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制度3
鱼鹤制衣有限公司
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公司的劳动纪律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公司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劳动纪律是职工从事集体生产劳动共同遵守的规则和秩序。它要求每个职工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方法完成自己应承担的工作任务。
第二条职工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纪律,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勤奋工作,全面完成规定的生产工作任务。
第三条加强劳动纪律管理要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对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维护和巩固纪律,主要依靠经常性的理想、道德和纪律教育,依靠经常性的严格管理,依靠各级干部骨干的模范作用和群众监督,使广大职工养成高度的组织性、纪律性。
第五条强化劳动纪律管理,是公司安全、有序进行生产的基础。各级各部门要做好对职工遵守劳动纪律的宣传教育和日常检查,把严格贯彻执行劳动纪律纳入岗位职责中。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职工。
第二章职责范围
第七条劳动纪律管理实行公司、部门、车间(工段)、班组四级管理体系,逐级负责。公司办公室是劳动纪律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单位的劳动纪律管理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做好记录,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考核和通报。人事部、安全环保监督部协助办公室做好公司劳动纪律的监管工作。
第八条各单位对本部门的科室(车间、工段)劳动纪律管理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
第九条车间(工段)对班组、岗位的劳动纪律管理和劳动纪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并制定出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第十条班组长要做到每天班前讲纪律、班中查纪律、班后总结纪律,组织本班组人员学习劳动纪律管理制度,每月不少于4次,并做好记录。
第三章劳动纪律的内容
第十一条职工在工作时间应当做到:一、不妨碍正常的组织、指挥;二、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三、不睡岗、不串岗、不脱岗;四、不酒后上岗;
五、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六、不违章指挥,不违章蛮干;
七、不打架斗殴,不无理取闹影响正常工作;八、不聚众赌博;
九、不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十、不起哄滋事;
十一、不准在员工中散布自由主义及影响安定团结的言论;十二、不准组织工人停工和存在某种抗议的情况出现。
第十二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三)玩忽职守,违反安全规定,或者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章施工等造成事故的,或使职工生命和身体健康受到伤害和公司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损坏机器、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资财,损公肥私,使公司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六)有贪污受贿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职工有上述行为,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三条处分的目的:严明纪律,规范管理。第十四条处分的原则:依据事实,惩责相当。
第十五条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降(职)级,辞退,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依据惩责相当的原则给予一次性罚款。
第十六条处分条件
(一)不执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辞退处分;情节较重在公司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消极怠工,无故不参加学习、工作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辞退处分;情节较重在公司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无故旷工或者逾假不归,时间较短、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时间较长、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辞退处分;情节较重在公司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辞退处分;情节较重在公司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违反公司管理制度,起哄滋事、聚众赌博等妨碍正常生产工作秩序,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辞退处分;情节较重在公司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六)打架斗殴或者聚众闹事,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辞退处分;情节较重在公司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七)在员工中散布自由主义及影响安定团结的言论,或组织职工停工和抗议,在公司造成极坏影响的,直接给予开除处分;
(八)违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造成责任事故或者其他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辞退处分;情节较重在公司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
