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调联动”工作实施方案
……“三调联动”工作实施方案
各村、社区、辖区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调解机制,有效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职能,充分发挥三大调解手段在建设“平安乡镇”、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现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原则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建设“平安乡镇”的目标,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中心牵头协调,司法行政具体实施,相关部门协作联动”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新格局,坚持依法调解与以德调解、引导调解与当事人自愿调解相结合的原则,不断创新调解机制,强化调解职能,提高调解公信度和权威性,使人民群众将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途径,为促进我镇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二、组织机构
镇成立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主任由镇党委副书记担任,副主任由镇长、综治工作副镇长、司法所长担任,成员由镇综治工作中心、司法所、派出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三、目标要求
四下降:民转刑案件、民事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案件、信访事件呈下降趋势。三提高:民调成功率、民事诉讼调解率、行政信访案件调解率提高。
三不出:一般纠纷不出组,大纠纷不出村,疑难纠纷不出镇。
三确保:确保不发生群体性事件;确保不出现民转刑案件;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四、工作职责
1、落实上级“三调联动”工作规划。
2、抓好村、企事业单位矛盾纠纷调解组织建设,抓好力量配备和业务培训。
3、建立矛盾纠纷定期(月)排查制度,认真做好来信来电接待工作。
4、及时向镇党委、政府和上级调解领导机构报告工作情况。
五、工作流程
1、镇人民调解与治安行政调解联动工作流程
(1)公安机关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矛盾纠纷当事人寻求公安机关帮助解决纠纷,接警人员经审查认为不够治安处罚或不属于治安调解范围的,应主动告知或建议当事人由其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民事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中民事损害赔偿事项,也可以告知和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当事人接受建议的,公安机关接警人员应与所在村(居)调解委员会取得联系,出具纠纷移交人民调解书,将纠纷交由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2)在公安派出所建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在民间纠纷较多,群众习惯于求助公安机关派出所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由镇人民调解组织和公安派出所各派一名同志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公安机关接受人民群众报警后,将经审查不够治安处罚的民间纠纷,或治安纠纷中的民事纠纷事项出具矛盾纠纷移交人民调解书,移交驻所人民调解工作室处理。驻所人民调解工作室依照人民调解有关法律、法规主持调解,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确认盖章后生效。(3)对于复杂、疑难社会矛盾纠纷实行公安派出所和人民调解组织联合调解。发挥公安派出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和乡村人民调解组织深入群众,熟悉民情的优势,共同调处复杂、疑难社会矛盾纠纷,切实使辖区的社会矛盾纠纷早化解、防激化。
2、镇人民调解与其他行政调解对接工作流程(1)受理纠纷。案件受理来源:接待来信来电案件、矛盾纠纷排查中掌握到的、驻公安派出所或人民法庭人民调解工作室移交的、各级负责同志和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
(2)合理分流。涉及土地、宅基地等权属、由国土、民政部门共同负责;涉及工商户之间的纠纷,由工商部门牵头负责;涉及婚姻、家庭、邻里等纠纷,由司法所为主,公安、民政、妇联等部门共同负责;涉及国家建设的因征地拆迁、建筑施工等引发的矛盾纠纷,由建设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学校或教育系统内部的矛盾纠纷,由教育部门负责。其他分工不明确的矛盾纠纷,由调处中心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调处。(3)确定调解方案。一般案件由调处中心值班人员报请调处中心,提出拟办意见后,由主任直接组织或安排调解人员调处。重大案件由调处中心办公室主任报请镇党政负责人,集体研究确定调处方案。
(4)限期调处。按照确定的调解方案调处矛盾纠纷,小矛盾纠纷当日接案当日调处完毕,一般矛盾纠纷3-5天调处结案,大的矛盾纠纷5-7天调处结案,最长不能超过一个月。对于调解三次以上仍调解不成的,引导当事人进入诉讼程序。
3、镇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流程
由调处中心和人民法庭按照镇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动流程办理,如果条件允许,可在人民法庭设立诉前调解窗口,由人民调解员担任工件人员,引导当事人进入诉前调解程序。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调解工作领导
镇矛盾调处中心加强领导和协调,把调解工作作为和谐司法、和谐施政的重要措施,贯穿工作的各个环节。要帮助调解工作顺利开展解决实际问题,提供工作力量和工作经费的保障。
(二)建立联动机制
1、建立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制度。以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为主,会同司法、信访、公安等部门,每季度一次自下而上地全面排查辖区内的社会矛盾纠纷,及时发现苗头,采取化解措施,并以报表形式上报区“三调联动”工作领导机构。2、建立信息通报和工作交流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和司法调解机关要及时互相通报所发现、受理的矛盾纠纷情况及调处工作情况。
