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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内设处室

时间:2019-05-29 23:55:36 网站:公文素材库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内设处室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内设处室

省政府办公厅设14个内设机构和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工作处;省政府研究室下设3个处;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下设3个处。

(一)秘书一处。

办理经济和社会发展及监察、审计等方面的文、电、函、请示(报告)、会务、政务活动、督查和文稿起草等工作;及时答复或转办省长信箱的有关函件;及时提供宜公开的政务信息。承办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秘书二处。

办理人民武装、信访、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国土资源、税务、法制、残联、测绘、政府采购、金融、保险、信托、石油等部门的文、电、函、请示(报告)、会务、政务活动、督查和文稿起草等工作;及时答复或转办省长信箱的有关函件;及时提供宜公开的政务信息。承办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秘书三处。

办理公安、国家安全、司法(含监狱)、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卫生(含食品药品监督)、人口计生、外事侨务、港澳台事务、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旅游、人防、检验检疫、民用航空、重点工程、开发区、贸易促进、地震、海关、红十字会以及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的文、电、函、请示(报告)、会务、政务活动、督查和文稿起草等工作;及时答复或转办省长信箱的有关函件;及时提供宜公开的政务信息。承办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秘书四处。

办理发展改革(含物价)、经济和信息化(含国防工业、中小企业、城镇集体工业)、社会保障、环保、交通运输、煤炭(煤炭安全生产监管、煤炭安全监察)、国有资产管理、统计、粮食、发展研究、地勘、资本市场、证券、煤炭交易、工会、电力、邮政、通信、电信、储备、成套、烟草、铁路等部门的文、电、函、请示(报告)、会务、政务活动、督查和文稿起草等工作;及时答复或转办省长信箱的有关函件;及时提供宜公开的政务信息。承办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秘书五处。

办理教育(含考试中心)、科技、水利、农业(含农机、农科、扶贫)、林业、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版权)、体育、民族宗教、供销、文物、引黄、社科、科协、农村信用、气象、史志等部门的文、电、函、请示(报告)、会务、政务活动、督查和文稿起草等工作;及时答复或转办省长信箱的有关函件;及时提供宜公开的政务信息。承办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秘书六处。

指导全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负责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公文审核制发工作。办理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部委、兄弟省(区、市)政府、省直各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等文、电的收发运转工作。办理省军级文件、密电及内部资料、刊物的分发、传阅、清退和销毁,负责机要通信和机要文件交换及收发工作。负责办公厅保密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港、澳、台同胞及海外华侨、友人捐赠物品的审理、报批、归档工作。及时提供宜公开的政务信息。承办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办公室。

负责省政府办公厅日常政务、会务和事务的综合协调和联络工作。负责与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和各市、各部门的日常工作联系;负责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的印鉴管理,承办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以及厅属局的印章刻制;负责国务院各部委、兄弟省(区、市)副部(省)级及以下领导来晋有关政务接待的安排;负责编写《省人民政府大事记》、《办公厅工作》及办公厅工作总结;负责省政府领导同志秘书的管理工作;及时提供宜公开的政务信息。承办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会议处。

承办省政府党组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政府全体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省政府召开的其他有关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编写会议纪要;负责省政府领导同志的会见、会谈等活动的组织安排工作;办理国务院由我省参加或组织的有关会议的会务工作;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安排公务活动;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意见,具体承办国务院领导同志来晋视察的公务活动;负责国务院各部委、兄弟省(区、市)在职正部(省)级及以上领导来晋考察及政务接待的安排;承办政府系统大型会议的审核、报批等工作;及时提供宜公开的政务信息。承办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督查室。

负责对省政府各项决策、会议议定事项、领导重要批示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组织开展重大专项督查,承办与省委机关联合开展对有关事项的督查工作;承办省政府系统目标责任制工作;负责征集人民群众建议与意见;负责联系省人大、省政协等相关方面工作;及时提供宜公开的政务信息。承办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政府信息公开处。

负责指导监督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协助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做好省政府重大事项、政策的宣传报道工作;承担“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报送工作;承担省政府办公厅信息公开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网络舆情,省领导信箱信息的收集、整理并及时提供省政府领导阅示、反馈。承办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省政府参事室(文史馆)。

