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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险业务核赔管理制度

时间:2019-05-29 04:42:03 网站:公文素材库

财产险业务核赔管理制度

财产险业务核赔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进一步完善业务管理体系,有效控制经营风险,确保太保哈尔滨中心支公司。公司所经营财产险业务理赔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司信誉和整体利益,根据总分公司有关业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核赔工作基本原则

第一条遵守《保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章;遵守保险等监管部门各项规定;遵守总公司有关业务管理规定。

第二条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第三条遵循条款,诚实守信,实事求是;

第四条程序严密,相互制约和监督,避免个人行为。

第三章核赔程序及范围

第五条案件受理

1、分公司95500电话窗口负责接客户报案。95500工作人员接到电话报案后,立即将保单及出险相关信息输入接报案系统,并查抄保单,通知理赔部门具体经办人。

2、如被保险标的异地出险,95500人员根据理赔部门指令,向出险当地太保发出委托函,并将委托函交理赔部门处理。3、理赔部门立案。第六条查勘、核损

1、理赔部门接到95500报案后,应及时与客户联系,立即安排查勘人员进行现场查勘,如需要委托第三方的,如公估公司、独立检验

人、代理检验人等,须立即以书面形式进行委托,如无法及时赶赴查勘地点的,应及时与客户取得联系,告知采取的步骤和注意事项以及应收集的相关资料。

2、现场查勘应按规范操作,拍摄损失现场相片,做好损失记录,认真填写损失清单表格等。

3、查勘人员应告知事故现场相关人员写出事故经过,或就某些重要环节作询问笔录,并请对方签字确认。

4、查勘人员必须在第一现场清点损失数量或比例,据以确定损失程度,对于一时难以鉴定损失的标的,经必要的程序后,聘请第三方。5、对施救和减少损失的措施要及时作出决定。

6、对由于第三方造成的损失要注意收集证据,方便日后追偿。7、24小时内写出查勘报告,对重大案件、涉及再保临分的案件要及时填报重大事故通知表,上报公司领导和总公司。

第七条确定保险责任和损失

1、根据事故查勘报告,确定是否属保险责任。

2、合理确定保单承保的财产在保险责任下的损失范围和数量,并与市场价值、承保价值及其他表明财产价值的可靠数据对比,合理确定损失价值。

3、对有疑问的案件,及时进行复勘或重新进行调查。第八条理算核赔

1、理算核赔人员根据保险责任、损失情况、公估公司报告或检验人报告合理确定赔偿金额。

2、在确定赔偿金额的基础上,通知被保险人签章确认。3、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失需办理被保险人签发权益转让书,并要求被保险人积极协助我公司追偿。

4、通融案件提交产险核赔委员会审议。

5、对于资料齐全的案件应在一个工作日内缮制赔款计算书,并按照审批程序,逐级呈报上级核赔人、理赔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分公司总经理室、总公司审批。

6、审批完成后,由理赔内勤交财务部门划付赔款,并通知被保险人和业务经办人员。

第九条追偿和损余物资处理

1、对由于第三者造成的保险事故,在取得被保险人签发的权益转让书赔付结束,须立即向第三方进行追偿,并高度注意追偿时限,必要时聘请律师协助追偿。

2、涉及损余物资处理的,可视被保险人及我司愿意,由被保险人按合理价格回收,或采用公开拍卖等形式处理。3、处理残值的收款及时交到财务,冲抵赔款。第十条案卷管理;

