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计划信贷科相关业务办事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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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业务须知
(从201*年12月1日起实施)
一、贷款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需购、建、大修座落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包括乡镇及农村)自住住房的职工(含辖区内三县一市符合异地贷款条件的职工,外资企业及私营企业职工,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已提前退休
但仍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二、贷款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2、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均按时足额(每月均按不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
资的5%)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且申请贷款时仍继续缴存;3、能提供合法有效且符合有关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建造、大修住房的批准文件且主申请人必须是购建住房的产权人或产权共有人;同时,产权人或产权共有人不得含
有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4、具有相当于所购自住房总房价规定比例以上的首期付款,或具有建造住房总
房价、翻建大修住房费用40%以上的自有资金。
购买住房首期付款的规定比例为:购买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内(含144平方)的自住住房(二手房除外),首期付款为20%以上,购买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自住住房(二手房除外),首期付款为30%以上。购买二手住房的首期付款为40%以上。
申请办理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房款的比例为30%,但如果申请人所购买的住房属于经济适用住房或拆迁安置住房以及家庭月收入低于当地城市最低工资标准2倍以内(含2倍)的职工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且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内的(含
144平方米),首付房款仍为20%。
5、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没有公积金贷款余额(属再次公积金贷款的须符合再次贷款条件)及其他数额较大的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在最近两年内没有发生连续逾期90天或累计逾期六期以
上(含六期)的还款记录或曾经发生因债务纠纷被起诉记录;
6、在贷款后继续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信誉较好的职工,为改善居住条件而重新购建自住住房的,在还清第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距上次贷款满五年(从放款
日开始计算)后,可申请第二次公积金贷款,但仅限于第二套自住住房;7、具有“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权属清晰的住房(贷款所购、建、大修的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并且愿意按有关规定办理房屋综合保险手续;但对购建使用
功能不属于纯住宅性质的房屋原则上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
8、贷款所购商品房必须属开发商在“中心”申报备案,并获批准的楼盘;
9、同意在受托银行设立还款帐户;10、具有办理贷款所需的其他证件资料;
三、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资信程度、还款能力、公积金缴存额度及购建住房的房价等因素并综合以下两方面的情况确定。贷款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30万元。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而又符合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条件的,可同时向“中心”所
委托的银行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该贷款由商业银行按有关规定独立审批。(一)按照所购、建住房的价值或预算造价的比例计算贷款额度,但对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非直系亲属产权共有人的产权份额不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其中:购买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内(含144平方)自住住房(二手房除外)的贷款比例控制在房屋价值的80%以内,属二次公积金贷款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购买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自住住房(二手房除外)的贷款比例控制在房屋价值的70%以内;建造住
房和购买二手住房的贷款比例控制在房屋价值的60%以内。
购买新住房的房屋价值分别依据购房合同,集资协议或买卖契约所载明的房屋价格与该住房相应的参考房价(由本中心核定并定期公布)之间的低者确定;自建住房的根据建筑预算造价、房屋评估价值(重置成本法)或楼盘调查价值的低者确定;购
买二手住房的房屋价值按交易价、评估价值或楼盘调查价值的低者确定。(二)结合申请贷款职工的家庭情况及支付能力确定贷款额度,即:家庭月收入在扣除其家庭月生活支出(月生活支出按人均400元计算)及其他债务后的余额,应大于月还款额及物业管理费(包括其他商业性贷款),并且月还款额及物业管理费不
得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四、贷款期限根据贷款金额及借款人的家庭月收入等情况合理确定,并且,所
确定的具体贷款期限均不得超过相应的最长贷款期限。
(一)、根据贷款额确定:贷款额为1万元至2.9万元,一般不超过5年;3万元以上至4.9万元,一般不超过10年;5万元以上至6.9万元,一般不超过15年;7万元以上至9.9万元,一般不超过20年;10万元以上至12.9万元,一般不超过25
年;13万元以上,不超过30年;
(二)、根据借款人家庭月收入情况确定:本次贷款的月还款额一般应不低于借
款人家庭月均收入的25%。
