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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工作总结

时间:2019-05-29 18:26:30 网站:公文素材库

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工作总结

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工作总结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国税发[201*]187号)和《XXX地方税务局印发和的通知》(XX税函发[201*]206号)的精神,为了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规范和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积极作用,我局按照酒泉市局《关于开展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检查工作》的安排部署,采取有效措施做深做细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取得了显著效果。

一、辖区纳税人的基本情况

我局管理辖区已登记注册房地产开发企业9户,其中正常运营的有5户,其他4户企业中1户企业因资金困难现处于停业状态,3户企业虽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格,但尚未实施项目开发,按照(国税发[201*]187号)文件精神,我局将正常生产经营的5户企业(其中达到清算条件的3户)实施符合清算条件的27个开发项目进行了土地增值税清算。

二、统筹安排,合理分工,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程序复杂,扣除项目涉及面广,纳税人不仅有专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还涉及其他有涉税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根据上述情况,我局专门成立了清算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领导负责,各相关科室、分局负责人为成员,抽调业务精通,工作负责的同志,

集中力量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同时,我们因地制宜,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清算工作方案,由稽查局负责对各建筑、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开发工程竣工项目逐项进行清理清算;各管理分局做好对辖区内办公楼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银行抵贷房产转让情况的土地增值税清理检查。并定期反馈清算信息,及时沟通清算工作中的遇到问题,保证了清算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加强培训、严格审核,全面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一)土地增值税虽然是一个开征近13年的老税种,但是由于长期以来税务机关疏于管理,加之纳税人对该税种的政策不清、认识不明、理解不深,对此次土地增值税清算更是误解有加。自去年以来,总局、省局陆续下发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土地增值税的征管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我局选派两名稽查人员参加了市局举办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培训班,并将学习内容对我局参与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稽查人员进行了讲解、培训,并就有关业务问题进行了明确,统一了执法程序,为清算工作打好了业务基础。

(二)全面进行摸底调查。一是对3户达到清算条件的房地产企业近年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进行清理;二是对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进行调查;三是对取得

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开发项目列入清算范围。经过调查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有27个。并对3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下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采取调账检查的方式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检查。

(三)严把资料审核关。这次土地增值税清算我们重点核实了帐务核算的准确性、销售价格的真实性、成本费用的合理性。1、在对收入的核实上,我们按照开发时间、销售时间对每个楼盘、每幢楼房逐户进行登记造册,并根据物价局的房屋销售价格批复文件确定的销售价与企业提供的房屋销售价进行比对分析,并按照各楼层的浮动比例重新计算收入。2、在建筑成本合理性的检查中,我们主要根据各个阶段建筑材料、人工费用的列支情况对建筑成本进行审核,以实际结算开具的建筑安装专用发票为依据,进行建筑成本项目的扣除,对未按施工合同或决算书金额足额开具建筑安装发票的不与扣除成本费用。3、在开发费用的清理中,我们按照销售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合理分配,对开发费用偏大又无合理理由的,我们按政策规定进行了核定。4、在税收政策的落实上我们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保证做到应收尽收、应免尽免。如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我们严格执行加计扣除20%开发费用的政策,对普通住宅和非普通标准住宅不进行单独核算的不予享受增值率未达20%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与日常检查相结合。在日常检查的同时做好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查工作的宣传和对纳税人的重点辅导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有1户企业发生了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未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检查组通过对相关资料的审核、检查并进行了清算,通过清算补缴税款55842.25元,其中土地增值税48367.96元。

(五)管理分局协调配合,采取“分局长主抓,管理组细抓”的办法,划片分区,责任到人,逐户进行排查摸底,加强宣传,深入辅导,查深查细对辖区内办公楼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银行抵贷房产转让情况进行清理检查。经清理对5户企业和2户行政事业单位涉及办公楼转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行为进行了清算,通过清算补缴税款9192.50元,其中土地增值税2775.00元。

(六)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对纳税人尚未竣工项目,进行预售收取预收款的,一律按“预收账款”金额实行土地增值税预征。以“房地产一体化”管理为载体,强化“二手房交易”的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促进土地增值税税源管理。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成果。

经过为期三个月的清算工作,我局共清算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3户,其他企业单位5户,行政事业单位2户,查补税款1518928.72元,其中土地增值税816181.21元,入库税款896364.51元,其中土地增值税460122.10元。财政局

代扣“二手房”交易税款60522.75元,其中土地增值税5604.00元。对纳税人尚未竣工项目,进行预售收取预收款的,按“预收账款”金额预征土地增值税180215.10元。清算过程中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扣缴纳建筑企业税款169647.82元。

五、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房地产企业的房屋销售收入确认难,一些企业将收取的房款在“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科目中长期挂账不作销售处理,推迟“预收账款”结转“销售收入”的时间,有意识延缓销售收入的实现,造成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长期滞后。一些企业所提供的房屋销售合同标明的售价明显偏低,而且与住户相互串通签订两种合同应付税务机关的检查,使房屋销售收入难以核实。

(二)各工程长期不进行工程决算,阻碍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由于建筑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周期长,建设单位由于资金问题工程款拖欠比较严重,工程迟迟不能决算,施工单位也只能按付款金额开具发票,房地产开发成本资料不全,造成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只能按预征办法的规定进行预征。

针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以下建议和对策:

一、建立商品房的税收预约定价机制。为防范开发商任

意调控房价,逃避纳税义务,建议税务机关在物价部门配合下实行商品房的税收预约定价机制。按照现行规定,开发商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应按照物价局审批文件确定每套开发产品的售价或者每平方米单价,确定计税价格进行税款的计算。

二、与政府、城建部门协调,要求税务部门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对工程的建筑营业税进行清算,对未交清税款的工程项目不予验收。

扩展阅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粤地税发〔201*〕105号

发文日期:201*-07-19

各市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53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大力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摸清本地区土地增值税税源状况,尽快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项目税源登记制度,依托“建筑安装业、房地产业”税源控管系统,设置《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日常管理台账》,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跟踪与管理。

二、各地要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严格按照国税发〔201*〕53号文精神,尽快完成对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调整,并按调整后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预征。除保障性住房项目外,其他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不得低于2%。各级税务机关应结合当地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实际税负、房价的上涨等因素,对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及时调整,确保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及时、充分发挥调节作用。

三、各地要坚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严格确定核定征收项目,不得将核定征收作为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主要方式。各地级市地税机关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制定相应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凡是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必须由主管税务机关向县(区)地方税务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提交专题报告,报告应包括该项目详尽的基本情况、未能据实清算的原由、建议采用的核定征收率的依据等等内容,经县(区)地方税务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后,确定适用该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四、各地要对本地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梳理,把项目按是否达到清算条件进行分类,制定切实可行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计划,提出清算进度的具体指标,并按季度将清算工作进展情况上报省局。

五、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税收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辅导,通过举办形式多样的房地产纳税人辅导培训班,加强纳税服务,要求企业及时依法进行清算,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规定和时限进行申报。同时要认真组织基层业务人员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业务培训。省局将建立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考核问责机制,把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列入对各市局年度考核的内容,并于今年10月下旬组织督导检查组,对土地增值税政策贯彻执行和清算工作进展缓慢的地区进行督导检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10号)精神,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合理调节房地产开发收益,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调控作用,现就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全面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

土地增值税是保障收入公平分配、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有力工具。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高度重视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强化税收调节作用。

各级税务机关要在当地政府支持下,与国土资源、住房建设等有关部门协调配合,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征管手段,配备业务骨干,集中精力加强管理。要组织开展督导检查,推进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开展;摸清本地区土地增值税税源状况,健全和完善房地产项目管理制度;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制度,科学实施预征,全面组织清算,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的调节作用。

还没有全面组织清算、管理比较松懈的地区,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将思想统一到国发[201*]10号文件精神上来,坚决、全面、深入的推进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不折不扣地将国发[201*]10号文件精神落到实处。

二、科学合理制定预征率,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预征是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基础,是实现土地增值税调节功能、保障税收收入均衡入库的重要手段。各级税务机关要全面加强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工作,把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结合起来,把土地增值税预征和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结合起来;把预征率的调整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实际税负结合起来;把预征率的调整与房价上涨的情况结合起来,使预征率更加接近实际税负水平,改变目前部分地区存在的预征率偏低,与房价快速上涨不匹配的情况。通过科学、精细的测算,研究预征率调整与房价上涨的挂钩机制。

为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各地须对目前的预征率进行调整。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对尚未预征或暂缓预征的地区,应切实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开展预征,确保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及时、充分发挥调节作用。

三、深入贯彻《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提高清算工作水平土地增值税清算是纳税人应尽的法定义务。组织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是实现土地增值税调控功能的关键环节。各级税务机关要克服畏难情绪,切实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要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操作办法,完善清算流程,严格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收入和扣除项目,提升清算水平。有条件的地区,要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提高清算效率。各地税务师管理中心要配合当地税务机关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对清算中弄虚作假的中介机构进行严肃惩治。

各级税务机关要全面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工作。要对已经达到清算条件的项目,全面进行梳理、统计,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提出清算进度的具体指标;要加强土地增值税税收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辅导,加强纳税服务,要求企业及时依法进行清算,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规定和时限进行申报;对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要求及时进行清算的纳税人,要依法进行处罚;对审核中发现重大疑点的,要及时移交税务稽查部门进行稽查;对涉及偷逃土地增值税税款的重大稽查案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处理情况。

各级税务机关要将全面推进工作和重点清算审核结合起来,按照国发[201*]10号文件精神,有针对性地选择3-5个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项目,作为重点清算审核对象,以点带面推动本地区清算工作。

各地要在6月底前将本地区的清算工作计划(包括本地区组织企业进行清算的具体措施和年内完成的目标等内容,具体数据见附表)和重点清算项目名单上报税务总局,税务总局将就各地对重点项目的清算情况进行抽查。四、规范核定征收,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核定征收必须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严禁在清算中出现“以核定为主、一核了之”、“求快图省”的做法。凡擅自将核定征收作为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主要方式的,必须立即纠正。对确需核定征收的,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为了规范核定工作,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各省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制定核定征收率。

五、加强督导检查,建立问责机制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发[201*]10号文件关于建立考核问责机制的要求,把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列入年度考核内容,对清算工作开展情况和清算质量提出具体要求。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318号)的要求,对清算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有力的督导检查,积极推动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提高土地增值税征管水平。国家税务总局将继续组织督导检查组,对各地土地增值税贯彻执行情况和清算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系统深入的督导检查。国家税务总局已经督导检查过的地区,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督导检查组将对整改情况择时择地进行复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要在6月底前将本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向税务总局上报。

附件:土地增值税清算计划统计表(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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