赔案资料须及时装订,并定期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第四章核赔过程的联系及反馈

第十一条产险核赔划分为四个阶段,分别为立案查勘、损失确定、理算核赔、赔付及赔后处理。

第十二条立案查勘阶段要及时通知经办人员、联系被保险人。

第十三条损失确定、理算核赔阶段要及时通知95500,以便业务人员和客户查询。

第十四条对异地查勘、公估公司或代理人查勘的案件,不能控制时间的要积极督办,并及时反馈95500。

第十五条赔付完成后,须及时通知业务经办部门,并将回单交与经办人员,送达客户。

第五章相关人员岗位职责及奖惩办法

第十六条95500调度岗位:填写接案通知书,在业务查询系统中查抄保单信息并通知查勘人员。

第十七条理赔内勤:根据查询保单情况在系统中立案,如果根据保单,明确不属于责任范围的,上报理赔负责人,是否注销。第十八条查勘人员要按要求及时赶赴现场,对受损标的进行检验,明确保险责任和事故损失,坚持双人查勘,做好损失状况记录,对于估损金额超权限或涉及临分业务的,完成上报工作,缮制查勘报告,或及时委托公估公司、代理检验人前往查勘,或及时指示被保险人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九条定损人员要根据保险合同、查勘报告确定赔偿责任。如属第三者责任时,被保险人提供完整的权益转让手续后,做好先行赔付后追偿;属于除外责任的,掌握好充分证据,以书面形式向被保险人说明拒赔原因;对无把握且有争议或涉及诉讼的拒赔疑难案件,报请上级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核损人员根据保单、被保险人提供单证,查勘定损情况,

核定损失程度、损失金额。经核审,受损标的确系我公司承保,责任、损失金额确定,单证齐全,按审批权限报批后,制作标准化的赔款计算书,并签字盖章,交与复核人员复核,上报审批。

第二十一条审批人员根据收到上报材料,认真审定。对于权限内的案件,确认后签字移交理赔内勤,交与财务划付赔款;对于有疑异的案件,可提出复审。

第二十二条损余物资,在与被保险人充分协商基础上,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充抵赔款;如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可将损余物资出售,并将出售款充抵赔款。对第三方造成保险财产损失的要积极追偿。第二十三条奖惩办法乙类差错:

1.无论任何原因接线员与客户电话吵架经查属实;

2.勘查员、定损员、核损员、审批员未按三四五六条履行职责;3.工作态度恶劣遭到客户投诉经查属实。

4.赔案材料不全或超权限及未按规定办法处理而擅自核赔。甲类差错:

1.出现严重违规理赔行为及重大理赔失误,经有关部门查处造成公司重大损失;

2.其他严重违反本管理制度规定的行为。处罚:

乙类差错:直接责任人每次罚款人民币300元。

甲类差错:直接责任人每次罚款人民币1000元,下岗学习一个月,

考试合格后方能重新上岗,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同时对相关责任人或直接主管罚款1000元并通报批评。对下列情况予以奖励:

工作中有突破、有创新,为公司带来显著经济效益;发现骗保、骗赔重大案件,化解公司经营风险;

奖励办法:包括评先、提职、晋级,一次性奖励等,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参照相关标准确定。

固定资产移交(变动)审批表

移交(变动)固定资产数量帐上价值移交(变动)原因备注年月日

经办人:部门经理审批:

扩展阅读:财险核保实务

第一章财产保险核保概述

第一节核保的概念、必要性及其作用

一、核保的概念

保险,作为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其经营环节包括展业(营销)、承保、分保、防灾、理赔、投资等过程,其中承保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对保险合同内容协商一致,并签订保险合同的过程,它包括核保、签单、收费、建卡等程序、而核保是承保工作的组成部分和关键性环节。所谓核保(,是指保险人对招揽的业务依据保险条款和经营原则进行风险评估和业务选择,从而确定是否承保、承保份额、承保条件和保险费率的全过程。具体来说,核保的内涵如下:

(一)风险评估

这是核保的基础工作,即对要求投保的风险进行分析,明确风险的性质、风险程度、可保不可保、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等。

(二)业务选择

业务选择实质上是风险选择,包括对“人”和“物”的选择,是保险人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被保险人和保险标的面临的风险进行选择,以排除不合乎保险规章要求的被保险人和保险标的,并防止不可保风险的介入。对被保险人的选择主要包括其资信、品格、作风、管理水平、风险事故记录等,如参加汽车保险的驾驶员有无酗酒习惯和肇事记录,对保险标的的选择主要是根据其可能面临的风险状况,确定可保标的和特约承保标的,排除不可保标的。当然,风险选择只是核保的手段,其目的不在于消极的避开风险,或只承保较小风险的标的而拒保较大风险的标的,而在于根据不同的风险状况,决定业务的取舍,确定适当的保险条件和费率。

