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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时间:2019-05-29 18:05:28 网站:公文素材库

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工业、农业、商业、水利、建筑、餐旅、物资、供销、交通、运输、贸易、财政、金融、保险、证券、税务、工商、文化、出版、计划、房地产、信息、咨询,资产、资本运作、产权管理、人力资源、价格管理、经济研究等经济专业工作中评审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合格以上。

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

评审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后,受聘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

二、获得硕士学位7年以上、获得大学本科学历10年以上,取得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后,受聘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三、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取得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后,受聘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四、获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以上,取得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后,受聘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第四条专业技术工作能力条件

评审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有关经济法规和相关法律规定,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的经济专业工作实践经验,能提出有重要价值的政策性意见,独立解决重要经济活动中的实际问题,在经济管理方面业绩显著。

二、主持较大项目工作,解决过经济管理上的重大问题,取得显著成效,主要经济指标连续上升。

三、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2篇或著作1部,或为解决地区、行业、部门(单位)经济发展中的问题撰写具有较高水平的专题调查报告、经济分析报告或省级以上重大技术改造、基础建设项目经济评估报告等。

第五条学术(技术)成果条件

评审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主持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企业利税连续2年比上年增长10%以上;原为亏损的企业,减亏幅度连续2年在20%以上。二、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3年以上,为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做出了主要贡献;主持两项以上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三项以上大型单项业务活动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主持制定五项以上企业内部重要管理制度,取得较好的效果。

三、主持小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主要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做出突出贡献。

四、从事经济研究工作,获国家级奖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1项,或省(部)级三等奖、市(厅)级一等奖2项以上,或市(厅)级二等奖3项以上。

五、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单位或行业重要经济管理办法的拟定,所提建议被行业主管部门采纳,对行业的经济活动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产生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六、主持完成过企业单位重大经济技术决策、重大经营管理项目,或对企业生产发展方向、产品结构、产品质量、生产布局等方面提出决策性建议,使企业(单位)的管理水平、经济效益有显著提高。

七、在经营管理上改革创新,为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决策水平和提高经济效益做出主要贡献。

第六条破格条件

不具备规定学历,取得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取得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后,受聘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破格评审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任现职期间,在具备第四、五条规定的正常评评审条件的同时,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一、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或由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审核的财务决算认定企业经济效益显著。在申报期内企业利税连续3年比上年增长15%以上;原为亏损的企业,减亏幅度连续3年在30%以上。同时,对所从事的经济专业理论有较深入的研究,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经济著作1部(主要编著者),或在专业刊物发表独立完成的论文3篇以上。

二、主持小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主要经济指标连续3年以上名列本地同行业企业前5名、本县前3名。

三、从事经济研究工作,在理论研究、经济改革方面取得重大成果,获得国家三等或省(部)级二等以上、或省(部)级三等两项(次)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

四、直接制定或主持实施重点课题,研究市(州)级以上大型经济方案、经营活动,对企业的发展产生重大作用,或对高新技术、科学管理方法的推广应用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同行业中有较大影响,并经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五、工作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人员。

第七条附则

一、主持:是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分管生产管理和经营管理的单位负责人(不包括党务政工负责人);

二、骨干:是指具体承担项目的调研、立项、项目实施、综合研究报告的编写等全过程的负责人或是具体从事生产管理、经营管理等某一方面的负责人。

扩展阅读: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系列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附件3: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系列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评定标准:高级经济师须系统掌握经济专业的理论知识,对从事的专业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熟悉相关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经济科学的理论、方法和发展趋势;熟悉有关经济法规和政策,有较丰富的经济工作经验,能主持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项目建设管理,或从事学科重点课题的研究,独立解决经济活动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在经济研究工作中取得有重要价值的成果,或在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业绩显著;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组织专业业务工作、培养专业人才的能力;有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的能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我区从事宏观、微观经济活动、经济管理、人力资源及劳资管理、经济研究、经济信息等经济专业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绩、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四)严重违法违纪或严重失职、渎职,给企业或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不得申报。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

