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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实训

时间:2019-05-29 22:51:42 网站:公文素材库

模拟法庭实训

模拟法庭

完善和改进法学教育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础。法学教育的根本任务是培养适合社会需要的各级、各类法律人才。在中国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下,我们的法律人才应当是德、智、体全面发展,知识、素质和能力三者结合的人才。即我们的法律人才不仅要拥有法学知识,理解法学理论,而且应当具备运用法学知识、法学理论服务于社会,解决实践中出现的各种法律问题、疑难的能力。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从上海大学的基本定位出发,即上海大学是一所培养应用研究型复合人才的综合性大学,结合本学院的专业特色,将模拟法庭教学方法运用于法学本科教育,在注重传授法学知识和进行理论熏陶的同时,化大气力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提高学生运用专业知识解决社会实践中出现的具体法律问题的能力,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模拟法庭简介

“模拟法庭”是我院法学专业本科学生的教学演示和教学实践基地。法学是一门应用性的社会科学,课堂教学的内容需要与社会实际紧密联系,并接受司法实践的检验,因此“案例教学”历来是法学专业教学的重要方法,而“模拟法庭”作为“案例教学”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教学效果尤为明显。学生通过参与模拟法庭活动,不仅能较好的做到理论与实际有机结合,而且同时也提高了学生的积极性,锻炼了社会工作能力。

在仿真的状态下,通过对所选择案件的重演或者预演,使学生熟悉司法审判的实际过程,熟悉与案件相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通过“亲身,亲历”,参与模拟法庭活动,培养和锻炼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语言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检验学生学习效果,检验教师教学效果,三年中我院组织进行了大约20余次模拟法庭活动,涉及民事、刑事、专利、商标、网络侵权等各个方面,受到学生广泛欢迎,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模拟法庭不仅面向上海大学法律专业学生,他们还“走出去、请进来”,与华东师范大学法政学院、复旦大学法律系、华东政法学院、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律系取得了联系,五校的法律专业学生建立起了交流平台,形成了良好的资源共享、互动竞争的氛围,很好地促进了各高校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整合资源,取长补短。

现在的新校区D楼123教室是一个投资50万元以模拟法庭为主的多功能综合教学场所,其主要功能有三个方面,即:模拟法庭、多媒体教室和案例资料阅览室。

模拟法庭的宗旨

培养优秀务实的法律专业人才,提升我校全体大学生的法律素质,使之成为适应法治社会要求的具有法学思维的复合型人才。

模拟法庭的目标

活跃法学教学内容,丰富教学实践环节,提高大学生专业自学及实践能力。模拟法庭的使用方式是定期开放,可以周为单位进行观摩、实习,以月为单位教学演示、实践。

模拟法庭的功能是

(1)教学演示用于案例教学课程的课堂;(2)教学实践用于本科专业课程的实践;(3)学生实习用于学生自拟案例的实习;(4)观摩学习用于全校学生的法律学习。

模拟法庭教学方法

模拟法庭亦称模拟审判。我院把它作为一种特殊教学方法运用于法学教学实践。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学教学方法,模拟法庭的目的在于:在仿真的状态下,通过对所选择案件的重演或者预演,使学生熟悉司法审判的实际过程,熟悉与案件相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通过“亲身、亲历”参与模拟法庭活动,培养和锻炼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语言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检验学生专业知识学习成果、法学理论掌握程度,检验学生反应能力、思辩能力。同时也是对教师教学情况的检验。

