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电费抄核收工作规范
为加强电费抄核收工作管理,规范电费抄核收作业,提高精益化、标准化管理水平,国家电网公司制定了《国家电网公司电费抄核收工作规范》,5月6日,国家电网公司以国家电网营销[201*]475号文,印发了该《规范》,要求系统各单位遵照执行。
国家电网公司电费抄核收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集团化运作、集约化发展、精益化管理、标准化建设”要求,加强电费抄核收工作管理,规范电费抄核收作业,提高精益化、标准化管理水平,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电费抄表、电量电
费核算、电费收取过程中的管理、作业和质量考核等工作程序和业务要求。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公司系统所属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
第二章管理要求
第四条实施电费抄核收业务管理和流程规范化及作业标准化o.应用营销自动化系统,实现电费抄核收工作全过程的量化监管和控制,保障抄表收费及资金安全,确保电费准确全额回收。
第五条严格执行抄表制.度。按规定的抄表周期和抄表例日准确抄录客户用电计量装置记录的数据。严禁违章抄表作业,不得估抄、漏抄、代抄。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抄表的,应及时采取补抄措施。
第六条抄表周期执行以下规定:
(一)抄表周期为每月一次。确需对居民客户实行双月抄表的,应考虑单、双月电量平衡并报网省公司批准后执行o
(二)对用电量较大的客户、临时用电客户、租赁经营客户以及交纳电费信用等级较差的客户,应根据电费收缴风险程度,实行每月多次抄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实行预收或分次结算电费。
(三)对高压新装客户应在接电后的当月进行抄表。对在新装接电后当月抄表确有困难的其他客户,应在下一个抄表周期内完成抄表。
(四)对实行远程抄表及(预)购电卡表客户,至少每三个抄表周期到现场对客户用电计量装置记录的数据进行核抄。对按照时段、阶梯、季节等方式计算电量电费的(预)购电卡表客户,每个抄表周期应到现场抄表。
第七条抄表例日执行以下规定:
(一)每月25日以后的抄表电量不得少于月售电量的70%,其中,月末24时的抄表电量不得少于月售电量的35%。
(二)对同一台区的客户、同一供电线路的专变客户、同一户号有多个计量点的客户、存在转供关系的客户,每一类客户抄表例日应安排在同一天。
(三)经批准确定的抄表例日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经电费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抄表例日变更时,应事前告知相关客争)
第八条严格电量电费核算管理,确保电量电费核算的各类数据及参数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加强电量电费差错管理,所有电量电费退补须按规定的流程处理,退补方案须经严格审批。
第九条严格执行电费收缴制度。做到准确、全额、按期收缴电费,开具电费发票及相应收费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应收电费。
第十条加强电费回收风险控制和管理,及时对电费账龄进行分析排查。在收取电费时,首先确保不发生当期欠费,然后按照发生欠费的先后时间排序,先追缴早期的欠费,最大程度防范电费回收风险。追缴欠费工作中,要采取切实措施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电费账务管理制度。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设置电费科目,建立客户电费明细账,做到电费应收、实收、预收、未收电费台账及银行电费对账台账(辅助账)等电费账目完整清晰、准确无误,确保电费明细账及总账与财务账目一致。
第十二条严格电费票据管理。设置专人负责电费票据的申印、申领及库管工作。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电费发票不得超越范围使用。严禁转借、转让、代开或重复出具电费票据。增值税电费发票开具须专人负责,并按财务制度规定做好申领、缴销等工作。票据管理和使用人员变更时,应办理票据交接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严格电费印章管理。设置专人负责电费专用印章管理工作,并严格在规定的范围使用。印章领用、停用以及管理人员变更时,应办理交接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确保电费资金安全。电费核算与收费岗位应分别设置,不得兼岗。抄表及收费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挪用、借用、贪污电费资金。收费网点应安装监控和报警系统,将收费作业全过程纳入监控范围。
第十五条严格营销数据安全管理。抄表及收费人员不得超越职责范围,擅自进入营销信息系统进行客户档案及抄表收费等信息的录入、删除或修改。
第十六条重视合同签约管理。与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时,应对电费抄核收过程中的相关事宜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处理方式予以约定.
第三章抄表作业规范
第十七条划分抄表段应综合考虑客户类型、抄表周期、抄表例日、抄表方式、地理分布、便于线损管理等因素,新装客户应及时编入抄表段,注销客户应及时撤出抄表段。调整抄表段应不影响相关客户正常的电费计算。新建、调整、注销抄表段,须办理审批手续并妥善保存审批记录。
第十八条制定抄表计划应综合考虑抄表段的抄表周期、抄表例日、抄表人员、抄表工作量及抄表区域的计划停电等情况。抄表员应定期轮换抄表区域,同一抄表员对同一抄表段的抄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十九条现场抄表时,抄表员应到达现场,出示工作证件,使用抄表卡或抄表机逐户对客户端用电计量装置记录的有关用电计费数据进行抄录o
(一)出发前,认真检查抄表工作包内必备的抄表工器具是否完好、齐全。抄表数据(包括抄表客户信息、变更信息、新装客户档案信息等)下装准备工作应在抄表前一个工作日或当日出发前完成,并确保数据完整正确。
(二)抄表时,认真核对客户电能表箱位、表位、表号、倍率等信息,检查电能计量装置运行是否正常,封印是否完好。对新装及用电变更客户,应核对并确认用电容量、最大需量、电能表参数、互感器参数等信息,做好核对记录。(三)发现客户电量异常、违约用电、窃电嫌疑、表计故障、有信息(卡)无表、有表无信息(卡)等异常情况,做好现场记录,提出异常报告并及时报职责部门处理。