负责省政府参事、文史馆员的遴选、聘任、管理及服务等工作;组织政府参事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咨询国是、统战联谊;组织文史馆员进行文史研究、艺术创作、文化交流、统战联谊;及时提供宜公开的政务信息。承办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教育培训、人事档案、公务员考核及扶贫工作;负责协调省政府驻外办事处的工作。

(十三)行政处。

负责机关财务、资产和行政后勤的管理服务工作;保障机关工作、生活的正常秩序。(十四)保卫处。

负责省政府办公场所及机关大院的安全保卫、综合治理、消防、交通安全等工作;协助处理省政府机关突发事件和集体上访事件。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和兄弟省市驻晋机构的党群工作;负责省政府办公厅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省人民政府研究室组织省政府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起草《政府工作报告》和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重要讲话;参与省委、省政府有关大型会议的文件起草工作;及时为国务院、省政府领导提供信息服务;制定实施全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指导各地、各部门政务信息工作;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下设3个处:

(一)研究一处

围绕全省财税、金融、发展改革、工业、交通、农业、农村、水利和林业等重大问题开展调研并提出政策建议;起草相关问题等方面的重要文件和讲话。

(二)研究二处

围绕省人民政府重要工作组织调研;负责科学、教育、文化、卫生、环境、旅游等行业重大问题调研,并提出政策建议;起草相关的重要文件和讲话。

(三)研究三处

承担国务院、省政府的政务信息报送工作;负责对省直各部门、各市政务信息工作的指导;承担省政府领导对政务信息批示的督促落实工作;完善政府系统信息工作网络建设,做好与国务院及兄弟省市的信息联络和交流工作,积极进行信息理论的探讨和研究;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和领导关心的问题组织信息调研;承办省政府研究室的日常事务。

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承担省政府总值班工作,及时掌握和报告省内外相关重大情况和动态,办理向省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保障省政府与国务院、省委、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联络畅通,指导全省政府系统值班工作;办理省政府有关决定事项,督促落实省政府领导批示、指示,承办省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活动和文电等工作;负责协调和督促检查全省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有关方面研究提出全省应急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划建议;负责组织编制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审核专项应急预案,协调指导全省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体制、机制、法制建设,指导全省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工作;协助省政府领导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协调指导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等工作;组织开展信息调研和宣传培训工作,协调应急管理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承办省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下设3个处(室):

(一)应急值班室(省人民政府值班室)

承担省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工作,及时掌握和报告省内相关重大情况和动态,办理向省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保证省人民政府与国务院、省委,以及各市、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联络畅通,指导检查全省政府系统值班工作;承办值班要情、专报,信息处置反馈,督促落实。及时提供宜公开的政务信息。

(二)应急协调处

协助省政府领导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负责应急现场的指挥协调;办理省政府应急决定事项;督促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领导应急批示、指示;承办省政府应急专题会议;组织修订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审核专项应急预案;协调指导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等工作。

(三)组织指导处

协调、组织有关方面研究提出全省应急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划建议;协调指导全省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法制建设以及应急平台体系建设等工作;协调指导全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协调和督促检查全省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信息调研和宣传培训工作,协调应急管理方面的国际、省际交流与合作。

四、人员编制省政府办公厅机关行政编制为144名(含离退休人员管理处10名编制)。省政府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7名;研究室主任1名(正厅长级)、副主任2名(副厅长级);应急办专职副主任1名(副厅长级);参事室主任1名(按副厅长级配备)。正副处级领导职数5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人员工作处领导职数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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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

和审查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山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

审查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确保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合理利用并节约能源,推进节能降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8号)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晋政发〔201*〕38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项目正式核准和备案前的节能评估专项审批。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政府、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迁建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节能篇)。

第四条有关项目审批部门和建设单位应严格把关,对未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或未通过节能审批的项目不得核准、备案和建设。

第五条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负责全省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主管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相关工作。具体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业项目由省经信委负责审查,第一产业、第三产业和建筑业的项目分别由省发展改革、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审查,并抄送省节约能源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省经信委)备案。

