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岳麓区区司法局、区法院《关于全面深入建立“诉调对接”机制的若干意见》
长沙市岳麓区区司法局、区法院《关于全面深入建立“诉调对接”机制的若
干意见》
201*-07-07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司法局
关于全面深入建立“诉调对接”机制的
若干意见
为更好地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维护当事人的利益,降低诉讼成本和风险,将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有机结合,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这一非诉手段及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特有的优势,巩固和加强人民调解制度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发展的功能,减少人民法院的受案压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结合我区人民调解工作和民事审判实际,就全面深入建立“诉调对接”机制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诉调对接”工作机构
成立岳麓区“诉调对接”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谭定诚任领导小组组长,区人民法院副院长胡忠、区司法局副局长戴正江任副组长,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执行庭、立案庭、区司法局基层科、各司法所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区司法局基层科邱峰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区司法局内。二、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
1、搭建“诉调对接”工作平台。区司法局与区法院协调,通过职能互补,共同搭建以区人民调解网络为主体,以法院协助网络为切入点的法院诉讼制度与人民调解制度对接平台。即司法局与法院联合构建全区的“诉调对接”工作平台,实现以专(兼)职人民调解员为骨干的人民调解力量与法院专业审判力量的有机衔接和紧密结合,充分发挥司法诉讼与社会大调解机制各自的优势,提高社会纠纷解决效率。
2、建立“诉调对接”工作各方联席会议制度。为提高“诉调对接”工作的运作实效,由区政法委牵头,建立“诉调对接”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政法委、法院、司法局三方组成。各方确定相对固定的人员参加“诉调对接”联席会议。
“诉调对接”联席会议的主要工作职责:(1)研究分析“诉调对接”在实践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2)通报交流各自协调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对社会矛盾纠纷处理方面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形成共识。(3)对社区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指导、协调,指导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妥善调处矛盾纠纷,总结推广典型经验。(4)对具有重大影响的社会矛盾纠纷或群体性事件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诉调对接”联席会议应每季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联席会议一般由区政法委主持召开。每次召开会议前两周,由主持方提出议题、时间、地点,与另两方协商确定。每次召开三方联席会议,应指定专人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经联调室整理后一周内送达各方,并将会议纪要上报区人大、区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利用新闻媒体和内部信息渠道,经常发布三方联席会议重要活动、调处重大疑难纠纷情况等信息。
3、建立诉中委托调解制度。在调解时,针对不同社区(村)的案件,分别邀请不同地域和不同专业的相关人员参与进来,协助法官进行调解,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在诉讼案件的办理中,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工会、妇联、仲裁机构等有关组织进行调解。如果当事人同意的,可中止诉讼,出具委托调解书,委托相关组织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则恢复诉讼。
4、强化民调指导。区司法局强化对专(兼)职人民调解员的指导,将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区法院向专职人民调解员发放与调解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赠送审判业务书籍,评析审理过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总结经验,指出不足,提高人民调解员业务水平。同时,区司法局应将人民调解员的集中培训制度化、规范化,区司法局在每年主办的全区人民调解员培训班期间,应邀请区法院的法官讲解相关业务知识。区司法局与区法院共同负责对人民调解室的布置,调解程序的设计,调解规范用语,调解文书制作以及调解技巧等,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具体的业务指导,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高效化。区法院应有计划地邀请区人民调解员旁听法院公开审理的案件,通过组织人民调解员旁听民事案件的审理,拓宽视野、感受氛围,提高其调解技能。并可选任有较强法学理论水平和调解经验的人民调解员担任区法院人民陪审员,使其体会诉讼调解的运作,从诉讼调解和法院判决中找出解决纠纷的最有效办法,提高其调解水平。区法院还应选派具有丰富民事审判经验的法官担任“诉调对接”的业务指导员,深入街、乡及各社区(村),对当地人民调解员遇到的疑难复杂案件予以指导,释法析理,攻坚克难,促进纠纷得以有效解决。
5、强化法制宣传。借助“诉调对接”工作平台,区司法局与区法院结合各自工作的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宣传活动,提高辖区内群众的法律意识。区司法局、区法院可以各自科、室、庭、所为单位,构建法院、司法局与社区之间定点联系、送法上门的长效机制。法院可针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挑选当地的典型案件,有计划地到当地开展巡回审判或组织社区群众到法院旁听庭审。区司法局亦可通过公开调解、现场调解和组织基层法律工作者进社区(村)开展法律援助活动,全方位地进行法制宣传,促进当地群众知法、懂法、守法、护法,切实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
6、延伸人民调解工作职能。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各专(兼)人民调解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应积极协助区法院开展文书送达、息诉服判等工作,适时反馈社情民意,促进社会和谐。三、完善“诉调对接”工作流程
1、调解协议确认。各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纠纷调解成功并达成书面协议的,经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申请,并经司法所所长审查签署,可报区法院启动民事速裁程序,速裁组认为该书面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应予以确认,赋予其法律效力。
2、诉前告知调解。对于可调解的民事案件,由区法院立案庭向当事人宣传人民调解的优势、特点,告知诉讼风险,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暂缓立案,移交驻法院人民调解室,按人民调解程序进行调解,区法院民一庭应予以指导。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协议书,报区法院民一庭速裁组进行确认;如双方达不成协议,则由区法院立案庭立案。