3、建立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制度。要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处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关于“经人民调解委员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规定,依法认定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同时,建立人民调解协议书评阅制度,由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定期派人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评阅,指出问题与不足,提高人民调解协议书的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的权威性与公信度。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扩展阅读:201*三调联动机制工作方案
石发[201*]9号
2021年度石坳乡“三调联动”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调解机制,有效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职能,充分发挥三大调解手段在建设“和谐乡镇”、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现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原则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建设“和谐乡镇”的目标,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部门牵头协调,司法行政具体实施,相关部门协作联动”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新格局,坚持依法调解与以德调解、引导调解与当事人自愿调解相结合的原则,不断创新调解机制,强化调解职能,提高调解公信度和权威性,使人民群众将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途径,为促进我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组织机构
1、乡成立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主任由乡党委书记温艳担任,副主任由乡党委副书记匡军华担任,成员由乡综治办、司法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2、村(居)、企事业单位设立调解委员会。由治调主任、企事业单位分管负责人任组长,组织村民组长、当地有威信的老干部、老党员、人大代表、群众代表等组成调解队伍。
三、目标要求
四下降:民转刑案件、民事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案件、信访事件呈下降趋势。
三提高:人民调成功率、民事诉讼调解率、行政信访案件调解率提高。
三不出:一般纠纷不出村(居),大纠纷不出乡镇(街道),疑难纠纷不出区。
三确保:确保不发生群体性事件;确保不出现民转刑
命案;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四、工作职责
1、落实上级“三调联动”工作规划,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办法。
2、抓好村(居)、企事业单位矛盾纠纷调解组织建设,抓好力量配备和业务培训。
3、建立矛盾纠纷定期(月)排查制度,建立矛盾纠纷调处台帐,认真做好来信来电接待工作,做好纠纷当事人的息访和息诉工作。
4、建立并严格实行矛盾纠纷调处责任制,对矛盾纠纷调解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定期开展工作检查和考核,提出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奖惩建议。
5、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辖区内较大矛盾纠纷起先联合办公,集中调处。协调调度辖区内一般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对矛盾纠纷的调处进行分流指流。并对有关部门承办分流的案件进行督办。
6、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组织各成员单位就调处矛盾纠纷的情况进行交流通报。
7、建立和落实人民调解与治安行政调解配合联动机制,在渣津镇派出所、司法所、渣津法庭设立警司联调工作室。
8、及时向党委、政府和上级调解领导机构报告工作情况。
五、工作流程
1、乡人民调解与治安行政调解联动工作流程(1)公安机关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矛盾纠纷当事人寻求公安机关帮助解决纠纷,接警人员经审查认为不够治安处罚或不属于治安调解范围的,应主动告知或建议当事人由其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民事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中民事损害赔偿事项,也可以告知和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当事人接受建议的,公安机关接警人员应与所在村(居)调解委员会取得联系,出具纠纷移交人民调解书,将纠纷交由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2)部分轻伤害治安案件可引入人民调解机制。对于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治安案件,应给予有关当事人相应处罚,但受害方表示愿意放弃接受人民调解委调解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轻伤害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调解书,委托镇调处中心进行调解并制作调解协议书,履行完毕的协议书由公安机关和调处中心各留档一份。
