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查办涉税举报案件工作管理办法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查办涉税举报案件工作管理办法(大地税发[201*]7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查办涉税举报案件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报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以下简称税务违法行为)的权利,依法严肃查处税务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查办涉税举报案件管理工作必须依靠群众、方便群众,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严格保密、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市局设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办事机构设在税务稽查处。各基层局亦应设立举报中心,办事机构,市内各稽查分局设在综合科;保税区地方税务局设在综合业务科、其他各基层局设在法制综合科(处)。市局举报中心指导和协调各基层局举报中心工作,各基层局举报中心应当向市局举报中心报告查处涉税举报案件工作情况,市局举报中心应当定期通报和上报查处涉税举报案件工作情况。
第四条各举报中心应通过各种途径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方法;设立举报箱和举报接待室,为举报人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条各举报中心应建立接待群众举报值班制度,在工作时间内,必须安排专人负责接听举报电话、接待举报人。有条件的举报中心,还可设置受理涉税举报专用录音电话或电子信箱,以方便举报人在节假日和休息时间以及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向税务机关反映有关税务违法问题。
第六条举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鼓励群众举报税务违法行为;(二)受理、管理、处理举报材料;(三)转办、交办、督办举报案件;(四)审核举报案件的查办情况;(五)上报、通报举报事项的查办情况;(六)统计、分析举报管理工作的数据情况;(七)开展对举报人的保护、奖励工作。
第七条税务机关要与公安、检察、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执法机关加强联系和合作,做好举报管理工作。对涉及到税务干部违法违纪问题的举报案件,应及时移送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八条举报中心受理举报的范围是: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第九条举报可以采用书信、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均须受理,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或者不愿公开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和保密。
第十条接听举报电话和接待举报人来访的举报中心工作人员要讲究文明礼貌,做到热情和蔼、态度端正、认真负责。必须细心听取举报人的叙述,并加以合法提示、正确引导。第十一条在接听举报电话和接待举报人过程中,必须对被举报人的准确全称(或姓名)、详细地址(或住址)、税务违法行为的具体手段、方法、情节及相关证明、证据询问清楚,并且应当要求举报人提供证据材料。
第十二条对举报人的叙述,如属于受案范围,接听和接待人员必须在《涉税举报案件记录簿》上全部记录,不得不记或删改。结束接听前,应就记录内容向举报人复述、核对。对来访的举报人,接待人员应让其在《涉税举报案件记录簿》上签名。
第十三条举报人叙述结束后,接听和接待人员必须告知举报人要求答复查处结果的,应留下真实姓名和联系方法,由税务机关在查处结束后,通知其按约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当面给予答复。举报人拒绝提供姓名的,必须告知举报人因不提供姓名,税务机关将不予答复查处结果和给予举报奖励。举报人留下证明其身份的密码除外。
第十四条受理口头举报或者电话举报,须征得举报人的同意,才可以录音。其中,对采取录音电话自动受理举报方式的,在电话接通时应有征询举报人同意的语音提示。
第十五条举报中心在收到各种举报信件的当日,必须安排专人拆阅审读,并在《涉税举报案件登记簿》上登记。受理其他形式的举报也必须留有记录。
第十六条税务违法案件的举报材料,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税务机关的领导和税务机关的监察、信访及其他部门受理的涉税举报,应及时批交或者移送本级举报中心登记处理。第十七条对市局举报中心受理的举报案件,由市局举报中心按照案件的来源、税务违法性质、举报内容详实程度,进行分类,实行等级管理,即A类、B类、C类,并且在《涉税举报案件交(转、催)办通知书》上注明案件的分类等级。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举报案件实行A类管理:
(一)国家税务总局、省地税局、市地税局领导批转的要求限期回复查处结果的涉税举报案件;
(二)政府有关部门转来的要求限期回复查处结果的涉税举报案件;
(三)举报线索清晰,反映偷税问题证据充分,数额、性质达到《重大税务违法案件管理制度》规定标准的署名或匿名涉税举报案件;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举报案件实行B类管理:
(一)举报线索清晰,有部分证据能说明其反映的问题属实的涉税举报案件;(二)署名的涉税举报案件;(三)国家税务总局、省地税局、市地税局领导批转的和政府有关部门转来的,不要求限期回复查处结果涉税举报案件;
第二十条除第十八、十九条规定标准外的其他涉税举报案件作为C类管理。
第二十一条实行A类管理的涉税举报案件应由检查单位的一把手负总责,并按《重大税务违法案件管理制度》的规定由市局督办或直接组织查办。
第二十二条实行B类管理的涉税举报案件要优于日常检查,由分管副局长负责,并在限定的期限内结案。
第二十三条实行C类管理的涉税举报案件按本办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举报中心可以对举报内容进行初步调查和落实。如为署名举报,各举报中心可以约请举报人面谈或者补充书面材料。
第二十五条举报中心对举报信件、记录及其他材料初步审查后,认为被举报事项尚不具备调查价值的,由举报中心填写《涉税举报案件交(转、催)办通知书》,报主管局长批准,登记后暂存备查。
第二十六条市局举报中心受理的涉税举报,由市局根据不同情况安排有关基层局查处。各基层局举报中心受理的涉税举报案件,被举报人属于本局当年税务检查对象范围之内的,可由本局进行查处。如在范围之外的,应报市局,由市局根据不同情况安排有关基层局查处。第二十七条各基层局举报中心受理的不属于本局查处范围的举报案件,在《涉税举报案件登记簿》上登记后,填写《涉税举报案件交(转、催)办通知书》,移送市局举报中心批办或转办。
