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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商业银行关于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时间:2019-05-29 15:44:13 网站:公文素材库

XX商业银行关于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xxxx商业银行

关于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拟开办业务的品种及定义

银行承兑汇票是银行的一项中间业务,是指由出票人签发,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票据。

二、风险特征和防范措施在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中,银行实质上起着担保作用,当出票人不能及时兑付到期票款时,银行则向持票人承担无条件付款责任,因此我行在开办此业务时,要求出票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合法商品交易的《购销合同》;3、与我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4、在我行开立存款账户,具有稳定的结算业务量,资信状况良好,具备承兑汇票到期支付能力;

5、存入不少于承兑额30%的保证金;6、提供我行认可的担保。三、成本和收益预测

由于银行承兑汇票是利用银行信誉作为担保,不占用银行资金,除去必要的经营费用外,成本低廉。同时,在收益方面,银行赚取0.5‰的手续费,且企业在银行存入承兑额的30%的保证金,银行可利用这部分资金继续经营。

根据我行目前拥有的客户及客户对银行承兑汇票的需求量,预计一年可承兑10亿元,实现手续费收入50万元/年。按30%保证金计算,存款增长3亿元,假设这部分资金全部用于发放短期贷款,一年贷款利率5.31%,可实现利息收入1593万元/年,两项收入合计1643万元/年,对我行经营状况的改善能够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

四、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配备情况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由我行信贷部门负责受理并管理。目前,我行信贷从业人员约110人,均为大专及以上学历,其中信贷管理人员约40人。这部分人员从事信贷工作平均年限均在3年以上,有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对乌鲁木齐地区的经济环境较熟悉,有着较好的业务拓展潜力及管理水平。

五、银行承兑汇票的支持系统

我行目前已加入人民银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网络,并已实现全国联网,对提出承兑汇票申请的企业,可在该系统中查询其资信状况,作为承兑与否的决策依据之一。

在会计处理上,我行已于1999年完成了综合业务系统的测试及安装,并在近年来对该系统不断地加以完善,目前已具备了账务处理准确、及时、安全等各项要求。

六、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开办方案(一)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银行承兑汇票实施办法》及《银行承兑汇票会计核算手续》。

(二)学习培训:组织全行相关人员对新业务的操作程序、操作方法、账务处理等进行学习,为下一步拓展业务作铺垫。

(三)业务拓展:首先对新业务作宣传,向客户介绍新业务的操作流程,帮助企业认识这一结算工具;其次挑选有市场前景、现金流量充裕、具备到期兑付票款的企业进行授信,

并视同贷款严格管理。

扩展阅读:888县联社 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请示及管理办法

**县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操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农村信用社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承兑申请人签发并向开户农村信用社申请,经信用社调查、审查后同意承兑的商业汇票。承兑申请人是指在我县信用社开立了存款账户并在工商行政机关进行了登记的法人客户、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为了控制风险,对其他经济组织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仅限于全额保证金方式办理。

第三条**县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发展遵循“控制总量、优化结构、分级管理、集中签发、稳健经营、注重效益”的原则。所有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由联社金融超市客户经理受理,资料按程序交联社信贷管理部调查初审、贷审中心复审,并按贷款审批权限进行逐级审批,由蕲阳信用社出票,金融超市统一审核签章(银行承兑汇票专用章)。

第四条对全额保证金或其他低风险方式申请签发银行

承兑汇票的,单笔金额在100万元(含)以内的,可由联社授权金融超市,直接通过信贷风险管理系统办理,不提交纸质审批文件;其他方式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按贷款管理权限和程序逐级审批。

低风险方式是指全额保证金、担保公司保证、存单、凭证式(或可转让的记账式)国债、银行承兑汇票或省联社认可的其他有价单证质押方式。

第五条银行承兑汇票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每张汇票承兑金额最大不超过50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第六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必须以真实的商品交易背景为基础,票据签发、贴现、票据分拆业务必须有增值税发票等相关证明商品真实性交易背景的凭证,严禁签发、贴现无真实性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二章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准入条件

第七条**县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实行集中管理和客户资格双向准入。只有具备条件的信用社方可向县联社申请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只有具备条件的客户方可向信用社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

(一)严格票据承兑、贴现申请人资质管理,信贷部门必须将非全额保证金承兑业务纳入对企业统一授信管理,信用社不得为未在本社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办理票据承兑、贴现业务。对发现使用虚假的交易合同、货运单据和增值税发票等办理承兑、贴现业务的申请人,要及时留存证据,并将作假企业名单、事实和证据报告**省银

