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在提出的201*年工作要求中强调,“党的责任重如泰山。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要制定党内问责条例,把问责作为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这表明了中央将进一步完善党内法规建设,以党内问责规范化和法治化更加有效的举措压紧压实“两个责任”,着力解决管党治党和执行纪律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的问题。本文拟就制定党内问责条例谈点个人思考。
一、党内问责的基本含义及主要特征
党内问责是指党的各级组织及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在行使党内权力和公共权力的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的执政宗旨和法定职责而影响执政秩序和执政效率、损害党员和公众的合法权益,给党和国家造成不良后果和负面影响的行为,依照程序受到执政党内部相应责任追究的制度。建立党内问责制是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制度的要求,着眼于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着眼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着眼于加强反腐倡廉建设,通过党内问责机制的约束和具体责任的追究,进一步唤醒各级党组织全面从严管党治党的责任意识,唤醒党员党的意识,唤醒党员领导干部对权力来源、权力本质、权力行使的深刻认识并内化于日常工作中和转化为对人民负责的自觉行动。
党内问责的主要特征体现可以体现在“四个有机结合” 上:一是全程提醒和全面问责的有机结合。党内问责覆盖全部党组织和全体党员,把监督管理寓于党执政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具有明显的教育和警示作用,虽然问责牵涉极少数人,但教育、警示、影响的却是多数人。二是制度约束和道德自律的有机结合。党内问责既注重严明纪律,又突出提醒教育和自我约束。三是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的有机结合。党内问责既包括执政党系统如党代会、全委会、常委会、纪检监察机关、新闻媒体以及党员群众的问责,又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民主党派等方面的问责。四是“有过”失职问责和“无为”
行为问责的有机结合。党内问责既对违反自身职责要求承担不利后果,又对不作为和不良行为追责,通过纠正“无为”倡导“有为,保持党的先进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持续推进党的事业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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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党内问责条例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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