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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监察局形象进度督查情况汇报材料

时间:2019-05-29 20:04:13 网站:公文素材库

州监察局形象进度督查情况汇报材料

榕江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汇报

为准确掌握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形象进度,现将我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情况汇报如下:

一、在建项目建设情况(201*-201*年)

201*年度第四期廉租住房152套已基本完工,待验收。201*年度第五期廉租住房336套和第六期廉租住房768套已基本完工,待验收。201*年度廉租住房160套主体工程已完工,现正在进行装饰装修及水电安装;公共租赁住房60套正在进行主体施工;经济适用住房60套正在进行主体施工;城市棚户区改造300户已完成141户,余下的159户已落实改造对象,预计年底前可全部完成;林业棚户区改造85户由榕江县国营林场和榕江县万亩林场实施,现已基本完工。

二、201*年项目建设情况

201*年廉租住房64套建设在丰乐小区,正在进行孔桩施工,48套建设在朗洞镇,正在进行基础施工;公共租赁住房140套建设在工业园区J地块,正在进行基础施工,16套建设在定威乡,正在进行基础施工,24套建设在平永镇,正在进行基础施工;经济适用住房40套建设在丰乐小区,正在进行基础施工,20套由自来水公司实施,正在进行主体施工;教师周转房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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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分别建设在六个乡镇,正在进行基础施工;城市棚户区改造300户,已落实拆迁项目。

三、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情况1、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责任到人

为保证我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我局成立以局党组书记、局长为组长,保障办主任为副组长,各相关股站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建设领导协调小组,专门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的协调和管理工作,确保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完善合法,协调工作得力。

2、认真落实“四制”(1)项目法人责任制

项目法人对整个项目负总责,负责确定项目负责人,全面承担工程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经营、还贷、资产保值和增值,全面负责工程的建设和经营管理。项目负责人要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规定具体组织项目的建设,与各有关方面签定协议或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严格控制建设总投资,安排好工程建设总部署,督促检查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确保按国家计划要求建成投产,发挥经济和社会效益。

(2)招标投标制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委托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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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资质的招投标单位组织招标。认真组织审查项目招标文件,研究决定招标方式、资质标准、标底编制、评标原则、评委组成、付款方式、服务承诺、责任约定等,同时邀请纪检监察、检察、招投标管理、政府采购等部门派员现场监督开标、评标、定标过程。我县廉租住房项目全部实行公开招标,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进行招标。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期紧、进度要求快的特点,我县对工程采取分标段的方法组织招标和施工。

(3)合同制

为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保障合法权益,预防合同纠纷,项目负责人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合同的可行性研究、谈判和文本起草工作,对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向我局法人代表提出意见,由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人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管理实施项目。

(4)监理制

通过招标确定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负责工程建设的全过程监理,签订监理合同和明确责任。监理工程师是项目法人在施工现场的代表,全面负责施工和制造过程中的质量、进度、造价、安全等的监督和管理。

3、狠质量、抓安全

为保证我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认真落实“安全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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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第一”的质量安全生产方针,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质量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建设;同时与各参建责任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层层落实,实行责任到人的目标管理。

四、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存在问题及下步打算(一)存在的问题

1、财政困难,建设资金压力大。

2、城市棚户区改造对象要求的补偿偏高,拆迁与安置难度较大。

3、住房保障办技术人员偏少,项目建设期间的管理难度较大。

(二)下步工作打算

1、多方面、多渠道筹措资金,举全县之力为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提供资金保障。

2、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系,为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顺利实施提供绿色通道。

3、实行施工进度调度制:住建局1天1调度,分管县长3天1调度,县长1星期1调度。

4、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合理组织施工,实行工期倒排,加快施工进度。

5、强化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努力打造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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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的民生工程。

榕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一二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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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阅读: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情况调研

第十一期(总第33期)