行业协会。

(二)建立**省银行业协会信息共享机制,对内部信息平台网上公布的“黑名单”企业,信用社一律不得为其办理承兑、贴现业务。

第八条其他县级联社委托申请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及需向**县联社提供下列资料:

(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资产质量较好,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符合规定,并且短期资产流动性比例达到25%以上,存贷比例不超过75%,拆(调)入资金比例不超过4%;

2、经营管理人员素质较高,内控制度健全,各项管理措施到位;

3、资信状况良好,没有出现支付风险,在经营活动中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二)需提交的资料1、书面申请报告;

2、近期资产负债表、业务经营情况说明;3、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名单(附简历);4、办理该项业务的操作规程及内部岗位职责;5、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九条客户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向信用社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

(一)在受托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二)在人民银行办理贷款卡并年审合格,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与受托信用社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四)能够提供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商品发运单据。

(五)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六)承兑申请人(或承兑保证人)必须在受托信用社交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并实行专户管理。同时就差额部分必须提供受托信用社同意接受的担保。

第三章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程序

第十条**县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严格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客户申请。客户向信用社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必须向受理信用社提供以下资料:

1、信贷业务申请书;

2、董事会同意办理信贷业务的证明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

3、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4、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和简历;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国税及地税);

7、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基本账户未在信用社的,另需提供在承办信用社的一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8、贷款卡复印件及密码;

9、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10、公司章程复印件;

11、客户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含现金流量表)及上月财务报表和报表说明;

12、有效的商品购销合同、发票、商品发运单据等。特定商品需授权经营的要提供授权证明;购销双方长期合作、有商务协议的要提供商务协议。

13、以保证担保方式另需提供:

(1)保证人同意作连带保证的董事会决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证明;

(2)保证人基本资料(比照客户基本资料提供)。14、以抵(质)押担保方式另需提供:

(1)抵(质)押物清单,抵(质)押物权利证书,抵(质)押物评估报告,有权处分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文件,包括:董事会同意抵(质)押的决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证明;全体共有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海关同意抵(质)押的声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以国有资产抵(质)押的证明;其他有权机构同意抵(质)押的证明。

(2)抵押人或出质人为第三人的,必须出具第三人同意抵(质)押的决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证明,以及第三人基本资料(比照客户基本资料提供)。

(二)客户经理调查。信用社受理承兑人的申请后,客户经理应对承兑客户的基本条件和信用状况调查核实,对承兑客户所报资料的真实性和承兑业务的合法性、安全性、效益性进行认定,并根据承兑客户的信用等级和抵(质)押物、保证人等情况测定本笔承兑业务的风险度,并在书面调查报

告中提出能否办理本笔承兑的明确意见,经信贷管理部调查和贷审中心审查合格后,提交联社贷审会审批。超过其审批权限的,按照审批权限逐级报批。

(三)金融超市职责:金融超市根据客户申请进行调查,并根据客户经理调查意见召开贷审小组会议,作出结论意见。超过自身权限的,呈报上级联社备案咨询。

(四)信贷管理部调查内容包括:1、客户基本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

2、承兑客户的财务报表、商品交易合同或发票资料是否齐备,申请书填写是否完整、真实;

3、承兑客户的信誉情况如何,是否有不良记录;4、承兑客户的资产负债、损益和现金流量情况,测算客户是否有到期兑付票款的能力;

5、对按规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审查客户或保证人能否提供足值、有效的担保。

(五)县联社贷款审中心审查内容包括:

主要负责对承兑业务的政策性、合规性、合法性、技术性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表。审查内容包括:

1、承办信用社的资产负债比例是否合规,拆借资金比例是否超标;

2、客户是否符合具备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主体资格;3、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客户是否存在交叉信用;4、客户资料是否完备,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手续是否到位;

5、客户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用途是否合法、合规;6、客户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担保方式是否安全并

切实可行,信贷风险是否在信用社的控制范围内。

(六)上级联社贷审会审批。上级联社贷审会根据信贷管理部门调查和贷审中心审查意见召开会议,提出同意与否的结论意见和限制性条件。

(七)下达批复。贷审中心根据贷审会意见(或上级联社批复),起草(或转发)批复,同时将有关意见书面通知承办社,由承办社迅速落实批复意见和办理条件。内容包括:

1、同意与否的结论意见;2、同意办理的方式;3、同意办理的限制性条件;4、批复的有效期限。

(八)办理抵(质)押担保手续。承办信用社通知客户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落实办理条件,并持相关书面材料到信贷管理部领取业务审查意见表。相关书面材料包括:

1、信用社(部)营业室出具客户保证金冻结证明;2、以抵押方式办理的,需提供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以质押方式办理的,需提供质押物的权利质押合同和质物转移占有的仓储保管协议;以有价单证质押的,需提供由客户经理签字确认的一式三联的有价证券查询查复书;以“三方”、“四方”协议方式办理的,需提供与供货商签订的回购协议和回购协议下的提货单;以担保方式办理的,需提供有效的担保方同意担保的书面材料;

3、限制性条件已经落实的书面证明;

4、根据业务需要提交本笔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律师意见书。

(九)信用社签发票据。信贷人员根据业务批复,领取

空白银行承兑汇票,按客户要求进行填制,并由客户签章,同时登录信贷风险管理系统。所填票据的份数、金额必须与信贷风险系统录入数据完全一致。

(十)金融超市审核签章:信贷人员持相关材料到票据金融超市报审。相关材料包括:

1、信贷业务审查意见表;2、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审批表;

3、县级联社信贷业务批复(或信用社贷审小组审批意见表);

4、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第一责任人确认书;

5、保证金存款协议书、承兑保证金冻结通知书或定期存单质押证明;

6、权利质押合同及权利质押清单;7、抵(质)押手续证明或担保协议;8、银行承兑汇票申请表及清单;9、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10、商品交易合同及增值税发票;11、超过权限的另需提供上级联社批复;12、信贷风险系统放贷通知书。

金融超市审核信用社所持银行承兑汇票资料和汇票票面相关要素,并根据业务审批意见审核、上收抵质押物,向信用社出具“委托代保管抵质押物清单”(一式两联,一联票据中心留存登记台帐,一联交信用社),金融超市填制“票据业务出票审查表”,由金融超市审查人员、信贷员双方签字后金融超市留存。完毕后在汇票上签章,金融超市留存业务审批意见。

金融超市根据信用社客户经理提供的银行承兑汇票手工登记银行承兑汇票台帐,底卡交由金融超市统一保管以备查询或挂失等,并作为按月核对余额的依据。

(十一)信用社出票处理。由信用社客户经理将已签好汇票原件拿回营业室,交给信用社营业室经办员录入综合系统,并提供复印件留底备查。

(十二)收取手续费。受理信用社应按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的万分之五向承兑客户计收承兑手续费。

(十三)登记抵(质)押物出入库台账。承办信用社营业室依据综合系统里录入的银行承兑汇票自动产生的表外科目,凭金融超市出具的“委托代保管抵质押物清单”办理抵(质)押物的入库手续,按月与金融超市核对。

在质押合同期间不得退还或借出质押物、变更质押物或担保方式,确需变更的,必须按大额贷款审批程序逐级上报审批,经批准后必须重新签订补充合同。

(十四)档案管理。档案装订内容及顺序按《**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交易完成后,必须立即向客户索取相应的增值税票等相关证明真实性贸易背景的凭证,并对业务逐笔建立活页档案,按户归集管理,在票据兑付后统一装订。

(十五)兑付管理。汇票到期前10日,承办社客户经理向客户发出催款通知,确保兑付款项在汇票到期前3日划至开立在信用社的帐户以备解付;汇票到期当日,金融超市收到持票人开户银行提交的银行承兑汇票及委托收款凭证,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审查后在“银行承兑汇票代签收登记簿”上详细登记即将兑付资料(原票、底卡、委托收款3

联单或说明)交给承兑信用社专人提回并及时兑付到期票据,信用社派专人每天按约定的时间到金融超市提票。

(十六)抵(质)押品解押。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确需部分解押或退还抵质押物的,采取“逐笔回流保证金逐笔解押”的方式操作,确保保证金加抵质押物足值,不得中途擅自解押或更换抵(质)押物。

(十七)逾期处理。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出票人账户款项不足支付时,受理信用社将不能兑付的汇票余额转入1269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科目,视同逾期贷款管理,并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或系统自动生成罚息)直至汇票垫款全额收回为止,同时根据信贷管理办法认定和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会计核算

第十一条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各环节会计处理手续为:(一)收取、冻结保证金。承兑业务经有权审批部门批准后,客户按规定交存承兑保证金,承办社与承兑客户签订保证金存款协议和权利质押合同,同时进行账务处理:

