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
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各市监察局、财政局、人口计生委:
为保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全面推行和准确实施,现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江苏省监察厅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年11月1日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的规范运行,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的《关于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75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合法、效率的原则,实行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相结合。第三条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会同省有关部门每年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各市、县(市、区)监察、财政、人口计生等部门每半年对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奖励扶助资金的拨付、管理和发放等环节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评估机构进行。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对奖励扶助金的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条在省、市、县三级建立监督员制度。监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金融、审计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二)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敢讲真话,忠于职守,敢于维护国家和广大农民的利益;
(三)熟悉农村情况,有基层工作经验;
(四)能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具有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第五条监督员由各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协调小组聘请,并发给聘书或证书。监督员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独立的、随机的监督检查,省辖市的监督检查结果报送省奖励扶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省监察厅派驻省人口计生委监察室)。
监督员应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被检查地区的情况,并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的条件、程序和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是否符合规定;(二)是否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金直接发放的管理运行机制;
(三)各级财政专项资金拨付到位情况和奖励扶助资金专户运行情况;(四)委托发放机构的奖励扶助金发放管理情况;(五)相关配套政策、制度执行情况;
(六)该项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以及广大农民的诉求。监督员在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提交监督检查报告。第六条监督员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享有以下权利:
(一)听取开展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的情况汇报,参加有关会议,并提出质询;(二)查阅开展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提出并听取各级干部和农民的意见;(四)监督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重大情况,需要立即向省奖励扶助工作协调小组报告的,可以专题报告;(五)监督员根据被监督检查地区的情况,可以建议省奖励扶助工作协调小组对被监督检查地区奖励扶助资金管理与发放情况进行审计。第七条监督员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如实汇报被监督检查地区实施奖励扶助制度的工作情况;(二)不得与被监督检查地区串通,编造虚假监督检查报告;
(三)不得接受被监督检查地区任何形式的馈赠、报酬;不得在被监督检查地区报销费用;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借监督检查工作之机为自己、亲友及他人谋取私利;
(四)未经许可不得向被监督检查的地区和其他部门透露监督检查报告的内容;(五)未经批准或者授权不得对外公布监督检查报告的内容。
第八条监督员履行检查公务时,实行回避。回避由监督员本人或被检查人提出,由该检查组的负责人决定。检查组负责人的回避由派出该检查组的所在部门主要领导决定。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执行的情况,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作为衡量相关部门及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标准。对重视不够,组织协调不力,政策执行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并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条对在奖励扶助制度执行中,把握政策不严,执行政策不公,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由上一级人口计生委会同相关部门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对奖励扶助资金不能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的地区,有省财政补助资金的省财政将停拨省级补助资金;没有省财政补助资金的,由省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主要负责人纪律责任。
第十二条受委托的奖励扶助金发放机构不能按委托协议履行义务,或因管理不严造成专项资金流失、挪用,不能及时足额发放的,按协议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十三条对虚报、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并查实,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严禁任何单位、个人以任何名义借发放奖励扶助金之机,抵扣各类贷款、税费及其他费用或搭车收费。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第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或监督检查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由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冒领奖励扶助金的个人,由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退回已领取的奖励扶助金,并上缴奖励扶助资金专户。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人口计生委会同省监察厅、省财政厅作出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扩展阅读: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情况汇报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情
