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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国有资产 酿成悲剧莫及

时间:2019-06-23 12:10:42 网站:公文素材库

201*年6月26日,中国石油管道公司长春输油分公司垂杨输油站站长、党支部书记佟兆林因涉嫌私分国有资产和贪污公款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同年10月20日,吉林省前郭县人民法院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佟兆林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一、案情回放

佟兆林,男,汉族,1957年2月12日出生,大学文化,1975年参加工作,1990年加入中国共产党,201*年2月起担任长春输油分公司新庙输油站站长,捕前任垂杨输油站站长兼党支部书记。

法院审理查明,201*年2月--201*年5月,佟兆林在任长春输油分公司新庙输油站站长期间,利用新庙输油站工程项目建设之机,采取虚增工程量等方式套取上级拨付的工程款累计200万元,并指使单位财务人员将该款存于帐外。之后,在未向长春输油分公司汇报和请示的情况下,佟兆林召集该站领导班子成员集体研究,决定以给全体职工发放午餐费、春节和元宵节补助等名义,将上述帐外资金私分153.28万元。

201*年2月,佟兆林预感自己的工作可能要有变动,便假借将帐外资金转交上级单位为名,向保管帐外资金的余智敏索要了20万元现金,随后将此款存为两张10万元的定期存单交给妻子王英。201*年6月,佟兆林在调离新庙输油站交接工作时,故意隐瞒了手中还有20万元定期存单的事实。在检察机关查处其私分国有资产时,佟兆林主动交代了此事,并将两张存单上交了检察机关,从而中止了贪污行为。案发后,此款被检察机关收缴。

法院审理认定:佟兆林作为国有企业的负责人,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企业的财务制度,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153.28万元私分给个人,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应依法论处;佟兆林作为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国有资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但考虑到佟兆林在检察机关并未掌握其贪污犯罪事实的前提下,主动放弃犯罪并如实向检察机关交代,属犯罪中止和自首行为,依法免于刑事处罚。综合上述情况,吉林省前郭县人民法院最终判决:佟兆林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佟兆林案件宣判后,经长春输油分公司党政领导班子研究,给予佟兆林开除党籍、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

二、发案原因分析

佟兆林经济案件的发生,既有其自身素质不过硬的原因,也有社会不良习气的影响,又有监督管理不力等问题,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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