具有经济类相关学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经济师:(一)获博士学位,并取得经济师资格二年以上;(二)获得硕士学位,并取得经济师资格四年以上;

(三)获得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经济师资格五年以上;

(四)获得大专毕业学历,并取得经济师资格七年以上;(五)其它条件按桂职办〔201*〕49号文件规定执行。第四条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考试(B级)成绩合格;

(二)破格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第五条计算机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三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第六条继续教育条件

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应提供有完成人事部门或行业、单位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的证件和证明。

第七条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主持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2年以上;(二)做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3年以上;(三)主持或做为骨干参与国家、自治区重点项目1项以上或市(厅)级重点项目2项以上的组织、筹建、管理、投产等全过程工作;(四)主持小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3年以上;(五)做为骨干参与小型企业经营管理活动5年以上;

(六)从事经济专业研究工作、承担省(部)级重点课题2项以上,或市(厅)级重点课题3项以上;

(七)作为主要负责人或骨干组织或参与宏观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

(八)作为主要负责人或骨干从事经济信息和中介工作5年以上。第八条业绩成果条件

在专业工作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2年以上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作出显著成绩;

(二)为大中型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或决策水平作出重要贡献,并使企业取得较好经济效益;

(三)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建设的重点项目投产后达到设计指标;(四)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策划重大经济项目,取得实质性进展,取得或预期取得较好经济效益;

(五)主持小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主要经济指标连续3年保持增长;

(六)从事经济研究工作,获省(部)级三等奖一项以上。市(厅)级一等奖二项以上,或市(厅)级二等奖三项以上奖励;

(七)从事经济专业工作的业务骨干,对经济工作有独到见解,提出有较高价值的建议,对改进本单位(部门)工作,提高效率(或效益)作出重要贡献,或对行业的经济活动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产生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八)主持或作为骨干参加重大课题研究,其成果通过省(部)级组织的专家评审确认具有应用价值项目1项,或通过市(厅)级组织专家评审确认具有应用价值项目2项,并被实际工作采用,产生显著经济效益。

第九条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公开出版经济著作1部以上;

(二)在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其中有一篇发表在省级以上本专业期刊;

(三)在省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及在国际或全国学术会议宣读论文1篇以上,或在省级学术会议宣读并获奖的论文2篇以上;(四)在省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及为解决重大经济问题而撰写有一定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经济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立项研究报告等2篇以上;第十条破格申报条件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第(一)(二)条之一或第(三)~(七)条其中两条者,可破学历、资历推荐评审高级经济师资格:

(一)在经济工作岗位上,荣获国家、省(自治区)、部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等荣誉称号者;

(二)荣获国家三等或省(自治区)、部级二等奖一项以上成果奖的主要贡献者;

(三)从事经济管理工作20年以上,成绩显著,被评为省(自治区)优秀厂长(经理)者;

(四)在国际、国家级经济专业学术会议上或全国性报刊发表过3篇以上专业论文,或正式出版过经济专业的专著、译著,并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本专业国内较高学术水平者;

(五)从事经济管理工作20年以上,并直接主持管理过大型项目(或企业)的主要经济业务工作,经省(自治区)主管部门认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六)从事经济管理工作20年以上,并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厂长(经理)考试取得合格证的企业经理、厂(矿)长,经自治区主管部门认定,工作业绩突出者;

(七)从事经济专业工作30年(含30年)以上;并取得经济师资格5年以上,取得经济师职务资格以来,参加过大专院校或地、厅级以上单位举办的专业培训班学习累计半年以上,经自治区主管部门认定,工作成绩显著、业绩突出者。第十一条附则(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或十)、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申报人提交材料要求:1、凡贯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3年以上”含3年。

2、本资格条件规定的课题或项目包括国家、部门、地方或单位下达的和合同规定的两类。

3、本资格条件中的“主持”是指在课题、项目中承担技术组织工作,并实际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解决关键技术问题,撰写相应技术报告者。

4、本资格条件中的“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5、本资格条件中的“效益”包括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6、“专业期刊”是指有“CN”或“ISSN”刊号的专业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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