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费医疗就医管理
公费医疗就医管理
上传日期[201*-7-24]
一、发生的哪些医疗费公费医疗可给予记帐?
(一)公费医疗享受人员,凭本人公费医疗证,在本人选定的广州市公费医疗挂钩医院就诊(包括门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急诊、急产、计划生育,持本人公费医疗证在市、区内广州市公费医疗挂钩医院就诊发生的费用。(三)在广州市公费医疗挂钩医院规定范围内的专科医院凭公费医疗证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干部、职工,因病确需疗养按规定办理了申请手续,并经市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疗养费用。(五)经本人所在单位审核批准做高级仪器(包括CT、ECT、核磁共振、碎石、微波加热治疗等)检查发生的费用。
二、门诊药量药费记帐有何规定?
一般疾病每门诊处方用药量在三天以内,金额限额为:住院医师20元以内;主治医师30元以内;正副主任医师50元以内。对慢性疾病患者,如肺结核、麻疯、精神病、心脑血管疾病、癌肿、慢性肾炎、慢性肝炎、糖尿病、消化系统溃疡、肾功能衰竭等疾病,用药量可在15天以内,每处方金额不超过100元。在选定的市公费医疗挂钩的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就医,持我市“门诊优先医疗证”的离休干部以及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门诊药费记帐每日150元内;持我市“优先医疗证”的离休干部,门诊药费记帐每日300元以内。三、门诊诊疗费记帐有何规定?
门诊诊金和住院诊金每人次、每床日3元,公费医疗报销2元、离休人员报销3元;
专家门诊诊金每人次6元,公费医疗报销2元、离休人员报销3元;急诊诊金每人次6元,公费医疗报销2元、离休人员报销6元。
四、住院期间药费有何规定?
住院期间药量药费实行按医院等级住院天床日药费总额控制。一级医院:每人平均住院天床日中西药费控制总额为80元;二级医院:每人平均住院天床日中西药费控制总额为150元;三级医院:每人平均住院天床日中西药费控制总额为200元。离休干部的人均住院每床日中西药费控制总额为400元以内。
危重病人抢救和特殊病种,如恶性肿瘤、霍乱、肾透析等病人每天中西药费控制总额可适当放宽,但不能超过每床日中西药费控制总额的50%,离休干部每床日中西药费500元以内。同时在上报医疗费报销表中必须注明病种。
病人出院带药不超过七天,金额控制参照门诊处方用药量限额(即住院医师140元以内、主治医师210元以内、正副主任医师350元以内)。五、住院床位费的标准有何规定?
(一)普通病房住院床位费最高结算标准:科级及科级以下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由原来20元/床.天调整为30元/床.天;处级及处级以上级别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以上述标准为基数,按处级人员1.5倍、局级人员2倍、副市级人员2.5倍、正市级及以上人员3倍的标准确定。不同级别医院上浮标准按价格部门规定执行.低于该标准的,按实际费用结算,等于或高于该标准的,按该标准结算。
(二)老红军、离休干部及六级(原二等乙级)伤残军人床位费标准参照调整后的相应级别享受床位费标准。(三)持优先医疗证的高级专业职称技术人员,享受副厅级床位费标准。
(四)晋升行政职务试用期间,以及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享受相应行政级别床位费标准。(五)公费家属统筹医疗床位费标准按科级以下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的床位费标准执行。六、门诊、住院记帐比例有何规定?
在职干部职工门诊医疗费用自负20%,住院医疗费自负10%。退休干部职工门诊医疗费自负10%,住院医疗费自负5%。
扩展阅读:华北电力大学学生就医管理规定
华北电力大学学生就医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积极防病,保证基本医疗,克服浪费”的基本医疗原则,结合近年来北京市高校基本医疗管理现状及我校医疗费用超支给学校财政支出造成较大压力的实际情况,在学校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认真执行《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90京卫公字第100号)、北京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公费医疗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1*]86号)、“关于加强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1*]9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保发[201*]13号)”等文件精神,在继续实行北京市公费医疗改革方案和我校公费医疗管理规定的基础上,管好、用好公疗有限的经费,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华北电力大学就读的国家经费计划内招收的普通高等教育在校本、专科学生及研究生,学习期间可享受学校提供的基本(公费)医疗待遇;经学校批准的享受校内基本医疗待遇的自筹经费的研究生、国家计划招收的MBA学员,在校医院门诊就诊,可享受与本校享受基本(公费)医疗待遇学生同等待遇;基本(公费)医疗基金由财务处、校医院代管。委培生、研修生、工程硕士、在职申请学位的研究生以及成人教育学院、培训学院等其他类别的学生(员)就学期间医药费自理。
第三条享受学校基本(公费)医疗待遇的学生,必须遵守北京市卫生局、社保局及学校基本(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否则取消校内基本医疗待遇或对校外发生的医药费不予审核、报销。
第四条入学体检合格者,入校3个月后在学校医院建立病历,以后凭“校园一卡通”在学校医院就医。就医时不能出示医疗证(卡)者或按卡上标识、或经学校公疗办信息库证实(暂)不享受基本(公费)医疗待遇者,按全额收费。医疗证(卡)转借他人或冒用他人证件就医者将依照《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处分,并追回全部医药费用。第五条目前,国家核拨的学生基本(公费)医疗费用是每人每年90元(对北京市高校统招生而言)。学校对学生的基本(公费)医疗实行统筹管理。学生在医院就医时,挂号费、特诊费、一次性消耗材料及其他基本(公费)医疗基金不予承担或不予完全承担的费用自负。