(四)不得擅自变更抄表计划。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抄表例日对高压客户抄表的,应事先告知客户。高压客户的抄表例日变更应与客户协商后办理审批手续。(五)因客户原因未能如期抄表时,应通知客户待期补抄并按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计收电费。(六)向新装客户做好抄表例日、缴费方式、缴费期限及欠费停电等相关规定的宣传解释工作。
(七)抄表后应当日完成抄表数据的上装。因特殊情况当日不能完成抄表数据上装的,须经电费管理中心批准并于次日完成。抄表数据上装时,应确保该抄表段所有客户的抄表工作已完成。
第二十条远程抄表时,应定期与客户端用电计量装置记录的有关用电计费数据进行现场核对。
(一)在采用远程抄表方式后的三个抄表周期内,应每月进行现场核对抄表。发现数据异常,立即报职责部门进行处理。
(二)正常运行后,至少每三个抄表周期与现场计费电能表记录数据进行一次现场核对。对连续二个抄表周期出现抄表数据为零度的客户,应抽取不少于20%的客户进行现场核实。(三)当抄表例日无法正确抄录数据时,应在抄表当日进行现场补抄,并立即报职责部门进行消缺处理。
第二十一条及时对抄表数据进行校核。发现突变或分时段数据不平衡等异常,应立即进行现场核实,提出异常报告并及时报职责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抄表信息应及时以通知单或发送短信等方式告知客户,并提供电话或网络等查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抄表机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发放(返还)抄表机时应记录抄表机编码、发放人、领用(返还)人、领用(返还)时间等信息,办理领用(返还)手续。抄表机发生故障应及时报修,并记录故障信息及修理结果。抄表机损坏无法修复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
第四章电量电费核算作业规范
第二十四条抄表数据校核结束后,应在24小时内完成电量电费计算工作。及时审核新装和变更工作单,保证计算参数及数据与现场实际情况一致。电价、计量及计费参数等与电量电费计算有关的资料录入、修改、删除等作业,均应有记录备查。做好可靠的数据备份和保存措施,确保数据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电量电费核算应认真细致。按财务制度建立应收电费明细账,编制应收电费日报表、日累计报表、月报表,明细账与报表应核对一致,保证数据完整准确。
(一)对新装用电客户、用电变更客户、电能计量装置参数变化的客户,其业务流程处理完毕后的首次电量电费计算,应逐户进行审核。对电量明显异常及各类特殊供电方式(如多电源、转供电等)的客户应重点复核。
(二)在电价政策调整、数据编码变更、营销信息系统软件修改、营销信息系统故障等事件发生后,应对电量电费进行试算并对各类客户的计算结果进行重点抽查审核。
(三)对电量电费复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流程及时处理,做好详细记录,并按月汇总形成复核报告。
第五章。电费收取作业规范
第二十六条电费收取应做到日清日结。收费人员每日将现金交款单、银行进账单、当日电费汇总表交电费财务人员。
(一)每日收取的现金及支票应当日解交银行。由专人负责每日解款工作并落实保安措施,确保解款安全。当日解款后收取的现金及支票按财务制度存入专用保险箱,于次日解交银.行。(二)收取现金时,应当面点清并验明真伪。收取支票时,应仔细检查票面金额、日期及印鉴等是否清晰正确。
(三)客户实缴电费金额大于客户应缴电费时,作预收电费处理。第二十七条采用代扣、代收与特约委托
方式收取电费的,供电企业、用电客户、银行应签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一)采用代扣、代收方式收取电费的,供电企业应与代扣、代收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协议内容应包括缴费信息传送内容、方式、时间,缴费数据核对要求、错账处理、资金清算、客户服务条款及违约责任等。
(二)采用特约委托方式收取电费的,供电企业、用电客户、银行应签订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协议内容应包括客户编号、客户名称、托收单位名称、地址、托收银行账号、托收协议号、收款银行、扣款时间、客户服务条款及违约责任等。采用分次划拔或分次结算方式的,协议内容应增加分次划拔或分次结算次数及时间等内容。
(三)电费管理中心应按约定时间与银行进行发送、接收并处理缴费信息,及时做好对账和销账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按约定程序处理。因客户银行账户资金不足以实现电费扣款时,电费管理中心应及时通知客户。
第二十八条采用(预)购电缴费方式的,应与安装(预)购电装置的客户签订(预)购电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协议内容应包括购电方式、跳闸方式、预警电量、违约责任等。第二十九条实行分次划拔电费的,每月电费划拨次数一般不少于三次,月末统一抄表后结算。实行分次结算电费的,每月应按结算次数和结算时间,按时抄表后进行电费结算。第三十条建立电费欠费客户明细档案,按规定的程序催缴电费。
(一)电费催缴通知书、停电通知书应由专人审核、专档管理。电费催缴通知书内容应包括催缴电费年月、欠费金额及违约金、缴费时限、缴费方式及地点等。停电通知书内容应包括催缴电费次数、欠费金额及违约金、停电原因等。
(二)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对欠费客户实施停电措施。停电通知书须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在停电前三至七天内送达客户,可采取客户签收或公证等方式送达。对重要客户的停电,应将停电通知书报送同级电力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电费账务应准确清晰。按财务制度建立电费明细账,编制实收电费日报表、日累计报表、月报表,严格审核,稽查到位。
(一)每日应审查各类日报表,确保实收电费明细与银行进账单数据一致、实收电费与进账金额一致、实收电费与财务账目一致、各类发票及凭证与报表数据一致。不得将未收到或预计收到的电费计入电费实收。
(二)当日解款前发现错收电费的,可由当日原收费人员进行全额冲正处理,并记录冲正原因,收回并作废原发票。当日解款后发现错收电费的,按退费流程处理。
第三十二条电费发票应严格管理。经当地税务部门批准后方可印制,并应加印监制章和专用章。电费票据的领取、核对、作废及保管应有完备的登记和签收手续o
(一)建立电费发票管理台账。每月编制电费发票使用报表,内容包括电费发票入库数和起讫号码、领取数和起讫号码、已用数和起讫号码、作废数和发票号码、未用数和起讫号码。(二)电费发票应使用当地税务部门监制的专用发票,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和填制人签章后有效。不得使用白条、收据或其他替代发票向客户开具电费发票。
(三)电费发票应通过营销信息系统计算机打印,并在营销信息系统中如实登记开票时间、开票人、票据类型和票据编号等信息。严禁手工填开具电费发票。
