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
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
财金〔20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妇联,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实施扩大就业发展战略,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保障妇女发展权利,做好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现行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条件的城镇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金融机构)新发放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8万元,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办金融机构可将人均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10万元。农村妇女贷款额度参照城镇妇女执行,申请人具体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妇联组织共同确定。二、自201*年1月1日起,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城镇和农村妇女新发放的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不含东部七省市),展期逾期不贴息。东部七省市贴息资金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经发放、尚未还清的贷款,已结息部分不作追溯调整。
三、妇联组织要充分发挥贴近基层、贴近妇女、贴近家庭的优势,做好农村妇女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登记服务,协助经办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做好个人资信评估、贷款发放和回收工作,切实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对妇联组织推荐的借款人,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经办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简化程序,缩短审批时间,尽快办理担保和贷款发放手续。经办担保机构原则上不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
四、农村妇女按照自愿原则向当地妇联组织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妇联组织应对借款人申请进行调查,深入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生活状况,对借款人的贷款需求和信用状况进行评估,按照审慎原则出具贷款推荐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妇联组织应及时提交经办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审核。
五、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现有社区劳动保障平台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发挥妇联组织在促进城镇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发放中的作用,进一步做好城镇失业妇女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登记服务工作。城镇妇女可以向当地妇联组织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六、妇联组织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做好贷前服务、贷中管理和贷后核查工作。加大创业就业妇女培训力度,指导妇女选择合适的创业项目,跟踪项目实施,做到家庭情况清、贷款项目清、贷款数额清、还贷能力清,积极帮助解决承贷妇女困难,切实增强妇女创业就业和增收致富能力。
七、各地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高度重视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切实利用妇联组织的组织优势、宣传优势和载体优势,落实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做好妇女创业就业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当地妇联组织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给予经费保障。
八、对基础管理工作扎实、贷款管理工作尽职、小额担保推荐贷款回收率高的妇联组织,纳入现行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机制,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妇联组织等确定考核和奖励标准。奖励资金用于地方各级妇联组织的工作经费补助。
九、各地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妇联组织要加强部门沟通协作,建立基层妇联组织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联动机制。省级妇联组织要加强对基层妇联组织的考核管理,及时总结地方各级妇联组织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逐步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请各地财政部门联合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本通知速转发至行政区域内相关金融机构。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扩展阅读: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锦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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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政办发〔201*〕117号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市财政局等部门《转发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锦财债〔201*〕26号)精神,使广大有创业能力、创业项目的城乡妇女充分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积极参与锦州市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妇女创业就业机会和增收致富能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贷款对象
(一)贷款主体必须是女性。从事发展微利项目的城镇登记失业妇女、残疾妇女、军队退役女军人、军人家属、女性低保人员、大中专院校女毕业生、外出务工返乡创业妇女、具备一定专业技能、发展致富项目的农村妇女。其中,三八红旗手、五好文明家庭、和谐家庭、科技致富女能手、女技术员、女经纪人、领办和创办经济合作组织的女带头人等妇女先进典型优先。微利项目包括家庭手工业、种植业、养殖业、修理修配(汽车修配除外)、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服务、钟点服务、家政服务、社区卫生保洁服务、社区商业服务网点、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中介服务、咨询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等。
(二)贷款主体是以女性为就业主体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二、经办金融机构
锦州市城镇妇女(城镇户口)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合作机构是锦州银行;农村妇女(农村户口)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合作机构是辽宁省农村信用社锦州各县(市)区联社。
三、贷款额度
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最高额度为8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人均最高贷款额度可提高至10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四、贷款期限
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到期后确需延长贷款期限的,可展期2年,展期不贴息。
五、贷款利率
