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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征迁 城市房屋拆迁和城乡拆违工作实施意见

时间:2019-05-29 21:28:06 网站:公文素材库

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征迁 城市房屋拆迁和城乡拆违工作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征迁城市房屋拆迁和城乡拆违工作实施意见

(马发[201*]7号)《201*年第5号》

发布日期:201*-04-14点击次数:2863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七届十二次全会和市人代会、政协会精神,抢抓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示范区建设的重大机遇,全方位拉开城市建设发展框架,着力构建“6653”现代产业体系和加快推进“1255”城市发展战略,实现全市经济社会更高更大更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马鞍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0号)和《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全市农村土地征迁、城市房屋拆迁和城乡拆违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认清推进征迁拆迁拆违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马鞍山市经过多年的建设发展,受城市规模和体量的限制,土地资源紧张而导致发展空间受限的矛盾日益突出。如何对现有土地资源进行科学整理、开发和利用,最大限度地实现发展空间的优质化,为城市的建设发展创造条件,是一项非常现实而又紧迫的任务。其中,农村土地征迁、城市房屋拆迁和城乡拆违工作,一直是困扰城市建设的最大难题,项目建设拆迁难、拆迁慢,已成为制约项目落地建设最突出的瓶颈因素。市委、市政府把征迁拆迁拆违作为贯彻落实市委七届十二次全会和今年市人代会、政协会精神的一项重要战略部署,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征迁拆迁拆违集中行动,这是在科学分析我市当前发展形势,充分借鉴外地成功经验基础上作出的战略性部署,完全是加快发展之策、缩小差距之需、顺应民心之举,在马鞍山发展史上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是实现“坚持科学发展、走在全省前列、努力把马鞍山建设成现代化大城市”宏伟目标的必然要求,是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的现实需要,是优化发展环境、加快推进项目建设的有效手段,是改善城市面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举措。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和全市广大干部群众要着眼全局,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切实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集全民之智、举全市之力,坚决打好农村土地征迁、城市房屋拆迁和城乡拆违这场硬仗。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面部署,广泛动员,整体联动,重点突破,有序推进,为加速构建“6653”现代产业体系,强力实施“1255”城市发展战略,推动全市经济社会更高质量、更大体量、更快速度发展,把马鞍山早日建设成为具有时代特色的现代化大城市打下坚实基础。工作原则:一是坚持统一领导、统一政策的原则。征迁拆迁拆违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征迁拆迁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有序推进;各级、各部门任务明确、责任清楚、密切配合、整体联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严格执行已出台的政策,做到“一个政策执行、一把尺子衡量”,保持其连续性。二是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在推进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做到手续齐备、操作规范、依法行政,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坚决纠正行政执法过程中失之于松、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对于违法者,一律依法严处,决不姑息迁就。三是坚持维护稳定和群众合法权益的原则。严格按照征迁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及时、足额补偿到位,关注特殊困难群众,及时做好救助;要加强配合,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各类突出矛盾,落实维稳责任制。四是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县(区)、慈湖开发区管委会作为本辖区内征迁拆迁拆违责任主体,负责整个工作的组织实施,有关单位和部门给予支持配合。五是坚持党员干部带头的原则。征迁拆迁拆违实施过程中,要求党员干部走在前、带好头、作表率。有超建违建现象的,要主动自纠自拆,以积极的姿态给群众树立好的榜样,任何人不得利用权力或关系干扰征迁拆迁拆违工作。六是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阳光操作”,把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过程、执法结果、举报电话等重点内容,告之于民、公之于众,杜绝违规操作、暗箱操作,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七是坚持“拆、建、管”并举的原则。做好城乡违法建设拆除后的绿化美化、土地整理复垦工作,建立农村宅基地和农民建房管理机制,强力推进安置房和廉租房建设,建立控违长效机制。

三、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总体目标:进一步巩固和扩大201*年城市综合整治活动成果,以查处城乡违法建设为重点,加大农村土地征迁、城市房屋拆迁力度,对现有的城乡违法建设,通过彻底调查清理,争取用1年左右的时间,分阶段、有步骤地依法推进,争取在年内达到在征农村土地征迁完毕、城市重点项目及时落地、城乡违法建设基本拆除的目标。同时,通过建章立制,建立拆违长效管理机制,规范城乡土地管理,为城市建设发展和改善提高居民生活居住条件提供用地保障。

