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全县集农贸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2稿)
关于加强全县集(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的
通知
为进一步促进我县集(农)贸市场(以下简称市场)的科学发展,加强市场建设与管理,维护市场经营秩序,提升市场消费质量和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领导机制
经研究,决定成立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城建和商务工作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商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财政局、发展改革物价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农业局、环境保护局、房产局、城投办、工商局、城管局、畜牧水产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局、国税局、地税局、卫生局、市场服务中心、消防大队、安监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县集(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商务局,由商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规范市场建设
1、市场规划要求。新建或改造集(农)贸市场建设应当符合临澧县县城总体规划、临澧县商业网点建设规划和乡镇集镇建设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新建或改造集(农)贸市场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市场建设的标准和技术要求。
2、市场建设审批。新建和改造集(农)贸市场要呈报县集(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核准,县商务局根据县商业网点建设规划进行前置审批,其他相关手续按政策要求和程序办理。
3、市场建设监管。新建和改造集(农)贸市场进程中,县集(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市场建设情况和质量进行跟踪监管,严格执行规划设计方案。
4、市场竣工验收。新建或改造竣工的市场按要求验收后,再缴纳市场运营所需的公共维修和管理等服务基金,并报县集(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方可投入运营。
三、强化市场管理
1、产权管理。市场由政府及相关部门投资建设的,其产权原则上不得变卖处置,建成后可委托县市场服务中心等服务机构管理。市场产权不属于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投资主体在预售(销售)市场房地产前,应将销售方案报县集(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并预留不少于15%的产权交由政府统筹管理,其收益用于该市场管理、服务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等;市场大棚区域采取租赁方式经营,不允许对外销售。
2、经营管理。市场建成后要按设计定位确定的范围进行经营,其经营管理由投资主体或投资主体委托的市场服务机构负责,县集(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地按相关要求进行检查,确保市场经营秩序正常。
3、日常管理。按照“科学合理、方便利民、优质服务”的原则,由投资主体或投资主体委托的市场服务机构对集(农)贸市场的治安、消防、卫生、物业等实行日常管理,县集(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全县各集(农)贸市场进行规范管理的检查,努力提升市场管理与服务水平。
四、实行政策扶持
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鼓励有关单位、社会团体及民营资本投资县内市场建设,根据市场固定资产投资额大小给予用地、税费等方面的适当优惠,具体优惠标准由县集(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委常委会决定。
五、严格考核奖惩
1、各乡镇在2年内要完成1-2处市场建设改造任务,此项工作任务纳入乡镇年度工作绩效考核范围。
2、市场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201*万元以上的,对投资人和引进人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一次性给予奖励,具体考评由县集(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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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县集(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的
通知
为进一步促进我县集(农)贸市场(以下简称市场)的科学发展,加强市场建设与管理,维护市场经营秩序,提升市场消费质量和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领导机制
经研究,决定成立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城建和商务工作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商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财政局、发展改革物价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农业局、环境保护局、房产局、城投办、工商局、城管局、畜牧水产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局、国税局、地税局、卫生局、市场服务中心、消防大队、安监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县集(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商务局,由商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规范市场建设
1、市场规划要求。新建或改造集(农)贸市场建设应当符合临澧县县城总体规划、临澧县商业网点建设规划和乡镇集镇建设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新建或改造集(农)贸市场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市场建设的标准和技术要求。
2、市场建设审批。新建和改造集(农)贸市场要呈报县集(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核准,县商务局根据县商业网点建设规划进行前置审批,其他相关手续按政策要求和程序办理。
3、市场建设监管。新建和改造集(农)贸市场进程中,县集(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市场建设情况和质量进行跟踪监管,严格执行规划设计方案。
4、市场竣工验收。新建或改造竣工的市场按要求验收后,再缴纳市场运营所需的公共维修和管理等服务基金,并报县集(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方可投入运营。
三、强化市场管理
1、产权管理。市场由政府及相关部门投资建设的,其产权原则上不得变卖处置,建成后可委托县市场服务中心等服务机构管理。市场产权不属于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投资主体在预售(销售)市场房地产前,应将销售方案报县集(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并预留不少于15%的产权交由政府统筹管理,其收益用于该市场管理、服务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等;市场大棚区域采取租赁方式经营,不允许对外销售。
2、经营管理。市场建成后要按设计定位确定的范围进行经营,其经营管理由投资主体或投资主体委托的市场服务机构负责,县集(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地按相关要求进行检查,确保市场经营秩序正常。
3、日常管理。按照“科学合理、方便利民、优质服务”的原则,由投资主体或投资主体委托的市场服务机构对集(农)贸市场的治安、消防、卫生、物业等实行日常管理,县集(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全县各集(农)贸市场进行规范管理的检查,努力提升市场管理与服务水平。
四、实行政策扶持
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鼓励有关单位、社会团体及民营资本投资县内市场建设,根据市场固定资产投资额大小给予用地、税费等方面的适当优惠,具体优惠标准由县集(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委常委会决定。
五、严格考核奖惩
1、各乡镇在2年内要完成1-2处市场建设改造任务,此项工作任务纳入乡镇年度工作绩效考核范围。
2、市场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201*万元以上的,对投资人和引进人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一次性给予奖励,具体考评由县集(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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