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协议双方:
XX县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甲方)
XX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第九段被安置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县城规划和铁路建设需要,依法征用了乙方户口所在地的土地。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 被列为供养对象。乙方自愿采取一次性领取全部安置(生活)补助费,不再由甲方承担任何责任的办法,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本协议条文如下:
一、甲方为 办理农转非,使 转为城镇非农业人口。
二、甲方一次性付给 安置(生活)补助费计人民币壹万伍仟陆佰元整(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作为该员永久性安置(生活)补贴。补助费由乙方出据领取。
三、乙方领取安置(生活)补助费后,从此后乙方的生活费用、伤、病、残、亡等一切事宜和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甲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本协议是甲乙双方自愿签订,协议生效后,乙方不再向甲方提出任何新的要求,若乙方提出,甲方有权拒绝。
五、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名、盖章、公证处公证后生效。协议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县开发区管委会二份,公证处一份备案存查。
甲 方:XX县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
乙 方:XX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第9段(签名)
乙方所在居委会(村社)意见:
二OO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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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生活)补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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