况汇报
我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自201*年实施以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县人口计生委严格按照《安徽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规定的程序,精心组织,慎重实施,切实把奖励扶助制度工作作为民生工程办实办好。实施5年来,我县共有3485人次领取了奖励扶助金,下面,就我县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情况汇报如下:
一、主要做法
(一)加强领导,确保奖励扶助工作顺利实施。
一是加强领导,成立组织,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为加强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的领导与指导,县委、县政府成立了高规格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也都成立了相应的工作组织,全县上下形成了党政领导亲自抓,人口计生部门具体抓,相关部门配合抓的工作格局,为奖励扶助制度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二是强化措施,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工作责任。县人口计生委专门明确了一名副主任分管此项工作,同时明确专人负责具体工作。按照省、市要求,制定了《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等配套文件,乡镇制定了具体的《实施细则》,明确了“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列出了详细的工作计划,明确了相关单位和人员在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县政府把奖扶制度开展情况纳入了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并签订了责任书,对于在奖励扶助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精心组织,扎实做好奖励扶助对象摸底调查与资格确认工作。
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是人口计生部门的职责。为了能够保证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的准确、高效和公平公正,
县、乡人口计生部门坚持“严格细致、不漏不冒”的原则,严格按照《安徽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中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根据奖励扶助工作时间进度表的要求,按照个人申报、村级评议、乡级审核、县级确认、市级抽查的“三榜四级”等程序进行。县人口计生委抽调业务骨干30余名组建专门核查队伍,由班子成员带队,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各乡镇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了全员审核,并严格责任,按照“谁调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确认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终身问责制。为了减少误差,统一口径,各级对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请示,县人口计生委明确一律由政策法规室(201*年专门成立了奖励扶助室,全面负责奖励扶助工作)进行答复,从而减少了工作中的误差。同时,为便于接受群众监督,县、乡两级均公布了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各村也设立了举报箱,建立健全投诉渠道,完善社会监督机制。截止目前,未接到一例群众投诉。
按照上级规定,每年1月起,对新增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已享受对象年审和达到50周岁目标人群摸底调查登记工作同步进行。
1、摸底调查(1月31日前完成)
乡村调查摸底。乡、村级计生专干以50周岁以上奖励扶助目标人群摸底调查登记资料为基础,逐村逐户对新增目标人群进行调查摸底。同时,以育龄妇女信息系统(WIS系统)中49周岁以上的个案信息为基础资料,对本年度达到50周岁的奖励扶助目标人群进行摸底登记,填写《安徽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目标人群摸底调查登记表》。
2、本人申请(1月31日前完成)
本人填表申请。凡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格条件,并要求进入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的人,在规定时间内填写《个人申请表》,提出申请,并由本人在姓名上按手印。
3、村级评议(2月28日前完成)
①村(居)计生协理事会和村(居)民代表评议。分别或联席
召开村(居)计生协理事会和村(居)民代表会议,邀请熟悉情况的知情人、“五老”会员参加,对申请人在《个人申请表》中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及奖励扶助资格条件逐人逐项进行评议,如实在《村级评议表》上记录评议内容、过程及结果。
②村(居)两委调查审议。村(居)两委根据群众评议结果,在认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讨论提出拟上报奖励扶助对象名单。之后,由村(居)计生专干协助申请人填写《申报表》,一式三份,贴申请人本人近照。
③第一榜公示。将拟上报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及基本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10天。
④对公示有异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重新调查审议,不符合条件的必须入户告知本人,做好解释工作。对公示无异议的,由村(居)委会主任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及《个人申请表》、《村级评议表》报乡(镇)计生办。
4、乡级审核(3月20日前完成)
①乡(镇)计生办初审。乡(镇)计生办根据奖励扶助对象目标人群摸底调查等,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初步审查。
②入户见面和走访调查。由两名以上乡(镇)干部和计生办工作人员入户与申请人见面,调查核实情况。同时,通过走访、座谈等方式,向其他人了解、核实情况,至少要有两名以上与申请人年龄相近的老邻居或知情者签字证明。如实在《乡级见面调查表》上记录。
③已享受对象年审工作由村(居)委会对其进行逐户核实,并将核实情况报乡镇计生办,乡镇计生办组织人员入户调查核实,将年审退出对象名单在村、组分别公示10天以上,退出情况报县人口计生委。往年已确认的奖扶对象,在本年度死亡的,本年度可以发放奖扶金,次年作退出处理。本年度新增的奖扶对象,在资金发放之前死亡的,当年可享受奖扶金,次年作退出处理。
④乡(镇)审核小组审核。乡(镇)组成审核组,根据入户见
面调查和群众走访座谈等情况,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提出拟上报人员名单。