一个完整的模拟法庭活动一般分为三个阶段。(1)前期准备阶段

前期准备阶段主要做三件事:①选择典型案件。所选案件是否适当是模拟法庭活动能否取得良好结果的关键。太简单的案件难以引起学生兴趣,太复杂的案件往往使学生如堕云雾,不知所以。因此,我们注意选择那些有一定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有一定理论深度或争议的案件,特别是近年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型案件。模拟法庭案件有三大类,即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模拟法庭活动中采用多种案件,有利于学生对所学习的各专业知识进行检查和复习。②有序组织学生参与模拟法庭活动。模拟法庭作为教学方法之一应当吸引尽可能多的学生参与,但是在模拟法庭活动初期却出现只有部分学生参与的情况。那些平时学习好、表达能力强、组织协调能力强的学生往往是积极参与模拟法庭活动的学生,而学生中学习成绩一般或较差的同学、表达能力较弱的同学往往身于模拟法庭活动之外,或者在活动中只充当观众。为改变这种状况,我们一方面规定学生必须轮流充当模拟法庭活动中的角色,如当模拟原告、被告、法官或原告代理人、被代理人等,并且指定学生应当完成其中一定任务,如收集证据、撰写代理词、辩护词、判决书等,以此来推动学生参与模拟法庭活动。另一方面,将学生参加模拟法庭活动并取得相应学分纳入夏季小学期综合实习的教学计划以此保证每个学生都能参与和投入模拟法庭活动。③配备富有经验的教师指导学生进行模拟法庭的各项准备工作。模拟法庭活动质量高低、能否成功,取决于学生事先的准备工作。为使模拟法庭活动不至流于形式,我院安排了“双师”型教师(既是导师又是律师)指导学生进行模拟法庭的准备工作,即进行模拟法庭的模拟训练,包括接待当事人训练、调查证据训练、协商、谈判、调解训练、法庭辩论训练、各种法律文书写作训练等等。模拟训练将学生于一个特定的虚拟情景之中,让学生去面对层出不穷的问题、困难和矛盾,培养学生独自处理各种困难问题、应对困难局面的能力,增加学生实战的感觉和经验,实践证明这是正确的方法。

(2)模拟庭审阶段

模拟庭审力求真实。为保证模拟庭审与现实的司法实践相一致,我们组织学生观摩、旁听法院公开庭审活动,近距离学习、观摩现实的司法实践活动。在模拟庭审前我们还邀请富有实践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使学生理解自己所担任的“角色”。同时,在硬件方面,我们按照法院审判庭的标准仿制了法院的审判席、原告席、被告席、国徽等,并借来法官袍、律师袍,力求学生在模拟审判中“真刀真枪”地进行审判。

(3)后期总结

针对模拟法庭审判活动情况,由教师和邀请参加模拟庭审活动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对模拟庭审活动和模拟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表现进行评议,讲解模拟庭审中争论的焦点问题和各种技巧。此外,还组织学生对案件进行深入分析,针对案件中的法律问题、疑难问题,结合有关法律条文进行讲解;通过结合实例解释有关法律条文的基本含义,说明其立法目的,以及介绍学者对有关争议问题的最新研究成果,使学生梳理、重温、巩固所学法学知识和理论,增强学生运用各学科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

模拟法庭教学的主要特点和作用

(1)模拟法庭教学是案例教学的具体方法之一,是法学教育多元化模式中的一环。案例教学方法是钱伟长校长坚持倡导的一种教学方法。采用案例教学可以让学生从分析真实个案入手,从中发掘和了解法律的基本理念,巩固学生所学得的法学知识和理论,启发学生将所学的法学理论知识运用于司法实践,扩大学生的知识面,做到法学理论同司法实践的有机紧密结合。

在当今世界上,就法律制度和法学教学而言,具有重大影响的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是成文法。在法学教学上,大陆法系以注释主义教学为主要特色,强调法学教学的理论性、体系性。英美法系是判例法。在法学教学上强调对实际具体问题的解决。中国由于历史原因,深受大陆法系法学教学方法的影响,重理论轻实践。近年来这种教学方法的弊端日渐被人们认识而受到质疑和批评。模拟法庭教学因其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而有助于克服我们传统的法学教学方法的弊端。