主要任务:一是农村土地征迁严格执行《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43号),强化征地拆迁工作责任机制和协调联动机制,提高征地拆迁工作效率,使我市征地拆迁工作走上依法规范、有序的轨道,全面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年度项目征地拆迁任务。二是城市房屋拆迁严格执行《马鞍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0号),结合全市重点项目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安排,在统一拆迁政策标准的前提下,及时制定项目拆迁工作计划,确定拆迁完成时间;按时完成危旧房改造、城市拆迁安置房和城市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任务,确保实现“房等人”;加快建立规范有序的城市房屋拆迁服务市场,发展一批城市房屋拆迁服务机构,为加快推进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做好服务,实现“市场参与、规范高效、监管有力、依法拆迁、文明拆迁”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目标。三是全面完成城乡违法建设的拆除任务。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在征区域内的违法建设,确保按节点完成拆除任务;其它待征区域内包括农村的违法建设,争取在年内全部拆除。同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规划、建设、土地等管理制度,严格执法程序,坚决遏制城乡违法建设蔓延势头。四、运行机制及保障措施

(一)成立市征迁拆迁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全市征迁拆迁拆违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宣传发动、维稳救助、政策法规、监督检查、查处协调5个工作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征迁拆迁拆违工作实施方案及配套措施,以及统筹协调各项日常工作。

(二)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责任分工,主动作为、全程参与、及时跟进,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督促指导,积极协调配合,及时解决问题。县(区)和慈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区域内征迁拆迁拆违工作责任主体,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安排精干力量专门从事此项工作。

(三)全市各级城管执法、规划、国土、住建、公安、监察和司法机关要密切配合,加大对重大违法建设案件,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部门单位参与违法建设的案件的查处力度,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凡是不认真履行职责违规审批、违规发证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已违规审批、违规发证的,要坚决予以纠正。

(四)各级宣传部门统一负责征迁拆迁拆违的宣传工作,制定宣传方案,把握宣传导向、内容和节奏,利用多种形式,加大舆论监督,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形成强有力的舆论声势。

(五)在整个征迁拆迁拆违工作中,各级公安部门要积极参与配合强制执行行动,保障推进工作秩序。市政府法制、司法、信访机构负责做好指导监督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司法保障、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工作。市人社、民政、住建等部门负责做好特困群众的就业、生活、住房等保障工作。市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制定相关责任追究办法,加强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五、工作要求和工作纪律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农村土地征迁、城市房屋拆迁和城乡拆违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周密部署,妥善安排,精心操作,有序推进。同时,要做好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不因征迁拆迁拆违出现困难群众无房可住,不因征迁拆迁拆违导致群众生活困难无保障,不因各项工作不到位出现恶性事件。要完善征迁拆迁拆违工作基础资料,规范管理,建立长效机制。要形成统一领导、多方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级党委、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内征迁拆迁拆违工作负总责。

(二)各级各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对违法建设的界定和查处程序,要做到依法进行。司法机关在处理涉及违法建设案件时,在依法的前提下,要做到特事特办,快批、快审、快结。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干涉违法建设查处,凡是有为违建单位和个人说情、打招呼、写条子干扰查处工作的,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决不姑息迁就。

(三)严格责任考核,把农村土地征迁、城市房屋拆迁和城乡拆违工作的绩效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之一。今后,凡在本辖区、本部门责任范围内发生新的违法建设行为,不能及时依法处理的,要追究党政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所在单位和有关人员不得参加评优评先,实行一票否决,主要责任人两年内不予提拔。

(四)对因监管、巡查不到位造成新增违建出现的,追究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责任。其中:行政村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予以免职,依法启动村民委员会主任罢免程序;县(区)、开发区、乡镇(街道)党政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视情依法给予诫勉、调换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

(五)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干部职工凡参与、实施违法建设的,必须在限期内自行纠正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实施强拆,并追究相关责任。对不积极履行岗位职责,致使责任区内违法建设行为不能得到及时处理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于参与干扰或教唆他人阻碍征迁拆迁拆违的党员干部,一经发现,先停职,再处理;对于征迁拆迁拆违工作推进不力、进度缓慢、明显落后于时序进度要求的,领导小组作为重点督办项目,派人跟班督办。

县(区)和慈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结合实际,依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扩展阅读:和县征迁拆违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和县征迁拆违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试

行)

第一条根据市委、市政府“一江两岸、协调发展”部署,为加快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提升和城主城区和中心镇建设档次,维护城乡建设和管理的正常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确保全县农村土地征迁、城市房屋拆迁和城乡拆违工作(以下简称征迁拆违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和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各级党的组织及其党员和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村(社区)及其工作人员。

中央、省、市属驻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执行。第三条各级党的组织及其党员和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村(社区)及其工作人员在征迁拆违工作中要认真履行法定义务,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一)如实报告本地区、部门、单位及本户的违法建设、被征用土地和被拆迁建筑物等情况;

