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医疗废物排查情况总结
XX县医疗废物专项排查工作总结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开展医疗废物
排查工作的通知(X卫医〔201*〕28号)及市卫生局和市环保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X市医疗废物环境污染状况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XX发〔201*〕53号)精神,扎实有效做好我县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排查工作,局班子成员高度重视,专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此次医疗废物专项排查工作,要求卫生系统要认真按照通知要求做好此次医疗废物管理专项排查工作,经过卫生局及卫生监督所的共同努力,排查工作取得了实质性的效果。现将具体检查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1、检查对象:我县县直医疗卫生机构4家,民营医疗机构2家,乡镇卫生院12家,个体诊所15家,村卫生室25所,校医室3所,计生服务门诊1家。每天共产生医疗废物约480kg。2、检查方式:现场检查、查阅各种资料记录情况。
二、工作开展情况
1、抓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为加强医疗废物专项排查行动的力度,首先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的排查领导小组。其次制订了专项排查行动实施方案。确定了排查内容、排查方法和排查时间,并督促各医疗卫生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本单位的排查方案。并由各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处理情况进行自查自纠,自查结束后卫生局检查小组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排查。此次排查对分别县直医疗机构、乡镇医疗机构、部分个体诊所及村卫生室进行了抽查。
2、强管理,完善各项制度
各医疗卫生机构都成立了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小组,由一把手负总责,各产生医疗废物的科室负责人参加,明确职责,制订了各项规章制度和要求。指定专人负责检查、督促、落实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同时各医疗机构都依据要求对本单位从事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及安全防护的培训。3、抓制度,落实工作到位
(1)、医疗废物登记管理制度建立执行情况:除部分个体诊所及卫生室尚未完善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县直医疗卫生机构及乡镇卫生院均建立了医疗废物登记管理制度。所有医疗机构对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进行了登记,防止了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2)、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执行情况:排查小组所排查的医疗机构都执行了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各科室都配置了两个垃圾桶,设立标识,用不同颜色的垃圾袋分别盛装生活垃圾和医疗废物,并配备了利器盒盛装针头等利器。
(3)、医疗废物处置情况:我县的县直医疗机构所产生的医疗废物由县卫生局及环保局联合指定的执证人员负责集中回收作统一焚烧处理,其经营许可证(XXG字〔201*〕003号),专用三轮车辆牌号(XX65634)。各乡镇卫生院、个体诊所及村卫生室均采取当日在指定地点进行焚烧方式处理,各医疗机构均有相关焚烧记录。
(4)、医疗机构的排放污水均达到了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县人民医院的污水排放量较大,有专门的污水处理系统。三、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通过这次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专项排查,可以看到我县大多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都十分重视,均已纳入了各医疗机构的日常管理之中。尤其是县直各医疗卫生机构,都建立了各项相关制度,并能认真执行,基本符合医疗废物管理规范。但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乡镇、个体医疗卫生机构因条件有限,虽然制订了各项制度,但还不甚规范。个别医疗机构登记管理制度还不健全。已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对存在问题的医疗卫生机构提出了整改要求。
鉴于目前我县没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尚不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望上级有关部门早日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实现我县的医疗废物集中统一处置。医疗废物关系到公共卫生安全和环境安全,我们将以这次联合检查行动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坚持常抓不懈,切实贯彻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和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长效机制,切实防范环境风险,有效遏制医疗废物带来的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安全。
XX县卫生局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扩展阅读:广西医疗废物排查工作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废物排查工作方案
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环保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自治区人口计生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9号),规范我区医疗废物的管理,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与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坚持治理整顿与振兴产业相结合、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相结合、行业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有重点、有步骤、有计划地开展医疗废物排查工作,系统、有序地解决医疗废物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促进我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通过开展医疗废物处置情况排查工作,掌握医疗废物处置工作开展情况,以此推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发展,提升我区医疗废物的处理能力,建立和完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保护环境,保障
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二、组织机构与部门职责(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为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开展,自治区建立医疗废物处置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召集人为自治区卫生厅厅长、自治区环保厅厅长,成员为自治区卫生厅、环保厅、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教育厅、人口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工商局各一位分管领导。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卫生厅,负责日常协调事务性工作。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相应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开展排查工作。(二)部门职责分工。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收集、分类、暂存环节的管理情况,以及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情况进行排查。环保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排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污水排放管网建设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否存在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管网的排查。公安部门重点排查辖区内是否存在非法买卖、转让和处置医疗废物情况。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重点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销毁情况进行排查。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对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内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处置情况进行排查。
