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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管理工作年度考评标准

时间:2019-05-29 15:21:46 网站:公文素材库

律师管理工作年度考评标准

律师管理工作年度考评标准

为规范律师年度考评工作,制定此标准。

本标准设管理队伍建设、日常管理工作和年度专项工作、重点工作3项一级指标、13项二级指标、37项三级指标,共100分。

达到各项目具体标准的,该项得满分;未开展项目所规定的工作的,该项目得零分;已经开展但未达到标准的酌情扣分。另设加、减分项目,据实计分。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律师行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排名为末位。

一、管理队伍建设(10分)(一)机构与人员(7分)

1、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局”)设立律师管理机构(1分),所属县(市、区)司法局(以下简称“县局”)均设立律师管理机构(2分);

2、市局律师管理机构有3人以上(2分);所属县局律师管理机构均有2人以上(2分)。(二)队伍素质(3分)

3、市局律师管理人员中有2人以上取得行政执法资格(1分),所属县局律师管理工作人员中均有1人以上取得行政执法资格(2分)(辖区内无律师事务所的本项不考核)。二、日常管理工作(75分)

(三)对行政许可事项的初审(8分)

4、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或备案受理、上报程序规范(2分),在规定期限内完

成初审并上报(2分);

5、行政许可申请或备案的材料真实(2分)、齐全(2分)。(四)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管(21分)

6、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全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执业监督检查活动(1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1分),将检查结果在全市通报并上报省厅(1分);

7、每年旁听律师参与庭审不少于四次(仅指市本级管理部门)(2分),对律师庭审的表现进行评议(1分),并将评议结果及时反馈给律师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1分);

8、每年开展走访委托人、法律顾问单位活动(1分),听取公、检、法、税务、物价等部门的意见(1分),将了解、掌握的问题及时反馈给律师事务所和律师(1分);

9、开展对律师事务所业务案卷、财务资料和其它文件资料的立卷、行文、传阅、归档和保管工作的检查指导,并将检查结果反馈到律师事务所(2分),所属律师事务所的档案管理均达到省厅规定的基本标准(1分);10、建立律师诚信档案(1分),在互联网上及时公布、更新所属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当年的奖惩信息(1分);

11、按规定认真开展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考核工作(2分),将年度考核的总结和相关数据及时、完整、准确地上报省厅备案(2分);

12、按规定组织本市所有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参加综合实力评估(2分)。(五)对投诉、举报的查处(8分)

13、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开展网上投诉等,畅通投诉渠道(1分);

14、及时、依法查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违法违纪行为(2分),向省厅书面上报并向投诉人反馈查处结果(1分);

15、所属县局能依法协助做好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违法违纪行为查处工作(1分);

16、严肃查处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的违法行为(1分);

17、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年投诉率(查证属实),分别低于所属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总数的5%和1%(1分);

18、依照省厅相关规定按季度向省厅书面上报本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投诉、查处情况(1分)。

全年没有投诉的,第14、15、17项得满分。(六)信息化工作(8分)

19、依照省厅《安徽省律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应用考核细则(试行)》进行评分(8分)。

(七)业务培训(7分)

20、按照省厅律师培训规划的要求,制定律师培训实施方案(2分);21、组织全市性的律师培训每人每年达到20课时(3分);22、完成司法部、省厅指定的培训任务(2分)。(八)宣传工作(8分)

23、在互联网上建立本市律师网站(1分);内外网上内容更新及时(2分);24、在当地主流媒体上设立专栏宣传律师工作(3分);25、积极开展其它各种形式的宣传工作(2分)。

(九)党建工作(5分)

26、市律师协会建立党组织(1分),律师事务所建立党组织,对无党员的律师事务所派驻党建联络员(1分);

27、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党组织正常开展活动,发挥应有的作用(2分);28、市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能准确掌握本市和本所党员律师及其他党员(行辅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时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报送相关信息(1分)。(十)信息报送(10分)

29、在每年1月1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全年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7月10日前报送上半年工作总结(2分);

30、统计报表(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上报及时(2分),数据填写真实、规范(2分);

31、律师工作信息报送及采用(4分):

月平均报送15条以上,得2分;月平均报送1014条,得1.5分;月平均报送59条,得1分;月平均报送不足5条,得0分。采用(2分)。(得分公式:22/16[全年信息采用排名1])三、年度专项工作、重点工作(15分)

年度专项工作、重点工作是指省厅根据司法部或省委、省政府的部署或要求,确定在年度内开展的专项工作和重点工作。年度内如有多项专项或重点工作的,依各项工作的重要性分配其劝重。(十一)组织领导(2分)