借:活期存款

贷: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户办理保证金冻结手续。

(二)办理抵(质)押手续。客户以抵(质)押方式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经有权审批部门批准后,办理相关抵(质)押手续。

(三)出票审核。办妥所有抵(质)押手续后,客户经

理应将抵(质)押权利凭证和有价单证连同相关资料一并提交票据中心审核无误后,办理审核签章手续;底卡留存在票据中心以备查询或挂失,并根据底卡登记银承台帐,不再纳入综合系统核算银行承兑汇票和表外科目。而信用社营业室则根据办理好的银行承兑汇票原件在综合系统里详细录入(必须当天录入并保证票面日期与系统记帐日期严格一致)后,系统自动会产生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并与“委托代保管抵质押物清单”核对一致后录入联动产生的表外科目信息,信用社营业室的会计分录为:

借:6011应收承兑汇票贷:6012承兑汇票

同时,表外借:106“抵押及质押有价物品”

1、出票信用社日终处理。银行承兑汇票签发后,出票社营业室明确专人将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专夹保管,保管人每天应查看汇票的到期情况,监督出票人到期的汇票票款及时到位,金融超市登记银行承兑汇票台账明细账,每月与营业室保存的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进行核对,以保证帐帐相符。

2、金融超市日终处理。金融超市根据第一联汇票底卡详细登记银行承兑汇票台帐,按月与信用社核对余额。

(四)手续费核算

信用社在出票时应按0.5‰收取承兑手续费。会计分录:借:现金(或活期存款)

贷:手续费收入结算业务手续费收入(五)到期兑付

1、准备兑付资金。出票信用社应于汇票到期前10日

督促承兑客户准备兑付资金,确保承兑资金于汇票到期前3日划入其开立在信用社的账户。

2、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兑付。承兑汇票到期当日,出票信用社将承兑保证金从保证金科目及存款帐户转入应解汇款科目,会计分录:

借:保证金××户借:活期存款××户贷:应解汇款××户

3、兑付时各机构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金融超市。金融超市根据当日银行承兑汇票兑付金额逐笔登记台帐后,将当日兑付银行承兑汇票所有资料(汇票原件、底卡、委托收款3联单或说明等)交信用社提回,并登记“银行承兑汇票代签收登记簿”。

(2)蕲阳信用社或开通大额支付系统的出票信用社。即出票信用社每日派专人到金融超市提回当日应兑付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所有资料(银行承兑汇票原件、已抽取的底卡、3联单的委托收款凭证或说明等),在应解汇款科目解付票款。会计分录:

借:应解汇款贷:社内往来

同时,系统会自动产生解付银行承兑汇票的发生额及表外科目:

借:6012承兑汇票贷:6011应收承兑汇票贷:106“抵押及质押有价物品”

(3)联社结算中心。各县联社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具体

操作方法参照**县联社各信用社执行。

(六)退还抵(质)押物。信用社台账管理员每日应查看银行承兑汇票台账,关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情况,并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当天,由客户经理负责主动到票据不凭“抵(质)押物出库申请书”(见附件)办理抵(质)押物退还手续。

第十二条票据分拆业务的操作。

(一)票据不根据承办信用社客户经理提供的质押原票、所有分拆资料(与办理足额银承所需资料一致)、盖有营业室经办员及公章的查询查复书原件复印件、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权限来办理票据分拆业务,经审核无误后予以签章出票;质押银承到期前,由票据不负责发出委托收款凭证向承兑行收取票款,资金在2621科目专户核算。

(二)分拆银行承兑汇票兑付处理。在金融超市台帐管理员确定分拆票据到期后于当日将资金立即下划各承办信用社,信用社及时兑付。

第五章贴现管理

第十三条贴现是指持票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向开户社背书转让,开户社从票面金额中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款支付给申请贴现人的票据行为。

贴现必须经联社贷审会统一审批通过后才能办理。第十四条贴现申请的条件。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向信用社申请办理贴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合法、有效的银行承兑汇票,并依法从事

经营活动;

(二)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三)在申请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

第十五条持票人申请办理贴现时,应向开户信用社提供以下资料:贴现申请书;经持票人背书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营业执照和法人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持票人或其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贴现的审查

(一)客户经理接到持票人贴现申请后,首先应对汇票票面和背书连续性进行初步审查,并对申请人资格和商品交易的真实性进行调查。

1、申请人主体资格调查:①申请人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年检;②有关证件、资料上的名称是否衔接一致。

