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社区)十户联防十户长划片联防责任书
十户长划片联防责任书
为了确保国家、集体、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切实落实治安防范措施,预防犯罪,减少各类治安事故的发生,根据xxx治安联防责任书要求,结合xxx治安形势和居住情况,各片区十户长与所联系的住户签订如下联防责任书:
一、十户长(巷道长)工作职责:
十户长(巷道长)要认真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做好工作记录,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每天组织村(居)民开展十户联防、邻里守望,认真化解矛盾纠纷,并及时上报辖区涉稳信息,经常性地开展平安宣传,积极组织居民户参与平安创建工作等。
1、组织治安联防。督促辖区家庭户落实好四防(防火、防盗、防抢、防事故)等治安防范措施,协助协警员开展治安巡逻,组织管辖户开展十户联防、五户联保,做好邻里守望,积极参加义务巡防、处突演练、抢险救灾等活动。
2、收集上报信息。积极发展培养信息员,及时掌握和上报辖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事故隐患、违法犯罪线索及群众反映的四情(敌情、社情、舆论、民情)信息,对辖内危安等重点人员做到盯死看牢,发现异常行为,立即向村治保会和辖区警务室报告。
3、流动人口管理。对所辖户做到四知四清四掌握;做好外来流动(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的排查上报工作,发现可疑人员和可疑情况及时向治保主任和驻村民警上报;4、矛盾纠纷化解。利用走家串户、了解社情民意的机会,积极排查矛盾纠纷、热难点问题、上访的苗头性问题,及时做好化解、劝解工作,遇到集体上访等重大问题,及时向村(队)治保会和驻村民警反映。
5、开展宣传教育。利用群众聚集、举行婚丧嫁娶、串门聊天等机会发放宣传资料(手册),经常性对管辖户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民族团结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管辖户维护社会稳定、反对民族分裂和自我防范意识。
6、做好帮教转化。对巷道内的十类人员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特别对生活困难的十类人员,协助村委会采取政策上倾斜,生活上关心,经济上扶持的办法,如:享受低保、无息贷款、生产物质捐赠、职业技能培训、安置公益性岗位等,发挥爱心帮教作用。
7、平安家庭创建。配合包巷包户干部、驻村民警,动员管辖户了解掌握平安建设知识,争创平安家庭,提高群众知晓率和参与率。
二、各片区划住户责任:
1、积极支持市委班子工作,按照平安家庭创建标准要做到学法用法不违法、创守法之家,文明理家讲规范、创道德之家,化解矛盾‘零暴力’、创友善之家自我防范讲安全、创安全之家,崇尚科学守公德、创文明之家敬老爱幼帮弱势、创关爱之家,富而思源讲奉献,创富足之家,参与公益献爱心、创爱心之家,依法维权讲文明、创明理之家,讲究卫生抓保健、创健康之家。2、积极配合社区工作人员和十户长的工作,住户家中来外来人口时要及时汇报,有出租房屋的业主必须得掌握出租屋内的治安状况,发现承租人及同住人有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向社区警务室、派出所报告,并协助做好查处工作。
3、房主对房屋出租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等相关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对不属于本市户籍人员必须登记过后才能住下来,身份不明的人员不得出租房屋。
4、房主出租门店的做到合法经营,不得酗酒、打麻将等禁止、违法经营活动。如发现新问题,及时向上级报告或与派出所联系。5、房主要对租住人员使用的煤炉进行安全引导,房间要安装风斗,烟道要安装合理、畅通,严禁使用小铁皮炉子或不规范炉具,防止煤气中毒。
6、在承租人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对其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在三日内,带领或者督促承租人按《流动人员管理条例》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办理暂住证。
片区十户长:
住户:
XXXX
二0一二年五月
扩展阅读:治安联防十户长管理办法
阿瓦提县村(社区)治安联防“十户长”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村、社区治安联防“十户长”的作用,进一步夯实基层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根据中办、国办和全国人大办《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的有关精神,结合现实工作需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治安联防“十户长”是指行政村、社区基层组织根据辖区居住自然状况,依据就近连片、方便工作的原则,按一定居住户数量将辖区划分为若干个治安联防责任区,并在该责任区内确定其中1户家庭的1名主要家庭成员,协助本级治保组织负责本责任区内治安联防组织协调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辖区内所有行政村、社区范围内从事治安联防工作的“十户长”。
第二章“十户长”的职责
第四条“十户长”的主要任务是发现异常、报告情况、化解矛盾三项,具体职责为六项:(一)协调组织联防户开展群防群治等治安防范工作,当好治安联防员;(二)发现和调处联防户邻里矛盾纠纷,当好矛盾调解员;(三)收集和上报社会稳定信息,当好社会稳定信息员;(四)摸排和登记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当好流动人口协管员;(五)联系和帮教联防户内的重点人员,当好重点人口帮教员;(六)组织和督促联防户学习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当好法制宣传员。
第三章“十户长”的产生