32、成立年度专项工作、重点工作领导、协调机构(1分);

33、制定完善的工作实施方案(1分)。(十二)工作措施(5分)

34、对年度专项工作和重点工作的开展有具体措施(2分);

35、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开展和落实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2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1分)。

(十三)活动总结和实际效果(8分)

36、开展年度专项工作和重点工作信息、工作总结等材料(2分);37、开展年度专项工作和重点工作总体效果优良(6分)。四、加减分项目

(一)加分项目(最高分值19分)

1、本市律师工作受到市人民政府或省厅表彰奖励(2分),受到省人民政府或司法部表彰奖励(3分);受到国家及省相关部门表彰奖励(2分)。(同时受到以上各种表彰奖励的,以分值最高的奖项计分;多次受到同级别表彰奖励的,不累计计分)

本市律师工作经验、典型做法被市级以上党政主要领导或省厅领导书面批示的(1分);被省级以上主流媒体报道,或市级以上党政工作简报或省厅工作简报登载(1分)。(同一工作经验、典型做发既被书面批示又被报道、登载的,不累计计分;本项累计计分不超过2分)

2、争取党委、人大、政府支持,或与公、检、法等相关部门沟通与协商,出台有关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利、改善律师执业环境、有利于律师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出台1份文件1分,最高得分不超过3分,连续三年每年计分);

3、本市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半数以上达到省二级标准(1分),全部达到省二级标准(3分);

4、本市近两年内有律师事务所进入安徽省律师事务所综合实力评估前五十名(1所1分,累计不超过3分);

5、本市每万人拥有律师数(1分)、律师人均业务量(1分)、人均业务收费额(1分)进入全省前三名;

6、及时、较好地完成省厅交办的特别工作任务(2分)。(二)减分项目(最高分值13分)

1、本市律师工作受到同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通报批评(3分);

2、所属的律师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2分)、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证书(3分);

3、所属律师、律师事务所经省厅依据举报查实或者在检查工作中发现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因而撤销行政许可,市局负有疏于审查责任的(1人或1所扣1分,累计不超过5分)。

扩展阅读:执业律师年度考核工作通知

关于部署201*年全省执业律师年度

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律师协会:

根据《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以及按照司法部和省司法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律师工作实际情况,现就201*年全省执业律师年度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参加年度考核的对象为:201*年3月31日前已领取执业证的专职律师,符合《律师

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第112号令)规定的兼职律师及公职律师、法援律师、公司律师

二、组织实施

省律师协会负责指导、监督全省执业律师年度考核工作,并负责省法律援助局执业

律师的年度考核。

市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市执业律师年度考核工作。

三、考核时间

各地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及向省律协备案工作,应当在201*年5月底之前完成,具

体时间安排由各市律协确定,但应与司法行政部门的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时间相衔接。

四、考核内容

(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二)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三)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

(四)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五)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六)律师协会认为需要考核的其他事项。五、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一)律师执业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称职”:

1、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较好地履行法定职

责;

2、能够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

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3、能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4、能够遵守省、市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遵守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二)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

1、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受到律师事务所重点指导、监督或者受到

当事人投诉查实的;

2、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但已按要求改正的;3、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以下行政处罚的。

(三)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称职”:1、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未按要求改正的;2、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

3、参加执业年度考核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拒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4、有其他违法违规、违反会员义务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考核程序

(一)律师提交材料阶段

律师按照考核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律师事务所提交其201*年度执业情况总结,填

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1、《201*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格式见附件1);

2、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3、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4、完成市律协培训的证明材料。

兼职律师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交有效工作证复印件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

的允许其兼职从事律师职业并同意年度考核的书面意见,司法警察学校(院)兼职律师应同时出具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证明。

岗位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应提交所在单位(企业)出具的证明其专门从事单位(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同意继续执业的相关材料和工作证复印件。

上一年度因变更执业机构新转入的律师,应当同时提交变更前所在律师事务所对其

执业表现的鉴定意见。

(二)律师事务所考核评议阶段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负责组织对本所律师201*年执业活动

进行考核评议,出具考核意见:

1、召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会议,听取律师个人总结,组织进行民主评议;2、根据考核评议情况,依据规定的考核内容和考评标准,对律师201*年的执业表

现在《201*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上加具考核意见;

3、将加具考核意见的《201*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送交被考核律师本人阅

签;

4、律师事务所完成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后,按照规定的时间通过广东省律师

管理平台“年度考核”栏目向市律协提交本所律师年度考核电子申请,打印《201*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汇总表》(格式见附件2),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三)市律协现场考核审查阶段