第二十八条各举报中心受理的涉税举报案件,其内容涉及国税机关业务的,应填写《涉税举报案件交(转、催)办通知书》直接转给本辖区国税机关处理或报市局举报中心转办。第二十九条对不属于税务机关受理范围的举报案件,举报中心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第三十条对属于本举报中心管辖和查处的举报案件,举报中心应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填写《涉税举报案件交(转、催)办通知书》,经主管局(处)长批准后,送检查部门或主管分局查处,并限定查处时限,查处时限最长不超过30日。特殊情况除外。第三十一条对特殊的举报事项,市局举报中心可直接组织查处。
第三十二条检查部门在接到举报中心的检查指令后,应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在对举报的问题逐一查实的基础上,对被举报人的涉税问题全部查处。
第三十三条对查结的举报案件,检查部门应填写《承办涉税举报案件报告书》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告下达检查指令的举报中心;对市局举报中心交办的举报案件,应当填写《承办涉税举报案件报告书》,连同案件卷宗复印件一同上报市局举报中心;案情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应在期满之日前上报查处情况,在以后每隔30日上报阶段性的查办情况,直至结案为止。第三十四条《承办涉税举报案件报告书》的主要内容:(一)举报案件的来源、形式和时间;(二)举报反映的涉税问题;(三)税务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四)案件调查的时间以及采取措施、手段和方法;
(五)查证的税务违法事实、涉税金额、所属期间和当事人所采取的手段;(六)税务违法行为所触犯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七)税务违法的性质;(八)需要说明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十五条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查实和进行处理,稽查人员应当在《承办涉税举报案件报告书》中说明情况,报主管局长批准后暂存备查。
第三十六条各举报中心对报告的举报案件处理结果,应当认真审查。对于事实不清或举报问题没有查实的,应当书面通知检查部门(分局)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
第三十七条举报材料的保管和整理,必须严格依照《全国税务机关档案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八条税务机关及其举报中心应当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
第三十九条受理、查办举报的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四十条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查办举报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一)举报的受理、登记、转办、查处、保管等各个环节,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保密,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材料。
(二)对举报人和举报案件的内容要严格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
(三)对查办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步骤、措施、证据和每一项内容都实行严格地保密。(四)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对匿名的举报书信及材料,不得鉴定笔迹。
(五)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第四十一条对税务违法当事人的有关纳税资料也应实行保密。严格税收执法,不因举报人中止举报,而停止对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
第四十二条坚持公正立场,不在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之间充当调解人。
第四十三条对举报人要求答复查处结果的,在案件查结后,由直接查处案件单位的举报中心工作人员简要告其所举报的税务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但不提供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及有关案情材料。如举报人对查处结果不满意,要求重新举报,但没有提供新的线索、证据,可不再安排检查。第四十四条税务机关对举报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前款的物质奖励,不适用于税务、财政、审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检察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对本企业偷税行为应依法承担责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责任人员(如财会人员等),主动向税务机关报告本企业偷税等违法问题的行为,也不属于举报奖励的范围。
第四十五条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但对匿名举报案件查实后,税务机关认为可以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酌情给予奖励。
第四十六条各举报中心应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基金,专款滚动使用。举报奖励从举报奖励基金中支付。
第四十七条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经查实并依法处理后,根据举报人反映问题的真实、准确程度;提供的查案线索的具体、详实程度;是否提供了有关税务违法的证据;查补税款的多少等,按照实际追缴税款数额的百分之五以内掌握计发奖金;没有应纳税款的,按照实际追缴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十以内掌握计发奖金,每案奖金最高数额不超过人民币十万元。第四十八条对有重大贡献的举报人,经市局批准后,奖金限额可以适当提高。重大贡献是指:
(一)举报人所举报的案件偷税情况严重,性质恶劣,影响范围广的;(二)举报人所举报的案件偷税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第四十九条同一税务违法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举报中心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该案确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第五十条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税务违法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者或者第一署名者委托的其他署名者领取。