(九)违反公司保密规定,造成失密或者泄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辞退处分;情节较重在公司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
(十)工作失职,造成公司财物丢失、产品质量严重下降或产品损毁,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辞退处分;情节较重在公司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
(十一)盗窃、诈骗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辞退处分;情节较重在公司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
(十二)贪污、受贿,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辞退处分;情节较重在公司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
(十三)挪用、隐瞒、私分公款公物或者在其他方面违反财经纪律,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辞退处分;情节较重在公司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
(十四)其他方面违反纪律,其性质、情节同上列违纪行为相当的,分别给予警告至除名处分。
第十七条对职工给予辞退和开除处分,须经主管总经理提出,由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对于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必要的时候,可以同时降低其工资级别。
给予职工降级的处分,降级的幅度一般为一级,最多不超过两级。
第十九条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会议充分讨论,广泛征求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慎重决定。
第二十条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被除名,公司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实施处分的程序
(一)由主管总经理组织或者承办部门负责,对违纪者的违纪事实进行查证,并写出书面材料;
(二)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对违纪者的处分;超过本级处分权限的,报公司审定;
(三)根据会议决定,由主管总经理实施处分。
第二十二条处分决定宣布前,应当同受处分者见面,听取本人意见。在批准职工的处分以后,如果受处分者不服,可以在公布处分以后十日内,向上级领导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但在上级领导机关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处分决定以书面或者口头下达,在会议上宣布,也可以书面传阅或者只向受处分者宣布。书面下达的处分决定采取通令形式。书面和口头下达的处分决定,必须填写《处分登记(报告)表》。处分宣布后,应当将《处分登记(报告)表》、处分通令以及其他有关的处分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对受处分者应当说服教育,热情帮助,做好思想工作,不得歧视、侮辱。
第四章领导责任和纪律监察
第二十四条各级领导负有维护纪律的直接责任。
各级领导应当以身作则,严于律己,严格遵守和执行纪律;经常对部属进行纪律教育,增强职工的法纪观念;有针对性地进行作风纪律整顿,解决本单位在纪律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各级领导应当对下级实施纪律监察,并自觉接受上级的监察以及下级和群众的监督。对发现违纪行为制止不力或者不予制止的,应当给予批评或者给予处分;对带头违反纪律的,应当从重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各级领导必须按照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管理,严明纪律,因管理不善造成下属严重违纪的,负领导责任,应当给予批评或者给予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相关文件:《人事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安全环保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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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员工劳动纪律管理,提高全体员工的纪律意识,维持正常生产工作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公司使用的劳务派遣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基本定义:
员工:在本公司从业提供劳务并领取工资的人员。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本公司工资包括:基础工资、提成工资、职务工资、加班工资、技术津贴、奖金及各种岗位补助。
脱岗:工作时间未经领导批准离开工作岗位。
旷工:无任何手续无故不上班。有下列情况者,均按旷工论处:累计迟到、早退超过规定时限的;或脱岗连续超过规定时限的;或未经准假而不到岗的;或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的;或采取不正当手段,涂改、骗取、伪造休假证明的;或违纪、违规行为造成的缺勤;或未办完离职手续而擅自离职的。
考勤统计时间:每月考勤周期按自然月计算,即每月1日至每月最后一日。职务侵占:是指员工利用职务(岗位)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或权益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试用期和服务期限:试用期是指公司对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尚未转正的应聘人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应聘人对公司是否符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服务期限是指从业员工在本公司的最低服务时限要求。本公司各内业岗位、保管员、开卷工岗位试用期为两个月,其他岗位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两个月的服务期限为二年,试用期一个月的服务期限为一年。