(四)客户申请开具电费增值税发票的,经审核其提供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银行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和账号等资料无误后,从申请当月起给予开具电费增值税发票,申请以前月份的电费发票不予调换或补开增值税发票。(五)对作废发票,须各联齐全,每联均应加盖“作废”印章,并与发票存根一起保存完好,不得丢失或私自销毁。
第三十三条采用柜台收费(坐收)方式时,应在营销信息系统核对户号、户名、地址等信息,告知客户电费金额及收费明细,避免错收。客户同时采用现金、支票与汇票支付一笔应收电费的,应分别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四条采用现场收费(走收)方式时,事先应确定客户清单,领取电费票据,备足找零现金。收费时应核对客户信息与电费发票是否一致,告知客户电费金额及收费明细,避免发生错收。严格按电费发票金额收费,不得打白条收费。第三十五条采用代收、代扣收费方式时,代收、代扣单位应在下个工作日下班前将当日代收、代扣电费资金转至供电企业账户。客户可持代收、代扣单位打印的有效收款凭证或有效身份证明到供电企业营业网点打印发票,在确认客户电费结清且未打印过发票后,给予出具发票。
第三十六条采用特约委托收费方式时,电费管理中心应按时生成托收单数据,提供给相应特约委托银行。特约委托成功后,应及时将电费发票送达客户。允许以一个银行账号并账托收多个客户的电费。发生托收退票的,应重新托收或转为其他收费方式。
第三十七条采用(预)购电收费方式时,每日收费结束后,应进行收费整理,清点现金和票据,保证与购电数据核对一致。
第三十八条采用自助终端收费方式时,应每日对自助缴费终端收取的现金进行日终解款。每日对充值卡和银行卡在自助终端缴费的数据进行对账并及时处理单边账。客户在自助终端缴费成功后应向其提供缴费凭证。
第三十九条采用充值卡收费方式时,应每日对当日销售的电费充值卡数量、充值记录、充值金额、充值账户抵缴电费情况进行核对,并编制日报表。销售充值卡与充值卡缴费不能重复开具发票。
第六章质量考核要求
第四十条加强电费抄核收工作质量管理与考核。建立抄表质量评价及监督考核制度,对实抄毫、抄表正确率、月末抄表比例、抄表信息完整率进行考核;建立电费收取内部稽查和差错考核制度,对电量电费差错、电费收取差错率、报表差错率等进行考核。各网省公司要建立健全电费安全管理与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定期组织开展电费抄核收工作的专项稽查和监督,确保不发生重大电费安全责任事故。
第四十一条全面落实电费回收工作责任制。建立各级电费回收工作质量考核和激励制度,采用“日实时监控、月跟踪分析、季监督通报、年考核兑现"等方式,对电费回收率、应收电费余额等指标进行考核,确保电费按时全额回收。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根据本规范制定电费抄核收工作实施细则,并参照本规范制定具体考核办法。第四十三条本规范由国家电网公司营销部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扩展阅读:电费抄核收工作标准
电费抄核收工作标准
Q/ZD
201*-2-20发布201*-3-20实施
浙江省电力公司企业标准
Q/GDW-11-148-201*
浙江省电力公司发布
Q/GDW-11-148-201*I
目次
1范围...............................................................................12引用标准...........................................................................13术语定义...........................................................................14抄表业务...........................................................................25电费计算与复核.....................................................................66电费收费...........................................................................97电费差错处理......................................................................118电费违约金........................................................................129催缴电费..........................................................................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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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是按照营销工作的要求组织编写制定,用于规范与指导电能计量装置信息抄录、电量电费
计算复核、电费收取等具体业务工作。
本标准由浙江省电力公司营销部提出并负责解释。本标准由浙江省电力公司科技信息部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绍兴电力局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杭州市电力局、嘉兴电力局、宁波电业局、金华电业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炜、吕建、胡若云、骆云江、阮栩翔、郭兰兰、叶晓芸、罗飞鹏、吴朝阳、郭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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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费抄核收工作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力营销工作中电能计量装置信息抄录、电量电费计算复核、电费收取的具体业务
内容以及工作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电力公司所辖各级供电企业。2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