第五十一条举报奖金由负责查处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的税务机关支付。举报中心应当在案件查补税款入库后一个月内,根据举报人的申请填写《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并注明有关事项,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第五十二条举报人应当在接到举报中心领奖通知后三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五十三条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当在《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上签名,并注明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号码及填发单位。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由举报中心作为保密件保管。领取奖金款项的财务凭证另行制作,财务凭证只注明举报案件名称、编号和举报奖金数额及审批人、经办人的签名,不填写举报内容和举报人姓名及身份。第五十四条举报中心颁发举报奖金时,可应举报人的请求,简要告其所举报的税务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但不提供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及有关案情材料。
第五十五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支付举报奖金时,应当严格审核,防止奖金被骗取。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奖金被骗取的,除追缴奖金外,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对有突出贡献的举报人,税务机关除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以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但公开表彰宣传必须事先征得当事人的同意。
第五十七条举报人取得的奖金收入,依照有关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五十八条对举报管理工作中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人员,要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对压制、迫害、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应当视情节轻重,分别由税务机关的纪检、监察机构或者移送纪检、监察、检察及其他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第六十条税务机关在举报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上级税务机关应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一条举报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事项,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自201*年8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地方税务机关查办涉税违法举报案件工作制度》(大地税发[1998]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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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查办涉税举报案件工作管理办法
(大地税发[201*]7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查办涉税举报案件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报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以下简称税务违法行为)的权利,依法严肃查处税务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查办涉税举报案件管理工作必须依靠群众、方便群众,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严格保密、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市局设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办事机构设在税务稽查处。各基层局亦应设立举报中心,办事机构,市内各稽查分局设在综合科;保税区地方税务局设在综合业务科、其他各基层局设在法制综合科(处)。市局举报中心指导和协调各基层局举报中心工作,各基层局举报中心应当向市局举报中心报告查处涉税举报案件工作情况,市局举报中心应当定期通报和上报查处涉税举报案件工作情况。
第四条各举报中心应通过各种途径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方法;设立举报箱和举报接待室,为举报人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条各举报中心应建立接待群众举报值班制度,在工作时间内,必须安排专人负责接听举报电话、接待举报人。有条件的举报中心,还可设置受理涉税举报专用录音电话或电子信箱,以方便举报人在节假日和休息时间以及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向税务机关反映有关税务违法问题。
第六条举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鼓励群众举报税务违法行为;(二)受理、管理、处理举报材料;(三)转办、交办、督办举报案件;(四)审核举报案件的查办情况;(五)上报、通报举报事项的查办情况;(六)统计、分析举报管理工作的数据情况;(七)开展对举报人的保护、奖励工作。
第七条税务机关要与公安、检察、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执法机关加强联系和合作,做好举报管理工作。对涉及到税务干部违法违纪问题的举报案件,应及时移送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第八条举报中心受理举报的范围是: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第九条举报可以采用书信、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均须受理,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或者不愿公开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和保密。第十条接听举报电话和接待举报人来访的举报中心工作人员要讲究文明礼貌,做到热情和蔼、态度端正、认真负责。必须细心听取举报人的叙述,并加以合法提示、正确引导。
第十一条在接听举报电话和接待举报人过程中,必须对被举报人的准确全称(或姓名)、详细地址(或住址)、税务违法行为的具体手段、方法、情节及相关证明、证据询问清楚,并且应当要求举报人提供证据材料。第十二条对举报人的叙述,如属于受案范围,接听和接待人员必须在《涉税举报案件记录簿》上全部记录,不得不记或删改。结束接听前,应就记录内容向举报人复述、核对。对来访的举报人,接待人员应让其在《涉税举报案件记录簿》上签名。
