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执法是行政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监察执法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能的重要手段和工作方式。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监察执法的领域越来越宽,承担的任务越来越重,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一个地方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开展监察执法工作的能力、水平、成效如何,对该地方依法行政进程的快慢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因此,我们就如何以科学发展观和xx大会议精神为指导,认真做好新形势下的监察执法进行了探索。
一、当前监察执法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目标不对。近年来,我县开展的监察执法存在目标过多、过滥,缺乏针对性,没有实效。在年初筛选项目时,难以找到感觉,往往举棋不定,工作长期停留在浅表层次、被动应付、低环循状态,结果是规定项目应付了事,自选项目没有特色。有的即使开展起来的项目,由于缺乏深入调查研究,针对性不强,达不到预期的目的,最终监察执法的优势没能充分地发挥出来。
(二)创新不足。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单一化、程序化,普遍存在按照宣传发动、自查自纠、重点检查或抽查、整改等几个阶段机械模式进行,对新形势下如何更有效地开展监察执法的路数研究不够。开展的具体项目多以事后监察为主,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招考录用等一些采取事前、事中的监察执法项目中,因缺乏经验而无法提前介入,在参与程度上难以把握,往往是参与而不干预,结果监察成为一种摆设。
(三)效力不高。监察执法工作不是一般的工作检查,而是监督检查、查办案件、法纪教育、建章立制的有机结合。在监察执法工作中存在一是重察不重改。开展监察执法时,对已发现的问题整改措施不力,有针对性的整改建议提出较少,有的问题甚至整改不到位,也没有及时跟踪落实,结果失去了执法的严肃性。二是重纠不重建。制度建设相对滞后,没有按照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更加注重治本的要求,针对某些部门和单位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体制机制制度和行政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等从制度化方面给予规范,没有真正使监察执法的成果得到全面巩固。三是重查不重处。监督检查中,办案的意识不强,对案件查办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的研究探索还不深入,没有发挥惩处形成的震慑力和威慑力。
(四)合力不强。存在着执法频繁、执法资源分散的现象。很多时候监察执法虽然采取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的方式,但没有真正实现多部门多项目一次执法的效果;在实际工作中没有发挥沟通协调作用,造成过多地参与甚至包揽行政职能部门的监督工作,而忽略了充分调动其积极性的问题,同时对社会各界力量的调动也被忽视。缺乏有效整合执法资源、形成执法合力、充分发挥监察执法作用。
二、产生的原因
出现以上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上的因素,也有客观上的因素,笔者认为主要有对监察的认识不到位,监察中的弱点、难点,部门配合的不协调四个方面:
(一)思想认识存在“误区”。实际工作中,不少领导把监察执法等同于执法检查,或者与监督检查混为一谈;对执法监察的概念、地位、作用和意义,理解不透彻,把握不准确,片面地认为当前反腐倡廉的重头戏是案件查处,而监察执法则是软任务,工作好坏无关大局。由于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工作停留在一般要求,方法停留在了解情况介绍、查看会议记录、工作制度、询问执法情况等老一套,问题处理停留在提醒、打招呼、提建议,致使监察执法难以得到应用的效果,制约和局限工作的整体推进。
(二)工作开展存在“盲区”。近年来,由于监察执法项目过多,加上基层执法人员少,有的甚至同时承担着监察综合、纠风、查办案件、宣传报道等职能,除了平时要开展工程建筑领域、集体资产交易、安全生产、政府采购等常规性监督检查工作之外,还要承办上级统一安排的执法监察项目及单位领导安排的一些临时性工作任务。为此,基层监察执法工作精力受到限制,有时处于疲于应付、浅尝辄止的状态,导致工作深度不够,效果不佳。
(三)问题处理存在“禁区”。我们虽然知道,监察执法工作如果不办案,法纪教育就没有说服力、法规制度就没有约束力、监督检查就没有威慑力,但监察执法的对象绝大部分针对的是单位部门,因而发现的很多违规问题都是集体行为,这些问题一般以基层党委政府或部门单位的名义集体研究,集体实施,而且其出发点也是为了地方或集体的利益,纠正起来易受行政干预或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查办案件的阻力也相对较大。为此,监察执法惩处作用难以发挥。
(四)部门配合存在“间区”。我们开展的监察执法大多需要部门配合,有的项目虽然整合部门资源统一立项,但配合部门单位怕检出问题,影响部门单位利益、影响自己,工作中抱有消极态度,往往出工不出力。而被检查单位部门对自身存在的问题,怕揭开盖子惹火上身,在配合上更是故意设置障碍捂住问题。另外,在开展监察执法时,由于宣传不到位,监督的平台搭建得不够及时、便捷,导致群众参与的积极性不高,社会力量没有充分调动起来,监督检查的合力不足。
三、对监察执法的探索
做好监察执法,有利于维护政令畅通,保证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有利于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促进源头治理工作。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监察执法的广度、深度将不断拓展,难度也将加大。新形势下如何开展好监察执法,笔者认为应该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