(2)模拟法庭教学注重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即教学目标具有综合性。学生的综合能力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①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②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③团队活动的组织协调能力,④应对突发事件和剖析解决疑难复杂问题能力,⑤理论结合实践的知识运用能力,⑥自学能力,⑦自我管理和约束能力,⑧创新能力。模拟法庭教学注重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并将这种综合能力的培养贯穿于模拟法庭活动的整个过程,从而真正做到了变应试教育为素质教育,将学生培养成为应用研究型的复合人才。

(3)模拟法庭教学过程以学生为中心,以逼迫的方式增强学生的自学能力。与传统的课堂教学方法不同,在模拟法庭活动实践过程中,要求学生全方位的参与,强调学生的自学,以学生为中心进行教学。模拟法庭活动的展开要求学生能够运用多门法学知识,能够运用实体法和程序法,甚至要求学生能够运用课堂教学尚未涉及的领域的知识和各种课外知识。对于这些知识教师将给以指导和讲解,但主要依靠学生自学。学生以小组或个人为单位,对所要完成的任务和从事的活动收集资料,进行研究、讨论、分析。教师用启发式的方式进行指导和帮助,即对于学生所提各种问题,教师并不急于给出现成答案,而是不断提出启发性的问题,迫使学生开动脑筋,运用自己的才智,从多种角度进行思考,从而改变了传统教学模式中教师唱独角戏,学生被动听课的局面。通过这些方法激发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帮助学生形成自学习惯,提高学生自学能力,并通过自学拓展学生视野,促进学生思维,形成积极向上的良好学习氛围。

综上所述,模拟法庭教学对于丰富和完善法学教学方法和手段、克服传统法学教学方法的弊端,对于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和自学能力的提高具有积极的作用和意义。但是它毕竟是模拟的。因此,还存在以下不足:(1)由于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制,学生难以做到对案件进行全面的注意及观察,这不利于学生能力的全面提高。(2)由于模拟审判的事实如证据只能在一定的限制范围内确定,不象真实案件中会遇到许多想象不到的情况,模拟审判中的当事人也不象真实案件中的当事人具有切身的利害关系,因而学生在模拟法庭活动中的训练是有益的,但远非充分的。(3)由于硬件上的不足和临时设模拟法庭的困难,尚难做到充分调动学生积极性以参与模拟法庭活动。这些问题我们将在今后模拟法庭活动中逐步加以改进。我们相信随着学校模拟法庭硬件建设资金的到位,我院的常设模拟法庭将迅速建成。我们将进一步改进模拟法庭教学方法,吸引更多的学生参加模拟法庭活动,提升模拟法庭活动的水平,提高我院法学教学质量,为学校“评优创新”作出贡献。

扩展阅读:模拟法庭实习感想

重点: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P35-诉讼模式);第八章,辩护与代理(辩护);第十二章,强制措施;第十八章,起诉(第四节-不起诉);

次重点: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第四章,诉讼参与人;第六章,管辖;第二十二章,审判监督程序

案例:第十九章,第一审程序;第二十章,第二审程序

模拟法庭实习感想

为期三周的模拟法庭举行完毕了,期间我们在李老师和罗老师的带领和指导下,对刑事和民事案件分别进行了一次模拟法庭实践,我们分组具体的制定了法庭实施计划,做好了庭审前的准备工作,进行了细致的人员分工和会场的布置,同学们的表现跟平时比都积极很多。

我认为,从个人来说,我们增强了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思想上提高了创新意识。从整体来说,模拟法庭的程序合法、执法严谨,是一次成功的法律实践活动。

在这次实践活动中我担当了民事案件的原告和刑事案件的证人,虽然角色受到一定限制,但是整个案件演练过程我都全程参与,熟知了法庭的程序,辩论的技巧,案件的分析思维等等,同时也捕捉到一些身为法律人应该具备的稳重的心理以及语言上的气势,所以对案件的整体还是有一定把握的。下面,我将就在案件过程中的心得和体会做一一陈述。