⑤第二榜公示。按照规范要求,将拟上报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分别在乡(镇)及申请人所在村、组张榜公示十天。乡(镇)设立举报信箱。
⑥向县人口计生委报送个案材料。对公示有异议的,由乡(镇)负责重新调查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必须入户告知本人,并做好解释工作。对审核、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主要领导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将《申报表》连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个人申请表》、《村级评议表》和《乡级见面调查表》报县人口计生委。
5、县级确认(3月31日前完成)
①县人口计生委组织人员,对乡(镇)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逐户、逐人、全员复查审核,同时对村级评议和乡级审核程序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在《县级复核表》上记录,经县质量控制小组研究、审核后,提出拟确认对象名单。拟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要根据政策条件,区分不同的奖扶金标准。
②第三榜公示。县人口计生委将确认对象名单通过电视等途径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同时反馈给所在乡(镇)和村(居)民委员会,分别在乡、村、组张榜公示10天。县人口计生委设立举报信箱。
③县人口计生委确认。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县人口计生委负责重新调查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必须入户告知本人,并做好解释工作。对审核、公示无异议的,县人口计生委主任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将其中两份《申请表》反馈给乡、村。及时将资格确认情况报告市人口计生委。
6、录入报送(4月30日前完成)
①信息报送。4月20日前,县人口计生委将《安徽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人数汇总表》(以下简称《奖扶对象汇总表》)、《安徽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汇总表》报送市人口计生委备审。
②信息录入。4月30日前,县人口计生委将最终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和年审退出对象个案信息录入“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系统”,生成下载《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下发文件批准确认,并报送市人口计生委备案。本年度达到50周岁的奖励扶助目标人群资料(《50周岁以上目标人群摸底调查登记表》)录入省人口计生委奖励扶助网站,充实全省50周岁以上奖励扶助目标人群数据库。
(三)加强管理,确保奖励扶助资金及时发放。
1、奖励扶助金管理。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实行“国库统管、分账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①县财政部门负责奖扶金的预算决算并建立奖扶金财政专户(县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专户),将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和省、市配套资金集中管理,封闭运行,县、乡财政部门及时督促代理发放机构将奖扶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县财政通过财政年报向上级财政部门反映专项资金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
②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核实奖扶对象人数,编制资金需求计划,管理奖扶制度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奖扶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③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代理服务协议的要求和财政、人口计生部门共同提供的奖扶对象名单,建立奖扶对象个人账户。及时足额把奖扶金划转到个人账户,并将奖扶金发放情况反馈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2、奖励扶助金的发放标准。符合发放奖扶金的对象,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发放,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另增发120元。从201*年1月起,子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奖扶对象,其奖扶金标准从每人每年600元提高到1200元,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且死亡现无子女的,从每人每年720元提高到1320元。
3、奖励扶助金的发放情况。今年,我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经过“三榜四级”等程序确认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的共784人,其中只生一个女孩的205人(原上报一
女孩为209人,后经进一步核实确定为205人),现无子女的18人。奖励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201*年发放总额为505800元,中央、省专项资金41201*元,市级配套资金共47040元,县级配套资金47040元,余额280元。此专项资金已于10月20日前从县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专户将奖励扶助金一次性划拨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
(四)营造氛围,认真抓好奖励扶助金发放宣传工作。1、开展形式多样的发放活动。各乡镇都开展群众喜闻乐见、形式多样的发放活动,对于每一个奖励扶助对象,尤其是新增的奖扶对象,要求乡镇、村干部亲自登门慰问,将奖励扶助金存折和奖励扶助《光荣证》送到家中,奖励扶助金发放到位信息要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奖励扶助对象本人。把这次奖扶资金登门发放活动,当作既是一次对计划生育家庭送温暖慰问活动,更是一次宣传党的计划生育奖扶政策的活动,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大造声势,营造计划生育光荣的浓厚社会氛围。
2、利用新闻媒体集中宣传。县、乡镇积极协调新闻媒体,集中连续宣传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这一民生工程的重大意义和主要内容以及奖励扶助制度实行以来给农村计划生育工作带来的有利影响。
3、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谋划。计划生育及其利益导向的引导依靠我们长期的宣传教育工作,各乡镇都不失时机地抓住宣传引导工作的主动权,利用一切有利时机适时开展宣传教育。当前,省、市、县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落实,自201*年把其列为民生工程之一,要求的标准高,落实的纪律严。因此,我县高度重视这一民生工程的政策的宣传,以资金发放为契机、认真组织谋划好、宣传好,让党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深入人心,以利益导向来逐渐引导群众生育观念的转变。
