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贪局受案范围
反贪污贿赂局
负责办理由本院直接立案侦查的全区有影响的贪污贿赂等案件;负责办理上级机关交办、督办的案件;负责本院辖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研究、分析辖区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提出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负责开展辖区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
受案范围:
1、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2、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3、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4、单位受贿罪。
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5、行贿罪。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6、对单位行贿罪。
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7、介绍贿赂罪。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8、单位行贿罪。
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10、隐瞒境外存款罪。
隐瞒境外存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故意隐瞒不报在境外的存款,数额较大的行为。11、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12、私分罚没财物罪。
私分罚没财务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实行分级立案侦查的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全国性的重大犯罪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犯罪案件;分、州、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辖区的重大犯罪案件,基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辖区的犯罪案件。
立案标准
(一)贪污罪
1、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二)挪用公款罪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000元至10000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10000元至30000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0000至30000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三)受贿罪
1、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四)单位受贿罪
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2)强行索取财物的;
(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五)行贿罪
1、行贿数在10000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10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六)对单位行贿罪
1、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在20万元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三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七)介绍贿赂罪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2)三次以上或者为三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4)致使国家或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八)单位行贿罪
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十)隐瞒境外存款罪隐瞒境外存款,折合人民币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十一)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十二)私分罚没财物罪私分罚没财物,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十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中国新增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新罪名。从201*年10月16日开始,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受贿的,司法机关将使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处罚。
扩展阅读:反贪局
反贪局反腐教育宣传
一、反腐教育目的
一切为了人民,就是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把满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作为我院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要根据社会发展的形势变化,及时把握人民群众不断变化的利益诉求,为我县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二、反腐教育意义
一切依靠人民,走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当前,反贪工作仍然需要走群众路线。只有走群众路线,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才能了解人民群众的疾苦,了解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要求和愿望,了解人民群众的利益所在;才能使反贪工作符合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才能有效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才能树立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
三、反腐教育实施
通过开展法制宣传活动,进一步拓展案源渠道。当前,在“党委领导、纪委协调、各部门各司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反腐败工作大格局中,我们在拓宽案源渠道上,就要紧密联系和依靠人民群众,发挥全社会的力量,树立检察工作全局“一盘棋”的观念。一方面,要充分利用法制讲座和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等机会,认真宣传反贪局的性质、职能、受案范围和职务犯罪的立案标准等,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举报热情和积极性,另一方面,要通过积极查办一些有影响、有震动的大要案件,增强群众的举报信心,从而及时发现掌握案件信息,进一步扩大案源。唯有如此,才能摆脱目前反贪局受案线索数量、质量下降的困境,彻底打破“瓶颈”制约,为检察工作取得良好成效、进一步加大办案力度打下坚实的基础。为了更好履行自己的职责,做好预防和惩治犯罪的工作,搞好舆论宣传,扩展反腐舆论阵地,把握反腐正确导向,广泛收集贪污受贿等方面的线索。推出《清风卡》名片做好对外宣工作。名片的内容包括:受案范围,电话,传真,反贪专用电子邮箱,单位地址,邮政编码。名片发放范围:本县域内各个单位,各乡镇单位,农村党员等,特别注意以下几个系统的反腐工作,交通系统,土地管理系统,建筑工程领域,金融证券领域,医疗卫生系统。同时正确引导,正面教育,全力构建工作、生活、学习、社交“四位一体”的反腐教育宣教体系,使各级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反腐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断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最后,反腐宣传教育工作任务繁重,贵在实践。我们要以水滴石穿的精神,锲而不舍,倾心润物,从更高起点、更高层次和更宽视野谋划安排工作,找准反腐宣传教育的切入点、着力点,把反腐宣传教育各项工作抓深、抓细、抓活、抓实,抓出特色,为推进全反腐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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