贵州省建设厅办公室201*年12月31日编印

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情况调研李光荣伍祥华高青文健

当前,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支付能力不足、最低收入家庭及进城务工人员的住房状况令人堪忧,城镇居民住房苦乐不均的矛盾日益突出。最近,国家有关领导充分肯定了住房保障制度的实施对调控房地产市场的重要作用。石宗源同志在省委九届九次全会上强调:城市居民购房难和困难群众住房难的问题,是构建“和谐贵州”必须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今年以来,我厅对全省各市、州、地及部分县市的廉租住房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并通过多种方式对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比较完善的河北、山东等省考察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供决策参考。

一、我国廉租住房制度的构建情况(一)制度建立情况1998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首次提出建立廉租住房制度,1999年建设部制定了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0号),初步确立了廉租住房政策框架。201*年,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1*18号)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能,形成了以财政预算资金为主,稳定规范的住房保障资金来源,明确了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的保障方式。同年,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0号令),廉租住房制度基本建立。201*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6号)强化了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力度。对加强廉租住房制度提出具体要求:目标责任制管理;对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调查;建立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的稳定的资金来源。其后,建设部与相关部门联合下发了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405号)和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住房201*37号)。201*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7号,下称“37号文”)进一步强调廉租住房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渠道,要求各地要有步骤地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加快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稳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1*25号,下称“25号文”)、城镇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建住房201*204号)和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建住房201*205号)的出台,强调了制度建设的重要性,拓展了廉租住房资金来源渠道,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廉租住房政策。

截至201*年10月底,全国291个地级以上城市中,有278个城市建立并实施了廉租住房制度,占地级以上城市的95.5%;36个直辖市、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全部建立了廉租住房制度。

(二)资金落实情况

据建设部201*年10月的数据通报,全国累计用于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资金为60.9亿元,其中财政预算资金29亿元,公积金增值收益18.4亿元,其它资金13.5亿元;10个省(区、市)已按照“37号文”规定明确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具体比例(其中青岛、深圳、长沙分别明确为15%、10%、10%);部分地区建立了省级财政对困难地区的支持政策,云南、广东、福建等省建立了省级财政廉租住房专项资金,用于对财政困难市县的补助。

(三)实施情况

有25个省(区、市)通过签订目标责任书等方式,将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纳入对市(区)、县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管理,明确了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目标及具体考核办法。

据201*年建设部、民政部对低保家庭住房的调查显示,全国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政策范围的家庭有443.9万户,享受了廉租住房保障户数为57.5万户,占12.96%。其中租赁补贴户数为13.2万户(占22.96%),实物配租为6.4万户(占11.13%),租金核减为34.4万户(占59.83%),其它3.5万户(占6.09%)。目前多数城市(河北省所有城市、山东省部分城市)已经把人均10平方米以下的低保家庭列为保障对象,石家庄市已提高到15平方米;北京市将廉租政策覆盖面扩大到最低职工工资家庭;成都、莱芜市将买不起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家庭纳入保障范围。

(四)部分省市的实施情况及利弊分析

归纳起来,各省市住房保障制度建设顺利实施的经验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一是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北京、天津、重庆、广东、河北、山东等18个省市通过签订目标责任书等方式,将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纳入对市(区)县政府的目标责任制管理,作为党和政府得民心、顺民意的重要工作来抓紧抓实,并加强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建立定期汇报制度。二是机构健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河北、山东、广西等省区市成立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职责明确,各级承办单位结合实际抓紧抓实,确保政策的制定和贯彻实施。三是步调一致。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统一部署、积极配合、各司其职的原则,积极开展工作。四是财政支持。北京、天津、上海、广东、山东、四川、云南等10个省区市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监管,确保资金的到位和使用。五是摸清底数,建立档案。各级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加大住房普查工作,建立廉租对象档案,加强了动态管理;六是目标明确,拟定近期及中长期计划。结合实际情况明确工作目标,按计划稳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下面以河北省和重庆市的具体实施情况进行比较分析:

1、保障方式

(1)河北省从201*年起,未再新建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主要为发放租赁补贴。(2)重庆市近几年通过建(购)房和旧城拆迁改造实施住房保障,保障方式主要以实物配租为主。

2、政策覆盖面及工作目标

(1)河北省。201*和201*年分别将人均住房面积在8平方米和10平方米以内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纳入保障对象,做到“应保尽保”。201*年、201*年分别将人均住房面积在12、15平方米以内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纳入保障对象。

