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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车购税补助管理办法

时间:2019-05-29 22:54:18 网站:公文素材库

中央车购税补助管理办法

中央车购税投资补助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车购税投资补助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管理,确保国家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依据国家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要贯彻“以地方政府为主,中央扶持,社会各方参与”的方针,按照“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村民自愿,民主决策;建养并重、协调发展”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用中央车购税投资补助安排的通达工程、乡镇客运站、渡口改造等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计划管理。关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招投标、竣工管理等内容,按照部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通达工程原则上只安排通乡(镇)公路和通建制村公路建设。通乡(镇)公路包括县城(或国省干线)通达乡(镇)或连接乡(镇)与乡(镇)之间的公路,通建制村公路包括由乡镇(或国省干线)通达建制村或连接建制村之间的公路。乡镇客运站原则上只安排乡镇等级站建设。中央车购税投资补助资金不能用于乡镇简易站、招呼站建设。

渡口改造原则上只安排县道、乡道或村道上的渡口改造建设。包括渡口码头改造、渡改桥永久性桥梁改造、人行桥改造等。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四条交通部负责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村公路建设中央车购税投资补助规模,并会同有关部门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上报的中央车购税投资补助农村公路建议计划;下达中央车购税投资补助的年度计划;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组织经验交流,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

第五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各地(市)、县农村公路建设中央车购税投资补助规模;审核、确定、并会同有关部门上报本省区中央车购税投资补助农村公路建议计划;转发中央车购税投资补助计划;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上报建设信息。

第六条地(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在已确定的本地区中央车购税投资补助规模内遴选、编制并上报本级农村公路建议计划;开展前期工作;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落实建设单位。

第七条建设单位负责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的具体执行。

第三章前期工作和计划管理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管理基础工作,指导并协助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和完善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确定分阶段建设目标和实施重点。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要以普查或专项调查为基础,制定具体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规划,并根据情况实施动态管理。

第九条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制订项目纳入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含陆岛交通建设规划)的条件和程序,原则上已列入农村建设规划(含陆岛交通建设规划)的项目应认真做好前期工作,二级以上公路、大中型以上桥梁和隧道工程应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直接开展设计工作,具体审批办法按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各地区要遵循“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确定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技术标准。原则上通乡(镇)公路要采用等级公路标准,通建制村公路有条件的可采用等级公路标准。

第十一条中央车购税投资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农村公路工程直接费用,不得用于项目咨询、审查、管理、监督等方面支出。

第十二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审核,严禁多渠道、重复申报中央车购税投资补助计划。凡申请纳入年度中央车购税投资补助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同时具体下列三个条件:

项目已纳入农村公路建设规划或符合中央车购税投资补助适用范围;施工图设计或简易设计已经批准;建设单位和资金构成方案明确;不同时具体上述三个条件的项目不得申列入年度计划。通达工程项目还必须通过“一事一议”,并解决征地、拆迁等问题。

实行“以奖代补”政策的地区,其上一年度完工的未安排过车购税补助资金的项目经交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也可申请纳入年度中央车购税投资补助计划。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变更投资、减少建设规模、降低技术标准,确需调整变更的,需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于8月底前报交通部备案。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实行月报制度。各地应在每月初前将截止上月底的工程建设进度、资金到位报表以及其他有关情况报交通部。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除中央车购税资补助外,地方应安排必要的资金,并保证按时、足额到位。

第四章项目监督检查和有关责任

第十六条列入中央车购税投资补助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各地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七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中央车购税投资补助农村公路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接受单位或个人对农村公路建设在项目审批、资金使用和建设管理等方面违规、违纪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举报和查处情况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每年9月底前报告交通部。第十八条有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部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商财政部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中央车购税投资补助: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车购税投资补助的;(二)同一项目多渠道、重复申报中央车购税投资补助的;(三)擅自更改项目、变更投资、减少建设规模、降低技术标准的;(四)挪用中央车购税投资补助用于工程直接费用以外的;(五)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建设实施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凡出现第十八条前三种情况的,一经查实,除通报批准外,五年之内不再安排所在乡镇农村公路建设中央车购税投资补助,三年之内不再安排该县农村公路建设中央车购税投资补助。凡出现第十八条后三种情况的,部将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用中央车购税和国债资金联合安排的201*年201*年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交通部联合印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扩展阅读:中央车购税投资补助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车购税投资补助农村公路建设