教育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大中专院校的医学科研、教学、尸体检查和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废物的排查工作。
质监部门负责开展对非法利用医疗废物生产絮用纤维制品、食品包装的情况进行排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开展相关的排查工作。三、排查范围和重点内容(一)排查范围。
全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医学科研、教学单位,各市、县(市、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非法加工利用医疗废物的企业。
1.具有直接或间接危害的感染性、病理性、损伤性、药物性、化学性等五类医疗废物;
2.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3.上述有关单位产生的污水处理情况。(二)排查重点。
1.是否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者组织制定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2.医疗卫生机构是否产生具有直接或间接危害的感染性、病理性、损伤性、药物性、化学性等五类医疗废物的情况。(卫生、人口
计生行政部门负责)
3.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医疗废物暂存设施或者设备是否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是否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是否存在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行为。(环保、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4.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是否已取得环保行政部门发放的经营许可证;是否存在非法买卖、转让和处置医疗废物的情况。(环保、公安部门负责)
5.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是否按规定对污水进行处理,是否存在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情况。(环保、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6.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医疗废物应急预案编制与风险防范情况。(环保、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7.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是否进行严格消毒;是否存在未将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情况。(卫生行政部门负责)8.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职业个人防护情况。(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9.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执行情况。(环保、卫生行政部门负责)10.是否存在非法利用医疗废物生产絮用纤维制品、食品包装的情况。(质监、环保、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负责)11.大中专院校的医学科研、教学、尸体检查和其他相关活动中
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废物的情况。(教育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四、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201*年3月):组织动员阶段。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订本辖区医疗废物处置排查工作方案,召开动员和培训会,进行部署,明确要求,落实责任。第二阶段(201*年4月):自查整改阶段。
排查范围所涉及的有关单位对本单位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开展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阶段(201*年5-6月):全面检查阶段。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单位对辖区内排查范围所涉及的有关单位开展拉网式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及时复查整改落实情况。
第四阶段(201*年7月):验收评估阶段。
根据排查整改工作开展情况,自治区、市排查工作组织领导机构要组织各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督导,各市、县(市、区)对属地排查工作进行验收评估。自治区将对各市排查整改工作进行抽查验收,对存在问题督促整改,并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排查组织领导机构,落实责任,督促相
关单位认真履职,进行彻底排查,做到培训到位、检查到位、整改到位,确保排查工作顺利开展。要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快推进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加强运行监管。在尚未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期间,制定实施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确定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处置方式和处置单位。
(二)全面排查,注重实效。
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规定开展排查工作,通过排查,全面掌握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本着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狠抓整改落实,督促有关单位明确责任,建立和完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和惩处力度,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对于多次出现同一违规行为的单位或造成危害后果的典型案例,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部门紧密配合,建立长效机制。
在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级医疗废物处置组织领导机构要加强部门联系,密切部门配合,积极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执法专项检查,营造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健全排查工作机制,按照“谁主管、谁排查、谁负责”、“谁生产、谁排查、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全方位、全覆盖,竖到底、横到边,不留死角,及时查找和发现环境风险
和安全隐患,坚决把污染和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四)及时沟通,认真总结。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自治区联席会议的具体安排要求,注意做好排查整改工作进展情况的交流沟通。排查整改工作结束后,各市负责及时汇总本辖区排查工作情况并形成报告,于201*年8月10日前报送自治区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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