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其贷款利率可根据贷款人的条件实行浮动,但上浮最高不能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3个百分点。所有小额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六、贴息额度
对符合条件的城镇和农村妇女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逾期不贴息。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经办金融机构的手续费补贴、呆坏账损失补贴等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七、贷款程序
城镇妇女按照自愿原则向户口或创业项目所在地社区妇联提交小额担保贷款申请,社区妇联组织应对借款人申请进行调查,深入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生活状况,对借款人的贷款需求和信用状况进行评估,按照审慎原则发放贷款申请表(由经办金融机构统一出具),报乡(镇)、街道妇联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审核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小额担保贷款。黑山、北镇、凌海、义县4个县(市),由县(市)妇联与当地经办金融机构各分支机构合作办理;其它5个区由市妇联统一协调办理。农村妇女按照自愿原则向户口或创业项目所在地的村妇代会提交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妇代会组织应对借款人申请进行调查,深入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生活状况,对借款人的贷款需求和信用状况进行评估,按照审慎原则发放贷款申请表(由经办金融机构统一出具),报乡(镇)、街道妇联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提交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审核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小额担保贷款。以女性为就业主体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妇联提交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按《关于印发辽宁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债〔201*〕
476号)相关规定执行。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对借款个人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发放贴息贷款,在贷款合同中加盖贴息贷款专用章,并在与担保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中注明。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对已发放的贷款,需将贷款合同及汇总表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时报市财政局(债务金融处)备案。
八、贴息程序
经办金融机构按季将已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相关材料送交合作妇联组织确认,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市妇联及市财政局审核并办理贴息。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1.各县(市)贴息申报程序
(1)由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向县(市)财政并妇联组织申报;
(2)经县(市)财政并妇联组织审核确认后,报市妇联组织审核;
(3)经市妇联组织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债务金融处;
(4)由市财政局债务金融处将贴息资金拨付给县(市)财政局;
(5)由县(市)财政局拨付给贷款经办金融机构。
2.市内5区贴息申报程序
(1)由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向区财政并妇联组织申报;
(2)经区财政并妇联组织审核确认后,报市妇联组织审核;
(3)经市妇联组织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债务金融处;
(4)由市财政局债务金融处将贴息资金拨付贷款经办金融机构。
九、部门职责
(一)经办金融机构
1.对贷款项目是否属于贴息项目进行审核;
2.对贴息贷款的使用方向进行监督,确保贴息贷款用于微利项目和符合要求的小企业;
3.单独设置贴息贷款业务台账,妥善保管贷款合同及相关业务凭证,配合有关部门检查;
4.认真做好贷款贴息的审核和申报工作;
5.根据有关规定需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财政部门
1.指导辖区内贷款贴息的申请和审核工作;
2.做好与有关部门及经办金融机构的协调配合工作;
3.认真审核贴息申请,及时拨付贴息资金;
4.加强对贴息资金的监督与管理,保证贴息资金专款专用。会同有关部门适时检查贴息资金的使用和拨付情况,及时处理和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5.根据规定需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妇联组织
1.市妇联发挥总协调的作用,准确运用政策,细化相应工作程序建立四部门联动机制;开展政策宣传,指导县(市)区妇联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工作,协调解决县(市)区妇联反映的困难和问题。
2.县(市)区妇联负责协调当地经办金融机构,做好本辖区妇女申贷、承贷、还贷情况汇总统计,协调解决乡街妇联反映的承贷妇女创业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协助做好创业项目跟踪服务。
3.乡街妇联负责申贷妇女情况调查,指导帮助申贷妇女按政策要求做好贷款申请、贴息办理、还款等工作,及时反馈资金运行状况信息。
4.村妇代会和社区妇联负责做好妇女贷款基础信息登记、初步审核,全程指导妇女完成贷款申请,跟踪项目实施,做到家庭情况清、贷款项目清、贷款数额清、还款能力清;积极帮助承贷妇女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并协助做好贷款回收工作。
5.根据规定需履行的其他职责。
十、工作时限
要将创业妇女提交的贷款申请相对集中,做到集中推荐、集中审核、集中发放,注重提高工作效率。具体时限按照辽财债〔201*〕476号执行。
十一、领导机构为推进工作落实,成立锦州市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
组长刘伟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成员杨晓方市财政局总会计师
麻德林吴立国王杰夫王宏岩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中国人民银行锦州市中心支行副行长市金融办纪检书记市妇联副主席
才宏光锦州银行副行长
颜庆新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锦州办事处副主任
十二、其它事项
(一)信息通报由市妇联负责信息上报工作。对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实行“信息季报制”,每个季度最后一周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
(二)统计汇总由市妇联负责统计汇总工作,确保“妇女创业贷款”统计数据准确无误。
(三)监督管理
1.借款个人和小企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妇联组织和经办金融机构未能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财政贴息资金被骗取的,由妇联和经办金融机构按各自职责承担责任,并共同负责追回贴息资金,登记借款个人和小企业的不良信用记录。
2.对经办金融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负责追回贴息资金,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3.各县(市)财政部门未履行职责,或虚报材料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市财政局将采取责令纠正、追回贴息资金等措施,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考核奖励
对基础管理工作扎实、贷款管理工作尽职、小额担保推荐贷款回收率高的妇联组织,纳入现行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机制,由财政部门协调同级妇联组织参照上级相关规定确定考核与奖励办法,奖励资金用于地方各级妇联组织的工作经费补助。
附件:1.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妇女登记表2.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妇女汇总表
锦政办发[201*]117号附表.docc171e77b054aac681006c96aa5351476.doc(45.0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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