首先,对案件的陈述和争议焦点的总结。

在民事案件中的案例是真实发生在我校诉万隆方正置业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是真实发生在自己身边的,所以实践起来有一种责任感,对于每一段程序都认真的揣摩演练。这个案件的主要内容是原告中原工学院委托被告河南万隆置业有限公司为其建造一批商品房,在建房的过程中,原告方中原工学院与被告方河南万隆置业有限公司就建房的开工日期等一系列的问题发生了争执,进而最终到法院进行诉讼,解决纠纷。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合同。二、谁先构成违约。三、双方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四、被告的开工通知单是否送达。我们主要围绕这几个争议焦点展开了对案情的理解和拓展。我总结本案的的重点在于区分是买卖合同是承揽合同,因为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不一样的,我感觉,如果法院支持对方的请求承认合同是承揽合同的话,对方享有留置权,那么对方的售楼行为就是合法有效的了。最后,担任法官的同学判处被告方河南万隆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双倍返还定金。

刑事案件是关于故意伤害的案件,主要内容是被告人郑某因不满被害人李某多次对其进行敲诈,于是伙同被告人王某对李某进行殴打,在李某口吐鲜血,双小腿粉碎性骨折的情况下将李某送往医院,在医院抢救的过程中死亡,第二天即被火化。刑事案件的争议焦点则是,法医学文证审查报告能否作为诉讼证据,公安局出示的法医学文证审查报告的主要内容是李某的双小腿粉碎性骨折,但是不排除李某因为其他原因死亡。也就是说,法医学文证审查报告是否能够作为证据,直接影响着案件的定性。由此,看以看出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性,我也因此更加深刻的理解到老师以往告诉我们的那句话,打官司首先打的就是证据。最后判处判处被告人郑某和王某故意伤害罪名成立,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两年,王某有期徒刑一年。

其次,对案件背后问题的思考。

在这两个案件的过程中,我一直在思考一些表面看来和案件无关,但是在我看来却代表了所有案件内涵的问题。

一、诉讼的起因。

诉讼源于纷争。那么,纷争又源于什么呢?我认为,源于两点:一是过分要求,一是无知。

1、过分要求。

何所谓过分要求呢?因为一方想着欺诈或者欺负另外一方,于是抓住了一些看上去好象冠冕堂皇的而其实是不能成立的理由,向对方要求本来不应该是自己的东西。这是极不诚信的行为。比如,在这次民事模拟法庭中的被告河南万隆方正置业有限公司。总有那么一些人这样子想:反正纠纷已经形成,这可不是天天都有的。我有的是精力,水混了还不乘机摸上几尾鱼,机不可失,时不再来也!难得的机会,不用白不用,用了白用也就白用。反正败诉的成本不高,抓紧机会告上一状,胜诉了就是发横财,败诉了就当是逛了一回街,区别不过是这个商场或店铺是法庭罢了。

与此相对应的是那些死皮赖脸不肯承认错误的人,在产生纠纷的时候,明明知道自己存在过错,就是不肯低下自己高贵的头。他们应该是这样子想的:反正你又不能把我怎么样,你要是敢动我一根毫毛我就首先去法庭告你一状。你要是没有本事使用暴力,不敢动我的毫毛,我就赖着不承认,看你能把我怎么样。

当然了,这样子的人,在确定的法律事实面前,在公正的法律制度之下,除了灰溜溜地低下自己高贵的头之外,是没有其他任何事情可以做的。生动的奴性主义的阐述。

另外,很多人感叹社会多纷争。在感叹之余,我们是否想过至少在自己一方,很多纷争都是可以避免的。只要我们坦然点,只要我们阔达点,不该是自己的东西坚决不要;是自己的东西,但是不涉及原则性根本性的,并且可以让以的东西,我们适当让与。这样,至少在我们自己的生活中减去了因为过分要求而带来的纷争。