(三)承保控制

承保控制是对于可以承保的业务确定其承保条件,其主要措施包括控制保险金额、安排分保、保险双方按比例分担责任、规定一定的免赔额、业务质量搭配以及规定其他附加条件等。承保控制的实质是防止依赖保险和产生道德风险及逆选择。

(四)核定费率

费率即保险的价格,也是承保的主要条件之一。在风险评估、业务选择和承保控制的基础上,保险人根据承保业务的具体风险状况,核定适当的保险费率。核定费率一般是在已订费率的基础上,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和竞争状况,被保险人的有关风险因素和保险标的的近期损失记录,适当的增减调整保险费率,使保险双方达成交易,使保险人的收支保持平衡。

二、核保的必要性与迫切性

核保的必要性表现在:第一,客观存在的各种风险和标的,并非都可以承保,可保风险和保险标的是有条件和范围的。第二,即使是可以承保的风险和标的,由于风险性质不同和客观环境差异,其风险发生的频率和损失程度千差万别,所以,必须加强审核,区别对待,使承保风险同质化。第三,在保险活动中存在着逆选择的消极作用,即投保人作出的不利于保险人的保险契约选择,如已报废的汽车投保车辆保险。保险人如果对这种逆选择不加注意,承保过多的不良标的,对自己的经营可能带来致命的冲击。当然,保险经营有赖于获得大量的契约,追求承保的业务量,但这不等于对所有要保来者不拒,为了保持保险经营的效益和稳定性,当投保人提出要保时,保险人应审慎核保,注重业务质量,核保的正确与否最终将决定保险人经营的成效。如果不考虑保险人本身的偿付能力,也不仔细分析承保对象的风险特征,一味地追求扩大承保规模,谋求保费的一时增长,必然留下隐患,最终将导致保险经营的亏损乃至失败。

我国的保险业目前还属于幼稚产业,经营管理水平较低,核保核赔制度刚刚开始建立。近年来,随着保险市场主体增多,竞争日益加剧,保险公司内部也出现了一些日益突出的问题。一是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的风险和责任缺乏专业人员的选择和控制,未能真正地实施专业化管理,增加了很大的经营冒险性;二是一些公司为了扩大在保险市场的占有份额,竞相盲目降低保险费率,从而造成保险经营的风险程度增大。这些问题的存在已经导致一些保险公司一方面保费收入大幅度增加,另一方面经济效益却在下滑甚至亏损。因此,建立和完善我国保险业的核保核赔制度刻不容缓,这是保险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三、核保与推销的矛盾

保险经营有危险大量、危险分散、危险同质化三大原则,按照这些原则,保险经营对业务既有“量”的要求,又有质”的要求,既要强调规模效益,又要强调质量效益,二者不可偏废。保险业务数量主要通过推销来扩大,保险业务质量主要通过核保来把关,二者同属保险经营的两个重要方面。但是,核保与推销的矛盾是难免的,因为二者的目的不同。营销部门的目的是尽可能大量推销保单以增加保费收入,由于展业人员和代理人员受其职责和地位的局限,他们侧重于对开发业务来源、扩大承保范围和增加投保客户的考虑,而对承保质量、风险的分散、道德风险的防范等往往注意不够;核保的目的则是求得危险单位的有利分布和经营安全,使承保业务能组合成为符合三大经营原则的优良危险团体。因此,无论是保险公司的外勤展业人员直接承揽的业务,还是保险代理人承揽的代理业务,都不是正式承保,必须经过专业核保人员审核确认,并经主管承保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确定为正式承保业务。

在推销员眼里,核保员往往是过于保守的。对于那些可疑的投保人,推销员希望他们能被接受,而核保人可能将其拒之门外,甚至推销员认为良好的风险,有时也为核保人拒绝。例如,对空气与水的污染,责任保险的核保部门就会设法在保单内增加除外条款,以消除保险公司对此损失的赔偿责任;或者附加承保此种风险的条件,以图在实际上阻止这种风险的发生。无论如何,核保都可能减少保单的可卖性,从而与营销改部门发生矛盾。为了缓解矛盾改善关系,核保人员应向推销人员解释他们行为的理由,作为公司的领导者,更应站在全局的高度,正确认识和化解核保与推销的矛盾,平衡两个部门的关系,坚持在符合承保条件和注重业务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扩大保险业务量。

