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兵军事训练基地建设的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兵军事训练基地建设的意见
发布:卓帐网时间:201*-07-12
相关法律法规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滨海新区补充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违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商务委拟定的天津市开发区引进外资竞优评比办法的通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拟定的天津市开发区引进外资竞优评比办法的通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市信息化办拟定的天津市重要信息应用系统电子认证证书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拟定的天津市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和人民武装部:
民兵军事训练基地(以下简称训练基地)是对民兵实施军事理论教育和进行军事技术、战术教练的场所,是全民国防教育的重要平台。加强训练基地建设是提高民兵遂行任务能力,推进军事斗争准备的实际需要。为规范训练基地建设,提高训练保障能力和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中央军委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为指导,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民兵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号)和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城市民兵工作的意见》(津党发[201*]26号)有关要求,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整合训练资源、提高组训层次、增强综合效能的思路,深化调整改革,强化组训功能,完善保障机制,实施严格管理,推动我市训练基地建设向设施配套完善、方法手段先进、管理正规有序方向发展。
二、建设内容和标准
已建成训练基地的区县,要加大对现有基地基本设施的改造力度,不断提升建设质量。未建成训练基地的区,要统筹规划,加大投入,力争在三年内建成训练基地。各区县在训练基地建设和改建中,要统筹考虑民兵和预备役部队训练需要,确保资源共享,高效利用。改造(新建)后的训练基地,要能满足民兵技战术训练和成建制训练需要,能评估参训分队训练质量和作战能力。为此,要达到以下标准:
(一)训练体系完善。按照分类集中训练、分级组织实施的原则,优化教学资源,规范组训渠道,抓好训练保障,提高训练质量,形成门类齐全、规模适度、层次较高的训练体系。
(二)方法手段先进。积极引入现代技术和教学手段,不断改善教学训练条件,为开展基地化、模拟化、网络化训练创造条件。室内教学实现电教化、网络化,操作练习实现模拟化、野战化,不断增强教学的科技含量,达到“教、学、练、考”的有机结合。
(三)“两支队伍”稳定。建立一支思想可靠、身体较好、服从管理、相对固定的管理人员队伍。训练基地设主任1人,由人武部军事科干部兼任。凡是与民兵装备仓库合建的基地,管理人员可由仓库库工兼任;未与民兵装备仓库合建的基地,其管理人员的人数由各区县视情确定,用工指标、所需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解决。采取专职、兼职和聘请相结合的方法,构建一个由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民兵干部骨干以及转业官兵和部队院校教员等组成的教练员人才库,建立一支懂技术、能任教、会管理、相对配套的教练员队伍。
(四)设施配套完善。“四区”(教学区、训练区、生活区、库区)齐全配套,“六场七室”(队列训练场、体能训练场、轻重武器射击训练场、战术训练场、投弹训练场、兵种训练场,多功能教室、专业技术兵教室、模拟训练室、教研室、学习资料室、兵器展室、国防教育展室)设施完备(具体建设标准由天津警备区司令部制定)。各类训练计划、登记和统计制度执行严格,资料种类齐全、统一规范、保存完好。训练装备器材保管完好,能满足正常的教学、训练和生活需要。物资油料供给顺畅,保障经费按时落实,营房营具配套统一。各类教(器)材数量充足、品种齐全、质量良好,有一套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教材资料,有一批与训练内容相配套的教案、多媒体课件和训练软件。
三、使用管理
(一)训练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总参谋部关于加强民兵、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基地使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1]63号)规定,训练基地使用的土地属国家所有。训练基地依照国家土地权属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训练基地所属营房、营具及各种设施的所有权和训练基地使用权,属于建设训练基地的区县人民武装部。