(二)主动拆除本地区、部门、单位及本户的违法建筑,积极做好涉及本地区、部门、单位及本户的征迁拆违配合工作;

(三)严格执行全县征迁拆违政策,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分工范围内的征迁拆违工作;(四)认真做好本部门、本单位职工和本人亲属的思想教育工作,积极支持征迁拆违工作。

第四条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相互支持,加强配合,形成运转顺畅、高速高效的协调机制。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要依法界定违法建设,认真履行查处职责。纪检监察、公安、司法、国土、住建(规划)和行政执法(市容管理)等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处理涉及违法建设案件时,要依法快查、快批、快审、快结。

第五条认真落实征迁拆违工作责任制,严肃征迁拆违工作责任追究。

(一)不正确或不严格执行政策、给征迁拆违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给被征迁、拆迁双方或一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给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预警、调离岗位或停职处分,给予分管负责人调离岗位或降职处分,给予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政策的,须报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擅自调整补偿标准等政策,对批准或决定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预警、调整工作岗位或停职等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谎报、瞒报和拒报违法建设情况的,对工作人员调离岗位;对领导干部一律先停职,再视情给予通报批评、预警、调离岗位、责令辞职或免职等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不积极履行职责,责任范围内征迁拆违工作明显滞后于序时进度,严重影响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的,对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第一次通报批评,第二次责令作出检查,第三次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或免职;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有拆违任务的单位,县征迁拆违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拆违催告书。在法定工作日内,仍未拆除的,对主体责任单位和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党政主要负责人预警,分管负责人两年内不予提拔等组织处理,当年全县党政机关目标管理考核“优秀”等次、单位评先评优实行“一票否决”。

(四)因监管、巡查不到位造成新增违法建设的,其中,县行政执法局辖区一年内新增违法建设达到500平方米的,村(社区)一年内新增违法建设达到1000平方米的,历阳镇、乌江镇一年内新增违法建设达到201*平方米的,其他镇一年内新增违法建设达到1500平方米的,对村(社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给予免职,对村委会主任、社区居委会主任依法罢免;对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按照超额的百分比分别给予预警、调整工作岗位(超50%)、责令辞职或免职(超100%)等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五)对不执行国家土地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在未受县政府委托的情况下,擅自或超过职能处置土地以及其他涉及征迁拆迁工作的,给予党政主要负责人预警、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或免职等组织处理。在处置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情节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征迁拆违工作重大问题和重大违法建设行为,严重不负责任,未及时妥善查处,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征迁拆违中造成大规模上访、越级上访,严重失职渎职,放任不管、制止不力或处置不当,酿成群体性事件或极端事件的,给予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责令辞职或免职等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严肃查处拆违工作中的违规违纪和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的,对工作人员调离岗位,对领导干部一律先停职,再视情给予通报批评、预警、调离岗位、责令辞职或免职等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项目建设或擅自改变已批准的建设和规划项目的;

(二)国土、住建、工商、税务、环保和消防等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建设项目,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失职渎职或违反规定,擅自予以行政审批(许可),办理和发放各种证照、证明,出具虚假报告或给予验收的;(三)供水、供电和供气等公用事业单位违反规定,向违法建设项目供水、供电和供气的;或拒不执行政府有关停止向违法建设项目供水、供电和供气指令的;

(四)对违法建设查禁不力,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其他工程设施和施工设备依法应当作出而未作出拆除及没收、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违反土地法规,擅自出租土地用于违法建设的;或对上述行为制止、查禁不力的;

(六)与违法建设的业主互相勾结,共同骗取拆迁补偿款的;或直接从事、参与违法建设,骗取拆迁补偿款的;

(七)与从事违法建设非法经营活动的“黑包工头”内外勾结,共同骗取拆迁补偿款的;为“黑包工头”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的;在查处“黑包工头”非法经营活动中,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查禁不力或徇私舞弊的。

第七条严肃查处征迁拆违工作中滥用职权的违规违纪和违法行为。

(一)对不认真执行有关征迁拆违工作中维护群众合法利益的规定和措施,侵犯群众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单位通报批评,给予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预警、调离岗位、停职或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给予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二)对纵容、庇护、放任单位或个人进行违法建设,对党员干部从事违法建设导致依法强拆的,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不到现场助拆的,给予通报批评;为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说情、打招呼、写条子干扰查处工作的,给予工作人员调离岗位,给予领导干部通报批评、预警、调离岗位、停职、责令辞职或免职等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对组织或参加聚众滋事,干扰和阻碍征迁拆违工作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一律先停职,再视情给予责令辞职、免职或降职等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由中共和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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