3、诉中委托调解。民事案件进入诉讼后,在案件审理中,对于部分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区法院可以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制作调解协议书,法院速裁组予以确认;如15日内双方达不成协议,则由区法院依法审理。4、执行和解。民事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区法院可邀请执行所在地的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参与执行和解,调解员应积极协助法院做好送达、调查取证等工作。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长沙市岳麓区司法局二00八年三月二十日
扩展阅读:诉调对接流程管理规定
区法院、区司法局关于建立诉调对接工作运行机制及诉调对接流程管理规定(试行)
为了进一步深入推进诉调对接工作,建立区法院、区司法局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诉调对接机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入推进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区法院、司法局及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按照“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多方参与、司法推动”的要求,建立健全诉调对接工作运行机制,切实发挥诉调对接机制更加便捷、灵活、高效解决矛盾纠纷的特殊功能,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条主要任务:充分发挥审判权的规范、引导和监督作用,充分体现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方面的职能作用,强化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机衔接,建立健全诉调对接工作的协调运作机制和管理考评机制,促进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完善与发展,推动诉调对接工作再上新台阶。
第三条区法院、区司法局应当紧紧依靠党委领导,积极争取政
府支持,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充分发挥调解工作室和相关调解组织、调解人的调解作用,最大限度地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初始阶段、化解在基层当地。
调解工作室是指由区司法局指派、在区法院及人民法庭设立的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联合调解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对诉至法院但尚未立案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
其他调解组织包括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具有调解纠纷职能的行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以及人民法院聘请的调解员。
第四条诉调对接工作主要包括诉前调解、诉中委托和协助调解三个阶段。
诉前调解是指区法院在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之后、正式立案之前,暂缓立案,先行登记后,依职权或者经当事人申请,将案件移送调解工作室以及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人进行调解。
诉中委托和协助调解是指区法院在案件立案受理后、审理案件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将案件委托给调解工作室或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人进行调解或者邀请调解工作室、其他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协助区法院开展调解工作。
第五条区法院设立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负责诉调对接工作协调、指导、扎口管理、数据统计和与调解工作室、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人以及法院相关审判业务部门的日常协调工作。
区司法局设诉调对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基层科负责,负责调解工作室卷宗制作评审、数据统计上报、人员培训以及与区法院工作配合协调沟通。
第六条区法院立案部门收到当事人起诉材料后并经审查后认为符合诉前调解条件的,应当即征求当事人是否同意进行诉前调解,当事人同意诉前调解的,区法院应当进行预立案登记,统一编立“诉前调字”案号,并将案件移送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决定由调解工作室或其他社会调解组织进行诉前调解。
第七条区法院决定委托其他社会调解组织进行诉前调解的案件,当事人应当填写《人民调解申请书》。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应及时进行联系,在收到立案部门移送材料的2日内将《委托调解函》、《诉前调解案件预立案登记表》(详见附表)和当事人起诉材料一并移送区司法局诉调对接领导小组办公室。
区司法局诉调对接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区法院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委托调解函及相关材料后,应当指派有关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第八条诉前调解案件的调解期限为30日,从区法院预立案之日起计算。调解期限届满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第九条委托调解的案件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受托调解组织应当填写《终止调解程序回复函》,注明调解不成的原因,将相关材料退回区法院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办理结案手续。
当事人要求继续诉讼的,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应当在办理结案手
续的当日,将相关起诉材料和诉前调解材料移送立案部门审查立案。
第十条委托调解的案件达成调解协议的,受托调解组织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由当事人、调解员签名,并加盖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同时应告知当事人可向区法院共同申请司法确认或出具调解书。
第十一条委托调解的案件达成调解协议的,受托调解组织应填写《委托调解回复函》,交由区司法局诉调对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区司法局诉调对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委托调解回复函、调解协议、调解笔录等材料移送人民法院诉调对接办公室,办理结案手续。
第十二条委托其他调解组织调解的诉前调解案件,区法院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结案材料2日内填写《诉前调解案件结案审批表》,经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后,报审判管理部门办理结案手续。
第十三条经区法院预立案的委托诉前调解案件,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共同向区法院申请出具司法确认书或出具调解书。
第十四条当事人到人民调解组织要求进行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由当事人、调解员签名,并加盖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同时应告知双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共同申请司法确认或出具调解书。
当事人可自行前往区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效力,也可以请求人民调解组织代为向区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十五条申请司法确认案件的审理由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负责,由审判员一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第十六条当事人自行向区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双方当事人的司法确认申请书;
(二)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的调解协议书原件;(三)双方当事人的承诺书;