经依法登记并领取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训练基地,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其用途,不得随意侵占、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因国家建设需占用训练基地土地时,须征得原使用单位同意,并经警备区批准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地方人民政府应为另建训练基地划拨相应的土地。原训练基地受到的损失,由建设单位予以补偿。
(二)训练基地的管理。训练基地的管理原则上由区县人民武装部负责。人武部军事科为训练基地使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基地的管理和训练保障工作,对管理人员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有关业务技能培训。
训练基地的营房、营具和各种设施,应定期检查、维修。配备的训练武器装备、教材和器材,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管理,搞好登记统计,并经常保持良好状态。训练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维修,营具的购置、更新和水、电、暖等所需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解决。
训练基地应建立健全行政管理、使用维护、武器装备管理、训练保障及财务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使训练基地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四、组织领导
加强训练基地建设,是各级政府和军事机关的共同职责和任务,必须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处理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关系,做到统筹兼顾、互相促进、协调发展。市有关部门要关心、支持训练基地建设,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有关政策时要通盘考虑,为训练基地建设创造有利条件。市和警备区有关部门要把训练基地建设,作为考评下一级主要领导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作为评选先进人民武装部的重要依据。要着重从搞好规划设计、加强宏观指导、制定政策措施、总结推广经验入手,解决训练基地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各区县政府要把训练基地建设作为一项基础性、长期性的工程来抓,列入议事日程,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建设经费,加强政策扶持,努力提高建设的层次和质量。各区县人民武装部要把抓好训练基地建设作为当前民兵建设中的一项重要任务,积极探索训练基地建设的特点规律,认真研究加强训练基地管理的措施和办法,努力拓展训练基地的使用功能,不断总结经验,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创造性地抓好工作落实。
民兵训练基地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建设民兵训练基地,是加强民兵军事训练的重要措施,也是近年来民兵工作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条例》规定:"县应当建立民兵训练基地,对民兵进行集中训练。民兵训练基地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基本设施,保障军事训练的需要"。这就使民兵训练基地建设从国家行政法规上得到了确认。各单位应按照《条例》的要求,把训练基地建设好,使用好,管理好。
1、民兵训练基地的产生及其作用。民兵训练基地是伴随着民兵训练改革而产生的。为了适应民兵训练逐步由乡(镇)分散进行转向以县(市)为单位集中进行的新形势,八十年代初,部分地区开始筹建县(市)民兵训练基地。这一做法得到了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充分肯定。1983年2月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参谋部《关于民兵军事训练安排的通知》即(1983)31号文件指出:"今后各地应根据财力、物力情况,逐步把县、市的民兵训练基地建立起来,进一步改善训练条件"。1985年,中发22号文件要求:"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由乡(镇)和厂(矿)训练过渡到县(市)训练基地集中进行。"根据这些指示精神,各地抓紧了训练基地的建设,而且在质量和规模上较之过去都有了很大提高。训练基地的建立,不仅为民兵集中训练提供了完善配套的场所和设施,大大改善了训练条件,而且为政治教育和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提供了方便条件。1985年中央军委副主席杨尚昆先后视察了河南省商丘县、河北省石家庄市民兵训练基地,赞扬这些训练基地办得好,并为商丘县训练基地题词:"以劳养武,利国利民"。
