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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情况汇报

时间:2019-05-29 18:10:12 网站:公文素材库

劳动争议调解情况汇报

劳动争议调解情况汇报

一、基本情况

按照市总工会关于“三万”行动的部署,区总工会切实贯彻落实“两个普遍”的要求,在积极开展三万走访行动的同时,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力争把劳动争议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为切实有效地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利益,促进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汉南区从实际出发,充分发挥工会、司法、劳动等部门的职能优势,整合资源,联动联调,于201*年月建立劳动争议调解中心,逐步形成了“一个组织、二大整合、三级联动、四位一体”的社会化劳动争议联合调处新机制。该举措不仅妥善、快速解决了劳动争议案件,提高了劳动争议处理的总体效率,还从源头上化解了社会矛盾,为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作出了新的尝试。

二、主要成果

一是普遍建立了工作制度。各级工会加强了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制订了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办法,建立了工作制度,多数企业都制定了《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办法》。对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成立、工作职责、受理案件的范围和工作制度进行了规定,使调解工作有章可循。二是化解了许多劳资矛盾。工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在劳动争议预防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建立完善了劳动争议预防组织网络和劳动关系预警机制,贯彻了“预防为主,防调结合”的方针,使大量的争议解决在萌芽状态。三是发挥了调解组织的作用。区总工会早在201*年,就在区司法局聘请了一名律师,帮助职工解疑释惑,解决和调处职工遇到的法律问题。近几年,区总工会把工作重心向街道、社区和小型非公企业延伸,及时化解劳资矛盾,对预防劳资矛盾的激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特别是系统和各协调小组工会超前预测,争取做到“问题不出辖区,力争就地解决”,将劳动争议调解纳入维护社会稳定的大调解格局中,既服务了大局又服务了职工。

三、存在的问题

(一)劳动争议调解人员的调解能力有待提高。影响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作用发挥的原因有许多种,如工会在单位的地位不独立,调解人员兼职多、调解人员能力差等。根据我们的调查了解,50%的职工认为是调解人员能力水平不高影响了劳动争议调解作用发挥。调查资料显示,具有法律大专以上学历的调解委员数只占16.1%,兼职调解员占87.1%。41%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未实行调解员培训制度。在这种状况下调解员的专业素质、调解水平很难承担起调解任务。

(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尚欠规范。虽然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名义上有组织、有制度、有规范,但被“束之高阁”置而不用。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原因是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中缺乏中立的第三方参与,而且工作机构又设在工会,所以在职工有问题找到工会后,也分不清该按信访还是走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去处理,反正都是工会的事,只要把问题解决了就行了。根据我们的调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的日常工作,都是由工会负责的。其工作方式一般为:职工向工会反映情况,工会先做解释疏导,职工理解了问题也就解决了。如果问题较复杂,工会要进行调查、与行政沟通协调,经过一系列工作后,大多数问题基本能得到解决。

(三)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仍需加强。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形式上,街道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的建立,是对现有劳动争议处理法律体制的补充,在小企业较多的地区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它属于机制上的创新,缺乏规范,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在名称上不统一,易造成混乱。二是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大多合属办公,工作细化程度不高。三是区域性调解组织存在等靠思想,工作主动性不高。

四、对策与建议

(一)大力加强工会组织建设畅通职工民主管理渠道。工会组织是联系职工的“桥梁和纽带”,企业必须依法建立工会组织,配齐配强工会干部。靠工会干部协调处理劳资纠纷,缓冲双方矛盾。要注意发挥企业职代会的作用,凡是涉及职工利益和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职代会研究通过,通过推行厂务公开,让职工知情、参政、提出自己的建议和主张,避免决策失误。

(二)丰富完善新型劳动争议调解体制的运作模式。劳动关系属于相互依存性强的一种关系,劳资双方都不愿发生摩擦和矛盾。因此,作为劳动者更不愿看到“赢了官司,丢了工作”局面的出现。所以,为了取得双赢的结果,劳动争议处理中,应强化调解功能。根据我们对职工问卷的调查发现,有79.4%的人愿意在争议发生后首先通过调解解决,认为有必要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劳资调解有方便、及时、低成本的优势,在解决纠纷制度中有独特优势。现实中,存在着不同形式的劳动争议调解,包括企业内的调解、区域性行业性的调解、行政调解和劳动争议仲裁和法院诉讼中的调解。有工会干部提出,改革现有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人员构成,吸收企业外专家、律师等第三方参与,使工会在调解中真正代表职工。还有人建议:“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撤消,成立一个不依附企业、不依附工会的由政府主导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这个调解委员会设在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下,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劳动争议处理的机构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

现实中,多数职工更相信政府部门的权威性,认为政府办事更公正,才能起到中立第三方的作用。因此应建立由政府主导下的劳动争议调解体制。其机构可以依托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体制下,设在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三方会议办公室”内,名称可以叫“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可以建立专兼职调解员队伍,负责具体案件的调解,应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请求,提供方便及时的调解服务。

(三)创新基层工会参与劳动争议调处方式。企业工会要真正扮演职工利益代言人的角色,当职工有意见、不满时,工会应予以疏导化解,遇到劳动纠纷时要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交涉协商解决。过去工会在劳动争议预防、协调稳定劳动关系方面也建立了一些制度,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普遍缺少疏导化解劳动矛盾纠纷的机制和程序,各单位工会工作水平差异较大。俗话说:“解决纠纷靠制度,规范工作靠程序”。程序就是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手续来处理问题。程序是与公正相连的,程序的公正性就是排除恣意,为当事人解决纠纷营造一个平等对话、自主判断的场所。在构建企业内部疏导化解劳动矛盾纠纷的机制时,要考虑职工需要我们做什么和工会有能力做什么