四、核保的作用

(一)提高业务质量,加强市场竞争力投买保险是有条件和范围的,并非只要缴纳保险费就可能取得保障,那样保险经营是注定要失败的。投保人具有的风险以及损失经验并非一致,在业务激烈竞争的市场上,投保者可谓泥沙俱下,鱼龙混杂,一个精明的保险人善于通过加强核保掌握业务质量,并根据对损失经验及风险性质的统计分析制订有差别的费率制度。当然,由于技术上的限制,风险的分类是很粗略的。如果保险人能通过选择风险使总体业务的实际损失率低于预期平均损失率,这样赔款支出就不至于超出保费收入,并可获得稳定的承保利润,在此基础上,保险人就有条件降低费率来争取更多的业务,获得更多的利润。相反,那些不选择风险的保险人所承保的高风险的业务量比例一定较大,不得不通过提高费率来维持经营。这样,一边是费率下降,一边是费率上升,两相对照,利弊分明,结果必然是善于核保的保险人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置不善于核保的保险人于恶性循环之中。

(二)优化业务结构,防范经营风险

保险经营是与风险打交道的,其经营本身就具有很大的风险性,经过漫长的历史演变,现代保险制度愈来愈科学化,建立有效的核保制度,就是坚持科学经营的支柱之一。保险人坚持核保制度,注重险种结构、业务结构的合理搭配和优化把好“进口”关,则可增强业务经营的稳定性,有效的防范经营风险;反之,盲目承保,则保险经营无科学性可言,只能加大保险经营的赌博性和盲目性。

优化业务结构的实质是选择风险,从微观看,是对某个特定风险进行取舍的选择,其依据是风险本身的特点;从宏观看,选择风险的目的,是为了达到风险在性质上和地域上的合理分布。所以,这里取舍的标准不只是风险本身的问题,还有一个风险合理分布的问题。通过核保,一是可使风险按性质合理分布,即选择的风险不仅是可保的,而且每一类风险都有相当的一致性,包括风险的种类、特性、风险单位金额的大体一致;二是使风险按地域合理分布,避免风险在地域上的过分集中。为种风险在地域上的合理分布虽可借助再保险获得,风险单位金额的悬殊问题也可通过再保险来解决,但为了获得有利的再保险条件,仍需通过核保作适当的选择。

(三)防止保险欺诈和业务逆选择在国际保险市场上,承保人之间流行着这样一句话:“不是做出选择,就是被选择”(selectorbeselectedagain)。保险人如果对承保对象及风险不加选择,道德风险及保险欺诈情事就会泛烂成灾,投保人的逆选择将会蔓延,从而使保险人深受影响而破产。通过核保,实行有条件的承保,防止投保人的不良动机,可以起到防止保险欺诈和业务逆选择的积极作用。

第二节核保原则、核保要素与核保技术

一、核保原则

保险核保人员从事核保工作必须全面贯彻以下原则:(一)保证经营安全

保险经营的成败不仅关系到保险公司的利益,同时也与众多的保户企业、家庭、个人利益息息相关,如果保险公司经营不善甚至破产,则会影响到社会的安定。所以,安全、稳健是保险经营的生命线。核保,首先要保证业务经营的安全与稳定。核保人员应该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同业协定、市场准则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实施规范化管理,提供优良的专业服务,把好业务质量关。要避免片面追求规模的短期行为,不盲目承保高风险项目,不任意推销不成熟的险种,不无限制的降费承保,化解经营风险。