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5]第六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9]第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6]第196号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令[1996]第8号供电营业规则
国家电网营销[201*]848号关于营业抄核收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浙电营[201*]22号关于明确售电量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电营[201*]116号浙江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银行联网结算电费业务有关规定的通知《供电营业规则》浙江省电力工业局补充规定Q/GDW-11-146-201*新装及增容用电工作标准3术语定义3.1客户
对商务上往来的主顾的称呼。本标准中的客户则指供电企业现在、将来、过去的电力用户。3.2抄表区
指由地理位置上相邻或相近或同一供电线路的若干客户组成的一个集合。3.3管辖区
指供电分局、供电(营业)所管辖的供电营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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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清理状态
指抄表区在电费下帐以后进行起止度清空的状态。3.跨区调整
指一个抄表区内的一个或多个客户调整到另一个抄表区的操作。3.6
抄表区准备
指对指定抄表区数据进行初始化的过程。3.7门闭
指因无法进入客户电能表安装地点造成无法完成正常抄表。3.8故障
指现场电能计量装置烧坏、停走、空走、倒走、卡字、跳字、失压、断流等异常情况。3.9
电量突变
指本抄表周期抄见用电量与上个周期相比发生大幅度波动。3.10
远程自动抄表
指采用自动装置将在装客户电能表数据自动采集上传的抄表方式。3.11
柜台收费
指在供电企业的营业网点柜台收取现金、支票、银行回单等的收费方式。3.12
缴费凭证
指电费发票或收款收据等表示客户已缴费的凭证。3.13
走收(坐收)
指在收费前提前打印出缴费凭证,由收费员在指定时间与地点上门收取电费的收费方式。4抄表业务
4.1主要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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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合理安排抄表区,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抄表计划,按时做好抄表准备工作。4.1.2按固定日期和周期抄录客户电能计量装置数据信息。
4.1.3核对客户用电性质,对客户电能计量装置、负荷管理终端进行常规检查,包括装置是否正常运
行、封印是否完好等,及时书面报告异常情况。4.1.4对抄表电量进行初核。4.1.5及时送达电费缴款通知单。
43.1.6宣传电力法律、法规、政策及安全用电常识,解答用电业务咨询,收集客户用电信息及需求。
4.2抄表区管理
4.2.1同一管辖区内的客户,可划分为若干个抄表区进行集中管理,抄表员以抄表区为单位开展抄表
工作。抄表区设置应遵循抄表效率最高原则,考虑客户性质、抄表日期、供电线路、配变台区、地理环境等综合因素,要求如下:
4.2.1.1一个抄表区的客户数一般为一人一天的抄算工作量,户数应在1000户以内;4.2.1.2对低压供电客户一般以相邻的若干配变台区为单位设置,对相同供电线路的高压客户应尽量
考虑安排在同一抄表区。
4.2.1.3纯发电客户与用电客户不得混编,但同时具备发电和用电两种性质的客户除外。4.2.1.4趸售客户不得与用电客户混编,必须单独编区。4.2.1.5特种无表户应单独设区。
4.2.2新增抄表区的设置由电费管理中心抄表区管理员完成。抄表区一经设置,应相对固定。同一管
辖区下因配变台区分设、客户变更用电地址、新上客户、区码设置不合理等原因,需作跨区调整时,
由该区抄表员提出跨区调整申请,经客户服务(分)中心、供电(营业)所抄表收费班班长批准后调整;对于跨管辖区的调整必须经电费管理中心审批并调整。跨区调整必须在当月相关抄表区在清理状
态下方可进行,以避免将该月未抄表客户调整到已抄表的抄表区或将已抄表客户调整到未抄表的抄表区。
4.2.3对同一抄表区内客户,应以抄表顺序统一编排页码,一个户号对应一个页码,不得重码。同一
抄表区内页码的编制由抄表员负责完成。
4.2.4抄表收费班班长应将流程已归档的新装客户及时编入正常抄表区。新调入抄表区的客户应单独
设置特殊页码,顺序从999倒排,抄表员应在完成首次抄表工作后,将新调入户插入到适当位置并编制页码。
4.2.5各抄表班应实施不定期轮换抄表原则,同一人员对同一抄表区的抄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4.3抄表周期和抄表时间管理
4.3.1客户抄表周期原则上以月为单位设置,即“按月抄表”。对客户数量多的城市居民客户和偏远山
区的农村居民客户可以二个月抄表一次,但必须报地市局营销处批准,并且考虑单双月电量的平衡。受
电容量100千伏安及以上或存在电费风险的客户,可每月分若干次抄表、结算,但应与客户签订《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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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分次结算协议》,抄表日必须安排在应收电费发生的日历月内。一个供电企业的电力客户可有多种抄
表周期的安排,但是同一抄表区内的电力客户的抄表周期、抄表日应相同。
4.3.2新装客户的第一次抄表,必须在送电后的一个抄表周期内完成,严禁超周期抄表。4.3.3各类用电性质客户的抄表日期应按照如下原则确定:
4.3.3.1趸售县(市、区)电费结算关口的抄表日期安排在每月月末最后一天24点。4.3.3.2各类专线客户的抄表日期安排在每月20日至月末。
4.3.3.3受电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且每月抄表一次的客户抄表日期可以安排在每月的20日至月末
之间。对每月抄表多次的客户,按《供用电合同》及《电费分次结算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进行抄表。
4.3.3.4居民客户和其他客户的抄表日期安排在每月的20日前。
4.3.4客户抄表日期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如需调整抄表日期的,必须报电费管理中心批准。抄表
日期变更时,抄表责任人员必须事前告知客户。4.4抄表准备
4.4.1抄表准备工作包括抄表区准备、抄表辅助设备检查、抄表数据下装等工作。
4.4.2抄表区准备应在抄表日前24小时内完成。边远山区或海岛提前时间确需超过24小时的,应经
电费管理中心批准,但提前时间最多不得超过72小时,抄表责任班(所)应负责通知相关供电所装表
