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村委会、居委会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本次修改是与201*年10月24日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中关于基层组织的任期规定是一致的。至此,基层党的组织和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任期均实现了从3年到5年的更改。
基层组织是党和国家与群众的联系纽带,是国家治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基层组织包括党的基层组织和群众组织,在城市主要指的是社区党支部和社区居委会;在农村主要是指村支部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都是群众性自治组织。无论是在历史脉络下还是在实践中,它们都在党的基层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基层组织任期从3年改为5年,主要是从以下方面来考虑的:
首先,有利于基层干部队伍的稳定。以农村地区为例,尽管绝大多数村庄在上世纪80年代初就建立了村委会,1987年在全国试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政策上的任期规定都是3年。但在实践中,绝大多数地方的村民选举并不严格,任期也不是很稳定。村干部的产生受到基层党委政府的有效控制。在这种情况下,村干部的稳定性客观上是比较好的。有作为的村干部,往往可以连续干几十年。事实上,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明星村,几乎所有带头人都是几十年的“老干部”,有些甚至是从人民公社时代延续下来的干部。但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颁布后,尤其是201*年农村税费改革之后,各地的村委会选举越来越强调“扩大民主”,普遍采用海选的制度设计,并着力排除基层政权的干预,导致的结果是选举越来越激烈。较短的任期虽可以让群众多享受民主权利,但由此产生的村干部队伍不稳定的问题却愈发普遍。由于任期比较短,村干部在有限的任期内难以有所作为,部分地区甚至形成了“一年熟悉、二年干、三年等着换”的现象。
其次,有利于形成稳定的治理周期。当前,县乡两级的党政机构及人大代表任期都是5年,基层党组织和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任期改为5年,有利于实现同步换届。这看似是一件小事,却很能影响基层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水平。基层组织换届选举过于频繁和复杂,不仅增加治理成本,也会因为和乡镇换届不同步,会加大“乡政”“村治”之间的缝隙。在基层治理实践中,一条重要的工作主线是乡镇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和村“两委”带头人密切配合,如果不同步,或换届太频繁,两者之间就很难形成工作默契。各级治理主体同步换届,就会形成较为稳定的治理周期,让工作可以有计划地进行,提高工作的连续性。
再次,有利于提高治理实效。过去一段时间,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工作是不断完善和扩大基层民主。无疑,这项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人民群众真正实现了民主权利。但在实践中,片面强调基层民主,已经威胁到了基层治理的实效性。一方面危及党的执政基础。相当一段时间,“两委”矛盾演变成为基层治理的主要矛盾。其根源在于,在实施村民自治后,由于片面强调民主选举的合法性,党的领导这一原则被忽视,导致村支书和村主任在基层组织中的地位长期得不到清晰认定。基层普遍存在“书记大还是主任大”的疑问。这个问题,直到党的十八大以后才逐渐得到解决,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得到了加强。另一方面是激化了村庄矛盾。在农村,不受控制的海选在客观上激活了村庄内的派系斗争,也出现了贿选等现象,基层民主有异化的危险。无节制的竞争性选举实际上是在破坏村庄的稳定和团结,这与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方向反其道而行之。基层组织任期延长,有利于凝聚“两委”工作合力,激发农村社会的内在活力,推动实现有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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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组织任期为什么要从3年改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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