(二)实现长期利润

通过全面、细致、谨慎的核保工作,争取良好的承保条件,保证公司具有长期的承保利润。

注重优化业务结构,发展效益较好的险种。

准确划分危险单位,合理确定自留比例或自留额,有效地利用再保险支持,进一步分散风险,确保公司获得均衡的利润。

(三)促进业务发展

核保的实质是保证承保业务质量,但并非限制业务发展。保险核保人员对投保标的和风险的选择,并不是只承保较小的风险而拒保较大的风险,或只承保高质量业务而拒保质量较差的业务。在竞争激烈的保险市场上,承保人对于大多数业务是不敢断然拒绝的,即使对某些认为不太好的业务,有时从长期利益出发,也会在附加条件后予以承保。核保人员应熟悉公司的承保政策,灵活掌握承保条件,把握好业务发展的质”和“量”之间的度,最大限度地促进业务不断发展。

二、核保要素

一般而言,财产保险包括以下核保要素:(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投保人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具备投保资格。被保险人信誉良好,防灾设施和管理水平正常。(二)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属于可保财产或特约承保财产;保险标的最近的损失记录;保险标的占用性质、座落地点、周围环境及风险状况。(三)保险金额不同种类的财产,确定保险金额的标准不同。审核保险金额,主要是将保险金额与可保价值对比,看其是属于不足额保险或足额保险或超额保险,从而判断保险金额是否适度。(四)最大可能损失(PML)

最大可能损失(ProbableMaximumLoss)称最高损失额,它是指每个危险单位一次出险的最高损失额。经验证明,每个危险单位每次出险发生全部损失的情况比较少见,而较多的情况下是发生部分损失。由于险种、险别和保险标的具体情况不同,每次出险的最高损失率也不相同。每个危险单位最大可能损失与该危险单位的自留额和保险人的赔付能力密切相关。自留额要与赔付能力相适应,最大可能损失的估计又影响到自留额的多少。例如,某商厦保额为500万元,自留额订为10%即500万元,若对PMI有100%、50%和20%三种损失率估计,则PML的估计对自留额的影响如下:

由于对PML的估计不同,在同量赔付能力的情况下,会有不同量的自留额,进而涉及到对承保标的是否分保和分保多少的问题。同时,由于总承保能力是自留额的倍数,自留额增大,必然带来总承保能力的增大。仍以上例三种PML估计,则承保为能力分别5000万、10000万和25000万。(五)再保险

根据保险标的保额大小、业务种类、风险状况以及对最大可能损失的估计,确定是否需要安排分保以及分保方式;是否属于合约分保业务范围,合约内容及分保条件;抑或另需安排临时分保。

(六)保险费率

不同险种以及同一险种的不同类别财产,适用不同的费率,核保人员应该谨慎的审核和确定投保财产类别和适用费率。(七)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的确定必须具体、明确。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分为两类:一类是以整年整月的固定时间作为保险期限,即定期保险,这类保险期限的起讫时间必须订明年、月、日、时;另一类是以一项事件的始终作为保险期限,如海上运输货物保险以航程为保险期限,应明确从某港装货或起锚解缆时开始,至某港卸货完毕或抛锚系缆后终止。(八)扩展责任

在原保单基本责任基础上,应投保人要求,保险人可以以附加险形式扩展承保责任。核保人员应审核扩展责任是否适当,是否需要附加特约条件,并且应将扩展责任保费一并计入应缴保费之中。(九)保险费

保险费一般应按保额、费率和期限三个因素之积计算;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短期费率计收保费。审核保险费主要是审核其计算方法和数额的正确性。(十)有关法令法规限制

对于有关法令法规有限制的业务,核保时应注意承保业务的合法性。如对出口货物运输保险每一标的的保险金额按有关国际规则不得超过货物发票价值的130%;有些国家或地区对某类保险业务有特别限定,如政策性业务只允许指定保险公司承保;外资公司在一定阶段只能承保外币业务等。

三、核保技术的运用核保人员主要凭借自己的观察、经验与学识从事核保工作,同时还要考虑公司的长期利益和竞争环境,区别对待,突出重点。一般来说,对于大众保险业务以及续保业务,着重在面的推广核保要求简便易行。对于那些危险性较大的标的或特殊的承保项目,根据国际保险市场经验,可以运用以下核保技术控制承保责任,使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与自身偿付能力相适应。