第十三条举报人叙述结束后,接听和接待人员必须告知举报人要求答复查处结果的,应留下真实姓名和联系方法,由税务机关在查处结束后,通知其按约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当面给予答复。举报人拒绝提供姓名的,必须告知举报人因不提供姓名,税务机关将不予答复查处结果和给予举报奖励。举报人留下证明其身份的密码除外。第十四条受理口头举报或者电话举报,须征得举报人的同意,才可以录音。其中,对采取录音电话自动受理举报方式的,在电话接通时应有征询举报人同意的语音提示。
第十五条举报中心在收到各种举报信件的当日,必须安排专人拆阅审读,并在《涉税举报案件登记簿》上登记。受理其他形式的举报也必须留有记录。
第十六条税务违法案件的举报材料,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税务机关的领导和税务机关的监察、信访及其他部门受理的涉税举报,应及时批交或者移送本级举报中心登记处理。
第十七条对市局举报中心受理的举报案件,由市局举报中心按照案件的来源、税务违法性质、举报内容详实程度,进行分类,实行等级管理,即A类、B类、C类,并且在《涉税举报案件交(转、催)办通知书》上注明案件的分类等级。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举报案件实行A类管理:(一)国家税务总局、省地税局、市地税局领导批转的要求限期回复查处结果的涉税举报案件;(二)政府有关部门转来的要求限期回复查处结果的涉税举报案件;
(三)举报线索清晰,反映偷税问题证据充分,数额、性质达到《重大税务违法案件管理制度》规定标准的署名或匿名涉税举报案件;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举报案件实行B类管理:(一)举报线索清晰,有部分证据能说明其反映的问题属实的涉税举报案件;
(二)署名的涉税举报案件;
(三)国家税务总局、省地税局、市地税局领导批转的和政府有关部门转来的,不要求限期回复查处结果涉税举报案件;
第二十条除第十八、十九条规定标准外的其他涉税举报案件作为C类管理。
第二十一条实行A类管理的涉税举报案件应由检查单位的一把手负总责,并按《重大税务违法案件管理制度》的规定由市局督办或直接组织查办。
第二十二条实行B类管理的涉税举报案件要优于日常检查,由分管副局长负责,并在限定的期限内结案。
第二十三条实行C类管理的涉税举报案件按本办法查处。第二十四条举报中心可以对举报内容进行初步调查和落实。如为署名举报,各举报中心可以约请举报人面谈或者补充书面材料。第二十五条举报中心对举报信件、记录及其他材料初步审查后,认为被举报事项尚不具备调查价值的,由举报中心填写《涉税举报案件交(转、催)办通知书》,报主管局长批准,登记后暂存备查。第二十六条市局举报中心受理的涉税举报,由市局根据不同情况安排有关基层局查处。各基层局举报中心受理的涉税举报案件,被举报人属于本局当年税务检查对象范围之内的,可由本局进行查处。如在范围之外的,应报市局,由市局根据不同情况安排有关基层局查处。第二十七条各基层局举报中心受理的不属于本局查处范围的举报案件,在《涉税举报案件登记簿》上登记后,填写《涉税举报案件交(转、催)办通知书》,移送市局举报中心批办或转办。第二十八条各举报中心受理的涉税举报案件,其内容涉及国税机关业务的,应填写《涉税举报案件交(转、催)办通知书》直接转给本辖区国税机关处理或报市局举报中心转办。
第二十九条对不属于税务机关受理范围的举报案件,举报中心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第三十条对属于本举报中心管辖和查处的举报案件,举报中心应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填写《涉税举报案件交(转、催)办通知书》,经主管局(处)长批准后,送检查部门或主管分局查处,并限定查处时限,查处时限最长不超过30日。特殊情况除外。
第三十一条对特殊的举报事项,市局举报中心可直接组织查处。
第三十二条检查部门在接到举报中心的检查指令后,应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在对举报的问题逐一查实的基础上,对被举报人的涉税问题全部查处。
第三十三条对查结的举报案件,检查部门应填写《承办涉税举报案件报告书》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告下达检查指令的举报中心;对市局举报中心交办的举报案件,应当填写《承办涉税举报案件报告书》,连同案件卷宗复印件一同上报市局举报中心;案情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应在期满之日前上报查处情况,在以后每隔30日上报阶段性的查办情况,直至结案为止。
第三十四条《承办涉税举报案件报告书》的主要内容:(一)举报案件的来源、形式和时间;(二)举报反映的涉税问题;(三)税务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四)案件调查的时间以及采取措施、手段和方法;
(五)查证的税务违法事实、涉税金额、所属期间和当事人所采取的手段;
(六)税务违法行为所触犯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七)税务违法的性质;(八)需要说明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十五条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查实和进行处理,稽查人员应当在《承办涉税举报案件报告书》中说明情况,报主管局长批准后暂存备查。
第三十六条各举报中心对报告的举报案件处理结果,应当认真审查。对于事实不清或举报问题没有查实的,应当书面通知检查部门(分局)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
第三十七条举报材料的保管和整理,必须严格依照《全国税务机关档案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税务机关及其举报中心应当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
第三十九条受理、查办举报的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四十条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查办举报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一)举报的受理、登记、转办、查处、保管等各个环节,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保密,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材料。
(二)对举报人和举报案件的内容要严格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三)对查办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步骤、措施、证据和每一项内容都实行严格地保密。
(四)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对匿名的举报书信及材料,不得鉴定笔迹。(五)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第四十一条对税务违法当事人的有关纳税资料也应实行保密。严格税收执法,不因举报人中止举报,而停止对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第四十二条坚持公正立场,不在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之间充当调解人。
