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确保施工安全,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省安全生产条例》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按规定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不得进场开工。
二、明确施工单位安全责任。工程实行总承包时,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对施工现场实行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的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因总承包单位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直接责任。
三、建立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保证体系。施工单位必须组建工程项目管理机构进行对项目施工管理,实行开工前办理《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登记证》制度。每项工程要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施工员、质安员电工、三机手等,配备管理人员数量要与工程规模相适应,并持证上岗。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直接负责人,对项目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工程项目必须建立以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为核心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按规定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工程项目施工必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下列分项工程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监理单位总监审批签名,由注册安全主任、专职安全员进行现场监督实施:
深基坑支护、高支模工程、脚手架工程,大型起重设备和物料提升机的安装、拆除、拆卸工程,临时施工用电,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五、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生产的措施。施工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法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规范化管理,落实安全交底、安全教育和安全宣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方案。施工现场必须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各项要求。施工现场在市区的要设置遮挡围栏,临街的脚手架也应当设置相应的围护。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各类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供应符合性要求。施工现场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
六、强化施工现场安全教育制度。施工单位必须建立一线工人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及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实行施工安全班前教育监理旁站见证制度,进入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未经技能培训及班前安全教育,禁止上岗作业。
七、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专项管理规定。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施工中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中的临时用电、高处作业、机械使用脚手架、提升机、地基基础等方面的施工安全强制性条文。严格执行《**省建设工程限制使用竹脚手架管理规定》的规定。在市区范围内的所有在建工程及村镇范围内搭设高度超过18米的工程必须使用钢管脚手架,禁止使用竹脚手架,上述规定外的工程需使用竹脚手架的,必须符合《**省建设工程限制使用竹脚手架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在建工程临时施工用电必须采用“三相五线制”,宜使用五芯电缆,不能用四芯电缆加一根线替代,工地应采用TN-S系统,配电必须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要求,每一级电箱均须设有明显可见断点的隔离开关,三级箱必须符合“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要求。
模板支撑高度超4.5米的必须使用钢支撑,钢支撑及脚手架所使用的钢管、扣件必须按规定检测合格后方能使用。
八、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总承包的单位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费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九、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确保现场监理人员的到位,对在建工程施工的日常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责令停止施工,制止无效时,应向市质监站报告;发现严重安全隐患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十、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设计单位应当考究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提出防范施工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十一、违反建设法规及以上规定,且不按要求落实整改的,将作为不良行为录入开平市建设工程不良行为记录管理系统在网上公布,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发生1宗四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停止3个月承接新工程以及暂停投标资格半年,项目经理通报批评,企业资质年检评为基本合格,监理单位给予警告;一年发生第2宗四级安全事故或1宗三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停止6个月承接新工程以及暂停投标资格1年,项目经理年审不合格,停止监理单位3个月承接新工程,项目总监严重警告,施工企业、监理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在全市通报批评。
(二)在全市安全生产检查中同一企业有2项评分不合格的,停止施工企业在市内1个月承接新工程,监理企业通报批评;在全市安全生产检查中同一企业有3项以上评分不合格的,停止施工企业在市内3个月承接新工程,停止监理企业1个月承接新工程,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监理员通报批评。
(三)项目管理机构班子人员(项目经理、施工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质安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扣证半年及年检不合格。
1、所上岗管理的工程项目发生四级或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
2、所上岗管理的同一工程安全检查3次评为不合格的;
3、所上岗管理的工程项目安全评价终评结论不合格的;
4、连续两次施工现场检查不在岗的;
5、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岗的;
6、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施工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责令停止施工。对不停工、强行施工的,将停止施工企业在市内承接工程及投标资格三个月,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五)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4%以下的罚款,停止在市内承接工程及投标资格六个月。
(六)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
1、施工现场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无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登记证》或无配备专职安全员或管理机构人员不到位的;
2、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未经安全培训上岗的;
3、未按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的;
(七)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罚款;
1、未按规定采用“三线五线制”,配电不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要求,三级箱不符合““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要求的;
2、未按规定使用钢脚手架,仍使用竹脚手架的;
3、模板高支撑未按规定使用钢支撑的;
4、施工现场安全警示牌不全,工地未实行封闭围挡作业的;
(八)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下罚款;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十四、本规定自20**年*月*日起施行,之前我局下发的文件如有与本规定相抵触,按本规定执行。若本规定有与国家法规或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相抵触的,依照国家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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