(3)在乡政府建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在民间纠纷较多,群众习惯于求助公安机关派出所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由镇人民调解组织和公安派出所各派一名同志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公安机关接受人民群众报警后,将经审查不够治安处罚的民间纠纷,或治安纠纷中的民事纠纷事项出具矛盾纠纷移交人民调解书,移交驻所人民调解工作室处理。驻所人民调解工作室依照人民调解有关法律、法规主持调解,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确认盖章后生效。(4)对于复杂、疑难社会矛盾纠纷实行公安派出所和人民调解组织联合调解。发挥公安派出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和乡村人民调解组织深入群众,熟悉民情的优势,共同调处复杂、疑难社会矛盾纠纷,切实使辖区的社会矛盾纠纷早化解、防激化。
2、乡人民调解与其他行政调解对接工作流程
(1)受理纠纷。案件受理来源:接待来信来电案件、矛盾纠纷排查中掌握到的、驻公安派出所或人民法庭人民调解工作室移交的、各级负责同志和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
(2)合理分流。涉及土地、水塘、宅基地等权属、边界纠纷,由国土、经管、民政部门共同负责;涉及婚姻、家庭、邻里等纠纷,由司法所为主,公安、民政、妇联等部门共同负责;涉及国家建设的因征地拆迁、建筑施工等引发的矛盾纠纷,由建设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学校或教育系统内部的矛盾纠纷,由教育部门负责。其他分工不明确的矛盾纠纷,由调处中心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调处。
(3)确定调解方案。一般案件由调处中心值班人员报请调处中心,提出拟办意见后,由主任直接组织或安排调解人员调处。重大案件由调处中心办公室主任报请镇党政负责人,集体研究确定调处方案。
(4)限期调处。按照确定的调解方案调处矛盾纠纷,小矛盾纠纷当日接案当日调处完毕,一般矛盾纠纷3-5天调处结案,大的矛盾纠纷5-7天调处结案,最长不能超过一个月。对于调解三次以上仍调解不成的,引导当事人进入诉讼程序。
(5)跟踪回访。对于达成调解协议的,调处中心应对调解的案件建立档案,实行定期回访,监督履行调解协议。凡作出调处决定后一个月内,调处中心应对该案当事人进行回访,看是否真正按调解协议落实到位,敦促有关当事人按时履行调解协议。
3、乡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流程
由调处中心和人民法庭按照镇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动流程办理,如果条件允许,可在人民法庭设立诉前调解窗口,由人民调解员担任工件人员,引导当事人进入诉前调解程序。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调解工作领导
乡矛盾调处中心加强领导和协调,把调解工作作为和谐司法、和谐施政的重要措施,贯穿工作的各个环节。要帮助调解工作顺利开展解决实际问题,提供工作力量和工作经费的保障。
(二)建立联动机制
1、建立联调联席会议制度。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乡每月一次,通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对涉及范围广、影响大、可能诱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和民事案件,及时协调有关部门研究,提出解决意见。
2、建立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制度。以乡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为主,会同司法、信访、公安等部门,每旬一次自下而上地全面排查辖区内的社会矛盾纠纷,及时发现苗头,采取化解措施,并以报表形式上报县“三调联动”工作领导机构。
3、建立信息通报和工作交流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和司法调解机关要及时互相通报所发现、受理的矛盾纠纷情况及调处工作情况。
4、建立政法部门和行政部门指导协调工作的制度。坚持推行“三官两员”(法官、检察官、警官、司法助理员、民政助理员)进村(居)的制度,帮助和指导基层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
5、建立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制度。要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处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关于“经人民调解委员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规定,依法认定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同时,建立人民调解协议书评阅制度,由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定期派人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评阅,指出问题与不足,提高人民调解协议书的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的权威性与公信度。
6、建立定期教育培训制度。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培训力度,提高人民调解员、行政执法人员、司法人员的调解技能和工作水平,提高依法调解矛盾和民事案件的能力,教育培训工作要形成制度。逐级抓落实。
七、考核办法
(一)乡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对下属单位开展“三级联动”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单位综治维稳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和个人岗位目标管理考核内容,作为单位和个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对于机构设置为健全,人员、经费保障不到位,衔接制度对接不落实,内务建设不符合要求,在工作中推诿塞责、敷衍了事的单位和个人,作为责任追究的重点对象,予以诫勉。
(三)应由本级调解的矛盾纠纷推给上级的,应上报上级调解的矛盾纠纷而本级瞒报的,应由本部门调解的矛盾纠纷而推向其他部门或社会的,对上级分流指派的矛盾纠纷而推向其他部门或社会的,对上级分流指派的矛盾纠纷该调不调的或久拖不调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造成不良后果或引发事故的,按照党纪、政纪或法律进行惩处。(四)在排查工作中漏排、错排或排查出矛盾纠纷未及妥善处理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
二0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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