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们好!
今天讲座的题目是《学法用法守法,避免不良侵害》。很高兴能和同学们在一起共同进行一次法制学习。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率不断上升,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青少年犯罪率每年上升比例为13%。因此,法制教育是青少年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在促进青少年形成良好行为习惯和健康成长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我真心的希望通过今天这次互动和交流,能激起同学们关心、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达到的目的。今天,围绕这一主题,我着重讲四个问题:
一、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
二、未成年人为什么要学习法律知识;
三、几个值得注意的法律常识;
四、未成年人预防侵害可供借鉴的基本方法。
下面讲第一个问题: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有家庭因素、社会因素和个人原因,在这里我主要谈谈后一个方面的问题:即社会因素及个人原因。
社会的负面影响主要来源于网吧、歌舞厅,来自于不良图书、报刊、杂志、漫画和某些影视、录像作品等。
1、影视、录像、刊物的负面影响。现在有些制造商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不择手段的突出看点和收视率,致使有的影视和刊物内容不乏或者武打格斗或者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帮派打斗,或者谈情说爱,这对中小学生来说,由于情节曲折惊险,感情缠绵离奇,黑社会老大威风凛凛,正适合部分同学的口味。由于这种片子或书刊助于江湖义气,拉帮结伙,以打群架为荣的思想,使我们有些同学直接去模仿,寻求刺激,这些镜头往往是诱发青少年伤害案件等暴力性犯罪的根源。我给同学们讲一个发生在我们身边的聚众斗殴的案例。
201*年12月2日下午,因以前打架产生矛盾,我镇某中学学生姜某用手机发短信駡被告黄某并约晚上打架。姜某将此事告诉了同学孙某、邵某、夏某并让其帮忙,这三个同学均同意并与姜某共同准备了钢管用于晚上打架。被告黄某将约定晚上打仗的事告诉了被告隋某、于某、石某等人并让其帮忙打仗,众人均同意帮忙并与被告黄某一起准备了钢管、甩棍等械具。当日17时许,被告黄某、隋某、于某等一干人手持事先准备好的钢管、甩棍等械具在马家岗泡沫厂门口与携带钢管的孙某、邵某、夏某、姜某相遇并殴斗。打斗中,被告隋某、石某头部、被告于某鼻子被打破。经法医鉴定,系轻微伤。
东港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为了私仇而纠集多人持械互相殴斗,被告人隋某、于某积极参与,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均应予以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二、被告人隋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三、被告人于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在我们同学中间是否也存在着这样的现象:某个同学与同学之间产生了矛盾,感到委屈,觉得咽不下这口气,就找和自己要好的同学准备“教训”一下,让他长点记性。却不知如果你一旦这样做了,轻者违反了校规,重者则是违法或者犯罪。明智的做法是向班干部或老师如实反映情况,通过正规渠道解决问题。
2、网吧等娱乐场所的影响。一是由于对网吧等娱乐场所的监督不到位,使管理流于形式;二是大多数网吧、游戏室的经营者虽然店里有按规定挂起未成年人不得进入的明牌标志,然而他们为了“钱”往往会丧失良心与理智,为学生提供“便利”服务。三是许多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甚至夜不归宿。有的未成年人为了筹集玩乐的本钱,不惜走上偷盗之路。
3、精神上迷惘(wang)空虚的影响。不好好学习,成绩低下,不思学业,精神恍惚,认为念不进去书,没有刻苦学习的毅力,却去看不健康影视及书刊,进网吧,打游戏,语言不文明,行为放荡,好结交异性朋友等。
某中学两个男生同时喜欢上了一个女生,为此,两个男孩要用决斗来了却此事。第二天,一男生找来外校两个哥们,另一个男生见了“三打一”,不好,要吃亏!先下手为强。说时迟那时快,只见他从书包里拿出一把水果刀,在那三位同学还没明白是怎么一回事的时候,这名男生的刀已经刺出,造成一人当场死亡,一人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的严重后果。
4、生活上追求享乐的影响。这是犯有盗窃、诈骗等侵犯财产罪的青少年共同特点。赶时髦、图安逸、摆阔气、冒充大方,过早抽烟喝酒。常以为家庭生活条件比较优越,父母供得起自己的一切费用,尤其是单亲家庭的骄生惯养,把我们个别同学的意志给毁了。
5、行为逞强霸道的影响。常常殴打他人,欺负弱小同学,顶撞老师、以违反校纪校规为荣。处处表现自己,不思悔改。不思进取。
6、心理上偏执狂妄的影响。对别人批评教育,充而不闻,逆反心理强烈,性格孤僻、偏执。
7、愚昧无知的影响。犯罪的青少年中,不少是学习不好或文化水平低的人,无知和野蛮常常是他们共同特点。以我们椅圈司法所管辖的矫正对象为例,从201*年7月至今,累计社区矫正对象52人,解除矫正24人,目前在册28人,其中大专文化1人,高中文化(含中专)4人,其余为初中以下文化。
8、丧失道德的影响。具有关资料介绍,某地有一个初中一年级学生,一天放学回家,向其母要钱买衣服,因家庭经济状况不是很好,母亲一时拿不出钱来,他竟然丧心病狂地拿起菜刀将其母亲当场砍死。当被公安民警讯问他时,他却说“她是我母亲,就要给我钱,给我钱就不杀她了。”不给钱,不能满足自己的欲望就行凶杀人,我不想妄加评论,但我只想说,将近七年的义务教育,换来的竟是这样一个出乎意料的结果,这不能不说是我们教育层面的一个“盲点”和悲哀!这难道不值得发人深省吗?