生活需要智慧。把人家的东西争抢过来只能满足自己的小心眼,懂得放弃往往是更大的智慧。话说到这一点子上,我倒觉得生活得智慧点也很容易。想着欺诈或者欺负别人时勇于放弃就可以了。更何况,放弃的又不是自己的东西。这个借花献佛貌似也是很高的智慧。

2、无知。

那什么又是无知呢?因为当事人没有基本的法律知识,当其遇上了一些看似不平的事情,就想当然的以为应该怎么样,于是蠢蠢欲动的、或者是贸贸然的糊里糊涂的就进行诉讼了。而令人啼笑皆非的是,当当事人认识到了相关的法律问题之后,就不会坚持自己的立场,以至于悻悻然地放弃自己的诉讼请求了。

还是伟大领袖毛泽东说得好,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也就是说,没有相应的认识就不应该作相关的发言。因为无知而导致纷争。所以应该多学习,认识多了,愚昧和无知就少了,相应的纷争就消除了。再者,当我们忙于学习与进步,还有空去纷争吗?

二、诉讼的解决。解决纠纷为何非得到法庭不可?同样的事理,为什么原告和被告之间说不清楚,非得要到法庭去不可?去到了法庭,跟在自己的家里,有什么区别呢?多了一个国徽,多了几个法官。仅此而已!我们不得不拜倒于国徽的威严!可是话又说回来,多了几个法官,至少我们的诉讼费用增加不少。原告和被告双方,在出现纠纷的时候,在自己家里协商为什么就不能像在法庭上辩论一样呢?既然在法庭上可以克制自己的情绪,心平气和的摆事实讲道理,那么为什么当事人之间私下就不能这样呢?如果在自己家里协商就像在法庭上辩论一样,我们将会省却多少的心力,多少的时间,多少的金钱。人性的弱点,为什么就不能为着共同的利益而至少暂时克服呢!?呵呵,人就是这样,在是是非非面前往往不明智,甚至是愚蠢。

但是话也还是得说回来,面对纠纷,与其争吵得面红耳赤还是久拖不决,还不如狠心一点追加一时的成本,上法庭去。威严的国徽之下,严格的法律面前,把问题解决了,还乐得心安理得、高枕无忧。

神圣的诉讼,原来还是效率与公正的妥协的结果。

三、诉讼的主持者。

首先,说到法官,法官的职责就是公正审判:“不告不理”是我国法院受理民事纠纷的一个基本原则,也就是说民事纠纷需要当事人告上了法庭,法庭才会受理,也即是告了才理,当事人告什么法院就受理什么,当事人不告的部分或者全部法庭万不能自作主张。真可谓兵来将挡,水来土掩。然后法院根据审出来的事实依法判决。

既然法官正确的认定事实,并且依法判决,那么同样的法律事实又为什么还会有不同的判决呢?因为不同的律师或者不同的当事人会有不同的诉讼请求。法官是根据认定的法律事实,依照法律条文,结合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来判决的。法律条文,法律事实与诉讼请求,三者任何一个有所不同,都将可能导致最后判决的不同。

其实法官也不是想像中那么难当。为什么?因为,法官并不必要让每一个判决都是绝对公平的。

法官判决还不必要公平?对!公正就行。正如上文所述,抛开人为的因素,一个判决是由法律条文、法律事实与诉讼请求决定的。法官只需要公正审理、公正判决就可以了。只要做到了这一点,判决不是应该有的公平,也是合法合理的。也就是说,法官往往也不需要刻意还原每一个审判最应该有的判决。法官只要让判决符合法律事实,符合法律条文,并且与诉讼请求相对应就可以了。至于判决是否符合事实上的公平,法官往往也是身不由己。