(一)风险管理的运用

某些特定风险发生概率较大时,保险人可以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采取适当的减少危险的措施才能予以承保,即以特约条件承保。如欲投保盗窃险的珠宝商,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晚上将贵重物品放入保险箱,以减少偷盗风险。投保人同意遵循这一特约条件,保险人才予以承保。

(二)保险金额的控制

为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财产保险一般要避免超额保险。另外,对某些价值较大或风险比较特殊的保险标的,可以让被保险人承担一定的自负额,对保险金额加以控制,以增强被保险人的责任心。如农作物保险,保险公司只能承保农作物产值的5~7成,专门要求实行不足额保险,留给被保险人一定比例的自负责任额。(三)免赔额的运用

对于一些发生频率较高的小额赔款或不可避免的小额损失,保险人可以规定一定的免赔率(额)将这些损失排除在承保责任以外由被保险人自担。免赔率(额)有绝对免赔率(额)和相对免赔率(额)之分,核保时可根据不同的保险标的和可能发生的损失情况选择采用。

(四)保险费率的调整对那些风险较小的标的,可以以低于分类费率的标准予以承保,对那些风险较大的标的,以高于分类费率的标准予以承保。另外,还应根据免赔率的高低以及被保险人的风险管理水平等因素,实行差别费率。这样,保险人承担责任的大小与收取的保险费数量之间就能取得平衡。

(五)再保险的运用

对于大额业务及高风险业务,为了稳健经营,当今国际保险市场的通常做法往往是先安排好分保再承保;而且对于一笔业务可以综合运用几种分保方式进行安排,以取得可靠保障。(六)共同保险的运用

对于一些保额和风险较大的保险标的,若分保不出去,亦可采用与其他保险公司联合共保的方式予以承保。(七)业务搭配

所谓业务搭配就是保险人在承保投保人质量较差的业务时,必须同时承保同一投保人其他高质量业务,以便能保证财务成果的稳定,又能扩张业务。这种技术运用得当,可起到一箭双雕的作用。

第三节核保人员、核保资料与核保程序一、核保人员

核保人员基本上包括以下三类:

(一)保险公司外勤人员和保险代理人

保险公司的外勤人员从事保单的直销工作;保险代理人作为中介人,其主要任务也是推销保险单;他们都是保险营销人员。在销售保险单时,保险营销人员应该对风险作初步的审核,对投保标的加以选择。在美国的责任保险和财产保险中,代理人起着重要的核保作用。如果代理人明知要保人不宜接受却接受之,则是极不明智的。因为保险人掌握着代理人所接受的业务风险的损失记录,如果代理人经常出售保单给那些损失率很高的要保人,保险人就会终止与代理人的代理契约。有些保险人与代理人订有利润分享(Profit-sharing)计划,有良好业务质量记录的代理人可得到额外的奖金。但是,无论是保险公司的外勤人员还是保险代理人,他们的收入或佣金以及奖金主要取决于完成的业务量,他们更偏重于业务数量,其核保工作是很有限的和不彻底的,对于不明显的非良好的要保人,他们就接受下来交给专职核保人员去处理。

(二)专职核保人

专职核保人是保险公司承保部的专业技术人员,他们根据承保业务权限和规范化的核保制度,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与经验以及敏锐的职业直觉从事核保工作,独立负责审核承保业务质量,其核保一般具有权威性。承保业务必须经专职核保人员审核签署意见后方可出具保险单。如果本部门业务负责人否决了专职核保人员的审核意见,则对承保业务质量承担直接责任。专职核保人应具有核保资格,其核保资格应通过核保人员管理委员会组织的统一考试并经批准后取得,取得该资格方可被聘为专职核保人员。

核保工作主要依靠专职核保人来完成,他们的核保工作是关键性的。无论保险营销人员的核保工作做得如何,最后的抉择在于专职核保人。专职核保人能够从全局的观点出发来进行核保工作。保险营销人员认为良好的风险或要保人,而在专职核保人来看却不一定。专职核保人掌握有更多的资料,不易为某些狡诈的要保人所欺骗。更重要的一点是,专职核保人员是由保险公司支付固定薪水的人员,较之保险代理人,他们能够客观的分析判断风险及业务质量。