同学们,我们不论做任何事,都要有一个“度”,不能超过最起码的道德底线。由此,使我想起了《红楼梦》中“好了歌”的一句话:“世人都晓神仙好,唯有儿孙忘不了!痴心父母古来多,孝顺儿孙谁见了?”
9、目无法纪的影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多数缺乏法制观念。某镇有个13岁的少年,无辜将邻居家6岁的双胞胎女孩残忍杀死,审讯中问他为什么杀人?他竟说了一句“好玩“。关押期间,能吃能睡,若无其事。
以上讲的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侧重对社会原因及个人原因从九个方面进行了讲述。下面讲第二个问题:
——未成年人为什么要学习法律知识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日益突出,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年均在13%以上,相当一部份未成年人根本不了解自己的行为性质及严重程度,一些未成年人在盗窃、抢劫等案件中,大部分行为人则表示,根本不知道其行为是犯罪行为。所以,在我国青少年学生历来都是普法宣传的重点对象。
那么,什么叫法律呢? “法律”定义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简单地可以理解为:做人做事的一种“规矩”。同学们知道,当我们上几何课画圆而无规,会因笔走龙蛇而画不圆;制方而无矩,会因角不正,线不直而制不出方来,这就是人们平常所说的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的古训。法律与我们日常生活紧密相连,因此只有多学习法律知识才能更好的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屡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我给同学们讲一个案例,被告人王某年仅13周岁,是某中学缀学的学生,王某缀学后,一直沉迷于网络游戏,但父母不愿意给他钱,于是他就想到向同学下手敲钱。一天,他在学校操场附近看见原同班同学于某,王某就走上前要于某给他钱并威胁说,你以前跟别人打过架,被打的人叫我来拿医药费。告诉你,我认识许多社会上的人,如果不给钱就叫他们来打你。于某很害怕,将自已身上仅有的五元钱给了王某,以后王某陆续向于某要了三次,共计六十余元。其中有一次,王某逼于某带他找于某父亲骗借了三十元,最后一次,被告人王某逼于某拿五十元,于某不给,王某便将于某带到一偏僻地方,用玻璃刮于某手掌,用烟头烫于某,并要求于某第二天中午把钱交到王某手中。在这种情况下,于某才将这件事告诉其父亲,于某父亲马上到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公安人员将被告人王某抓获。
下面,我再给同学们讲一个“因嫉妒生出恶果”的案例。
某在校女生王甲,因嫉妒比她学习好的邻居学生郝某,便邀约同学乙、丙、丁去打郝某。一天下午6时许,四被告人到郝某所就读的中学,没找到郝某。学生乙提出不能白来,四被告人便商定找一个人来打。由学生乙找人将长得像郝某的学生詹某叫来,四被告人将詹某拖到一个僻静处,四人相继动手殴打詹,并将詹的手机丢到草丛中,抢得詹某人民币39元,后因路人劝阻,四被告人才离开。詹某被打成轻微伤。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甲和同学乙、丙、丁共同殴打他人并抢劫他人钱财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但鉴于被告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且认罪态度较好,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王甲、学生乙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丙、丁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同学们,在学习上争强好胜是正常的,但是,用暴力或其他方法伤害比自己学习强的同学就不可取了。
从这二起案件的发生和发展看,一方面,施害者对违法和犯罪认识不清,另一方面,被害人也不懂得合法与违法犯罪的界限,不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至于三番五次的被抢劫。从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未成年人懂得什么是违法和犯罪,对规范自已的行为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是多么的重要。因此,未成年人必须加强自身法律知识的学习,通过学习法律知识使自己了解什么是违法和犯罪,哪些行为构成违法与犯罪,也就是要使自己明白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同时,知道拿起法律武器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下面讲第三个问题:
——几个值得注意的法律常识
(一)什么是违法与犯罪
可能有的同学会说违法和犯罪不是一个意思,对。首先,违法是指违反法律法规禁止做及不允许做的或者是应当去做的而不去做的行为。犯罪是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严重危害社会,依照《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其次,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在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触犯的法律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犯罪触犯的是《刑法》。
