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以及专门人民法院是什么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以及专门人民法院是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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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在我国,人民法院体系内部上级与下级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因为法院断案是居中裁判、不偏不倚、超脱当事人双方利益,所依据的是条文既定、内容明确的法律,这些特点决定了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不需要依靠上级人民法院的直接领导和指挥。也就是说最高法院不具备行政机关的特点,不具有行政首长负责制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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