第二章评估审查内容和程序

第六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标准煤),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下(不含1000吨标准煤),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项目中耗电、耗煤、耗油(汽、柴、燃料油)、耗焦炭、耗气(天然气、液化气、煤制气)等按有关标准折算成标准煤。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法人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节能评估机构,对其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并出具节能评估报告。

第八条节能评估费用执行国家有关评估的收费规定及标准,在工程项目的前期费用中列支。

第九条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节能综合评价:(一)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本省的有关规定;

(二)项目的设计是否符合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及行业节能设计标准;(三)项目的用能总量及用能品种是否合理;

(四)项目的设计是否以国内能耗先进水平或参照国际先进水平为依据,项目的建筑、设备和工艺是否采用节能技术,其单位建筑面积、设备、工艺和产品能耗是否达到国家标准及地方标准的要求;

(五)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明令推广和淘汰的设备和产品目录。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还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分析项目生产的用能产品的能效比或能耗指标;对项目提出有关节能方面的合理化建议;提出项目节约能源的综合评估意见。

第十条报省或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申报材料包括:(一)项目节能审批申请书一式三份;(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项目基本情况表;(四)项目节能措施综述;(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节能评估机构出具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及需补充的其他报告;(七)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条审查程序

(一)审查部门接到申请后,当即确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单位。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二)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勘查。

(三)对审查合格的项目,审查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决定书》(如需进行现场勘查的,可增加15个工作日);审查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可以申请审查部门复核。第十二条项目节能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涉及国家、商业秘密的外,审查结果一律公开。

第十三条项目节能审查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简化手续,减少环节,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四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因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项目,要向社会公告,并进行听证。

第十五条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定期向省或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建设进度。项目自节能审查通过之日起,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审查结果作废。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决定书》、审查意见及批复文件提出的项目节能对策措施,进行项目设计施工。第十七条省节能评估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节能监测机构对通过审查的项目进行监督,对与审查内容不符的项目,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的法律责任。拒不改正的,建议省核准或备案主管部门取消项目核准或备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办理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新增所得税的确认手续。

第十八条已经节能评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项目,如建设规模、内容和节能技术方案等发生变化,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节能评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节能评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重新办理审查手续。

第十九条对应当报请节能审查而未申报的项目;虽申报但未经审查合格的项目;项目内容发生变化应当重新审查而未办理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办理开工手续。

第二十条项目建成运转一定周期后,由相关节能审查部门组织项目节能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节能验收应有统计部门节能统计专业人员参加,有关验收部门应当将项目节能验收意见作为总体验收通过的重要依据,凡达不到节能标准的,不予通过工程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章责任与罚则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项目未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决定书》、审查意见及批复文件要求落实节能方案或者擅自改变节能方案的,由县级以上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对节能方案进行重新论证评估。对未经节能审查合格的项目,擅自进行核准、备案、建设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节能审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节能审批不能代替项目的供能审批。附件:1.合理用能专题论证的主要内容2.节能设计标准及技术规定目录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附件1

合理用能专题论证的主要内容一、设计依据和主要原则(一)设计依据。

1.国家现行的法律、条例、法规及有关节能文件;2.地方规定;

3.行业标准、规范、技术规定;4.其他。

(二)主要原则。1.工艺、技术选择原则;

2.厂区布局和车间工艺平面布置原则;3.设备选择原则。

二、能源品种选用和项目能耗

(一)能源品种选择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分析,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情况分析。(二)项目能耗指标及计算。1.主要能耗设备。

2.设计纲领的年综合能耗;含分品种产物能耗总量、综合能耗总量;单位产品(产值)综合能耗、可比能耗,按单一能源品种考核的实物单耗(如每吨电解铝耗电)、主要工序(艺)单耗(如钢铁企业的焦化、炼铁工序能耗等)。3.主要能源和含能工质的品种及年需要量。

(三)能耗分析。单位产品能耗、主要工序(艺)能耗指标国际国内对比分析、设计指标应达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有条件的重点产品应达国际先进水平,并附能耗指标比较表。三、节能措施综述

(一)主要工艺流程采取的节能新工艺、新技术,节能效果;主要工艺设备的能效指标;