第五条选任“十户长”的基本要求是:选得准、看得见、喊得应、管得住。第六条担任“十户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可靠。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以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二)素质较好。具有一定文化水平,理解和运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能力较强;(三)作风扎实。热爱本职工作,办事公道,群众威信高,组织协调能力强;(四)身体健康。肢体无严重功能缺失性障碍,年富力强,精力充沛。
(五)具有县、乡“两代表”(党代表、人大代表)、“一委员”(政协委员)、无职党员、“四老”人员、部队复员军人、爱国宗教人士等特殊身份的人员优先。第七条“十户长”应当在一定的治安责任区范围内产生,一般不得人区分离。“十户长”的数量应当按每5-15户居住户产生1人的标准确定。各乡(镇)在不增加本辖区“十户长”总数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各村(社区)社会稳定的具体情况,适当增加或者减少某一区域“十户长”的数量,但是,最低不得少于5户确定1人,最高不得多于15户确定1人。第八条“十户长”由治安责任区内居住户民主推荐、村(社区)基层党组织审查并报乡镇党委政法办备案产生,任期一年,转年按程序重新确定和选任。工作业绩好、经组织考核符合条件的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章“十户长”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十户长”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建好辖区住户基本情况台账,每周至少对辖区住户入户走访一次,履行好辖区“四知、四清、四掌握”工作机制赋予的职责,做到基本情况“一口清”;
(二)根据社会稳定形势和上级的安排部署,合理安排轮流排班和监督检查,组织辖区内住户轮流开展治安巡逻和隐患排查工作,并做好相应的记载和通报;
(三)对照《社会稳定信息明白卡》的规定,及时排查和收集各种社会稳定信息,每三天向所在村(社区)治保会主任报告一次,重大、紧急情况2小时之内直接上报乡(镇)综治中心;
(四)每周至少对辖区内邻里之间、住户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纠纷排查一次,及时做好登记和向村(社区)调解委员会报告工作,并主动靠前开展化解和疏导,做到“小事不出辖区,大事及时报告”;
(五)每周对辖区内的流入、流出人口和出租房屋承租关系变动情况进行一次排查、登记和向村(社区)治保主任报告工作;
(六)对辖区内的危安重点人员和有赴区进京上访苗头的人员每天见面一次、每周走访联系一次,对刑释解教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和其他不放心户每三天见面一次、每半月走访联系一次,及时发现和报告异常动态,及时做好思想教育和政策引导,及时反映其生产生活困难并督促基层组织协调解决,做好相关记载。重大、敏感节点应当根据上级的安排适当增加相应的频次;
(七)每月一次或者根据上级的安排部署组织辖区内的住户和外来人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并做好相应的记载。
第十条“十户长”应当享有以下权利:
(一)“十户长”任职期间每月由县财政给予100元误工补贴;
(二)“十户长”提供有价值社会稳定信息,经调查核实,按县《社会稳定信息奖惩管理办法》给予相应现金奖励;
(三)“十户长”参与调解矛盾纠纷,按县《人民调解一案一补管理办法》给予相应的误工补贴;
(四)”十户长”任职期间其职权受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各级政法综治部门和基层组织应当大力支持其积极开展工作,并根据其现实表现及时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十户长”的管理和奖惩
第十一条“十户长”由村、社区基层治保会依据“十户长”工作职责、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具体包括工作安排、情况收集、监督检查、业绩考核。
第十二条村(社区)治保会应当建立“十户长”履行职责情况考核台账,并责专人定期考核和记载,结果作为支付“十户长”误工补贴、进行表彰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村(社区)应当根据“十户长”职责和义务规定建立考核奖惩制度,每月对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一次综合评定,并在其所在辖区内进行公示。考核结果与其误工补贴的50%挂钩,工作实绩突出者适当提高一定比例,工作业绩差的相应扣减一定比例。
第十四条“十户长”误工补贴按月核算,每季度发放一次。由所在村(社区)治保会提出发放方案,层报村(社区)党支部、乡镇综治办审核把关,报县财政局核准下拨。县综治办对落实情况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村(社区)治保会每半年对辖区内的“十户长”全面考核一次,提出优秀、合格、告诫、不合格的评价意见,报党支部审查和乡(镇)综治办备案,并向全体村(居)民公示。不合格的应当立即调整;告诫的由村党支部书记给予诫免谈话,一年任期内两次考核均为告诫档次的来年不得连任。
第十六条乡(镇)、村(社区)应当加强“十户长”的管理,定期不定期对“十户长”的履职情况、治保会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每年开展一次“优秀十户长”评选和表彰活动,对“优秀十户长”以及“十户长”管理工作先进治保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县综治委及综治办应当把落实“十户长”工作情况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和奖惩。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县综治委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之前县与乡(镇)制定的相关规定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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