第四十三条对举报人要求答复查处结果的,在案件查结后,由直接查处案件单位的举报中心工作人员简要告其所举报的税务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但不提供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及有关案情材料。如举报人对查处结果不满意,要求重新举报,但没有提供新的线索、证据,可不再安排检查。
第四十四条税务机关对举报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前款的物质奖励,不适用于税务、财政、审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检察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对本企业偷税行为应依法承担责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责任人员(如财会人员等),主动向税务机关报告本企业偷税等违法问题的行为,也不属于举报奖励的范围。
第四十五条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但对匿名举报案件查实后,税务机关认为可以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酌情给予奖励。第四十六条各举报中心应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基金,专款滚动使用。举报奖励从举报奖励基金中支付。
第四十七条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经查实并依法处理后,根据举报人反映问题的真实、准确程度;提供的查案线索的具体、详实程度;是否提供了有关税务违法的证据;查补税款的多少等,按照实际追缴税款数额的百分之五以内掌握计发奖金;没有应纳税款的,按照实际追缴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十以内掌握计发奖金,每案奖金最高数额不超过人民币十万元。
第四十八条对有重大贡献的举报人,经市局批准后,奖金限额可以适当提高。重大贡献是指:
(一)举报人所举报的案件偷税情况严重,性质恶劣,影响范围广的;(二)举报人所举报的案件偷税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第四十九条同一税务违法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举报中心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该案确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第五十条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税务违法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者或者第一署名者委托的其他署名者领取。
第五十一条举报奖金由负责查处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的税务机关支付。举报中心应当在案件查补税款入库后一个月内,根据举报人的申请填写《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并注明有关事项,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第五十二条举报人应当在接到举报中心领奖通知后三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五十三条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当在《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上签名,并注明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号码及填发单位。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由举报中心作为保密件保管。领取奖金款项的财务凭证另行制作,财务凭证只注明举报案件名称、编号和举报奖金数额及审批人、经办人的签名,不填写举报内容和举报人姓名及身份。
第五十四条举报中心颁发举报奖金时,可应举报人的请求,简要告其所举报的税务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但不提供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及有关案情材料。
第五十五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支付举报奖金时,应当严格审核,防止奖金被骗取。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奖金被骗取的,除追缴奖金外,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对有突出贡献的举报人,税务机关除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以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但公开表彰宣传必须事先征得当事人的同意。
第五十七条举报人取得的奖金收入,依照有关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五十八条对举报管理工作中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人员,要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对压制、迫害、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应当视情节轻重,分别由税务机关的纪检、监察机构或者移送纪检、监察、检察及其他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税务机关在举报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上级税务机关应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一条举报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事项,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自201*年8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地方税务机关查办涉税违法举报案件工作制度》(大地税发[1998]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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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查办涉税举报案件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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