人员在此期间暂停换表业务。各抄表责任班(所)应在指定抄表日前检查计算机系统抄表区准备的实际完成情况。
4.4.3抄表员应在抄表区准备结束后,及时进行责任抄表区的数据下装工作和抄表机与服务器的对时
工作,并与机外时钟进行核对。
4.4.4抄表员在出发抄表前,应检查下装的数据是否完整正确、抄表机及辅助打印设备是否完好、电
池是否充足等,特别记录本月新调入的客户信息。4.5现场抄表
4.5.1抄表工作必须在规定抄表日完成,不漏抄、错抄。居民客户抄表见面率必须达到98%以上,非
居民客户抄表见面率必须达到100%。
4.5.2抄表员到现场抄表必须携带工作证件,并遵守客户的出入制度,现场工作必须遵循《电力安全
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
4.5.3现场抄表一律使用抄表机抄表,抄表员应妥善保管抄表机及其它抄表辅助设备。3.5.4对具备红外线录入数据功能的客户抄表除发生数据读取异常外,不得采用手工方式录入数据,
并应在现场完成电能表计度器显示数据与红外抄见数的核对和电能表对时工作。
4.5.5现场抄表时,抄表员必须在抄表前认真核对户号、局号,检查客户计量装置的运行情况,具体
内容包括:计量封印等是否完整、齐全,客户的计量装置是否存在烧坏、停走、空走、倒走、卡字、
跳字、失压、断流等异常现象,发现问题应做好现场记录并负责发起处理流程。
4.5.6在录入电能表计度器显示数据时,电量数据应录入电能表能显示的所有整数和小数,对倍率为
Q/GDW-11-148-201*1的只抄整数位显示数。需量指示录入,应为整数及后4位小数。对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考核客户
的无功电量按照四个象限进行抄录。最大需量应按冻结数据抄录,冻结时间设置在抄表日零点。
4.5.7现场抄表时,应在抄表机中记录抄见类型(正常、门闭、需补抄、故障、局号不符、无表);发
现各类抄表异常,应按规定进行处理。4.5.8门闭情况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4.5.8.1对门闭居民客户可结合实际,参照上月电量来初定客户电量,并在抄表机中输入“门闭”代
码,如果抄表员认为该户需要补抄,则在抄表机中输入“需补抄”代码;对门闭非居客户必须安排补
抄,并在抄表机中输入“需补抄”代码;4.5.8.2抄表门闭应告知客户;
4.5.8.3同一客户连续门闭不得超过二个抄表周期,对连续二次门闭后的客户,抄表责任班(所)应
在下一抄表日到来前,设法完成客户电能表的特抄工作,作为下次抄表的电量依据。4.5.9抄表员在抄表时如发现计量装置停走、过载烧坏等故障时,本月抄见电量按零处理,在抄表机
中输入“故障”代码,并及时联系有关部门进行故障处理。
4.5.10抄表员在抄表时,发现抄表机提示客户电量数据突变时,应检查抄表数据是否正确,如抄表数
据无误时,应及时了解该客户本月用电状况并再次进行现场核对,对有疑问的客户,应提交相关部门处理。
4.5.11抄表员在抄表时如发现客户存在违约用电、窃电等现象,应尽量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用电检
查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处理。
4.5.12抄表员在抄表时发现电能表显示反向标记时,应立即通知用电检查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处理。
4.5.13抄表员发现现场计量装置局号与抄表机下载信息不符时,应在抄表机上记录“局号不符”代码,
并将计量装置信息在机外抄录,回单位后汇报主管领导进行处理。4.5.14在现场抄表时,发现抄表机内有信息而现场无电能表时,抄表员应在抄表机内记录“无表”代
码,回单位后汇报主管领导进行处理。
4.5.15抄表员在抄表现场发现抄表机内无抄表信息但实际在装的电能表(如黑户、漏编错编抄表区码
的移表客户、新装客户)时,应在机外记录在装电能表的局号、户号及电能表内记录的各项数据,回
单位后汇报主管领导进行处理。
4.5.16抄表员应记录首次调入本抄表区的客户的抄表路线,返回单位后做好该类客户的页码调整。
4.5.17对具备远程自动抄表功能的客户,优先采用自动抄表系统进行抄表。对自动抄表失败的客户,
抄表责任班(所)须在抄表当日组织抄表员进行现场补抄,并及时通知相关责任部门进行处理。
4.5.18抄表责任班(所)须做好自动抄表数据的分析与监督工作,组织人员定期到现场校对电能表显
示读数,对带分时的电能表还须核对各费率之和与总电量是否相等,核对电能表时钟是否准确,检查电
能表是否有失压等记录,现场校对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4.5.19对预付费式电能表须定期进行现场抄表,抄表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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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0采取现场打印《电费缴款通知单》(浙电营30)的,由抄表员在抄表结束后现场打印,告知客
户本期电量电费信息、缴费时间、缴费地点等相关信息。4.6抄表数据的上装与校对
4.6.1抄表机数据上装必须由抄表员在设定的抄表日内完成,确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期完成抄表,经电
费管理中心批准后,允许在抄表日的次日完成抄表及上装任务。对于边远山区或海岛客户应在抄表区
准备后的72小时内完成上装。
4.6.2在完成整区所有客户的抄表工作前,不允许进行数据上装。
4.6.3抄表员在完成抄表数据上装后,应以抄表区为单位打印起止度校对清单进行抄表数据校对,校
对重点包括:峰谷不平、电量波动值、调表信息等。
4.6.4应对抄见类型为“需补抄”的客户发起单户计算流程。
4.6.5对起止度校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抄表员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处理,对疑问数据还必须经
现场复查后,方可正式确定。
4.6.6起止度校对工作完成后,抄表员应在起止度校对清单上签字确认,并将电量信息发往电费管理
中心进行电费计算。起止度校对清单至少需保留6个月。
4.6.7起止度校对工作应在规定抄表日内完成。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的,抄表责任班(所)应在当
日向电费核算部门说明原因并确定计算时间。
4.6.8在抄表或起止度校对时发现档案信息(即电费计算参数)有误时,应在起止度校对清单上对该
户做上“挂起”标志。同时启动档案信息修改流程,对该户的错误信息进行修改后再发起单户计算流程。
4.7抄表后续工作
4.7.1抄表员在完成本工作日全部抄表责任区的电费流程的发送工作后,应将抄表时发现的异常情况
按规定的程序及时提出异常报告并按职责及时处理。
4.7.2非现场打印《电费缴款通知单》(浙电营31)的,应在电费应收下帐后的三日内,打印并发送,