第四条员工通则:
1.按照公司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
2.忠于职守,关心公司,爱护公司,维护公司利益。3.爱护公司财产,不浪费,不损公肥私。
4.遵守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劳动工具和劳动保护用品,保证安全生产。
5.服从领导的工作安排和调度,认真完成工作任务。6.坚持客户至上,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7.敬业乐业、钻研业务、讲求效率。
8.秉公办事、平等待人、举止文明,热情礼貌。
9.顾大局、识大体、相互团结、主动配合,共同维护公司形象。
第二章考勤
第五条考勤是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计发工资、奖金、劳保、福利等待遇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公司一般岗位实行每周六天工作制,实行六天工作制的岗位考勤时间为:早八点至中午十二点,下午一点至下午五点,逢星期六、星期日和节假日串休;
黑白天倒班的非生产岗位无休息日,每星期加班一天,考勤时间为:白班早八点至晚五点,夜班晚五点到次日早八点;
实行弹性工作制的生产岗位作息时间不做规定。
第七条考勤采取指纹考勤机(打卡机)打卡和书面申报审批相结合的办法:1.长白班岗位每天打卡三次,早上班时、午上岗时、晚下班时各一次;一般生产作业岗位和倒班岗位上下班各打卡一次。
2.无法通过打卡机管理的考勤由班组考核书面申报,领导审批。第八条考勤员:
1.公司设置兼职考勤员,负责考勤管理,具体职责包括:监督、检查考勤制度落实情况;
管理指纹考勤机(打卡机);
整理统计考勤记录、请假单、出差单等考勤资料;填具考勤报表;建立和管理考勤文档。
2.考勤员应予每月5日前递交上月的考勤记录,汇总到劳资员。
3.考勤员应严格履行考勤职责,据实记录员工出勤情况,不得虚报、漏报。第九条考勤业务处理办法:
1.迟到早退:超过规定上班时间10分钟未打卡到岗的,记为迟到一次;早于规定的下班时间10分钟离岗的,记为早退一次;月内迟到早退三次以上的每次罚款10元;月内迟到早退累计时间超过120分钟的按旷工一天处理,每再超过300分钟再按旷工一天处理。
2.旷工:月内每旷工一天扣减两天基础工资和相应的提成工资;旷工两天的另扣减其他工资项目的一半;旷工三天或三天以上的另扣减全部其他项目的工资,擅自离职的除扣缴全部工资外索赔经济损失;连续旷工十五天或年内累计旷工三十天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3.脱岗:员工临时离岗,需向直接主管领导请假,在安排其他员工暂管其职责后方可离岗,且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否则,按脱岗处理;脱岗比照迟到早退条款处理。
4.事假、病假、工伤及其他休假按本制度专门章节的条款处理。第十条考勤纪律:
1.员工必须按规定按时打卡如实报出勤,弄虚作假情节轻微的双倍扣出勤,情节恶劣的给予纪律处分。
2.实际出勤因各种原因未打卡的须做出书面情况说明,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及时备案,否则将视同旷工;每月3次以上忘记打卡处以100元罚款。
3.因手指受伤、脱皮等原因不能打卡的,在考勤员处签到。
4.由公司组织的活动、会议、培训学习及各类值班等须统一考勤,迟到、早退、无故缺席等人员将正常考勤制度处罚。
5.因需要长期在外工作的由部门负责人作出考勤鉴定,报公司领导审批。6.员工刁难考勤人员,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7.私自涂改、毁损考勤记录的,给予记过处分。
8.如员工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考勤资料或考勤资料不全、错误的,则暂不发放工资或记录不全部分的工资暂不发放,并视为自动放弃当月如提成工资等奖金性质的工资。
9.考勤员虚报、漏报的,当月两次以上的每次罚款10元,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据实双倍赔偿。
第三章请假、出差
第十一条请假及出差批准权限如下:
1.请假(包括事假、病假、婚假、丧假等一切休假)或出差一个工作日以内,一般员工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由主管领导审批;
2.请假或出差五个工作日以内,一般员工由主管领导审批,部门负责人由总经理审批;
3.所有员工请假或出差五天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第十二条请假规定:
请假包括:事假、病假、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丧假、工伤假、旅游假等。
事假:办理事假须明确提出事假理由。
病假:办理病假须提供相应的医疗或住院证明材料。
婚假: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已履行正式登记手续者,给予带薪婚假三天,请假时原则上需交验三个月内办理的《结婚证》。
产假、计划生育假等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执行。
丧假: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过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给予三天的带薪丧期。
工伤假:因公负伤,持医院诊断证明及工伤鉴定,可办理工伤假;工伤假工资按公司工伤管理制度执行。
旅游假:公司正式员工原则上每年可享受集体旅游假期一次,每次旅游时间为一至二天(含周六、日)。
农忙假:公司家在农村的正式员工可在春秋两个季节分别办理三至四天不带薪农忙假。
外阜的婚假、丧假、农忙假可额外增加路途时间一至二天。所有假期遇到节假日均不顺延。第十三条请假手续的办理:
1.请假须至少提前一日填写请假单,按审批权限报相关领导审批后备案。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岗者,视不同情况,按早退、旷工等相关规定处理。
2.特殊情况不能提前履行请假手续的,须于当日按审批权限电话向上级负责人说明原因,经同意后方可请假,并于事后一天内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同旷工。
3.如有特殊情况需续假者,须提前一天按审批权限电话向上级负责人说明原因,经批准后可顺延,否则超假部分按旷工处理。假期结束后须补办请假手续,未补办天数按旷工处理。
第十四条出差手续的办理:
员工出差须提前一天填写出差单,按审批权限报相关领导审批后备案。
第四章职工培训