2、商品交易的合法、真实性调查:①持票人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是否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看有无交易合同);②合同交易金额是否大于或等于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交易合同购方和销方是否与背书人和被背书人一致;③汇票是否符合《票据法》和有关制度规定的汇票出票、背书、承诺的条款要求;④增值税发票经税务机关核实是否真实有效,增值税发票上销货单位、购货单位与贴现申请人、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名称是否一致,增值税发票额是否大于或等于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

3、建立票据业务税务发票贴现留痕制度:对在本社办

理贴现的增值税发票等税务发票,应在原件上加盖“见证正本发票,****年**月**日**信用社已贴现**万元”字样的戳记和经办人名章,并复印留存。对拒绝加盖银行相关戳记和经办人名章的贴现申请人,一律不得为其办理贴现业务。对他行已办理足额贴现的增值税发票等税务发票,信用社一律不得再据以受理此笔贴现业务。

(二)金融超市协助做好验票和查询工作。验票主要依据审验票据真伪的十大防伪要点。查询方式主要有:

1、电子汇兑查询2、传真及电话查询3、网上查询

4、实查,上门照票。每笔汇票必须同时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查询方式,汇票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必须实地查询。A.实查方法为:查询人凭单位介绍信、身份证、银行承兑汇票原件和填写有必须记载事项的查询查复书一式三联到票据承兑行(社)办理查询手续。承兑银行核实后,须在票据背面空白处注明“此票据真实有效”字样、日期,加盖“汇票专用章”。B.异地查询须注意以下要点:①坚持本社涉票人员双人照票,严禁单人或委托贴现申请人照票;②照票人员在承兑行办理查询时,不能离开柜台,防止调包;③由于已经提示原票,劝说承兑行不要填写“真伪自辩”字样;④与底卡认真仔细地核对票面要素、字迹等;⑤最好加盖“汇票专用章”;⑥如承兑行是股份制商业银行,应查看并复印承兑行的《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金融超市要审查汇票是否为规定的有效版本;纸张质量是否完好;票面要素是否齐全、有效;背书是否连续,花型、

行徽暗记和汇票号码、签章是否规范,登陆《人民法院报》(网址rmfyb.chinacourt.rog/gonggao/)及银监局大额票据登记系统,核查银行承兑汇票是否有查询查复书,是否公示催告,是否有承兑银行和经办人签字盖章,确保申请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票据要素记载的完整性;必要时候应对申请贴现(转贴现)的票据进行现场调查;

按规定向承兑人开户行(社)办理查询。查询内容主要有:汇票票面是否相符、他行是否已办理查询或贴现、是否已办理挂失止付、承兑人尚可使用的贴现额度等。与承兑人在同一城市的贴现信用社,金融超市应到承兑企业及其开户行(社)进行实地查询和核对。不在同一城市的,应将银行承兑汇票的复印件传真至承兑人开户行(社)作为核对依据。查询人员要对所有查询情况进行逐笔登记,建立《承兑汇票贴现查询登记簿》。

(三)信贷管理部门要做好票据调查和审查工作。信贷管理部要按有关票据管理规定,对客户申请的情况进行严格调查,贷审中心主要审查内容有:贴现申请人的合法性;承兑人是否与信用社建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合作关系;贴现申请人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是否具有商品交易关系;汇票、交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的日期、金额等要素是否相互对应;申请贴现金额与贴现申请人现有贷款余额之和是否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对记载“不得转让”或“质押”及其他影响票据权利转让事项的银行承兑汇票不得办理贴现。同时应对票据的合法性、票据的完备性、增值税发票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1、票据合法性审查。主要是通过有关经办人员审查贴现申请人与其前手的商品交易及所签合同是否真实、合法,

商品转移的地点、时间、运输工具与运单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增值税发票与合同有关条款是否一致,合同中是否选择了承兑汇票结算方式;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运输单据三者之间所记载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制度规定。

2、票据完备性审查。主要审查票据要素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真实、数字是否正确、填写是否清晰、齐全,背书是否衔接、期限是否超过、是否有“不准转让”的记载。

3、贴现信贷资金的可能性进行审查。金融超市应与信贷、会计部门联系,落实是否有“头寸”和规模对外贴现。

4、对增值税发票的审查:增值税发票须是万元版或全电脑打印版。全电脑打印版的应仔细核对加密区;税票上应有贴现申请人的有效发票章和经办人私章;税票出票时间应与合同签定时间、汇票出票或转让时间相衔接,其时间顺序一般应是合同签定时间、汇票出票或转让时间和税票出票时间;税票上销货单位名称、购货单位名称应与商业汇票贴现申请人及其前手相一致;税票上号码应真实、完整,号码不得重复;没有增值税发票的应提供税务部门的有效证明。