(二)主要耗能设备和换热设备的热效率和热力指标;(三)余热、余压、放散可燃气体等余能回收利用情况;(四)炉窑、热力管网系统保温措施;(五)能源计量仪表配置情况;

(六)供、变电系统的能效指标和节电措施,泵类、风机、空压机和空调、制冷设备等通用机械设备的能效指标;

(七)项目用水的数量和有关用水量指标,节约用水采取的新技术和工业废水的回收利用情况;

(八)生产、管理部门和公共附属建筑结构保温隔热水平(外墙、屋顶、地板传热系数和门窗密封指标、级别)和单位面积能耗指数水平;节能建筑设备与产品的采用;

(九)资源综合利用及其它能耗和节能措施等。四、单项节能工程

未纳入建设项目主导工艺流程(如热电联产)和拟分期建设(如高炉炉顶压差发电)的节能工程,详细论述工艺流程、设备选型、单列节能计算,单位节能量造价、投资预算以及投资回收期等。五、建筑节能

(一)民用建筑能耗指标。含采暖、空调、照明、热水和民用燃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能耗。分品种实物能耗总量、综合能耗总量;按单位建筑面积计的分品种实物能耗和综合能耗;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水平(外墙、屋项、地板传热系数值和门窗密封必能指标、级别)。单位面积能耗指数与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水平和国内先进水平的比较。(二)建筑围护结构、供热管网保温隔热措施。

(三)采暖供热、热水及空调制冷系统负荷计算,调节控制装置及能量计量仪表的设置情况。

(四)节能性建筑设备与产品的选用情况,包括门窗、室内供热系统控制与计量设备及散热器、空调、燃气燃烧器具、太阳能热水器、照明电器及控制系统等。六、能源管理

能源管理或人员的设置情况。附件2

节能设计标准及技术规定目录一、工业类相关标准和规范

(一)管理及设计方面的标准和规范1.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15587-1995

2.火力发电厂节约能源规定(试行)(能源节能〔1991〕98号)3.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照明设计技术规定SDGJ56-19934.风电场风能资源评估方法GB/T18710-201*5.水利发电厂照明设计规范DL/T5140-201*

6.电力行业一流火力发电厂考核标准(修订版)(电综〔1997〕577号)7.火力发电厂燃料平衡导则DL/T606.2-19968.火力发电厂热平衡导则DL/T606.3-19969.火力发电厂电能平衡导则DL/T606.4-1996

10.热电联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技术规定(计基础〔201*〕26号)11.钢铁企业设计节能技术规定YB9051-98*12.石油地面工程设计节能技术规范SY/T6420-199913.石油库节能设计导则SH3002-201*

14.石油化工厂合理利用能源设计导则SH3003-201*15.药用玻璃窑炉经济运行管理规范YY/T0248-199616.聚氨酯泡沫塑料预制保温管CJ/T3002-199217.机械行业节能设计规范JBJ14-201*

18.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50264-199719.医药工业企业合理用能设计导则YY/T0247-199620.制浆造纸厂设计规范QB6001-1991

21.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50185-199322.气田地面工程设计节能技术规定SY/T6331-1923.石油工业加热炉型式与基本参数SY/T0540-199424.原油长输管道工程设计节能技术规定SY/T6393-199925.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1*26.橡胶工厂节能设计规范GB50376-201*27.渔船冰鲜鱼舱绝热结构形式SC/T90750-1994(二)产品能耗定(限)额方面的标准

1.九种高耗电产品电耗最高限额(国经贸资源〔201*〕1256号)*2.重有色金属矿山生产工艺能耗YS/T108-19923.铝加工企业产品能源消耗定额YS/T109.2-1992*4.铝冶炼企业产品能源消耗定额YS/T103-201*5.镍冶炼企业产品能源消耗定额YS/T104-1992*6.锌冶炼企业产品能源消耗定额YS/T102-201*7.锑冶炼企业能源消耗定额YS/T105.2-201*8.铜加工企业能源消耗定额YS/T109.1-1992*9.铜冶炼企业能源消耗定额YS/T101-201*10.锡冶炼企业能源消耗定额YS/T105.1-201*