(五)实施成果
奖励扶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极大的调动了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积极性,促进了群众婚育观念的逐步转变。自奖扶政策实
施后,我县计划生育工作出现了“三多”现象,即关心和支持计划生育的干群多了;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人多了;要求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人多了。据不完全统计,奖扶政
策实施前,全县年均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证率只有6.6‰,奖扶政策实施后,农村计生家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证率逐年提高,。群众的积极参与,有力推动了人口计生工作的稳步开展。
二、存在问题
虽然我县的奖励扶助工作开展有序,总体进展顺利,但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领导力度不够,重视程度不高。个别乡镇党委、政府对此项工作缺乏足够的认识,重视程度不高,工作中不能统筹兼顾,把抓经常性的工作与抓奖励扶助工作割裂开来,影响了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的开展。
二是村级摸底不实,审核把关不细。由于种种原因,行政村干部摸底调查上报数过大,普遍不准,对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的户口、家庭状况、夫妻年龄、婚姻情况、生育史、抱养史等不能认真调查,详细情况不掌握,这给县、乡两级的核查增加了很大的工作量。
三是政策理解不够,口径把握不一。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存在误差。导致误差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计划生育政策沿革变化较大,难以准确把握;(2)对一些婚育史较为复杂的对象,特别是云贵川等地的难以核实,一部分人群被暂缓确认;(3)对一些可能存在潜在问题的人群,如大龄男女皆为初婚、大龄妇女初次生育、生育两孩间隔过长、多孩次出生子女死亡,以及再婚、抱养等情况,只凭当事人口述,没有进行详细的走访调查;(4)个别群众对奖扶条件一知半解,故意隐瞒上报奖扶对象的结婚、生育或抱养史,给调查造成难度。
四是宣传力度不够,群众知晓率不高。虽然各地都按照上级要求对奖励扶助政策进行了广泛宣传,但群众对奖励扶助政策的知晓率仍然偏低,尤其是60岁以上的老人,由于年龄、文
化等原因,知晓率更低。有的只知道开展了奖励扶助制度,不知道具体政策规定,只知道国家发钱,不知道享受条件。
三、下步工作建议
1、加强部门协调,健全运行机制。奖励扶助制度的重要特点是“四权分离”,是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应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与统筹协调,特别是要强化监督检查机制。
2、创新宣传形式,营造舆论氛围。针对奖励扶助宣传中的薄弱环节,改进、创新宣传方式,改突击宣传为经常性宣传,深化奖扶宣传工作的深度和广度,进一步做好宣传工作,扩大计划生育工作的社会影响。
3、适当放宽政策,扩大惠及群体。建议上级人口计生部门继续在奖励扶助工作上扩大政策惠及面,逐步建立以奖扶制度为主题,拓宽奖扶渠道,扩大受益群体,探索建立以扶贫、养老和救助留守儿童及空巢家庭的利益导向机制,努力为稳定低生育水平创建文明、温馨、和谐的工作环境,为促进和谐计生与和谐社会建设构筑平台。
四、今年工作安排
201*年全县实施“少生快富”扶贫工程试点。在国家人口计生委、省人民政府以及省有关部门的重视关怀、大力扶持下,已同意我县从今年开始实施“少生快富”扶贫工程试点。
1、实施范围
(1)试点时间:201*年201*年
(2)试点单位:乡镇及工业园区管委会
(3)目标人群:重点扶持农村独生子女户、双女户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户(独生子女伤残、死亡,节育手术并发症等)“三类家庭”。
2、政策措施(1)项目扶持
项目资助。符合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贫困家庭,给予不少于一次性3000元的专项扶贫资金,或提供相应价值的生产资料,
进行项目扶贫。
贴息贷款。对致富愿望强烈、条件较好、能力较强的计划生育家庭,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小额贷款贴息,实施产业扶持。
(2)政策扶持
少生奖励。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凡自愿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家庭,每月发放不少于30元的奖励金,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止。
提前10年享受奖励扶助。符合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条件的计划生育夫妇,从年满50周岁起领取奖励扶助金(每人每年不少于720元)。
困难扶助。农村独生子女意外伤残(三级以上)、死亡的,发放不少于1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户优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大病医疗救助范围。
医疗扶助。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放弃二孩生育的独女户、双女户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户(夫妻及其末成年子女)参合个人应缴费用统一由财政拨付;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两女户落实绝育措施的夫妻双方及其子女因病住院提高10%的报销比例。对所有农村孕产妇实施住院分娩补助,实现平产住院分娩免费,两女户剖腹产且落实绝育手术的,其剖腹产所需费用由新农合全部报销。
教育扶助。
就学补助。农村独生子女户、双女户的子女在县内学校义务教育学习期间,每人每学期给予100元的生活补助;高中学习阶段每人每学期给予200元的生活补助。
奖励加分。农村独生子女户、双女户的子女,在录取县内高中时分别奖励加分10分和5分。
养老扶助。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中,独生子女户、双女户(夫妻本人)参保,在财政原有补贴的基础上,再按照个人最低缴费标准的20%给予补贴;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死亡后未再生育的夫妻、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等以上)参保,按照最低缴费标准由政府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
科技扶助。农村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优先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优先推荐转移就业,优先安排新农村建设示范村财政专项资金进行扶持,优先提供致富信息、生产项目和营销服务。
优待扶助。各项惠民政策、拆迁安或分配集体收益时,按人口数落实扶助资金的,农村独生子女户按照两个子女对待,双女户按照三个子女对待;按户落实扶助资金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双女户提高30%的扶助标准;落实民生工程政策时,对计划生育家庭给予适当倾斜和照顾。
201*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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