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浙江xx新材料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方:
代表人: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甲方同意将“ 东山路1号地块 ”场地塘碴回填项目承包给乙方施工,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绍兴经济开发区有关规定及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东山路1号地块
工程地点:绍兴市城东经济开发区东山路
第二条 承包内容
1.负责塘碴按甲方要求的进度进场回填(约 M3);
2.塘碴进场前需先提供样品由甲方确认,并按确认的样品进场;
3.负责塘碴的场内外运输,堆放在指定地点、部位,按甲方现场施工员确定的标高回填,按要求使用机械整平。
4.回填塘碴所需的机械台班、车辆、人工等。
第三条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包机械、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场外发生的一切事项处理及费用。
第四条 工期
1、整个项目塘碴回填总工期定为 天,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如遇暴雨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经甲方代表签证确认后工期顺延。
第五条 计量方式和承包价格
1、计量方式:塘碴回填前甲、乙双方先实测确认现场地坪面标高和塘碴面标高,塘碴回填后实测是否达到甲方确认的回填地坪标高(其中,标高实测值必须取现场方格网实测值的平均值,方格网按 M× M设置)。若达不到甲方要求的回填高度,按实量给予扣减,超过标高的甲方不予补差。
2、承包单价:¥ 元/M3(含税价),综合报价包含塘碴工料费及按要求回填、平整的费用。本合同承包单价为一次性包干,若因政府工料费调增,甲方概不负任何责任。
3、合同总价:按实测方量乘以 元/M3
第六条 质量要求
1.乙方必需按甲方的要求对现场的有机物进行清理后方可回填。
2.回填塘碴质量必需符合按确认的样品进场回填,具体不得回填带有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淤泥、腐烂竹木料、黄泥土、风化石及粒径大于30厘米以上块料。
3.塘碴回填必需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平整度不得大于10cm
4.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管理人员指挥,做好技术交底,严格按照约定的标准要求进行施工。
第七条 甲方职责
1、乙方进场时,甲方应书面就回填范围、回填标高、原地坪标高、向乙方交底,并办理双方确认手续。
2、负责按时拨付工程款。
第八条 乙方职责
1.组建素质良好的、技术熟练的、施工机械操作手,持证上岗,并配备相应固定的管理人员到现场进行衔接和管理。
2. 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相关资质,乙方所提供相关资质的一切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负责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各工种相关人员培训的费用。
3. 乙方进场时,须按当地政府有关管理规定,申报办理有关手续,否则,发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4. 乙方自行保管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机具。
5、乙方应确保塘碴运输过程的安全、道路清洁和处理好“城管”及交通管理部门的关系。
6、乙方应组织足够的机械和塘碴料进场回填,确保按时按质完成本工程。
7、乙方如未按时给工人发放工资而引起纠纷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壹万元的违约金,并不结算所完成的工程量,同时,乙方应无条件退场并承担其它相应的法律责任。
8、乙方须自购工伤意外保险费,并承担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责任。
第九条 安全及文明施工
1、为统一管理,乙方须为全部工人投保意外伤害险和工伤险。发生工伤事故时,由乙方先行垫付费用,后由乙方自行办理理赔,保险赔偿责任范围以外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2、乙方应做好新工人及本班组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确保乙方人员熟悉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范及有关方面的安全知识,认真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建立班前活动记录,落实工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3、严格遵守《建筑安全施工生产十大禁令》等有关规定,按有关安全规定施工,杜绝违章生产、违章作业。随时接受各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如发现违章作业,如违章作业出现安全事故,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及其它相应的法律责任。
4、乙方应加强施工文明教育,并有实际措施进行施工队伍的管理,加强防盗及卫生工作,遵纪守法,否则,造成损失或受到有关部门处罚,均由乙方负责。
第十条 验收条款
1、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办理验收手续,符合约定的标准要求后,甲方方可给予结算该项工程费。
2、施工完成后,经验收不合格,乙方应无条件及时返工至合格为止,费用由乙方承担,否则甲方可自行组织人员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 结算及付款方式
1、本项目无预付款,完成后,双方按实签证确认,经甲方验收审批、核算后,按现场实测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款;
2、余款及履约保证金在验收后一个月内全部免息付清;
第十二条 履约保证金
合同签订当日,乙方应支付人民币 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并缴交甲方财务部;若乙方未能按期缴交甲方,签订合同无效。乙方并应承担缔约过错责任。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及处理办法
1、如乙方无法按甲方规定的时间完成,每延误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工程总造价 %的违约金,延误 天以上的,甲方有权清退乙方,已按完成工程量 %结算,并没收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作为工程违约金。
2、乙方若有,但不限于如下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提出批评及限期整改要求,乙方仍不听劝阻影响工地正常施工及管理,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清退乙方出场并没收乙方履约保证金作为工程违约金,同时已完成的工程量按 %结算。
(1)不按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施工。
(2)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要求。
(3)不服从工地管理人员指挥,不遵守工地现场规章制度。
3、乙方不得将本合同工程内容转包和分包给第三者,一经发现立即终止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已完成工程量不予结算。
4、乙方中途放弃,已完成工程量按 %结算,并没收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作为工程违约金。
第十四条 附则
1、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或手印),乙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条款。
3、如本合同执行中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都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裁决。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签名) (签名)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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