告知客户本期电量电费信息、缴费方式、缴费时间、缴费地点等相关信息。4.7.3抄表员必须在抄表日后24小时内完成需补抄客户电量数据的补抄、录入和单户计算流程发送工作。
5电费计算与复核5.1主要工作内容
5.1.1进行电量电费的计算和复核、电费下帐。5.1.2按规定流程进行电量电费异常信息处理。5.1.3对分期划拨客户的分期划拨计划生成与下帐。
5.1.4编制复核报告、应收电费日报表、应收电费汇总报表等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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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电量电费计算
5.2.1抄表起止度校对确认后,电费管理中心应收人员应在24小时内完成电量电费计算,并遵守以下规定:
5.2.1.1尖、峰、谷实际抄见电量之和与总电量不平衡时,以总计度器电量为准,按照尖、峰、谷各
分时计度器实际抄见的电量比例分摊总计度器电量,并由高峰包底;尖、峰、谷各分时计度器实际抄
见的电量都为零时,应根据上一抄表周期电费计算的尖、峰、谷电量比例分摊总计度器电量;上一抄
表周期电费计算的尖、峰、谷电量比例无法取得的,则按照分时段设置时间的比例分摊总计度器电量。
5.2.1.2对一组变压器下有多个电能表的,变压器损耗应按各电能表电量比例进行分摊,但对实行定
量方式的电量不再分摊变压器损耗。
5.2.1.3对实行分时电价的,变压器铜损电量按照有功电能表各分时电量比例进行分摊,铁损电量按
照各时段设置时间比例进行分摊。
5.2.1.4对高供高计、低供低计客户,电能表无功电量按照一、四象限无功电量相加计算;对高供低
计客户,电能表无功电量按照第一象限无功电量计算。
5.2.1.5发电客户无功电量按照用电状态无功电量为第一象限和第四象限相加计算;发电状态无功电
量为第三象限无功减第二象限无功计算。
5.2.1.6同一受电点有多路电源同时供电的客户,按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的,其变压器容量按主、
备变压器(含高压电动机)容量之和计算。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的,其最大需量按各路最大需量
值之和计算,对计费月当中存在电源切换的,可视实际用电负荷情况协商退补基本电费。5.2.1.7同一受电点有多路电源供电但不能同时供电的客户,按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的,其变压器容量按最大一路电源的变压器(含高压电动机)容量计算;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的,其最大需
量按最大一路电源的最大需量计算。
5.2.1.8基本电费计费方式变更申请从下一个计费周期生效。
5.2.1.9减容期满后的客户以及新装、增容客户,两年内申请减容或暂停,应对减少或暂停部分容量
减半计算基本电费,直至两年期满。减容后如果客户申请按照最大需量计算基本电费的,对减容部分
按照减容变压器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的40%的一半计算需量电费。
5.2.1.10按最大需量计算基本电费的客户,在计费周期内发生调换电能表时,应比较换表前后的最大
需量值,取较大值计算当期需量电费。
5.2.1.11新装、增容、变更与终止用电当月的基本电费,可按实用天数(日用电不足24小时的,按一天计算)。
5.2.1.12对无表计量的特种无表户,按照该种用电设备的额定功率乘以用电时间再乘以各用电点数量
计算电量。对参照表计量的特种无表户,按照参照电能表的电量乘以用电点数量计算电量。特种无表
户的计费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5.2.2除“挂起”客户与门闭需补抄客户可单独进行电费计算外,其它客户(包括分次结算客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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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电费计算应以抄表区为单位进行。单户重算、电量电费退补必须按规定流程经审批后进行。在电
费计算后复核时发现差错并及时改正的可进行单户重算,但是必须在下帐前进行,否则按电量电费退补处理。
5.2.3分次结算
5.2.3.1分次结算必须与客户签订分次结算协议或在供用电合同中明确分次结算的次数和时间,并根
据约定时间进行抄表和电量计算。
5.2.3.2功率因数调整电费不参与分次结算,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计算应在月度最终次结算时按照全月
电量电费进行。
5.2.3.3按照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分次结算基本电费按照实际天数分段计算。按照最大需量
计算基本电费的,前几次按照每次抄见最大需量值结合实际天数按天计算,并在月终结算时按照当月
抄见最大需量值进行整月计算后,再相应扣减前面几次基本电费。
5.2.3.4分次结算客户的最终次结算日必须与该客户所在抄表区其他客户的电费计算日一致。
5.2.4分期划拨计划生成与下帐5.2.4.1分期划拨结算必须与客户签订分期划拨结算协议或在供用电合同中明确分次划拨的次数和时
间及各次比例。
5.2.4.2电费核算人员按照协议约定时间和分期划拨比例生成分期划拨计划,在收费责任人员校对后,
经电费管理中心审批,由电费核算人员进行分期划拨下帐。5.2.5电费应收关帐后严禁对当月电费重新进行计算。
5.2.6计算过程中,电费计算结果小数位数的保留应遵循以下规定:5.2.6.1基本电费、力调电费和阶梯电费保留两位小数。
5.2.6.2居民客户最终合计电费金额从小数点后第三位开始进行截尾处理。5.2.6.3非居客户最终合计电费金额按照“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5.2.7计算后的区、期应于电费计算完成当天发送到电费管理中心进行复核下帐。
5.2.8“销户”及“过户”的客户在拆表、“特抄”或换表之后应立即进行单户电费计算。5.3电量电费复核及下帐
5.3.1电量电费复核是对涉及电费计算的电价类别、计算方式、加价项目、电压、定量比、倍率、功
率因数标准等计费参数和退补、违约用电、窃电等电量电费处理方式的正确性进行检查,并对平均电
价过高、平均电价过低、功率因数异常、非居客户零电量等异常情况进行复核。
5.3.2对新装用电、变更用电、电能计量装置变更的客户,其业务流程处理完毕后的首次电量电费计
算(包括后台电费),应进行逐户复核。对电量异常(月电量大于受电容量乘720)及各类特殊供电方
式(多电源、转供等)客户也应重点复核。
5.3.3在电价政策调整、数据编码变更、营销系统软件修改、营销系统故障等事件发生后,应对电量
电费进行试算并对各电价类别、各电压等级的客户抽取不少于10户进行重点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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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复核员应根据复核中发现的问题,发起参数订正流程或外查处理流程。