11.油田生产主要能源定额分类编制方法SY/T6472-201*12.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定额GB/T16780-1997*13.建筑卫生陶瓷能源消耗定额JC712-1990*14.平板玻璃能源消耗定额JC432-1991*(三)合理用能方面的标准

1.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则GB/T3485-19982.评价企业合理用热技术导则GB/T3486-19933.热处理节能技术导则GB/Z18718-204.合理润滑技术通则GB/T13608-1992

5.石油企业能源综合利用技术导则ST/T6375-19986.输油管道加热设备技术管理规定ST/T6382-19977.输油输气管道电器设备技术管理规定SY/T6325-19978.滩海石油工程保温技术规范SY/T4092-19959.滩海石油工程热工采暖技术规范SY/T0306-199610.工业炉窑保温技术通则GB/T16618-1996

11.蒸汽供热系统凝结水回收及蒸汽疏水阀技术管理要求GB/T12712-199112.设备及管道保温保冷技术通则GB/T11790-199613.设备及管道保温保冷设计导则GB/T15586-199514.设备及管道保冷效果的测试与评价GB/T16617-199615.设备及管道保温效果的测试与评价GB/T8174-198716.节电措施经济效益计算与评价GB/T13471-1992

17.工业锅炉及火焰加热炉烟气余热资源量计算方法与利用导则GB/T17719-1999

(四)工业设备能效方面的标准

1.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762-201*

2.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8613-201*3.容积式空气压缩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153-201*4.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201*2-201*5.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761-201*6.工业燃料加热装置能耗限值JC569-1994

7.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19577-201*二、建筑类相关标准和规范1.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2.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3.绿色建筑技术导则(建科〔201*〕199号)4.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CJ134-201*5.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CJ75-201*6.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CJ26-957.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8.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34-201*;J216-201*9.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1*10.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1*11.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366-201*

12.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1*13.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1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15.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201*16.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GJJ45-91

17.城市供热管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38-901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

19.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检验标准JGJ132-201*20.地板辐射供暖技术规程JGJ142-201*21.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22.宾馆、饭店合理用电GB/T12455-1990

23.生活锅炉热效率及热工试验方法GB/T10820-201*24.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规范GB50365-20三、交通类相关标准和规范

1.水运工程设计节能技术规定JTJ228-201*

2.交通部关于交通行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章)”暂行规定(交体法发〔1995〕607号)

3.交通部《关于交通行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章)”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交体法发〔1996〕354号)4.交通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办通知认真做好交通行业能源节约工作的通知(交体法发〔201*〕306号)

5.水运工程设计节能规范JTJ228-201*6.沿海港口企业能量平衡导则JT/T0025-927.内河港口能量通则JT/T202-1995

8.港口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工程项目设计能源综合单耗评价JT/T491-201*9.铁路工程节能设计规范TB10016-201*四、农业类相关标准和规范

1.被动式太阳房热工技术条件和测试方法GB/T15405-201*2.微型水力发电设备基本技术要求GB/T17522-201*3.微型水力发电设备试验方法GB/T17523-19984.微型水力发电设备质量检验规程GB/T17524-19985.微型水力发电设备安装技术规范GB/T17525-19986.微型水力发电机技术条件NY/T845-201*7.风力发电机组验收规范GB/T20319-201*

8.风力发电机组电能质量测量和评估方法GB/T20320-201*9.生物质燃料发热量测试方法NY/T12-198510.聚光型太阳灶NY219-201*

11.全玻璃真空太阳集热管NY/T315-1912.秸秆气化供气系统技术条件及验收规范NY/T443-201*

13.户用农村能源生态工程南方模式设计施工和使用规范NY/T465-201*14.户用农村能源生态工程北方模式设计施工和使用规范NY/T466-201*15.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建设标准NYJ/T09-201*16.秸秆气化装置和系统测试方法NY/T1017-201*17.小型风力发电系统安装规范NY/T1137-201*五、相关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准

1.管形荧光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7896-19992.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9043-201*3.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9044-201*4.单端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415-201*5.高压钠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9573-201*

6.高压钠灯用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574-201*7.金属卤化物灯用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1*53-201*8.金属卤化物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1*54-201*9.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19576-201*10.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19578-201*注:“*”表示正在修订。

主题词:经济管理投资节能办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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