(2)重庆市。主城区工作目标:至201*年6月,人均住房使用面积6平方米以

下的低保家庭实现保障全覆盖;至201*年,将人均住房使用面积6-10平方米的低保家庭纳入保障范围。远郊区工作目标:至201*年,人均住房使用面积6平方米以下的低保家庭实现保障全覆盖。

3、实施情况(1)河北省。201*年当年保障数为21323户(58638人),其中,租赁补贴占68.2%,租金核减占30%,实物配租占1.8%,发放补贴资金1051.85万元。截止201*年6月,共有63209户(次)、172179人(次)享受了住房保障政策,累计投入资金2787.38万元。

(2)重庆市。截止201*年,累计解决了1.92万户廉租对象的住房困难,投入资金1.53亿元。其中,通过建(购)房和旧城拆迁改造以实物配租方式的共1.74万户,占90.6%;实物配租1748户,占9.4%。今明两年计划修建廉租住房2505套,建设规模12.42万平方米,预计投资1.6亿元左右。

4、特点分析

(1)河北省。保障资金分阶段投入,减轻了政府的压力;实现了应保尽保,并在较短的时间内逐步扩大了政策覆盖面;避免了廉租群体过分集中而造成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减少了后期的管理成本,消除了廉租住户产生让政府包揽一切的依赖心理;便于形成灵活的进出机制,实现动态管理。

存在的问题:投入期限和投入总量无法确定;财政支出现金流量增加,存量资产减少;存在市场上能满足廉租对象需求的住房供应不足的矛盾;无法避免廉租对象将补贴资金用于其他用途(如子女教育、医疗等),居住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存在治标不治本的弊端。

(2)重庆市。从根本上解决廉租对象的住房问题;政府投入在总量估算和时间安排上较容易把握。

存在的问题:保障资金一次性投入,数额较大,政府需要较强的经济作支撑;在一段时期内,社会受益面小,保障速度慢;采取轮候制度,在保障范围内形成一定的不公平现象;廉租群体过分集中,存在社会稳定隐患;存在廉租住户过分依赖政府的现象,后期对固定资产的管理成本高,负担重;进入和退出机制难以形成。

从以上比较不难看出,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处方式各有利弊。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山东省济宁市曾于201*年集中修建了153套廉租住房,因不能一次性解决符合条件的廉租对象,决定采取抽签方式进行分配,后因矛盾集中,社会反映太大,改为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实物配租的最大弊端还在于退出机制无法形成,面对超出保障范围仍强行租住廉租住房的人员,不论从人道主义、社会舆论方面,还是从法律法规方面,管理部门均表示无能为力。廉租对象进入集中修建的廉租住房一段时间后,在依赖政府惯性思维的引导下,发生欠交房租用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电视收视、物业管理等各项费用的现象较为普遍,廉租住户和管理部门、各项公共产品生产企业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

二、我省廉租住房制度的建立用实施情况(一)制度建设情况

1999年至201*年,分别将贵阳、遵义、六盘水和安顺四个地级城市列为廉租制度实施的试点单位,并相继开展了各项工作。201*年4月,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

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局、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转发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建房通201*100号);201*年6月,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黔府201*12号发)“至201*年,新建竣工经济适用住房560万平方米,全面实施廉租住房制度”的精神,省房改办下发了关于继续加强完善住房保障建设的通知(黔建房改通201*13号),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抓紧建立廉租住房制度;已开展廉租住房建设工作的城市,要继续加强并完善该项工作。201*年,转发了城镇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建住房201*204号)和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建住房201*205号)。在我厅拟定的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草案)中,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拆迁安户提出如下优惠政策:凡是拆迁安补偿金额难以购买建筑面积45平方米的房屋的,由拆迁人对其安一套建筑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的房屋,45平方米以内部分,产权调换差价由拆迁人承担;超过45平方米的部分按照成本价进行结算。