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车购税投资补助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管理,确保国家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依据国家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要贯彻“以地方政府为主,中央扶持,社会各方参与”的方针,按照“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村民自愿,民主决策;建养并重、协调发展”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用中央车购税投资补助安排的通达工程、乡镇客运站、渡口改造等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计划管理。关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招投标、竣工管理等内容,按照部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通达工程原则上只安排通乡(镇)公路和通建制村公路建设。通乡(镇)公路包括县城(或国省干线)通达乡(镇)或连接乡(镇)与乡(镇)之间的公路,通建制村公路包括由乡镇(或国省干线)通达建制村或连接建制村之间的公路。

乡镇客运站原则上只安排乡镇等级站建设。中央车购税投资补助资金不能用于乡镇简易站、招呼站建设。渡口改造原则上只安排县道、乡道或村道上的渡口改造建设。包括渡口码头改造、渡改桥永久性桥梁改造、人行桥改造等。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四条交通部负责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村公路建设中央车购税投资补助规模,并会同有关部门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上报的中央车购税投资补助农村公路建议计划;下达中央车购税投资补助的年度计划;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组织经验交流,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

第五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各地(市)、县农村公路建设中央车购税投资补助规模;审核、确定、并会同有关部门上报本省区中央车购税投资补助农村公路建议计划;转发中央车购税投资补助计划;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上报建设信息。第六条地(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在已确定的本地区中央车购税投资补助规模内遴选、编制并上报本级农村公路建议计划;开展前期工作;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落实建设单位。

第七条建设单位负责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的具体执行。

第三章前期工作和计划管理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管理基础工作,指导并协助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和完善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确定分阶段建设目标和实施重点。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要以普查或专项调查为基础,制定具体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规划,并根据情况实施动态管理。第九条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制订项目纳入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含陆岛交通建设规划)的条件和程序,原则上已列入农村建设规划(含陆岛交通建设规划)的项目应认真做好前期工作,二级以上公路、大中型以上桥梁和隧道工程应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直接开展设计工作,具体审批办法按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各地区要遵循“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确定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技术标准。原则上通乡(镇)公路要采用等级公路标准,通建制村公路有条件的可采用等级公路标准。

第十一条中央车购税投资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农村公路工程直接费用,不得用于项目咨询、审查、管理、监督等方面支出。

第十二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审核,严禁多渠道、重复申报中央车购税投资补助计划。凡申请纳入年度中央车购税投资补助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同时具体下列三个条件:

项目已纳入农村公路建设规划或符合中央车购税投资补助适用范围;

施工图设计或简易设计已经批准;建设单位和资金构成方案明确;

不同时具体上述三个条件的项目不得申列入年度计划。通达工程项目还必须通过“一事一议”,并解决征地、拆迁等问题。

实行“以奖代补”政策的地区,其上一年度完工的未安排过车购税补助资金的项目经交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也可申请纳入年度中央车购税投资补助计划。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变更投资、减少建设规模、降低技术标准,确需调整变更的,需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于8月底前报交通部备案。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实行月报制度。各地应在每月初前将截止上月底的工程建设进度、资金到位报表以及其他有关情况报交通部。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除中央车购税资补助外,地方应安排必要的资金,并保证按时、足额到位。

第四章项目监督检查和有关责任

第十六条列入中央车购税投资补助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各地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七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中央车购税投资补助农村公路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接受单位或个人对农村公路建设在项目审批、资金使用和建设管理等方面违规、违纪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举报和查处情况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每年9月底前报告交通部。

第十八条有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部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商财政部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中央车购税投资补助: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车购税投资补助的;(二)同一项目多渠道、重复申报中央车购税投资补助的;

(三)擅自更改项目、变更投资、减少建设规模、降低技术标准的;(四)挪用中央车购税投资补助用于工程直接费用以外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建设实施的;(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十九条凡出现第十八条前三种情况的,一经查实,除通报批准外,五年之内不再安排所在乡镇农村公路建设中央车购税投资补助,三年之内不再安排该县农村公路建设中央车购税投资补助。凡出现第十八条后三种情况的,部将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用中央车购税和国债资金联合安排的201*年201*年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交通部联合印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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