2、民兵训练基地的建设。民兵训练基地建设应当本着积极主动,实事求是,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精神进行。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的经济发展很不平衡,训练任务也有多有少。因此,民兵训练基地建设不能强求一个标准或模式。既要积极主动创造条件,把基地建设好,又不能不顾客观条件,急于求成。既要有规划、有标准、有要求,又不能图形式,讲阔气。一般来说,民兵训练基地应当有合乎规范化训练的场地和比较完善配套的教学,生活设施。具体讲应做到"四有":有生活设施,包括宿舍、食堂和文体活动场所等,有教学设施,包括教室,教研室、资料图书室等;有训练场地,包括共同科目训练场、战术训练场、靶场等;有武器、器材库(室)。总之,就是要达到能吃、能住、能训练的标准,讲求实用,注重实效。
3、民兵训练基地的使用。建民兵训练基地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民兵、预备役部队训练,否则就失去了建训练基地的意义。因此,训练基地应首先保证民兵、预备役部队训练的需要,不得因开展其它活动影响训练。建有训练基地的单位,民兵、预备役部队训练必须在训练基地组织实施。在完成训练任务的前提下,可以利用训练基地承担征兵,民兵、预备役工作会议等项任务,也可以开展一些生产经营,提高基地的自养能力,减轻群众负担。基地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所得收入,应主要用于完善基地设施和开展民兵工作:总之,民兵训练基地的使用,要分清主次,正确处理训练和生产经营的关系,坚决纠正只顾赚钱,不搞训练的倾向。
4、民兵训练基地的管理。民兵训练基地建起来不容易,各地都投入了一定的财力、物力,加强管理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各地的经验证明,管理好基地最主要的有三条:一是建立精干的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负责训练基地的管理和保障工作。二是加强基地设施的管理、维修。训练基地是国家军事设施,其所有权、产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其用途,不得随意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训练基地的营房、营具和各种设施,应定期检查、维修。配备的训练装备、教材器材,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管理,搞好登记统计,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经常保持良好状态。三是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实行责任制管理。应建立健全军事训练、装备器材,生产经营、基地设施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职责,奖惩严明。
扩展阅读:民兵军事训练大纲
民兵军事训练大纲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兵军事训练内容、时间、要求,统一训练考核标准,依据国家和军队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大纲。第二条本大纲适用于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基干民兵连排长和基干民兵中的各类分队。第三条军事训练的指导原则
(一)训用一致。紧密民兵担负的任务,以军事斗争准备为牵引,着眼平时能应急、战时能应战,加强针对性训练,不断提高各类军事对象的军事素质和遂行任务的能力。(二)突出重点。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突出重点对象、重点内容,在组织指导、训练保障方面给予重点倾斜,带动整体训练质量的提高。
(三)分类指导。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任务、不同对象,结合民兵编组和武器装备情况,区分层次,分类施训,增强训练的有效性。
(四)科技兴训。适应军事变革新要求,充分利用军地科技和信息资源,改进训练方法手段,逐步实现基地化、网络化、模拟化训练,提高训练效益。
(五)勤俭练兵。管好用好训练经费、物资和器材,加强民兵训练基地建设和管理,整合资源,厉行节约,群策群力,提高效益,确保训练需要。
(六)依法治训。依据民兵工作法律、法规,坚持按纲施训,严格要求,严格训练,确保训练人员、时间、内容和质量的落实。
第四条军事训练目的与要求
学习基本军事理论、军事技术知识,特别是信息化知识和电磁基础知识,掌握基本军事技能,培养英勇顽强的战斗精神,提高快速动员和遂行任务的能力。
(一)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基层基干民兵连排长,能熟练掌握军事技能和业务知识,具备信息化条件特别是复杂电磁环境条件下的组织指挥能力。
(二)基干民兵,能熟练掌握本专业武器、装备,具备基本的军事知识和技能。
