专项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所设立年度考核委员会(或小组),负责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对象为在本所执业的全体律师。在本所执业的律师应当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第五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本所每年月日前完成本所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报当地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师协会备案。

第六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包括以下内容:

1、参加政治学习及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律师协会章程情况;2、遵守律师行为规范和准则以及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3、执业素质和执业能力情况;

4、业务开展情况;

5、参加公益活动及履行法定义务情况;6、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情况;7、其他应当考核的内容。

第七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八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优良的标准为:1、符合合格的各项条件;

2、政治素质高。忠于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社会稳定。

3、业务能力强。熟练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办理过重大、疑难案件或重大法律事务,具备独立办理较复杂法律事务的能力,在某一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力;重视业务理论研究,专业水平较高。

4、执业形象好。热爱律师事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无违法违规执业记录和受当事人投诉(经查投诉不实的除外),自觉服从、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及律协的管理、监督和指导,积极参加行业相关活动。

5、热心公益事业。有奉献精神,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等部门组织的各种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积极参政议政,在律师行业和群众中具有较高威信。

第九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合格的标准为:

1、拥护宪法,按照规定参加政治业务学习,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律师协会章程;

2、遵守律师行为规范和准则以及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3、具备与履行律师职责相适应的基本知识和技能;4、法律服务质量符合行业公认标准;

5、参加本所组织的各种活动和公益活动,依法履行法律援助等

义务;

6、按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或认可的业务培训;

7、未发生被投诉及查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的情形;8、遵守本所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本所管理。第十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标准为:1、考核年度内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

2、业务素质和执业能力不能适应履行律师职责基本要求的;3、未按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或认可的业务培训的;4、不履行法律援助等法定义务的;6、严重违反本所规章制度的;

7、受到律师行业公开谴责以上惩戒的;

8、有其他违反律师管理规定或严重影响律师行业声誉和本所声誉行为的;

9、不服从本所管理的;

10、有不符合律师应有品行其他情形的。

第十一条律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就本人在考核年度的执业活动情况进行总结,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并填写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本所在考核时可采用民意测评、走访当事人和相关执法机关等方式,了解律师的执业情况。

考核的结果应向全体律师公示。

第十一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暂缓执业年度考核,停止其执业活动并收缴其律师执业证书:

1、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处罚、处分未执行完毕或期限未届满的;

2、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因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的;

3、因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无法参加考核的;

4、在考核过程中被发现有涉嫌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调查处理的;5、正在接受投诉查处的;

6、其他应当暂缓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形。

暂缓考核情形消失后,律师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进行执业年度考核。

第十二条本所根据律师在考核年度的实际执业情况,按本制度规定对其进行考核,出具书面考核意见,初步确定考核等次,并连同以下材料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师协会:1、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2、律师执业证书原件;

3、律师学历、学位、职称等有变动的,应提交新的相关证书或证明的复印件;

4、律师协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本所对于执业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律师应当责成其限期改正,也可以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通过将其除名。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律师在被告知考核结果之日起,六个月后可以申请重新考核。

第十四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律师执业管理与奖惩的基本依据。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记入律师档案。

第十五条本制度经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通过后施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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