第十七条贴现的审批。对审查和查询无误的银行承兑汇票,由联社贷款管理委员会签署明确意见,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后方可办理。

第十八条贴现的办理。经审查同意办理贴现的票据,由受理社与申请人签订《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协议》,并将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原件按管理程序交金融超市代保管,金融超市出具代保管证,统一指定到蕲阳信用社办理有关贴现划款结算手续。

贴现期限从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实付贴现金额

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前一日的贴现利息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贴现利率采取在人民银行再贴现利率的基础上加百分点的方式生成,具体利率由双方协商确定。贴现受理社应向承兑人开户行(社)支付一定的费用,以补偿其监控承兑人、办理查复所付出的成本。

第十九条贴现票据到期前,由金融超市负责发出委托收款凭证,同时制作一式二联表外科目付方凭证,第一联交会计记账,将贴现票据从表外科目付出,第二联交信用社登记贴现台账,资金划回后直接入原贴现社。

第二十条贴现业务具体会计核算手续为:(一)信用社办理贴现时的会计分录:借:贴现贷:社内往来

同时收:表外106代保管有价值品

如直接在信用社开户则会计分录:借:贴现

贷:活期存款--持票人户贷: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同时收:表外106代保管有价值品(二)受理社的会计分录:借:社内往来

贷:活期存款--持票人户贷: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

(三)贴现到期,信用社收到贴现汇票款项时,会计分录:借:联行来帐(或其他往来账科目)

贷:贴现

同时付:表外106代保管有价值品

(四)贴现到期未收回款项时,对申请贴现的持票人在信用社开户的,可从其账户收取票款;申请贴现的持票人在受理社开户的,由信用社在受理社存款帐户划款,受理社向贴现申请人扣款;贴现申请人账户余额不足时,不足部分按逾期贷款的规定处理;贴现申请人未在其他金额机构开户的,按《票据法》的规定向贴现申请人或其前手进行追索。

同时付:表外106代保管有价值品

1、贴现申请人在信用社开户,账户有款支付时,会计分录:

借:活期存款--持票人户贷:贴现

2、贴现申请人在受理社开户,账户有款支付时,会计分录:

借:活期存款--持票人户贷:社内往来

同时,信用社应作如下帐务处理:借:社内往来贷:贴现

3、贴现申请人在信用社开户,账户余额不足时,会计分录:

借:活期存款--持票人户

借:逾期贷款--持票人户(账户余额不足部分)贷:贴现

4、贴现申请人在受理社开户,贴现申请人账户余额不

足时,会计分录:

借:活期存款--持票人户

借:逾期贷款--持票人户(账户余额不足部分)贷:社内往来

同时,信用社应作如下帐务处理:借:社内往来贷:贴现

5、贴现申请人在其他金融机构开户,信用社应按规定进行追索,索回票款时会计分录:

借:准备金存款(或存放其他同业款项)贷:贴现

第二十一条转贴现业务会计核算手续为:

(一)信用社向其他金融机构办理转贴现时,会计分录:借:准备金存款(或存放其他同业款项)

借:金融机构往来支出--转贴现利息支出(实际收到金额与转贴现票据金额之间的差额)

贷:转贴现款项(转贴现票据金额)(二)转贴现到期未退票时,会计分录:借:转贴现款项贷:贴现

(三)转贴现到期如遇退票时,会计分录:借:转贴现款项贷:贴现

借:应收转贴现款项

贷:准备金存款(或存放其他同业款项)

(四)转贴现票据退票后,信用社应按规定向其前手进

行追索,索回票款时计分录:

借:准备金存款(或存放其他同业款项)贷:应收转贴现款项

第二十二条再贴现会计核算手续为:

(一)信用社向中央银行办理再贴现时,会计分录:借:准备金存款

借:金融机构往来支出--再贴现利息支出(实际收到金额与再贴现票据金额之间的差额)

贷:再贴现款项(再贴现票据金额)(二)再贴现到期未退票时,会计分录:借:再贴现款项贷:贴现

(三)再贴现到期如遇退票时,会计分录:借:再贴现款项贷:贴现

借:应收再贴现款项贷:准备金存款

(四)再贴现票据退票后,信用社应按规定向其前手进行追索,索回票款时计分录:

借:准备金存款(或存放其他同业款项)贷:应收再贴现款项

第六章印、证管理

第二十三条银行承兑汇票印章由联社向当地人民银行、银监督部门报备,按上级联社统一规定刻制。

第二十四条印章的启用、移交、使用。印章在使用前,应在“会计专用印章使用保管登记薄”上预留印模,注明启用日期,使用时由领用人签字;因工作原因,需换人保管使用的印章,要办理交接手续,以明确责任;对更换停用的印章,经审查后上缴联社统一销毁,并在登记薄上注明停用及注销日期,印章在未启用或停用上缴期间,必须加封,由金融超市指定专人保管。

第二十五条银行承兑汇票印章应放入保管箱由库管员加锁保管,营业终了,必须视同现金一起入库保管。

第二十六条银行承兑汇票空白凭证管理。银行承兑汇票空白凭证作为重要空白凭证,必须坚持“证印分管”原则,由会计部门负责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入库保管,并经常进行帐、证核对,保证帐实相符。信用社领用时,需持有效证件,填制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经联社财会科审核批准后领用空白银行承兑汇票,每次限领一本。下次领用时,必须上报上次领用销号情况。信用社应按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要求,建立银行承兑汇票凭证的领用、登记、销号、交接制度。

第二十七条银行承兑汇票的凭证被取消使用或需要更新,其旧凭证需要销毁时,必须填列清单上报联社,经批准后,由联社分管负责人、会计部门共同审核其数量、种类、起止号码等,经审核无误后,将待销毁的凭证切去右角,并加盖“作废”印章,销毁时须由联社会计、审计、保卫人员等现场监督销毁,并在销毁清单上签名盖章。销毁清单列为永久性保管的档案,以备查考。

第七章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风险管理

第二十八条银行承兑保证金作为银行承兑汇票兑付的保证资金,必须统一纳入开立在信用社信用社(室)的保证金科目核算,实施专户管理,并严格履行冻结手续,汇票兑付以前,保证金不得动用。

第二十九条抵(质)押物是维护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安全的最后一道屏障,必须把承兑抵(质)押物的管理放在风险管理的首位。

(一)把好抵(质)押登记关。所有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必须办妥合法、合规、足值的抵(质)押登记手续;以第三方财产抵(质)押的,档案中必须备齐抵(质)押物所有人自愿抵(质)押的书面承诺,切实保障抵(质)押行为的法律效力;

(二)把好抵(质)押物解押关。银行承兑汇票抵(质)押物解押采取先在保证金范围内对部分货物提货单解押,剩余部分根据销售资金回流情况逐笔解押的方式操作,不得随意退还和擅自更换抵(质)押物。

(三)把好岗位监督关。银行承兑汇票的兑付及抵(质)押物在信用社质押期间必须由客户经理、信用社营业室、金融超市共同负责把关,确保抵质押物在交接、押运、核算、保管各环节的安全。

第三十条银行承兑汇票凭证的领用、使用、销号及作废由各承办信用社综合系统自动销号,月底及时与会计主管核对确保帐实相符。

第三十一条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风险管理由金融超市

和县级联社信贷管理部、贷审中心、财会统计部和监审部门共同实施。具体职责分工为:

(一)信贷管理部调查岗:(1)制订并严格执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制度和办法;(2)对客户提出的银行承兑汇票申请进行调查;(3)督促申请人落实担保手续;(4)与申请人签订承兑协议;(5)建立和完善银行承兑汇票客户档案;(6)及时处理合规的银行承兑汇票放贷通知书;(7)监督申请人承兑保证金和兑付款项按时足额到位;(8)承兑办理后的跟踪检查;(9)清收汇票逾期款项;(10)逐户建立台帐监测;(11)及时、准确统计和报送银行承兑汇票有关数据;(12)对辖内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存在的问题督办整改。

(二)贷审中心审查岗:根据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相关规定承担对下列资料的审查责任。(1)主体资格证明类文件是否齐全,是否合规、有效;(2)行政许可类文件是否齐全。特殊行业的企业是否提供有权部门批准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许可证或企业资质等级证明;(3)是否符合国家经济、金融、产业政策;(4)财务信息类文件是否完整,财务指标是否合理,是否提供了验资报告及年度审计报告。企业的流动比率,资产负债率、销售利润率、资产利润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现金流量等财务指标是否处于正常水平;(5)权属证明类文件的审查。不动产登记状况,有无评估文件及对价支付依据;(6)授权类文件的审查。是否提供了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有无法定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7)其它资料的审查和同业融资信息查询、开户结算信息等资料的审查;(8)上报资料中信贷员调查报告及内容的