5.3.5电费复核应认真细致,电费下帐前,应完成整区的复核工作。确因个别客户无法及时确认时,
不影响整区的下帐,采用单户重算下帐的方法进行处理。对整区计算错误可采用流程回退方式处理。
5.3.6对电费复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每日进行记录,内容包括:各类计费参数差错、发生时间、责
任部门和责任人;各类电费计算特殊事件、处理时间、工作人员、事件发起联系人、批准人、发起原
因等,并按月汇总形成复核报告。
5.3.7对已完成复核的电量电费必须当天下帐,每日生成应收日报表,并核对下帐是否正确。下帐后
发现的差错必须通过电量电费退补流程进行处理,不允许再进行单户重算。所有应收下帐与应收日报
表的生成,必须在月末应收关帐前完成。5.3.8编制应收电费日报表、日累计报表、月报表,并核对无误,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建立电量
电费差错统计、分析及报告制度。
5.3.9月末应将当月应收报表、复核报告、联系单等纸质资料分类整理并归档。5.3.10“销户”与“过户”客户的单户电费计算后应立即进行复核及下帐。6电费收费
6.1主要工作内容
6.1.1收取电费、违约金、预收电费,并打印电费票据。6.1.2根据客户缴费情况,及时进行电费催缴。
6.1.3及时上解电费资金并销帐,核对各类票据、凭证的正确性,并妥善保管。6.1.4统计及上报各类收费报表。
6.1.5为客户提供电费、电价咨询,收集客户用电信息及需求。6.2收费顺序
6.2.1在收取电费时,首先确保不发生当期欠费;然后按照发生欠费的先后时间排序,先追缴早期欠
费,最大限度降低形成三年以上欠费帐龄的风险。6.2.2电费违约金应与电费同步收取。6.2.3对非居民客户允许部分收费。6.3柜台收费
6.3.1收费员收取电费时,必须按以下要求进行:
6.3.1.1应问清客户名称,在营销系统实时核对户号、户名、地址等信息,告知客户电费金额及收费
明细,避免错收。
6.3.1.2收取现金时,应当面点清并验清真伪。
6.3.1.3收取支票时,应仔细检查票面金额、日期及印鉴等是否清晰正确。当票面金额大于系统中客
户的欠费时,多出部分金额应计入溢收(预收);当票面金额不足时,可用现金补缴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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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4收费与营销系统的实收销帐应同步进行。6.3.1.5收费后出具的电费发票应加盖收费专用章。
6.3.2收费员进行营销系统的实收销帐时,须按以下要求进行:
6.3.2.1收取现金时,按实际收取的现金金额销帐,一笔现金缴费记录对应一条销帐记录;6.3.2.2收取票据时,按票面金额销帐,一张票据对应一条销帐记录。
6.3.3收费员当日收费完毕后,应对现金和支票进行清点,与营销系统实收信息核对无误后进行营销
系统的解款准备工作,打印“解款清单”并按银行规定填写解款单据:现金填写一张“现金缴款单”,
一张支票填写一张“支票进帐单”。
6.3.4现金、支票应在当日全额解入规定的电费专户,不得存放他处,严禁挪用电费。如有当日收费
关帐后收取的资金,必须在次日一并解入,资金的保管应符合财务相关规定。
6.3.5收费员银行解款后,应编制实收日结日清报表,要求按支票、现金等不同支付方式分列,附上
银行现金缴款凭证、支票进帐回单(解款后银行直接出具现金缴款凭证、支票进帐回单给解款人的情
况下),按部门汇总、核对后及时上缴电费管理中心。6.4走收(坐收)
6.4.1收费员领取电费发票和收费客户清单,并办理登记手续。
6.4.2收费员收取电费时,应问清客户名称,核对户号、户名、地址等信息与电费发票是否一致,告
知客户电费金额及收费明细,避免错收。收取现金时,应当面点清并验明真伪;收取支票时,应仔细
检查票面金额、日期及印鉴等是否清晰正确。收取电费后在收费客户清单上登记收费信息。6.4.3收费员当日收费完毕后,应对现金和支票进行清点,核对已收电费资金与欠收电费发票无误后,
将全额实收电费资金解进规定的电费专户,从解款银行获得本次解款流水号,记录收费客户清单中客
户和解款流水号之间的对应关系,并将现金缴款凭证、支票进帐回单、欠收的电费发票、收费客户清
单交回收费管理员。以上工作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当日完成的,报领导批准可适当延迟,但最多不超
过两天。收费员严禁挪用电费。
6.4.4收费管理员应对收费员缴回的现金缴款凭证、支票进帐回单、欠收电费发票和收费客户清单进
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在营销系统中按客户缴费清单和解款流水号完成实收销帐。
6.4.4.1收取现金的,按实际收取的现金金额销帐,一笔现金缴费记录对应一条销帐记录;6.4.4.2收取票据的,按票面金额销帐,一张票据对应一条销帐记录。
6.4.5编制实收报表,要求按支票、现金等不同支付方式分列,附上现金缴款凭证、支票进帐回单(解
款后银行直接出具现金缴款凭证、支票进帐回单给解款人的情况下),按部门汇总、核对后及时上缴电费管理中心。
6.4.6收费员应注意做好人身、资金的安全工作。6.5银行联网代收电费
6.5.1电费监控部门人员负责监控银行实时交易,电费管理中心对帐人员负责完成每日银行关帐后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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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联网银行之间的现金实时缴费对帐工作,电费管理中心对帐人员对帐确认无误后,电费监控部门人
员方允许生成每日银行批量扣款数据。
6.5.2电费监控部门人员必须每日核对联网批扣数据的发送和反馈接收情况,督促各联网银行及时取
走批扣数据;对银行在次日营业前未能按时反馈批扣信息的,需及时联系相关银行,对批扣数据进行
相应的解锁处理;对银行未成功扣款的数据,应及时通知相关催收责任部门。6.5.3电费管理中心对帐人员对银行实时缴费和批扣缴费信息帐必须做到日结日清,督促银行每日反
馈对帐确认单,编制银行实收报表并及时移交帐务管理人员。
6.5.4当发生银行方无法冲销或补记的单边帐时,由电费管理中心对帐人员协助银行方进行错帐冲销、补记处理。
6.5.5客户需要采用同城托收方式缴纳电费的,由客户服务中心负责签订托收三方协议及存档管理,
同时发起“托收三方协议”流程,并将流程发给电费管理中心进行审核。
6.5.6电费管理中心应按时生成电子托单数据,供相应托收银行获取。同时打印电费发票和托收清单,
移交给相关电费催收责任部门。
6.5.7电费管理中心应每日监控托收数据发送和返回情况,做好电子托收对帐工作。对托收失败的客
户应及时处理,若是客户帐户余额不足,则联系相关催收责任部门进行电费催收,如果属于信息错误
原因则由相关催收责任部门核实后,进行托收信息修改并重新生成电子托单。
