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我市政策性粮食竞价销售出库工作顺利进行,保持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的基本稳定,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特制定我市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治理范围
(一)各级地方国有粮食企业按照在地原则纳入专项治理范围。
(二)xxxx年以来销售出库的代储中央储备粮、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省、市、县三级地方储备粮等均纳入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专项治理范围。
二、治理目标和排查重点
(一)治理目标。对xxxx年以来的政策性粮食的销售出库进行检查和排查,归纳分析查找出来的问题,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重点对政策性粮食交易过程和合同履约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买卖双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及标准,严查违反规定人为设置障碍拖延出库、阻挠购粮企业竞买粮食或干扰粮食出库等行为,确保政策性粮食竞价销售出库工作顺利进行,确保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政策的贯彻落实,营造规范的市场经营秩序和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二)排查重点。对xxxx年已经销售出库的政策性粮食进行自查自纠,以今年轮换销售的地方储备粮为排查重点,对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认真排查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1、xxxx年x月前销售的政策性粮食,是否列为“三重一大”事项,由企业领导班子集体做出决策;
2、xxxx年x月后销售的政策性粮食,是否严格执行《关于规范全市国有粮食企业粮食交易的意见》(赣市农粮〔xxxx〕xx号)规定,通过粮食批发市场公开竞价销售,按照交易细则和合同约定及时交割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3、是否存在承储库点购买本库竞价销售的政策性粮食,出现“转圈粮”等违规行为;
4、承储企业是否配合买方查验所拍政策性粮食;
5、承储企业是否按照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及时组织政策性粮食出库;
6、是否公示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出库费用标准;
7、是否在政策性粮食交易规定的有关费用之外,向买方额外收取或索要其他费用;
8、是否存在违反规定人为设置障碍阻挠购粮企业竞买粮食或以各种借口干扰、拖延出库进度的现象;
9、各级粮油批发市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纠纷是否及时进行协调处理,对存在问题是否及时向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三、工作步骤
此次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专项治理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xxxx年x月-x月)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对xxxx年以来的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认真自查,查找存在的问题,填写《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表》(附件)并形成专项治理工作台帐。政策性粮食在拍卖成交后,粮油批发市场要及时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在本地交割的政策性粮食竞价销售成交合同企业名单、数量和对应的购买企业名单,对无法协调解决的商务纠纷和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反馈。在自查中要落实公示制、承诺制和问责制,将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情况进行公示和承诺,并明确责任追究,接受群众监督。同时,要以此次专项治理为契机,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对手续不完备的及时补齐。
(二)上级检查阶段(xxxx年x月-xx月)
在自查自纠基础上,各县(市、区)粮食流通服务中心要加强督导,督促承储企业及时完成专项治理工作任务,并掌握、收集专项治理情况及数据,形成工作总结和本地《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表》,由主要领导签字审核后,于xx月xx日前报市局监督检查科。
市局将组织人员对各地、各有关单位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省局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在适当时候组织抽查,抽查将重点关注销售出库工作不力、客户和群众举报较多的县(市、区)。
(三)建章立制、总结提高阶段(xxxx年xx月-xx月)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分析产生问题的根源,着重从体制机制和加强管理上研究制定整改措施,结合学习贯彻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联合印发的《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发改经贸〔xxxx〕xxxx号),制定实施细则,为确保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政策的贯彻落实,营造规范的市场经营秩序和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提供制度保障。
四、几点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政策性销售出库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能,严明纪律,严格执行政策性粮食出库质量标准,督促企业认真履行购销合同,保证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顺利有序。为抓好专项治理,市局成立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市局局长xx任组长,市局纪检组xx、副局长xx任副组长,市局调控科科长xx、监督检查科科长xx、监察室主任xx、市粮油实业集团总经理xx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xx任办公室主任,xx任副主任,xx为成员。
(二)精心布置,抓好落实。各地、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成立工作机构,认真抓好落实。要切实抓好对专项治理各阶段工作的组织实施,了解专项治理进度和有关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加强督查,严明纪律。在专项治理过程中,各县(市、区)粮食流通服务中心要加强督促检查。对自查自纠发现的问题切实加强整改的,对相关责任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对上级检查发现的问题,情节轻微的,责成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认真整改;情节严重的,移送当地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时要严格执行粮食行政执法有关规定,严格程序、文明执法、规范执法,树立粮食行政执法的良好形象。专项治理期间,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公开专项治理工作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电子信箱,认真受理群众投诉举报,积极倾听群众反映和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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