由于从小受从事法律工作的父亲的影响,我对于法官有一种特别的感情,对于法官的认识,我用一句话表达:一个正直之人,不仅是谨守法律之人,也不仅仅是忠实法律之人,我们不常说所谓"谨守法律的"法官,而只是谈"正直的法官";因为,一位谨守法律的法官本应如此而且只有如此,也本是一位正直的法官。只有本应该去从事法官职业的人,自己才苛刻地意识到:法官不是正义的奴仆,而仅仅是法的安定性的侍者。

四、诉讼的关键者。

诉讼的关键在于律师,律师的关键在于斗法也斗谋。

律师不但应该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还应该具备出色的谋略。怎么说呢?业务素质不好的律师非常容易糊里糊涂的就输掉了官司,所以也就不必多说这一点了。

具备了好的业务素质,为什么还必须具备出色的谋略呢?在此我们先抛弃人的因素,一个判决是由法律条文,法律事实与诉讼请求决定的。三者任何一个变化,都将可能导致最后判决的变化。那么,如何把握好三者的关系,从而让最后的判决朝着我们设计的方向迈进呢?这就是需要谋略来解决的问题了。同样的法律事实,着眼于不同的角度,就可以适用不同的法律条文;同样,不同的诉讼请求,也会引导法官适用不同的法律条文,从而影响着判决的走向。所以说,为了赢得诉讼,一个好的律师对于当事人来说,真可谓非常重要。

面对纠纷的时候,我们应该问问自己我们理想的判决是怎么样的。为了取得我们理想的判决,面对这一系列的法律事实,我们应该把握好诉讼请求的切入点,以便适用有利于我们的法律条文,从而达到取得我们理想的判决的目标。

律师,学好法律,也应该学好谋略。

最好是用谋略来做我们的事业!

五、幽默的法庭审判。

法庭审判,在庄严的国徽之下,在严明的法律面前,通常都是严肃的。君不见,各个大法官一上法庭来就都是板着脸的。严肃成了法庭审判留给人们最鲜明最深刻的印象之一。也正因为这样,才恰恰表现了法庭的幽默。试试想象一下,一个幽默的法官,又或者一个幽默的陪审员,上到法庭来,却不能笑,并且还不能逗其他任何人笑,甚至连律师和其他当事人也不能应用幽默的语言。在一个缺失幽默的地方,着本身也是一个非常大的幽默。

法庭的幽默还表现在整个审判过程中。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你说是法官起主导作用,整个法庭审判就按照法官的意图来进行;还是律师和当事人起主导作用,整个法庭审判他们的意图来进行呢?

答案非常幽默,整个法庭审判并不是按照某一方的意图来进行的,而是在他们相互拉扯的同时而进行的。威严的法官与犀利的律师相互拉扯着进行法着庄严的法庭审判。

因为我们国家的民事审判制度之一是“不告不理”,也就是说民事纠纷需要当事人告上了法庭,法庭才会受理,也即是告了才理,告什么就受理什么。也就是说法庭审判一开始,法官对案件的审理就受到了当事人和律师的制约,法官审理什么得由律师和当事人说了算。从而也可以这么说:法官是被律师和当事人拉扯进该案件来的。

但是,在整个审判过程当中,律师和当事人什么时候该说话什么时候该闭嘴,什么时候该说什么样的话,有什么样的话不能说,得完全由法官说了算。

所以说,这个过程是不是他们相互之间“拉扯”之下进行的。

再次,感受的浓缩总结。

这次模拟法庭教给了我太多平时课堂上学不到的东西,特别是是从宏观整体上对法律和法学有了更深层次的思考。我总结了一些短小的却能表达很多意思的类似法谚的东西老表达。一、在对待法律的时候,不能什么都想当然。