第三,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其违法种类有拘留、罚款、警告;按照《刑法》对犯罪分子的处罚分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由上不难看出,违法不等于犯罪,但是犯罪必定违法。无论是违法和犯罪,同学们都不能触犯,如果平时不注意遵守校规,为所欲为,对校领导、班主任、老师的教育置若罔闻,久而久之很可能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这一点同学们一定要引以为戒,要自觉地学法守法。
举个例子来说吧——有时下班途中,常赶上某中学放学。每当这时一个宏伟壮观的场面就会映入我的眼帘:同学们如同潮水般涌向马路,顷刻间,人来车往,如同走进农村集市一般,等车的、步行的、骑车子的、间或也有机动车交织在一起,各路人马或向南或向北,争先恐后,……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也就是说,行人不坚持靠路边行走,不遵守右侧通行规则,其行为就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还规定: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换句话说,如果追究法律责任的话,这些违法者可得到警告或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拒绝者可扣其自行车直至缴纳罚款为止。
(二)如何区分打架还手和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 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正当防卫需要具备四个条件:一是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行为;二是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三是必须是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人;四是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正当防卫的本质在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它有以下基本特征:
1、正当防卫是目的正当性和行为的防卫性的统一。
2、正当防卫是主观的防卫意图和客观上的防卫行为的统一。
3、正当防卫是社会政治评价和法律评价的统一。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双方打了架,后动手的一方总说自己是在正当防卫;学生之间打了架,家长参加调解的时候,也总说自家的孩子后动手,是正当防卫。那么,双方打架后动手的一方属于正当防卫吗?
一般说来,打架还手一方,不属于正当防卫。这是因为正当防卫的第一条件是必须针对不法侵害的行为,不法侵害行为包括社会危害性的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但主要是指犯罪行为,如杀人、强奸、抢劫、防火等。对这些行为,如果不果断采取防卫行动,使其停止非法侵害,将会对社会、对人身等造成重大危害。打架还手就不同了,甲动手打了乙,乙完全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比如报告民警,学生报告老师解决,没有必要一定要动手还击。常言道: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动手还击极易引起互殴,扩大事态,不利于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所以两人打架,不论何方被打致伤、致残,还手的一方一般不算正当防卫。如果因还手而使打架事态恶化,不论是先动手的造成的还是后动手造成的,对方都要依法承担应有的责任,所以避免打架是至关重要的。但如果遭到对方非法暴力侵害,比如先动手的一方拿棍子或凶器予以施暴,你就应尽快躲开,脱离危险,并报告老师,但都不能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去还手打人,把事情闹大。
例如:一天晚上,田华从同学家归来,路过一条偏僻的胡同时,从胡同口处跳出一个持刀青年黄某。黄某把刀逼向田华并让他交出钱和手表。田华扭头就跑,结果跑进了死胡同,而黄某持刀紧随其后,慌乱害怕中,田华拿起墙角的一根木棒。向黄某挥去,黄某应声倒下。田华立即向派出所投案,后经查验,黄某已死亡。
不难看出,田华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田华对正在进行持刀抢劫的黄某采取防卫行为,将之打死,属于正当防卫。
(三)什么情况下拨打“110”电话
“110”系报警电话号码,当我们遇到歹徒抢劫(包括入室抢劫)、绑架、流氓强暴、行凶杀人等特殊情况,可迅速拨打110电话,寻求警方的紧急救援。
需要提醒同学们注意的是:
1、拨打110电话报警时,一定不要慌乱,向值班民警说清楚在什么地点、什么时间、发生了什么事以及有什么要求等。
2、一般非紧急情况,不要拨打110,更不能报假案,要知道“谎报军情”是违法的行为;普通的矛盾纠纷可通过调解等途径解决。
四)在校园内有人向你要钱要物怎么办