第十五条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对职工进行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管理知识、技术业务、操作技能等方面教育和训练。
第十六条职工培训分为在职提高和上岗前培训。
1.在职提高内容包括岗位变换、设备更新或新设备、职务晋升、适应扩张战略培养储备人才等需要的新技能、新知识、新思想。
2.上岗前培训的对象主要包括学徒和其他新录用人员。在本公司辞职、解聘又回本公司间隔时间超过半年的原则上需要重新培训。
第十七条职工培训包括外出学习和内部教育两种方式:
1.参加由公司承担培训经费脱产、半脱产培训的员工,应签订培训合同;公司对经批准参加脱产培训半年以内的员工,发放基本工资、奖金及相关福利待遇。
2.员工应按照国家规定和公司安排参加培训,自觉遵守培训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有义务向本公司其他员工传授所学的知识和技能。
第十八条培训费用:
1.由公司出资对员工进行文化技术专业培训的,当该员工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培训费用按培训合同执行。
2.学徒或新录用人员转正前发生的工资和非福利性支出列为培训费用,当该员工转正后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务关系时,按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与实际服务时限的差额比例扣返培训费。
第五章工作纪律
第十九条仪容仪表:
1.着装应整洁、大方,颜色力求稳重,纽扣须扣好;在办公场所不得卷裤脚、挽衣袖。
2.上班时必须佩戴胸卡。应将胸卡端正地佩戴在左胸口处,正面向外,不许有遮盖,要保持卡面清洁;除非工作需要,不得在公司以外的地方佩戴胸卡。
3.上班时间不得穿短裤、超短裙及无领无袖装、露背装等。4.女员工宜化淡妆。
5.头发应修剪、梳理整齐,保持干净,禁止梳奇异发型。6.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第二十条服务规范:1.接待客户和来宾:
接待客人时应面带微笑,使用礼貌用语,如“您好!”、“请稍等!”、“请慢走!”等。
与客人谈话时应端正站姿,用心聆听,不抢话、插话、争辩,音量要适度,语气要温和。
遇到客人询问,要做到有问必答,不能说“不”、“不知道”、“不会”、“不管”、“不明白”、“不行”或“不懂”等,不得以生硬、冷淡的态度待客。
尊重客人的风俗习惯;不议论、不指点、不讥笑有生理缺陷的客人;不收受客人礼品,如实在不能推辞,员工应将礼品上交综合部。
2.接听电话:
员工应在电话铃响三声内接听电话,接通后先说:“您好”。通话过程中如需请对方等待应主动致歉:“对不起,请稍等”。
如接到的电话不在自己的业务范围之内,应尽快转给相关业务人员接听;如无法联系应做好书面记录,及时转告。接到打错的电话应同样礼貌对待。
邻座无人时,应主动接听电话。
通话结束时,应待客户或者上级领导先挂断电话后,方可挂断。第二十一条岗位纪律:
1.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和脱岗。2.接触外界人员的岗位要佩戴胸卡,着装整洁。3.不得在办公场所化妆。4.坚守工作岗位不得串岗。
5.上班时间不要看报纸、玩游戏、打瞌睡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6.不因私事长时间占用电话。
7.不在公司电脑上发送私人邮件或上网聊天。8.未经允许,不得使用其他部门的电脑。
9.不在办公室大声喧哗,注意保持办公室的安静状态。10.接待来访和业务洽谈应在会议室进行。
11.不私自从事与公司业务有关的经营活动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职务。12.服从上级指挥,如有不同意见,应据实陈述,一经上级主管决定,应立即遵照执行。
13.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全心工作,避免事故发生。14.工作场所不得嬉戏打闹,不得打架、骂人。15.上班不喝酒、不干私活、不赌博。
16.不搞职务侵占,即不利用职务(岗位)之便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二条员工违反劳动纪律应受到相应的处理,处理分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解除劳动合同。
1.经济处罚,一般用于违反考勤制度和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违纪责任人,经济处罚的手段包括扣减工资和处以罚款。
2.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和留用察看。
3.员工违反劳动纪律,直接管理责任者失职的也应受到相应处理。利用职权打击报复者,应加重处理。
第二十三条对员工的处理,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员工受行政处分的,应书面通知本人,记入个人档案。第二十四条受警告以上处分的,还应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1.警告处分,扣减一个月绩效工资,即:只享受基本工资(下同);2.记过处分,扣减三个月绩效工资;3.记大过处分,扣减六个月绩效工资;
4.留用察看处分,留用察看期间只享受生活费待遇。
第二十五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劳务合同,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屡教不改,影响生产和工作秩序的;2.利用工作时间或请假期间自办企业或对外提供劳务的;
3.连续旷工15天或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4.服务态度很差,损害公司和客户利益的;5.打架斗殴、持械伤人的;6.有吸毒行为的;
7.有赌博行为经教育不改或月内赌戏输赢超过一千元的;8.欺诈、盗窃公司财产的;9.有职务侵占行为的;
10.因渎职造成重大事故给公司造成万元以上损失的。
第二十六条被行政拘留、逮捕的员工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暂时终止劳动合同的履行,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停发一切工资待遇,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判刑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二零一一年年九月一日公示,十月一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综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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