(一)加强组织,增强效力。加强组织领导,是做好监察执法工作,增强监察执法效力的重要保障。一是建立齐抓共管的领导机制。监察执法具有依法行政的权威性,监察对象的范围又具有广泛性,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的局面。二是建立规范有效的协调机制。监察执法的职能机关必须是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协调理顺体系建设中的各种关系,加强系统内外、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突出协调重点,规范协调程序,注重协调效果,加大协调力度。三是建立权责一致的责任机制。切实加强领导,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形成“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部门各司其职”的责任体系。四是建立奖惩机制。一方面要建立激励机制,在严格责任考核的基础上,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充分调动各级领导干部抓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要建立惩处机制,对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进行责任追究。
(二)形成合力,突出重点。一是明确监察执法重点任务。现阶段监察执法工作重点包括三个方面,即党和政府在当前一个时期的中心任务、行政执法机关在执行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二是明确监察执法重点部门(单位)。监察执法重点部门主要有两个方面,即行使依法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职责部门,行政职能与人民群众有直接接触、其言行直接影响政府形象和威信的部门。三是加强重点监察执法。行政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能否正确执行国家的政策和法规,都会影响一个地方、一个领域或具体部门的全局与整体发展;因此,加强对行政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监察,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是监督监察的重点任务。四是增强有效监察力量。在行政机关外部,发挥社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在行政机关内部,要在党委和行政的统一领导下,纪检监察机关主动牵头组织协调各种监察机构互相配合;在行政机关之间,形成多个主管部门之间协作,优势互补,整合力量,形成监察合力。
(三)发挥作用,彰显权威。一是加大查办案件力度。摆正监察执法与查办案件的关系,克服重检查、轻处理,重监督、轻追究现象,确立以监察执法带动办案、以办案促进监察执法的指导思想,把查办案件作为衡量执法监察是否取得成效的重要标准。要紧紧围绕权力运作情况,抓住管人、管钱、管事等重要环节,深层次开展执法监察,发现案件线索,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做到监察一项,规范一处,查处一案,震慑一方,真正取得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的综合效应。二是加大整改纠正力度。对监察执法中发现的问题,按照“问题不解决不放过、群众不满意不放过、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的原则,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分类,根据问题的性质确定整改单位,以执法监察建议书等形式进行反馈,要求各整改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整改到位,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整改的,从严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保证监察执法的严肃性。问题整改和纠正处理情况要在本单位公开栏和通过新闻媒介对外公布,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并适时对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促进整改工作的全面落实。三是加大制度建设力度。监察执法是构建惩治和预防体系,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重要环节。通过加强监察执法工作的事中和事前监督,在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上下功夫,发挥案件检查、一般监督检查和其他部门执法活动难以发挥的作用,充分发挥治本功能,协助有关单位认真分析问题产生的根源,有针对性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从源头上防止问题发生。
(四)提升理念,规范行为。一是培育良好社会环境。要大张旗鼓、理直气壮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党的纪律和行政监察纪律,广泛宣传监察执法的内涵和外涵。使被监察单位(部门)和领导充分认识到开展监察执法工作的使命性、权威性,充分认识到接受、配合监察执法工作的义务性、强制性,充分认识到监察执法对推动政治、经济、社会发展进步的作用。二是培育社会主流价值。要进一步加大国家法治理念、政府服务理念、党的人本理念的灌输,通过培育社会公众法治意识、维权意识,营造法治环境,逐步形成全民监督政府的社会机制。三是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发挥监察执法机构的作用,关键在于提高执法干部素质。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纪检监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监察执法干部要不断提高理论和政策水平;不断提高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坚持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开展调查研究,以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和真抓实干的工作作风,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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