(四)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书等证明材料;(五)其他材料。
当事人请求区法院出具调解书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应当提供双方当事人申请出具调解书的申请书。
第十七条人民调解组织代当事人向区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或申请出具调解书的,除提供第十六条要求的相关材料外,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出具委托出具司法确认函,报区司法局诉调对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登记后,由区司法局诉调对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移送区法院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区法院在审查结案后,应当将裁判文书送达区司法局诉调对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八条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区法院审理申请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任何费用。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区法院出具调解书,区法院经审查后予以
出具调解书的,按《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收取案件受理费。
第二十一条经区法院预立案的诉前调解案件,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应当由立案部门统一编立“民调确字号”、“商调确字号”、“商外调确字号”、“知调确字号”案号。
未经区法院预立案,其他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应当由立案部门统一编立“民确字号”、“商确字号”、“商外确字号”、“知确字号”案号。
第二十二条区法院预立案的诉前调解案件,当事人要求区法院出具调解书的,应当由立案部门统一编立“民调初字号”、“商调初字号”、“商外调初字号”、“知调初字号”案号。
未经区法院预立案,其他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要求出具调解书的,应当由立案部门统一编立“民初字号”、“商初字号”、“商外初字号”、“知初字号”案号。
第二十三条区法院司法确认决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区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拒绝签收确认决定书的,区法院按撤回司法确认申请处理。
第二十四条区法院委托调解或其他调解组织自行调解的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反悔的,另一方当事人要求履行协议的,可告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经诉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在办理结
案手续后,应当按照“一案一卷”的要求,将案卷统一归档。
第二十六条区法院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对诉前调解的案件,应当加强监督、指导和协调。对于委托进行诉前调解的案件,对工作进度等相关情况要及时跟踪,做好工作记录。
第二十七条区法院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对临近期限届满的诉前调解案件,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催办、督促,按月通报。
附件1
委托调解函
人民调解委员会:
本院已受理一案,案件双方当事人均已达成调解意向,现将案件的调解工作委托你单位进行。
特此函告!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章)
年月日
附案件材料:1、
2、3、4、
法院联系人:电话:
附件2
终止调解程序回复函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你院委托我单位调解的一案,因以下原因:
1、调解不成;
2、达成调解协议后拒绝签名;根据相关规定,现终止调解程序。特此函告!
人民调解委员会(章)
年月日
调解委员会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件3
委托调解回复函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你院委托我单位调解的一案,现各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现当事人要求:
1、出具调解书;2、出具司法确认书;3、不要求出具法律文书。
根据相关规定,现将调解结果函告贵院。特此函告!
人民调解委员会(章)
年月日
调解委员会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件4
人民调解申请书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案号为(20)栖民一初字号的案件,涉案当事人申请由调解工作。
(系案件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自愿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此案的民事部分
申请人:
年月日
11附件5
申请司法确认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调解组织或调解人)
年月日
附件6
司法确认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
因与之间
纠纷,业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现申请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同时我方自愿承诺如下:
1、我们是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2、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
3、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4、如果因为调解内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申请人
(签名或盖章)
此致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年月日附提交如下材料123
附件7
出具调解书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
因与之间
纠纷,业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现申请人民法院对上述调解协议出具调解书。同时自愿承诺如下:1、我们是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2、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
3、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4、如果因为调解内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此致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附提交如下材料123
年15
月日
附件8
委托出具司法确认函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因与之间
纠纷,业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现委托人民法院予以确认。附:1、双方当事人的司法确认申请书;
2、调解协议书原件;
3、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书
人民调解委员会(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9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诉前调解案件预立案受理通知书
你(单位)料已经收到。经审查,符合预立案的条件,本院决定预立案受理。
(201*)诉前调号
:一案的起诉材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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