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年11月2日14时10分许,xx市xx机械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xx机场一标段进行爆破作业中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x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11月3日,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安监局牵头,区监委、区总工会、区公安局、区发改委、区交委和xx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单位)组成的xx市xx机械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1.2”放炮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负责参与事故调查,并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经过情况
201*年11月2日13时许,xx市xx机械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在xx武隆民用机场项目飞行区场道工程一标段工地进行爆破作业,并安排公司人员到指定的警戒区域进行警戒。14时许,xx公司进行第一轮爆破作业后,警戒员李贤诗发现警戒员樊崇兵大腿受伤倒在地上,立即通过对讲机呼叫附近的警戒员。附近的警戒员赶到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将樊崇兵抬上皮卡车往医院送。在途中遇武隆区人民医院120急救车,樊崇兵被紧急转到急救车上,14时39分,经医生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调查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工程总承包单位:中国xx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成立于1982年8月22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住所深圳市福田莲花街道红荔西路7022号鲁班大厦写字楼14、15层,法定代表人史立宾。企业具有资质及类别: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壹级。
2.爆破专业分包单位:xx公司成立于201*年12月22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住所xx市渝北区双龙西路1幢2-1,法定代表人邓军,注册资本肆仟万元整,具有爆破作业一级资质。
3.爆破监理单位:xx市宏晟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晟泽公司)成立于201*年7月5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住所xx市万盛区翠屏路6号附3号1-2-3,法定代表人王成东,注册资本贰仟壹佰玖拾万元整,具有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资质。
(二)事故项目合同情况
1.201*年1月26日,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爆破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约定由xx公司负责xx武隆民用机场项目飞行区场道工程一标段施工范围内石方爆破工作。
2.201*年3月12日,xx公司与宏晟泽公司签订爆破监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宏晟泽公司选派具有相关资质的监理人员,按照公安机关批准的《xx武隆民用机场项目飞行区场道工程一标段爆破工程爆破方案》(以下简称《爆破方案》)对爆破作业进行监理。
(三)事发当日爆破作业情况
201*年11月2日中午,xx公司在xx武隆民用机场项目飞行区场道工程一标段靠近生活区附近进行爆破作业。事发当时共用500发雷管,5040公斤乳化炸药,采用露天中深孔台阶控制爆破和浅孔控制爆破相结合的方式,分区串连爆破,分4次起爆。现场安全员王德财安排警戒人员到爆破区域周围指定范围进行警戒,王德财通过对讲机逐一确认警戒人员是否到达300米外指定警戒位置。事发后现场勘测樊崇兵所站位置距离爆破点231米。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樊崇兵,男,46岁,xx市渝北区石船镇人。伤亡情况:在事故中死亡。
(二)经济损失情况
1.医疗费用:x万元
2.丧葬及抚恤费用:x万元
3.补助及救济费用:x万元
4.处理事故事务性费用:x万元
5.赔偿费用:x万元
以上合计:x万元
四、事故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情况
事故发生后,区政府立即启动了应急救援预案,区安监局、区发改委、区公安局、xx镇人民政府、120医疗急救等相关单位人员在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和抢险。
xx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相关部门进行了报告,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开展救援,积极参与事故救援和善后赔偿工作。事故得到有效控制,无次生事故发生,善后处理工作已结束,社会秩序稳定。
五、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爆破警戒员樊崇兵违章作业,严重违反《爆破方案》明确规定的安全警戒距离300米,事发时凭经验没有撤离到安全警戒距离300米以外,只撤离到距离爆破点231米处,也未采取躲避飞石的其他安全措施,致使爆破飞石砸中腿部大量出血,经医生抢救无效死亡。
(二)间接原因
1.xx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主要表现为:(1)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事故应急处理的教育和培训,导致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作人员不能对樊崇兵采取有效的止血、包扎措施。(2)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樊崇兵在爆破作业中未按照《爆破方案》到达安全警戒距离外进行警戒的事故隐患。(3)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和督促不到位。未教育和督促樊崇兵严格执行《爆破方案》的安全操作规程。
2.宏晟泽公司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主要表现为:(1)未按《爆破监理员委派书》派遣合格的爆破监理人员,爆破监理人员不能满足工程现场爆破监理需要,现场仅派一名不具备爆破监理资质的颜兴华担任爆破监理员。(2)现场爆破监理工作执行不到位。现场爆破监理员没有对明显违反《爆破方案》爆破安全警戒范围要求的行为及时进行制止,xx武隆民用机场项目飞行区场道工程一标段爆破工程爆破施工以来,没有召开一次爆破监理例会。(3)对爆破监理人员的教育培训不到位。颜兴华到xx武隆民用机场项目飞行区场道工程一标段爆破工程至事故发生时,公司未对其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和日常安全教育。
六、事故性质
此次事故是一起因放炮警戒人员违章作业,违反《爆破方案》及《爆破安全规程》中爆破安全距离规定,放炮管理人员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建议免于责任追究的人员
樊崇兵,男,现年46岁,事故发生时担任警戒员,在爆破作业过程中违章作业,未撤离到距爆破点300米外的安全警戒距离,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责任追究。
(二)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处理建议
1.xx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不到位,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教育和督促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安监局给予xx公司经济处罚。
2.邓军。作为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未严格按照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未对从业人员进行事故应急处理教育培训,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之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安监局给予邓军经济处罚。
3.宏晟泽公司。未按《爆破监理员委派书》派遣合格的爆破监理人员,爆破监理人员不能满足工程现场爆破监理需要,现场爆破监理工作执行不到位,对爆破监理人员的教育培训不到位,违反《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爆破安全规程》等相关规定,建议由区公安局对宏晟泽公司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事故调查组。
(三)其它的处理建议
1.区发改委。经查,区发改委按照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对辖区企业进行安全检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专人负责xx武隆民用机场项目飞行区场道工程安全工作,每月对xx武隆民用机场项目飞行区场道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共发现安全隐患33余起,下发安全检查隐患整改通知书并检查验收。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区发改委有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对区发改委及相关人员不予责任追究。
2.区公安局。经查,xx派出所要求辖区爆破单位签订安全爆破承诺书,每月对辖区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并对涉爆单位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例会,每季度召开枪爆危安全工作专题研判;区公安局治安支队每季度对辖区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对xx派出所枪爆危日常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督导,5月17日对xx武隆民用机场项目飞行区场道工程爆破工程单位进行约谈,要求爆破工程单位严格按照《爆破安全规程》和《爆破方案》进行爆破工作。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区公安局有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对区公安局及相关人员不予责任追究。
3.xx镇人民政府。经查,xx镇人民政府按照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对辖区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每月对xx武隆民用机场项目飞行区场道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出并限期整改验收;每季度开展安全生产专题会议,5月21日召开专题研究xx武隆民用机场项目飞行区场道工程建设安全工作会议。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xx镇人民政府有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对xx镇人民政府及相关人员不予责任追究。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和问题,建议如下:
1.xx公司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爆破方案》的安全操作规程,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xx)编制完善《xx武隆民用机场项目飞行区场道工程一标段爆破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培训和演练,保证从业人员了解事故应急措施,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2.宏晟泽公司应加强对爆破监理人员进行爆破作业监理教育,派遣具有资质的爆破监理人员,满足工程现场爆破监理工作需要。
3.xx公司应将分包单位及监理单位纳入统一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整改,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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