我省各市(州、地)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情况详见表一。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情况表一地区制度建设情况出台时间解决方式1、出台贵阳市廉租住房管理试1999年6月实物配租行办法贵阳市2、出台贵阳市城镇最低收入家201*年10月租赁补贴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遵义市已报市政府待批实物配租出台六盘水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六盘水市201*年4月租赁补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安顺市出台安顺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201*年10月实物配租黔南州已报州政府待批铜仁地区无无毕节地区无无黔西南州已报州政府待批黔东南州无无(二)制度实施情况

根据各地上报的数据,在我省近17万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下家庭共有58765户,至201*年12月,正在享受廉租政策的家庭共8251户,占总数的14.04%。各地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及廉租制度落实情况详见表二。(表中最低收入家庭数量,是各地房管、房改部门根据当地民政部门提供的201*年底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数据统计)

贵州省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及廉租政策落实情况表二(单位:户)

最低收人均建人均建享受项目覆盖率入家庭筑面积8筑面积廉租地区(%)数量以下8-16政策保障方式租赁补贴17568329007453012221实物配租569825575198722921490552735租金核减390562376078640564801283295贵阳市29498893710550271530.38遵义市27864635913864139521.94六盘水市1246660602628128021.12安顺市11801246373801988.04黔南州26520201*063508584.26铜仁地区2108170251077110.98毕节地区107371223184485069.51黔西南州130923252321000黔东南州12665327641891845.62合计1657245876550025825114.04(三)我省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总体上来看,由于我省各地经济欠发达,绝大多数县市仍是吃饭财政,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工作明显滞后。按照当前各地的工作方式和进度,在近期内难以实现国家“应保尽保”的工作要求,更无法实现“稳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的发展目标。通过对调查数据分析及资料整理,我厅认为我省各地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主要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机构不健全。目前,我省没有设立住房保障工作自上而下的专职机构,各地基本上是由房改部门来开展工作。住房保障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繁琐的、综合性的社会工作,但一些地区的房改部门属临时机构,人员变化大,流动性强,因此,在职责不明、分工不清的前提下,积极性不高、基础工作不扎实的现象比较普遍(根据我们所了解的情况,部分地区所提供的数据不完整,有些甚至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异)。

2、资金来源没有保障。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的通知(财综字201*52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号)规定:“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扣除贷款风险准备金后全额上交同级财政,提取廉租住房补充资金也由财政统一安排”的规定,在财政收入不足的地区,难以保证廉租资金落到实处。此外,按照“37号文”规定的财政预算安排及土地出让净收益应提取资金也得不到落实。

财政收入不足,资金来源没有保障,是我省廉租住房各项工作全面推进的瓶颈,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制度建设和实施工作滞后。我省超过半数的市(州、地)至今仍没有建立廉租住房制度;各县级城市(除平坝县以外)基本上都没有开展廉租住房工作。据我们了解,各地政府更多考虑到财政负担过重的因素,对政策制定以后的落实情况没有信心,因此积极性不高,致使工作推进不稳定,没有形成长效机制;二是政策覆盖面低。已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认定标准仍停留在享受民政部门最低生活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而且住房面积标准也较低(贵阳市、六盘水市的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6平方米以下,其他为人均建筑面积8平方米

以下);三是进度缓慢。全省应享受住房保障的58765户家庭中,仅有8251户享受了廉租保障政策,占总数的14.04%;201*年新增户数为1661户,仅占应享受保障家庭的3.18%;四是目标不明确。由于资金没有保障,实施部门无法制定明确的近期计划和中长期规划,致使工作目标不明确。

3、力度不大。目前享受廉租政策保障家庭的比例太小,仅为14.04%;租金核减所占比例为39.93%,实物配租为33.15%,租赁补贴为26.92%。租金核减比例过大,说明我省的廉租住房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租金核减的对象有两类,一类是租住各单位自管公房的困难职工,另一类是租住各地房管部门管理的直管公房的困难居民。这部分人应该说原来的居住问题基本上是得到了解决的,只是由于各种原因收入减少后造成生活困难,通过租金核减的方式解决了他们的住房支出问题。此类房源是不会增加的,而且随着城市改造和住房分配货币改革,在数量上只减不增,因此,比例过大,进一步说明了各地解决廉租对象的办法不多,力度不大。

4、实施办法缺乏合理性。国家要求各地在建立廉租制度时,应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但是我省各地的解决办法不尽合理。