(三)计算机

计算机在核保工作中的运用是近些年的事情。在现代承保过程中,计算机是非常重要的工具。几乎所有的保险人都利用计算机来处理文字、数据和计算费率,所有要保人的资料都可存入计算机备用。计算机可以清楚地划分哪些要保人是“标准的”,哪些要保人又是该拒保的。计算机的运用大大减轻了核保人员的工作负担,利用计算机从事核保工作比人工成本低、错误少,迅速有效而无偏见。虽然有许多人并不相信计算机能代替核保人员,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计算机智能水平的不断提高,毫无疑问,作为核保人的计算机代替人工核保的成份将会越来越大。

二、核保资料来源

核保人员通常对保险标的并没有直接的接触和了解,虽然对一些较大的标的有必要实地调查了解,但不可能也没必要对所有保险标的都去实地调查了解,为了有效的进行核保工作,必须尽量获得有关被保险人和保险标的的各种资料,据以从事核保工作。核保资料主要来源于下列方面:(一)要保书

要保书即投保单,是核保工作的主要资料来源。设置要保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向保险人提供有关承保所需的基本情况。要保书一般由投保人填写,在西方保险市场上,多数要保书是由代理人或经纪人代为投保人填写的。投保人应遵循诚信原则,正确,详细地填写要保书内容,作为核保的主要依据。

(二)保险代理人或经纪人的意见

代理人、经纪人日常要与要保人打交道,对保险标的风险状况比较了解,所以他们的意见很重要。核保人员在核保时应注意听取代理人或经纪人的初步审核意见,以作为核保的参考。

(三)调查报告

对于保额较大或风险因素较为复杂的某些保险标的。进行实地调查是非常必要的,核保人员可从中获得第一手资料。在西方财产保险市场上,这项工作一般由公司的风险管理部或工程部的高级工程师完成。这些工程师对本行十分精通。他们所提供的实地调查报告可以作为核保的重要资料。(四)其他资料来源

除上述核保资料来源外,核保人员还可从有关方面了解保险标的周围环境、最近的损失记录、被保险人的道德因素和管理水平等。

三、核保程序

核保分为事先选择(Pre-selection)和事后选择(Postselection)两种方法,前者是解决签发保险单以前如何选择新业务的问题;后者是在保险合同订立后所作的淘汰性选择。

核保的事先选择程序如下:(一)审核单证及投保条件

接到客户的投保申请后,核保人员应首先审核投保单及其他单证(如车辆驾驶执照、船舶适航证明、财产所有权证明等)要素的真实性和正确性;审核投保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及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等资格;审核投保标的是否属于保障范围内的财产。对于不符合保险条款规定的投保人和财产,在初审后即可拒保。(二)风险评估

根据所掌握的核保资料以及现场调查报告进行风险评估。掌握风险的性质、风险程度、安全管理状况、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等。(三)确定承保条件及费率对于“标准风险”,按标准保单费率承保;对于风险低于平均水平的,则以较低的保费和相同的保险责任承保;对于风险高于平均水平的,可以设置比标准保障更多的限制性条件,包括设定自负额,或者给予标准保障,按高于标准保单的费率承保。对于那些即使修改某些条件或费率仍不合格的要保人,则予以拒保。

根据已确定的保额、期限和费率计算保险费。另外,在承保前或承保后根据需要安排再保险或共同保险。

核保与承保流程图

(四)审批

专业核保人员审核完毕并签字后,经业务负责人或主管领导审批。如需修改条件,则可反馈回去,再审核并做出抉择。对于某些标的,有时为了争取时间,可先签发暂保单,经反复审核后,再换发正式保单或终止暂保单。

核保的事后选择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对于投保人隐瞒、欺诈等严重违约行为,一旦发现可以解除未满期契约;二是拒绝续保。一般来说,财产保险所签发的保单都是不保证续保的,如果保险人发现某一不良风险,可能以收取高保费为条件续保这一风险,也可能拒绝续保,保险人应向被保险人说明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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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险业务核赔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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