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评定机制,负责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

果:

1、律师事务所按通知规定的时间向所在市律协提交以下书面材料,现场办理年度考

核:

(1)《201*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2)《201*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汇总表》;(3)《律师执业证》;(4)律师执业情况总结。

兼职律师、公司律师、岗位公职律师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本通知规定的有关

证明。

为提高工作效率,律师事务所提交的拟参加年度考核的律师执业证的排列顺序应与

《201*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汇总表》的顺序一致。所提交材料一律使用A4纸。2、市律协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201*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201*

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汇总表》、律师执业情况总结等相关材料后,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进行核查,通过平台进行网上审批后,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

3、将考核结果在本市律协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四)报司法局备案阶段

市律协按照所在地市司法局规定的时间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及《律师执业证》

报其备案,并通过平台向市司法局发起网上备案申请。

(五)省律协备案和公告阶段

1、市律协应在5月31日前将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总结、考核结果报省律

协备案,同时抄送所在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备案内容包括:年度考核书面报告(本市执业律师年度考核的基本情况、采取的主

要措施和效果、存在的主要问题、意见和建议),并附《201*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结果报送备案表》、《201*年度执业律师不参加考核及被暂缓考核情况统计表》(格式见附件3、4);

2、省律协按规定将全省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总结报全国律协、省司法厅,同时,在广东省律师网上公告考核结果。

七、相关情况说明

(一)律师事务所分所律师的考核工作

1、参加分所所在地市律协组织实施的执业年度考核;

2、考核结果应当抄送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所在地市律协。

(二)不予年度考核的情况

1、不符合《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第112号令)规定或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

兼职律师;

2、已不在原单位不具备从业资格的岗位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

(三)暂缓年度考核的情况

1、律师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

2、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3、未达到全国律协有关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培训课时的;

暂缓年度考核的,待有查处结果或停业整顿处罚期满或其他的暂缓考核的原因消失

后,经本人申请,由律师事务所按规定报市律协重新审查确定考核结果。

(四)重新进行考核的情况

1、市律协审查中发现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2、市律协收到相关

投诉、举报。

以上情况市律协可以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责成律师事务所对该律师重新进行考核。(五)申请复核的情况

1、律师对市律协作出的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其申请复核,复核应提交书面申

请,写明复核理由、请求、事实,并提交相关的书面证明材料;

2、市律协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3、复核认为原确定的考核结果无误的,应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

认为原确定的考核结果有误的,应当重新确定考核结果并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

(六)律师不按规定参加年度考核的情况

1、律师不按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向市律师协会如实报告;2、由市律协责令其限期参加执业年度考核;

3、逾期仍不参加考核,由市律协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七)律师经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处理情况1、市律协根据其存在的问题,书面责令其改正;2、安排其参加市律协组织的培训教育;

3、律师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由市律协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行

业惩戒;情节严重的,由市律协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也可以建议律师事务所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

(八)律师在执业年度考核中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行业规范的处理情况

1、市律协依照规定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

2、律师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移交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九)上交《律师执业证》的情况

1、律师不参加年度考核(包括因故暂不能从事律师工作、不参加本年度考核);2、暂缓年度考核。

律师事务所应当将执业证收回交所在市律协,由市律协统一交司法行政部门。八、省律协会费和年度考核公告费有关缴纳事项

省律协会费按照《广东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规定》及粤律协[201*]4号文《广东省律

师协会关于会费收缴问题的决议》等规定收缴。法律援助机构、公职律师所及其律师的律协会费的收取按去年的标准执行,公司律师的会费按社会律师会费的标准收缴。

今年继续免收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公告费。

请各市律协于5月31日前将省律协会费汇入省律协帐号(开户名:广东省律师协会,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童心路支行,账号:850603912308091001)。对于日常会费的收缴,由各市律协按季度向省律协缴纳。九、相关要求

(一)今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是全国律协《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自201*年1月1日实施后的第一个考核年度,各市律协要对此高度重视,在各市司法局的指导、监督下,严格按照《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的原则、内容和要求,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评定机制,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实施好本市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确保今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二)律师事务所应当高度重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按照《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及本通知要求,明确考核内容和标准,严格指导并组织好本所律师在认真自查的基础上做好总结,填报、提交年度考核材料,认真办理年度考核。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成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三)法律援助律师、公司律师不需通过广东省律师管理平台提交年度考核电子申请,但其考核结果须由各市律协在广东省律师管理平台进行审核登记。

(四)年度考核材料须做到完整、清晰、准确,填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退回补正;提供虚假材料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各市年度考核工作中如遇到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省律协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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