贵阳市于201*年至201*年间,共投入3700多万元购建了569套廉租住房,通过实物配租的方式进行分配,投入大,覆盖面小(目前遵义、安顺仍以该种方式为主)。为解决此矛盾,从201*年起,改为发放租赁补贴,虽然降低了政府的保障成本,资金的利用效率和廉租住房制度的覆盖面得到了较大的提高,但未充分考虑住房租赁市场的供给,使多数孤、老、病、残的特殊困难家庭在市场上难以寻求到合适的住房。

六盘水市实行的是发放租赁补贴,但该市的情况比较特殊。由于该市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比较集中,而且多属省级管理,在实施时未将工矿企业的困难职工列入保障对象,因此出现了政府补贴发不出去,一些企业又另建住房来解决本单位双困职工的住房问题。

5、管理手段落后。贵阳市虽然建立了廉租住房及廉租家庭的电子档案,但没有形成动态管理;其余地区或仍使用手工操作,或者根本没有建立各类档案,无法形成规范化、系统化、科学化的管理。

6、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住房保障是各地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但由于对各地政府没有明确目标责任制度,虽然我们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制定了自上而下的考核和监督制度,但实际效果不明显。

三、政策建议

省委、省政府已将“努力改善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在所有城市建立和实施廉租房制度”列为201*年必须办好的“十件实事”之一。按照统一部署,为全面推进我省住房保障机制的顺利实施,确保“十件实事”的顺利完成,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建议:

(一)统一认识,建立目标考核责任制

实施住房保障,既是强化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的需要,也是建立和健全住房供应体制的需要,更是实现“富民兴黔”、“和谐贵州”的需要,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这是社会发展赋予我们的使命,也是党和人民对我们的要求,住房保障的顺利实施,对稳定商品住房的价格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各级政府应该清楚自己肩上的担子,进一步统一认识,增强责任心和使命感,坚持以科学的发展观来指导我们的工作,切实加强领

导,落实工作责任制,建立自上而下的目标考核和绩效考核制度。

(二)落实机构,明确职责

针对住房保障工作政策性、变动性、连续性较强的情况,建议设立住房保障专职机构,或者在各地房改机构的基础上,适当增加人员编制,明确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职责,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实施部门要规范管理机制,增强责任心和紧迫感,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全面推进住房保障制度政策的研究、制定、完善和施行工作。

(三)明确目标,拟定发展规划

针对我省各地欠发达、资金不足的普遍现状,按照国家“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的规定,结合我省201*年人均建筑面积为20.4平方米的情况,我们认为,我省的廉租住房面积标准应控制在12平方米以内。201*年应通过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全面解决人均住房面积在8平方米以下的廉租住户的困难,201*年至201*年分别解决8-12平方米的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201*年起,根据各地情况逐步将低收入家庭、进城务工人员等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2平方米的对象纳入住房保障范围。为此,近期应抓好、抓实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应实行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的保障方式。在制度实施初期,全面推行发放租赁补贴;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廉租对象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购(通过二级市场回购符合标准的住房)、建(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商品房开发项目中明确一定比例的房屋用作廉租住房,同时明确租、售并举的方式)一定数量的廉租住房,妥善解决特殊对象的住房问题。

二是全面掌握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切合实际明确工作方向和工作目标,做到有的放矢;制定可行的解决办法,做到积极稳妥;要根据当地的城市发展规划和经济发展规划,拟定近期廉租制度的建设方案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分阶段、有计划地稳步扩大住房保障政策覆盖面,建立长效机制。

三是各相关部门应形成资源共享、信息共享的良好氛围,密切配合,摸清底数,建立完善的保障对象档案和廉租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廉租住房和廉租对象科学化、规范化的动态管理。

(四)落实资金来源

按照“37号文”及“25号文”的相关规定,确保稳定的住房保障资金来源。1、落实廉租住房专项资金自上而下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2、落实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明确比例不低于5%。3、落实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扣除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等费用后的余额,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的专项资金(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之外)。由于各市对区、县公积金进行统一管理,应明确上述资金对各区、县的分配办法及分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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