第六条凭本人医疗证或校园卡挂号及报销,对弄虚作假者,发现后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七条门诊就诊程序:一般疾病应先在学校医院诊治。学校医院因受技术条件限制不能诊治的疾病,将由医师根据病情需要开转诊证明转合同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到合同医院就医时需出示公费医疗证或校园卡或申明本人基本(公费)医疗享受者身份,以提醒医生按基本医疗管理政策诊治;转诊学生先自付现金,然后携转诊证明、公费医疗(医保)处方、检查报告单、门诊收费单据等凭证到校医院,经学校公疗办审核后按比例报销费用。在校医院及合同医院就诊的门诊医药费自付10%;在非合同医院急诊就诊的医药费自负20%。经公费医疗办批准的门诊特殊检查、治疗或大型检查、治疗费用自负40%,且审核时需出示病历、检查申请单、检查(测)报告复印件、治疗单等诊疗证据。未经学校医院转诊自行到其他医院(包括合同医院)、诊所、药店坐堂医等场所就诊所发生的医药费一律自负。
第八条急诊就诊程序:凡因校医院停诊或学生外出发生急重病症无法到学校医院就诊、又必须立即救治者,可就近到市、区级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的西医门诊就诊,同时与所在系、部及校医院急诊室联系,说明情况,并及时到医院院长室补开转诊手续。未经学校公疗办批准自行在中医医院、联合诊所、社会办医、部队医院以及未进入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的医院就医者,其费用不予报销。急诊报销时需出示急诊病历、急诊诊断证明,医疗保险处方和急诊医疗费用收据等凭证,同时须符合卫生部规定的急诊诊疗范围和学校公费医疗管理规定及办法的急诊费用方予审核、报销。急诊报销只限首诊医院的第次急诊医药费用,门诊处方限三日用药量,超过部分自负;慢性病用药及中药不予报销。第九条需住院的病人就诊程序:经校医院转诊,合同医院或急诊就诊医院开出住院通知书者,由辅导员或系、部副书记携通知书来校医院开具住院押金借款单,老师代签后到校财务处领取支票作为个人住院暂借款,出院后请及时将住院费收据、费用清单、详单、诊断证明等交校医院审核。符合基本医疗规定者,在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发生的住院费一般报销90%-95%,在北京市我校非合同医院发生的急诊住院费一般报销80%-90%(寒暑假期除外,使用特殊药品、接受特殊治疗、贵重材料除外)。
第十条寒暑假回家及学生实习、因公外出期间的急症按急诊就医规定管理,并需出示所在系(部)的有关证明方可予以审核、报销。可就近在乡镇卫生院及以上医院就诊,持病历、公费医疗处方、收费单据回校报销。寒暑假医药费限报12元。寒暑假及实习期的医药费用于开学第一周报销日或回校后第一周到校医院审核、结清,过期不予受理。因病休学一年,需回家诊治者凭就医凭证及收费单据限报100元/年,报销单据年度内有效。
第十一条以下情况基本(公费)医疗不予报销:
1、各种整容、健美、美容、矫形、生理性缺陷的诊治等发生的各种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2、学生就医使用的温阳、滋阴类中药制剂,免疫制剂,中草药方剂,乳腺增生、调经等妇科慢性疾病的调理性治疗,牙科治疗费,包皮、腋臭、子宫肌瘤等慢性病的手术费,防疫用品、预防用药等均不予报销。
3、各类会议、旅游、军训、保健的医药费以及用于科学研究的医药费不予报销。4、北京市享受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自费药品范围及基本医疗用药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带有滋补性质的中药饮片、食品等不予报销。
5、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杀、交道肇事以及医疗事故造成伤残的医疗费用,应由肇事人或肇事单位负担。
第十二条入学前患有教育部、卫生部规定的《普通高等院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规定的学校和有关专业不予录取的疾病,残疾人的先天性、原发病疾病不享受基本医疗。入学前已患慢性疾病者,入学后该病原则上不予报销,确因病情发展或急性发作住院时,经北京市公疗办审核并同意受理后,住院费自付20%。入学时故意隐瞒以上疾病或慢性严重疾病病史,入学发现后对相应疾病仍将不予享受基本医疗待遇。第十三条其它未列条款详见(华北电力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学校财务处和医院每周二(报销日)上午联合办公,报销最近一个月内的基本医疗费用。寒、暑假期间发生的医药费在开学第一周的报销日报销。报销前请个人先整理好公费医疗报销单据。报销时间如临时有变动,学校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将提前在网上通知。
第十五条学校基本(公费)医疗报销范围及个人自付比例将随北京市医疗体制改革进程按有关政策进行调整。本规定由学校公费医疗和基本医疗保险事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公费医疗和基本医疗保险事务管理办公室设在学校医院。电话:80798577/8565
第十六条不享受学校基本(公费)医疗待遇的学生,可自愿选择就诊医院。离我校稍近的综合性医院有三级医院:北大三院(北航附近)、解放军306医院(北沙滩)、积水潭医院(北二环新街口);二级医院:沙河医院(昌平沙河)、北郊医院(城铁霍营站)。建议就学期间医药费自理的学生入学后根据家庭经济情况参加北京市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七条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建议享受基本(公费)医疗待遇的学生入学时亦参加意外伤害保险,以补充基本(公费)医疗不能涵盖或不能全部承担的较大额度的医疗费用。
第十八条学生参加大病及意外伤害保险事宜,请入学时及时咨询学生处、研究生处、成教学院等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保定校区学生仍按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和保定校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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