6.5.8对“销户”户与“过户”户(前客户)应立即采用柜台收费等方式回收电费。7电费差错处理
7.1电费应收差错的处理
7.1.1电费计算完成、尚未下帐时发现的电量电费计算错误,可由责任人员发起单户重算流程重新计算进行处理;
7.1.2电费计算完成、已下帐后发现的电量电费计算错误,不得再进行单户重算,必须由责任人员发
起电量电费退补流程进行处理;已经收费出票的,应由责任人员负责收回电费发票并作废或冲红。
7.2电费实收差错处理
7.2.1收费员在收取电费过程中发现实收金额与销账金额不一致,并且电费尚未解款,可由收费员负
责直接退或补款纠正处理,长款必须上缴。
7.2.2当天解款前在柜台收费中发现收费客户号错误,并已打印发票的情况下,由柜收人员收回电费
发票并作废,同时将错收客户进行冲帐处理。
7.2.3电费解款后发现的实收差错,由收费责任人员书面填写《电量电费退款(冲帐)审批单》(浙电
营32),注明理由、退款金额,并发起实收差错处理流程,经电费管理中心确认,并由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通过财务部门实行转账或现金方式退费;对已经打印电费发票并且电费发票错误的,应由收
费责任人员收回电费发票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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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电量电费退补7.3.1违约用电、窃电电量电费退补
7.3.1.1违约用电、窃电引起的电量电费补收,由用电检查人员提出退补电量电费的依据和退补方案,
发起电量电费退补流程。
7.3.1.2退补方案中除正常补收电费外还应包括违约使用电费,但违约使用电费不计入电费台账,单
独计入营业外收入。
7.3.1.3退补方案必须由客户服务中心用电检查负责人复核。
7.3.1.4客户服务分中心的客户电费退补额度在一千元以下由营销科长审批,一千元及以上五万元以
下由分局分管局长审批;市局客户服务中心五万元以下由市局营销处长审批;五万元及以上统一由市
局分管局长审批。县(市)供电局一千元以下由营销科长审批,一千元及以上由分管局长审批。
7.3.2表计故障、烧坏等引起的电量电费退补
7.3.2.1因表计故障、烧坏、表计接线错误、停走、空走、快走、表计失压、不停电调表等引起的电量电费退补,由发现部门提出电量电费退补申请,由业务人员根据计量中心出具的电量退补依据或校
验误差,经现场核实提出电量电费退补方案。
7.3.2.2退补方案必须由客户服务中心业务负责人复核。
7.3.2.3客户服务分中心的客户电费退补额度在一千元以下由营销科长审批,一千元及以上五万元以
下由分局分管局长审批;市局客户服务中心五万元以下由市局营销处长审批;五万元及以上统一由市
局分管局长审批。县(市)供电局一千元以下由营销科长审批,一千元及以上由分管局长审批。
7.3.3抄表差错、计费参数错误、系统原因等引起的电量电费退补7.3.3.1由差错发现人员发起申请流程,并提出电量电费退补方案。7.3.3.2退补方案必须由电费管理中心电费复核人员复核。
7.3.3.3客户服务分中心的客户电费退补额度在一千元以下由营销科长审批,一千元及以上五万元以
下由分局分管局长审批;市局客户服务中心五万元以下由市局营销处长审批;五万元及以上统一由市
局分管局长审批。县(市)供电局一千元以下由营销科长审批,一千元及以上由分管局长审批。
7.3.4经审批同意后的电量电费退补由电费管理中心下帐人员完成下帐。8电费违约金
8.1电费违约金收取与减免的规定
电费违约金必须全额收取,不得擅自减免。但因非客户原因造成的多计部分违约金,应按规定流
程经审批后予以减免。减免电费违约金应根据实际情况,按计费日期段、金额进行减免。8.2电费违约金使用发票的规定
增值税发票客户产生的电费违约金可与电费本金合并打印在同一张增值税发票上,也可以单独采
用小型用户电费发票形式出具;其他客户的电费违约金可与电费本金合并打印在同一张普通电费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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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小型用户电费发票上。9催缴电费9.1电费的催缴
9.1.1收费员应了解客户的缴费信息,及时开展催缴电费工作。催缴电费原则上应向《供用电合同》
用电方签约人(或单位)进行催缴。
9.1.2催缴电费前应确认客户的欠费状况,打印《催缴电费款通知单》(浙电营33)。《催缴电费款通
知单》(浙电营33)应设法直接送达客户签收。收费员应妥善保管通知单的存根,至少保留三个月。
9.1.3除发送《催缴电费款通知单》(浙电营33)以外,收费员应积极采用其他的方法进行催缴,直至回收电费。
9.2停电催缴电费及停复电的规定
9.2.1对自缴费截止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客户,可按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停
止供电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9.2.1.1由收费员负责提出欠费停电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打印《欠费停电通知单》(浙电营34)。
9.2.1.2《欠费停电通知单》(浙电营34)应至少提前7天送达客户,并请客户签收。对重要客户的停
电,应将《欠费停电通知单》(浙电营34)报送上一级电力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相关部门。通知单存
根及相关审批记录应妥善保管。
9.2.1.3正式实施停电前30分钟,停电实施人员应将停电时间再次通知客户,方可在通知规定时间实施停电。
9.2.2当客户缴清电费和电费违约金并经电费管理中心确认后,应及时通知相关责任班组实施复电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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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电费抄核收流程图图1电费抄核收流程图__
友情提示:本文中关于《国家电网公司电费抄核收工作规范》给出的范例仅供您参考拓展思维使用,国家电网公司电费抄核收工作规范:该篇文章建议您自主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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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电费抄核收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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