目前企业内部缺乏疏导化解职工不满情绪的制度,职工诉求渠道不畅通,这样易造成劳动关系的紧张对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受到威胁。许多时候劳动争议的发生是因误解和缺乏沟通引起的,由于沟通交流不够使本来可以协商解决的纠纷发展为火药味十足的情绪对立,甚至导致职工采取极端做法。所以在企业内部急需拓宽职工诉求渠道,给职工一个诉说发泄的平台。

(四)加强对工会劳动争议协调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会劳动争议协调人员的素质决定着协调劳动关系的水平,多数职工认为,调解人员能力水平不高影响了劳动争议调解作用的发挥。所以,应健全工会劳动争议协调人员的培训制度。在培训层次上,除了新上岗人员的持证上岗培训外,特别要加强在岗人员的继续培训;在培训内容上,除了理论业务知识外,还要增加操作技能的培训;在培训形式上,除办培训班外,探索新的形式,如案例研讨、仲裁旁听等。

扩展阅读:全区劳动争议基层调解组织建设进展情况汇报.doc2

全区上半年劳动争议基层调解组织建设情况汇报

铁山区总工会

铁山区总工会从201*年开展加强劳动争议基层调解组织建设活动以来,各工会联合会、企业工会思想高度重视,采取积极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取得明显的成效。一、基本情况

截止201*年底全区成立劳动争议基层调解组织61个,201*年一季度、二季度各新增调解组织5家,共计71家,聘任专(兼)职调解员从去年的96人增加至126人,企业覆盖率100%。截止目前,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件,调处成功率100%。

二、具体做法

1、促调解工作规范运作

近年来,我区总工会在区党委、政府的全力支持下,区级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建工作,设立了全天候工作制的工会、司法、信访劳动争议调解综合服务窗口。

在此基础上,我区总工会把加强基层工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作为一项基础性的工作来抓,依靠自身的组织优势,将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推行到所有企业和村、创业园区,形成了以区总工会调解委员会为龙头,工会联合会调节委员会为核心,企业工会调解组织为主体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新格局,调解工作形成上下互动的良好局面,使大量的劳动争议在基层得到妥善解决。

我区着力加强制度建设,促进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规范运作。首先,由区劳动争议委员会制订“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等一系列制度,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其次,建立走访检查制度,利用“近、访、解”活动的开展,对各企业进行走访检查,了解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开展情况。

区工会与劳动保障、劳动安全监察等部门今年每季度对企业开展一次走访检查活动,了解区内重点企业在劳动用工等方面的实际情况,融洽工会与企业的关系,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2、建预警调处机制

调解是为了防止劳资矛盾的激化,预警则是防止劳动争议的产生。我区总工会在抓调解的时候,更注重预警调处机制的建立,把企事业改革、减员增效、破产关闭等影响劳动关系重大变化的问题作为预警的重点,指导企业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预警机制,健全自下而上的劳动争议信息员网络,通过落实预测、预报和预防等措施,有效排查劳动争议隐患,及时化解纠纷苗头。各工会联合会、企业工会还注意在工会内部把预防、调解机制与建立健全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平等协商和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等基本的维权机制,以及对职工、企业经营者的普法培训宣传、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等工作结合起来,规范企业和职工双方的行为,推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3、不断创新调解方式

为增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效果,我区还在工作机制的创新上花了大工夫,针对不同企业特点,先后建立了“温馨员工谈心”、外来员工协调小组等制度。同时,还注重在调解方式上创新。针对不同类型的劳动争议,实施主动介入调解法、上下联动调解法、全程跟踪调解法,显著提高了调解效率。

三、取得成效

一是普遍建立了工作制度,制定了《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办法》,基层工会组织劳动争议调解不断得到完善、规范。实施当日立案、及时处理、快速结案的便捷方式,成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小组,使调解工作有章可循。

二是在企业形成了“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按照“预防在先、发现在早、化解在小”的要求,在区总工会的督导下,企业树立了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劳动合同制度、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劳动法律监督制度得到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在企业内部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劳动关系自我协调机制。

四、存在的问题

1、劳动争议调解人员的调解能力有待提高。影响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作用发挥的原因有许多种,如工会在单位的地位不独立,调解人员兼职多、单位的行政部门对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干预过多等,还有一个原因就是调解人员的调解水平。

2、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形同虚设。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名义上有组织、有制度、有规范,但多数被“束之高阁”置而不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形同虚设”,不是说工会没有发挥作用,而是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很少启用劳动争议调解机制。

五、对策及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法律意识。一是做好法律法规宣传活动,继续在全社会范围内大力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开展送法进企业、送法进社区等活动,重点开展好《劳动合同法》方面的宣传活动,使劳资双方知晓自身的合法权利和义务,为构建和谐劳资关系营造舆论氛围和法制环境。二是借助“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载体,推动工资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和职代会制度三项工会维权机制建设,最大限度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2.开展业务培,提高调解能力。劳动争议调解是一项业务性、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工会劳动争议协调人员的素质决定着劳动关系的水平,多数职工认为有的调解人员本身对法律法规不熟悉,影响了劳动争议调解作用的发挥,所以应健全工会劳动争议协调人员的培训制度,加大对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员的培训力度,使他们能做好新形势下的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不断提升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水平。

20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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