(三)民兵分队,能快速动员集结,协调一致行动,具备遂行作战和勤务保障任务的能力。其中,民兵重点应急分队、专业技术分队、军兵种分队,具备成建制遂行任务能力。第五条军事训练任务与时间
(一)民兵重点应急分队、防空分队、军兵种分队,每年安排1/3的建制分队训练;地炮分队、通信分队、工兵分队、防化分队、侦查分队,每年安排1/4人员训练;其他分队主要安排系入队人员训练。
(二)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基干民兵连排长,在新任职的两年内一次完成25天(含政治教育2天)训练。复训人员的
训练时间,由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三)民兵应急分队,重点营、连,年度训练时间不少于10天(含政治教育一天);其他营、连和独立排主要训练新入队人员,年度训练时间为10天(含政治教育一天)。(四)民兵防空分队、通信分队,年度训练时间为25天(含政治教育2天),其他民兵专业技术分队,年度训练时间不少于15天(含政治教育一天),难度较大的专业可适当增加训练时间,如增加训练时间后难以完成大纲所设内容,训练组织者可根据分队实际,对训练内容作适当取舍。(五)民兵对口专业分队,年度训练时间为7-10天(含政治教育一天)。
(六)民兵步兵分队主要训练新入队人员,年度训练时间为10天(含政治教育1天);担负哨所执勤和重要目标守护任务的民兵分队,年度训练时间不少于25天(含政治教育2天)。
(七)海军、空军、二炮民兵分队,年度训练时间为15天(含政治教育1天)。每天训练为8小时。第六条军事训练方法
民兵军事训练应遵循训练规律,结合实际,严密组织,科学安排,确保质量。
(一)把握重点,精讲多练。根据实战需要,抓住训练中的
重点、难点内容,讲练结合,以练为主。
(二)循序渐进,逐步提高。训练应由浅入深,从简到繁,按照先理论后操作。先分练后合练,先技术后战术的步骤实施。
(三)形象教学,启发诱导。充分运用现有武器装备、器材和多媒体等科技手段,实施形象直观教学,增强训练效果。(四)科学编组,因人施训。针对不同对象,采取不同方法,区分层次,合理施训。
(五)挂钩训练,联训联演。积极协调驻军部队和军队院校帮训带训,实施对口挂钩训练,并组织民兵分队参加现役部队的演习和演练活动,提高训练层次。第七条军事训练组织领导
民兵军事训练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级要把民兵军事训练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指导。各级训练部门,应周密制定训练计划,合理安排训练任务,严密组织训练实施,加强检查指导,及时纠正训练中出现的问题;重视抓好训练保障,确保训练装备、器材。经费物资落实到位;严格组织训练考核,准确进行登记统计,认真搞好训练总结,及时上报训练情况。
(一)军区、军兵种,主要负责民兵军事训练的组织计划、检查指导,组织现役部队与民兵开展挂钩带训和联训联演,协调省军区系统与军兵种部队共同搞好军兵种民兵训练。
(二)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主要负责地对空导弹分队。新任职的基层武装部部长。部队协调难度大的民兵教练员和专业技术骨干的训练,并负责海军、空军、二炮民兵分队训练的计划协调。
(三)军分区(警备区),主要负责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高炮(机)分队、通信分队、工兵分队、防化分队、信息战分队的训练,并负责海军、空军、二炮民兵分队训练的检查指导。
(四)县(市、区)人武部,主要负责肌酐民兵连排长和民兵步兵分队、侦查分队、地炮分队、应急分队、对口专业分队的训练。
边海防地区和具备训练条件的基层人武部,可负责组织部分民兵应急分队和步兵分队的训练。
(五)海军、空军、二炮分队,入队和通用专业训练由人武部门组织实施,军兵种部队配合;其他专业训练由军兵种部队组织实施,人武部门配合;战术合练及联训联演,由人武部门和军兵种部队共同组织实施考核,一军兵种部队为主、第八条军事训练考核
民兵军事训练考核分为普考和抽考。
普考在课目训练结束时或结合最后一个训练步骤进行,按组织领导训练的职责分工实施考核。单个人员训练课目普考成绩不合格的,由普考单位或上级组织1次补考,七成绩为最
终成绩。
抽考由上级领导机关组织实施,一般应结合下级组织的普考进行。抽考成绩只作为抽考组织者讲评的依据,不改变普考成绩。
第九条军事训练成绩评定
民兵军事训练成绩评定采用合格、不合格两级制。(一)个人成绩评定,分为个人单课目成绩评定和个人综合成绩评定。
个人单课目成绩评定,达到标准为合格,否则不合格。个人综合成绩评定,单课目成绩合格达到70%以上为合格,否则不合格。
(二)单位成绩评定,分为单位单项成绩评定和单位综合成绩评定。
单位单项成绩评定,由单位所有人员该项成绩综合,合格率达到70%以上为合格,否则不合格。
单位综合成绩评定,由单位各单项成绩,本级战术训练成绩综合评定。单位各单项成绩合格率达到70%以上,本级战术训练成绩合格为总评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十条边(海)防民兵分队参照步兵分队和民兵应急分队军事训练大纲的有关规定制定颁发。其他尚未明确的具体问题,由军区、军兵种做出相应规定。
第十一条本大纲字201*年5月22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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