二、与别的学科相比较相比,法学更训练人的逻辑思维。

三、一叶障目,只见树木不见森林,这属于法学的不可抛弃的本性。四、一种纯粹似是而非的知识无论在哪个地方都不会比在法学上更可怕。

五、法律思维要求人们既着眼于具体的生活又反过来注意生活的抽象轮廓。

六、从事法律是一种理智的工作,是通过概念的条分缕析来调控混乱模糊的人际关系。

七、对我们习法者而言,最难做到的事情是:既要对我们的赖以生存的职业有所信仰,而同时又在我们的深层本质中一再地对此加以审问。

最后,模拟法庭的意义。

我认为,法学教育不仅是单纯的知识传授和学术培养,而且是一种职业训练。通过这次模拟法庭的实践活动,我总结了以下几条特点和意义:

一、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体。在模拟法庭的训练过程中,学生必须像律师那样接手模拟案件。他们作为当事人的律师,检察官或法官,成为案件的当事人或参与人,因而必须考虑所处的角色的利益,设身处地地分析案件,全力以赴地争取最佳结果。他们的角色已经不是学生,而是律师或其他法律工作者,因此也就必须像律师那样工作。这不仅仅是一个角色的转换问题,而且是学生的地位和视角的转换。它对学生产生的潜在而深远的影响远远超出传统经院式法学教育模式的作用。

二、学生不仅要处理法律问题,而且必须处理事实问题。这正是任何一个实际案件都遇到的情况,但是,我们传统的满堂灌式的教学法恰恰忽视了这方面的训练。事实材料应当以当事人为律师提供的素材和诉讼请求为主要形式。当学生接触案件时,他们需要首先像律师那样对这些事实材料进行分析,归纳,筛选和建构,从而形成要向法庭陈述的事实,并在这一事实的基础上形成己方的法律意见。三、学生要学会如何在庭前形成法律意见和开庭时进行法庭陈述和辩论。这种能力不仅依赖于对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而且依赖于对于各种相关学科和知识的了解和应用,比如对于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以及法官的心理分析,法庭陈述和辩论的技巧,对于逻辑学熟练运用,对于与案件相关的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的了解,等等。因此,模拟法庭的训练能够为参与者提供一种综合的素质训练。其作用远非其他传统的课程所能达到。

四、模拟法庭的训练不仅仅局限在法庭上的辩论,而是一种系统的,全过程的训练。如果运用一个案例来说明一个法律规范的运用,学生学到的只是有关诉讼中一个环节甚至是一个点上的知识和分析能力。而模拟法庭训练一般持续一段时间,学生必须从提供的零散案件材料入手,经历分析实事情况,找出有关的法律要点,寻找适用的法律规范,形成自己的辩护或代理意见,书写有关的法律文书,出庭辩护等全部环节。因此学生能够了解案件进展的全过程,并通过亲身参与,在一定程度上把握案件的进程和结局。它打破了传统法学课程设置按部门法为标准所划分的人为藩篱,要求学生同时对实体法和程序法进行综合的考虑。

最后综述。

通过这次模拟法庭的实践活动,我不仅将课本上所学的知识运用到庭审中,还进一步加深对课本上的知识理解,锻炼了语言运用能力、表达能力,使原本枯燥无味的课本内容变得生动有趣,让学员们易于接受、领会、理解、消化。同时,熟悉庭审的程序,掌握举证、质证、辩论的技巧,实践能力得到很大的提高。

同时,我对于法律的整体认知有了长足的进步,我懂得了:法不仅是生活之需,而且也是一种精神;法律学术,不仅是一门手艺,而且也是一种陶冶价值;不能说这是对立的:严肃者,法术,轻快者,艺术;也有些法律学术,它们本身也是轻快的艺术,是法学经典作家的法律节日之书,人们学习这些书不是为了工作,而是为了陶冶身心和寻得乐趣。

一千个观众就会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不同的人当然也会用不同的眼光来审视法庭审判。生活在永远的进行,而笔却总应该停下来了,言有尽而意无穷。关于模拟法庭的感想,言尽于此。最后,感谢学校安排的这次模拟法庭,以及李老师和罗老师的指导,让我有了这一次丰富的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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