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学习计划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学习计划
为规范执法行为,推进文化市场执法队伍改革扎实有效开展,切实解决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文化部办公厅文件《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办市发〔201*〕11号)文件精神。根据省局、市局关于对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相关文件精神及总体要求,为加强我执法大队行政执法能力,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特制订本学习方案。
一、学习人员XXXXXXXX人员。二、学习内容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三、学习目标
规范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执法行为,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形象好的综合执法队伍。
四、学习时间
集中学习时间为7月份每周五上午9:0011:30。五、学习方式
学习采取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提倡个人自学,个人在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积极研究探索,积极撰写心得体会,提高理论水平。
六、学习要求
1、按时参加学习教育活动,不得无故缺席,更不得以工作为借口不参加学习班。
2、要坚持记好学习笔记,撰写学习心得体会1篇以上。由XXXX领导不定期进行学习笔记和心得体会抽查。
3、将学习培训纳入考勤考核内容,对学习培训不认真、参加集中学习培训次数少、笔记、心得未达到要求的以及对迟到、早退和随意不参加的进行通报批评。
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学习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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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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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
(5.20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或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本规范的组织实施。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或综合执法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规范组织实施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上级文化行政部门或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对下级文化行政部门或综合执法机构执行本规范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并将本规范的组织实施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第二章执法行为规范
第五条在执法检查前,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第六条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需要立即纠正的,应当场予以纠正,并对当事人进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第七条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应告知当事人权利,并认真、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八条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违反法定程序。以隐蔽拍摄、录制等特殊手段收集证据必须经同级文化行政部门或综合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同意。不得以引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调查收集证据。
第九条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必须客观、全面。对违法行为的认定,单一证据不能确凿证明违法事实的,应当使用复式证据,案件证据之间要形成有效的“证据链”。
第十条执法人员收集书证时,应尽可能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注明原件出处,并由出具书证人签章(名)确认。
第十一条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时,应分别进行,并告知其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经文化行政部门或综合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暂扣或先行登记保存涉案物品,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抽样取证凭证、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听证会笔录等文书,应当场交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当事人宣读,经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不签字的,由两名执法人员签字并注明当事人拒签理由。
第十四条调查取证中涉及专业性问题需要鉴定的,文化
行政部门或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委托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部门或人员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书》。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应实行查处分离。除依法按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查处的案件外,凡进入一般程序的案件(包括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并请求提前处罚的案件),现场执
法人员只能收集证据,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不得现场作出处罚决定。
第十六条对拟给予数额较大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吊销经营许可证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经文化行政部门或综合执法机构集体讨论形成处理意见,并如实填写《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在记录中签名。
第十七条对拟给予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有关情形,并履行相关批准手续。无法定事由,不得擅自从轻减轻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文化市场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文化行政部门或综合执法机构应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九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应使用统一的格式文书。执法文书的立卷、归档、保存、销毁按照各级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执法文书中除编号和数额、数量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外,应当使用汉字;手工填写的文书应当使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做到字迹清楚、书面整洁。
第二十一条执法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修改。确因错误需要进行修改的,可以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并在改动处加盖印章,或者由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捺指印确认。无需填写的,应当用线划去。
第二十二条执法文书中注明加盖执法机关印章的地方必须加盖印章,加盖印章应当清晰、端正,要“骑年盖月”。
第二十三条除简易程序案件,由当事人现场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外,一般程序案件需要交付当事人的执法文书应
当使用送达回证,并在法定期限内面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的,可以采用留置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采用公告送达。
第三章执法礼仪规范
第二十四条执法人员应当按下列要求着文化部统一样式执法工作服,并佩带执法标志。
(一)配套着装,穿着整齐,并保持执法工作服洁净、平整,不得破损;
(二)佩戴执法胸牌时,应挂在上衣左口袋上沿正中处;(三)着执法工作服时,不得披衣、敞怀、卷裤腿、衣领上翻;
(四)不得混穿不同季节的执法工作服,不得混穿执法工作服和便装;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着执法工作服时不得戴有色眼镜;
(五)着执法工作服时,必须穿黑色皮鞋或深棕色皮鞋,不得赤足穿鞋。
第二十五条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执法工作服及执法胸牌,不得变卖或擅自拆改,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岗位时,执法胸牌必须上交。
第二十六条男性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不得蓄胡须、剃光头。女性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时,长发不得披散,不得化浓妆,不得佩戴夸张的饰物。
第二十七条执法人员在受理举报或接待来访时,应热情主动。对属于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举报或来访事项,应及
时处理;解答问题要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于不清楚的问题不能随意发表意见。对不属本部门业务范围的举报或来访事项,应向对方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执法人员在办公场所接打电话,应注意音量适宜,文明礼貌。接打公务电话应使用普通话。接听电话时,应主动表明所在单位身份,在听取对方说明事由和询问问题时,应耐心细致,认真解答。
第二十九条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态度和蔼,不得盛气凌人、态度粗暴,不得推搡或手指当事人,不得踢、扔、敲当事人的物品。
第三十条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时,不得袖手、背手和将
手插入衣袋,不得吸烟、吃食物,不得搭肩挽背,闲聊、嬉笑打闹。
第三十一条执法人员执法用语的基本要求:(一)应当使用文明规范用语、表达准确、通俗简洁;严禁使用生、冷、横、硬的执法忌语。
(二)不得使用恐吓、威胁、诱导性的语言;
(三)应以理服人、语言文明,不得出言不逊、讽刺挖苦、讲脏话、骂人。
第三十二条在执法或公务活动中语言表达要清晰、准确、得体:
(一)亮明身份时:我们是(某某单位)执法人员,正在执行公务,这是我们的证件,证件号码是×××××,请您配合我们的工作。
(二)做完笔录时:请您看一下记录,如属实请您签字予以确认。
(三)回答咨询时:您所反映的问题需要调查核实,我
们在×日内调查了解清楚后再答复您。您所反映的问题不属于我单位职责范围,此问题请向×××(有关单位等)反映(或申诉),我们可以告诉您×××(单位)的地址和电话。(四)执法过程中遇到抵触时:根据法律规定,你有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的义务,请配合我们的工作。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我们愿意接受监督。(五)告知权利义务时:根据法律规定,您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您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果您对行政处罚(理)决定不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六)结束执法时:谢谢您的配合。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第四章廉洁执法规范
第三十三条执法人员应当做到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组织纪律和廉政纪律,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推诿或者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越权执法。不得徇私枉法,不得以权谋私。
第三十四条执法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吃、拿、卡、要,不得以各种名义索取、接受行政相对人(请托人、中间人)的宴请、礼品、礼金(含各种有价证券)以及消费性的娱乐活动。
第三十五条执法人员不得参与和职权有关的各种经营性活动;不得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从事经营性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不得在被管理单位兼职。
第三十六条执法人员不得向行政相对人借款、借物、
赊帐、推销产品、报销任何费用或者要求行政相对人为其提供服务。
第三十七条执法人员不得弄虚作假,隐瞒、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不得为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开脱、说情。
第三十八条除办案需要外,执法人员不得动用被暂扣或者证据登记保存的物品。
第三十九条非因公务需要,执法人员不得在非办公场所接待行政相对人及其亲属,不得单独找当事人调查询问。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范,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第一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触犯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范所称执法证件,是指由文化部统一制式、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或综合执法机构制发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证或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制发的行政执法证。
本规范所称“较大数额罚款”,各地应按照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性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的,是指对公民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5万元以上的罚款。第四十二条本规范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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