完整性和资料内容的真实性承诺;(9)信用社贷审小组的审议情况是否达到70%的比例;(10)并由审查主责任人向贷审会介绍申请融资情况,接受贷审会成员的询问。

(三)会计岗位:(1)统一保管领回的空白银行承兑汇票;(2)督促承兑客户将承兑保证金划至指定账户办理冻结手续,并确保承兑保证金在汇票到期前不被挪用;(3)根据有权人的审批书和承兑协议,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出票及兑付会计核算手续;(4)及时向金融超市门通报客户账户资金到位情况,督促客户经理落实承兑资金;(5)及时扣划到期汇票兑付款项;(6)将不能支付票款的客户银行承兑汇票转逾期贷款情况和根据协议扣收情况及时通知金融超市;(7)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会计处理做出具体规定;(8)对辖内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的会计操作行为进行辅导。

(四)金融超市综合部:受理票据业务签发及贴现,协助票据贴现的验票和查询,并承担相关资料的再审核和出票审核责任,其审核的内容包括:(1)有权部门审批意见及签章;(2)承兑金额与购销合同金额相符情况;(3)承兑汇票金额与审批金额相符情况;(4)承兑收款人与购销合同供货人相符情况;(5)每笔承兑管理责任人的落实情况;(6)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及收款人全称、帐号、金额、日期等要素填制的准确性;(7)到期票据的前后手是否连续,申请兑付人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8)确认接手的抵质物权利凭合法、足值、有效,并妥善保管;(9)确认“抵(质)押物解押申请”各要素齐全、无误后,对抵(质)押物予以解押;(10)建立抵(质)押物登记簿,详细登记抵(质)押物对应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和差额部分金额、抵(质)押物名称、抵(质)

押物所有权人、解押事由、各级有权签批人名称等要素。

(五)监审部门职责:(1)配合信贷、财务部门对辖内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组织检查;(2)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中的违规违纪责任人进行处理;(3)对辖内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存在问题的信用社进行整改督办。

第三十二条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建立按月监测制度。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信用社所在县级联社会计结算部门按月与票据金融超市核对银行承兑汇票当月签发数、兑付数及余额。

第三十三条信用社会计结算应按月向财会统计部上报“**县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业务统计表”,其中银行承兑汇票反映数必须与金融超市银行承兑汇票月报表数字相符。一旦发生银行承兑汇票到期转垫款情况,必须及时填报“**县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明细表”。财会统计部对银行承兑汇票对帐及报表管理工作将加大考核力度,按月考核,按季通报。

第三十四条联社信贷管理部门、财会统计部和监审部有权对下属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开办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严重经营风险或违规经营行为的一律停办其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严重经营风险或违规经营行为包括:

(一)为客户签发无真实性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二)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逾期五天仍未收回兑付资金;

(三)银行承兑汇票签发后存在擅自退还、更换承兑抵(质)押物行为;

(四)短期资产流动性比例达不到25%,存贷比例超过监管部门要求或者拆(调)入资金比例超过4%;

(五)对上级联社检查发现的问题限期内未能整改到位;

(六)其他严重风险经营行为。

第八章罚则

第三十五条未按照市联社规定建立保证金及时冻结和专户管理制度、抵(质)押物解押会签制度和银行承兑汇票台账、承兑抵(质)押物监测台账,或者虽已建立但是没有及时登记监测导致帐实不符的;由于系统录入错误或不及时导致综合业务系统、信贷风险管理系统数据不衔接的;承办社出票、兑付相关环节不及时造成资金不到位影响正常兑付或承兑人投诉的,每笔给予各经办环节责任人和营业室负责人每人100元罚款,给予分管业务主任200元罚款,并在全县通报批评。

第三十六条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上级联社批复或违背上级联社的批复意见,擅自放宽条件为客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和解除抵(质)押物的,除责令相关责任人落实批复意见外,每笔给予各经办环节责任人和营业室负责人每人300元罚款,对主任和分管业务主任分别给予800元和500元罚款。未造成损失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记大过处分,其他责任人给予记过处分;造成损失的,视损失额度分别给主要责任人予以记大过以上直至开除处分,其他责任人给予开除留用及以下处分。

第三十七条对未经审批擅自退还客户保证金或抵(质)押物,事实上形成银行承兑汇票“敞口”的,无论是否造成资金损失,给予直接经办责任人开除处分。

第三十八条其他未尽事宜,参照《**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金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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