最长贷款期限购买商品住房、职工集资房、二手住房、建造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但用于购买二手住房的,贷款期限加所购住房房龄必须小于该住房有效使用期限的10年,下同);大修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10年;但不管何种情况,贷款年限加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即男65
周岁,女60周岁。
五、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现执行的
月利率为:5年以下(含5年)为2.775‰;5年以上为3.225‰。六、贷款审查“中心”有权根据贷款条件和贷款程序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自主审查和决定贷款,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七、贷款的偿还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还款方法一经选定则在还款期间不得变更),从贷款的次月起,每月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及还款金额还本付息。在连续还款半年后,经“中心”批准可部分或全部提前归还贷款,但须
按提前还款额的5‰收取违约手续费。
八、逾期还款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日期及金额还款,则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收取违约金(逾期贷款利率按合同利率上浮50%);若连续三个月或累计拖欠六个月以上(含三个月及六个月)或借款合同期满未依约偿还贷款本息,“中心”有权
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抵押物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说明:本规定从201*年12月1日起实施,在实施期间,如上级出台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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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计划信贷科相关业务办事卡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的资料(装修)
提示:申请人须按要求准备齐全下列材料后,中心方可受理贷款申请。为减少您往返办事的次数,请仔细阅读以下信息,如有不明,请来电咨询。一、纯公积金贷款所需要提供资料:12345678910
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原件2份)★身份证(复印件3份)
注:如申请人已婚或有其他产权共有人,则需同时提供配偶和其他产权共有人和他们配偶的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复印正反面)★户口簿第一页及本人页面(复印件3份)注:(1)如申请人已婚或有其他产权共有人,则需同时提供配偶和其他产权共有人和他们配偶的复印件(含户口簿第一页);(2)如申请人为非本地户口,则需提供本地的有效居留证明,如暂住证。★婚姻状况证明书(复印件4份)或未婚声明(原件3份)
注:婚姻状况证明书包括:结婚证,离婚证或判决书、未婚声明(在现场填写)
★收入证明(每人原件2份)
注:“中心”提供表格,组合贷款另提供表格和工资存折
装修合同(原件1份,复印件2份)装修预算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
拟装修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2份)
或拟装修房屋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和房屋交付使用证明材料(复印件各2份)
注:申请人可任意选择本条两个小项的其中一项提供。装修贷款转款委托书(原件4份)
注:“中心”提供标准协议,由借款申请人、装修单位、及“中心”共同签订。装修款支付合同(原件4份)
注:由借款人、装修单位及资金托管账户所在单位共同签订。
(请选择担保方式后,按要求提供材料。抵押担保方式提供11、12点;保证担保方式提供13点材料。)
11★抵押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3份)★或抵押房屋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复印件各3份)
注:申请人可任意选择本条两个小项的其中一项提供。采用抵押担保方
式时适用。12
★房地产评估报告(原件2份)
注:抵押物使用年限小于5年(含5年)的不用提供。采用抵押担保方
式时适用
13★保证人情况证明材料(原件2份)
注:需提供两个以上信用良好并具有还款能力的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或大型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作为贷款的保证人。采用保证担保方式时适
用。
14“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缴存公积金(或工作单位)所在地与购房所在地不一致的申请人,要求缴存公积金所在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申请人未享受公积金贷
款证明
(如果你就职于私营企业或是个体工商户,须认定你的收入时,请另提供15-17点材料)
★记录一年以上个人收入的存款存折或银行卡流水记录(原件1份,复15
印件1份)注:申请人是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时适用。1617
★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份)注:申请人是私营企业业主或个体工商户时适用。
★近三个月的经营收入会计报表、账务流水或收入流水(复印件2份)
★或投资经营收入证明,包括近一年之内经工商登记的借款人持有的企业股权证明、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证明,以及近两年之内股东分红的证明。(复印件2份)
★或借款人近一年之内的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的完税凭证(复印件2份)注:申请人可任意选择本条三个小项的其中一项提供,私营企业业主或个体工商户适用。
二、关于材料准备的说明1234
以上提供的资料复印件必须拿原件到“中心”验证。
以上资料复印件均要求使用A4规格纸复印,不同证件可组合复印。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保证人,婚姻状况是未婚、离异未再婚、丧偶未再婚的产权共有人必须亲自到“中心”签字、盖指模和填写个人婚姻状况声明。
办理商业及公积金的组合贷款时,带★号部分资料须多提供一份复印件或原件,但最终以受托银行的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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