同学们,在本校内被人强要钱物的情况一般比较少见,但有些同学一定遇到过。向你施加威胁的基本上是本校的学生。在这里,我给同学们提二点参考意见:
(1)应该大声拒绝,不行,我凭什么给你!在纠缠我要告诉老师!形成一种正气压住邪气的威势。
(2)看看自己视野中有没有老师和正义感的同学,同时大呼,使他不敢轻举妄动。记住千万不要胆小、软弱,也用不着和他动手,如果动手一是你显得不文明,二是你也容易吃亏。下面讲本课的最后一个问题:
——未成年人预防侵害可借鉴的基本方法
了解和掌握未成年人预防侵害的基本方法,能够有效地加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意识。
所谓犯罪的自我防范是指个人为减少被害的可能,进行自我保护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方法。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0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自我防范意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指未成年人通过加强文化修养和法律知识,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另一方面是指未成年人在受到犯罪侵害后应通过法律途径,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具体说来,可归纳以下八个方面:
(一)义正辞严,当场制止。当你遭遇不法分子侵害时,要勇敢地进行抗争,在气势上要压倒对方,决不能让坏人觉得你软弱可欺。你可以大声吆喝,从而起到以正压邪、震慑坏人的目的。
(二)处于险境,紧急求救。当你无法依靠自身的力量摆脱坏人的挑衅、纠缠、侮辱(ru)和围困时,可通过呼喊、打电话、递条子等办法发出信号,以求民警、老师、家长及群众前来解救。
(三)虚张声势,巧妙周旋。当自己处于不利的情况下,可故意张扬有自己 的亲戚或同学已经出现或就在附近,以壮声势;或以巧妙的办法迷惑对方,拖延时间,稳住对方,等待并抓住有利时机,不让坏人的企图得逞。
(四)主动避开,脱离危险。明知坏人是针对你而来,你又无法制服他时,应主动避开,转移到安全地带。
(五)主张权利,报告公安。受到严重的侵害,或遇到突发事件或意识到问题是严重的,家长和校方无法解决,应果断地报告公安等有关部门(拨打110求救)。
(六)沉着机智,记牢特点。遇到坏人侵害时,你一定要保持冷静,看清并记住对方是几个人,大致的年龄和身份,尤其要记住直接侵害你的人的衣着、面目等方面的特征,以便事发后报告和确认,并保护好现场。
(七)堂堂正正,不贪不占。不贪图享受,不追求吃喝玩乐,不受利诱,不占别人的小便宜,因为“吃人家的嘴短,拿人家的手软”,往往是贪占小便宜的人容易上坏人的当。
(八)遵纪守法,消除隐患。自觉遵守校内外纪律和法律,做一个合格的小公民,平日避免和减少与不三不四的人交往,不给坏人在自己身上打主意的机会,不留下让坏人侵害自己的隐患,如已经结交坏人做朋友或发现朋友干坏事时,应立即彻底摆脱同他们的联系,避免被拉下水和被侵害。
当然,在具体实践中,同学们要以躲避免受违法犯罪行为侵害为自己的首要任务,不提倡你们去同违法犯罪分子面对面博斗,比较明智的做法是遇事不慌,然后设法摆脱或向四周的大人呼救,或拔打“110”报警。对于这一点,有个案例中的做法或许会对同学们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一天,住在某城郊区的小女孩娟娟放学后,背着书包独自一人往家里赶,罪犯王某看见娟娟脖子上挂着一把钥匙往家赶的样子,王某心想:这个小女孩家可能大人没在家,跟着她去她家抢点东西。于是王某就一直跟着娟娟,走了一段路后,娟娟发现后面有个男青年一直跟着她,心里很害怕,在走到自家房子门口时,她心想:如果我现在开门进房间的话,这个坏蛋一定会冲进我家干坏事的,我不能开门。娟娟一直在家门前马路上逛来逛去,王某见娟娟没开门就躲在马路对面等,过了一会儿,娟娟看见隔壁的张阿姨走了过来,就立即凑着张阿姨的耳朵把她遇到的情况告诉了张阿姨,张阿姨叫娟娟去开门,她立即打110报警。在娟娟开门后,王某就冲上前将娟娟逼进一个小房间里反锁起来,并威胁娟娟不准喊叫,他自己就到娟娟父母的房间里翻东西,在王某翻东西时,由于张阿姨报了警,公安人员及时赶到将王某抓获。
这个案例又一次告诫我们,在遇到坏人时,重要的是斗智而不是斗勇。
今天围绕“学法知法懂法 守法用法护法”这一主题,我从四个方面进行了阐述,这四个方面的问题是:
一、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
二、未成年人为什么要学习法律知识;
三、几个值得注意的法律常识;
四、未成年人预防侵害可供借鉴的基本方法。
同学们,今天的法制教育课就要结束了。我想用清华大学校长陈吉宁201*年开学讲话:“从挫败中学习”作为这堂课的结束语:
你们是同龄人中的佼佼者,但大学迎接你们的不仅有梦想、荣誉、激情和浪漫,大学生活更重要的是经历挫折、经历失败。挫败感是走向虚空沉沦或者迎接成功希望的分水岭,经历挫败并从中学习,是一个人成长成熟的必经之路,也是大学的必修环节。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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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学习讲座《学法用法守法,避免不良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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