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调研报告
群众监督是干部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党群众路线在监督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最广泛、最直接的监督,具有其他监督形式无法替代的优势。强化群众监督,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增强群众监督规范意识,对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有着重要意义。
一、群众监督的特点
相较其他监督方式而言,群众监督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广泛性。群众监督不分时间、不分区域,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是监督主体最宽、监督面最广的监督方式。现行的干部监督机制更重视的是对党员干部工作行为的监督,对党员干部“八小时”之外的行为、即很容易出现问题的生活圈和社交圈监督乏力。而群众监督恰恰因监督主体的广泛性可以弥补其他监督形式的不足,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及其他公务人员八小时以外的各种活动进行普遍的、不间断的监督。特别是随着网络的日趋普及和发达,网民作为群众监督的一个重要群体,对同一问题也往往可以进行及时、有效的跟踪和监督。
(二)多样性。群众监督的渠道多样、方法丰富、效果明显,从批评、建议、质询,直到信访举报、检举揭发都可以成为群众监督的有效途径,与其他监督形式各展所长、优势互补。群众监督的多样性使被监督者不易察觉、防不胜防,发现并提供的信息是一些其他监督形式所不易捕捉到的,大大增加了监督信息来源,不仅为纪律审查工作提供了线索,也有力推动了纠治“四风”、查处违反八项规定精神等工作的开展。
(三)可塑性。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广大人民群众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群众监督热情空前高涨,对党员干部的行政效能、社会交往和其他工作生活过程进行监督的能力不断提高。在“四风”、违反《廉洁自律准则》等违规违纪问题隐蔽性、变异性不断增强的当下,群众监督对“打虎拍蝇”乃至全面从严治党,还将持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纪委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尤为重视群众监督作用的发挥,如xxxx区纪委通过构筑“信、访、网、电”四位一体监督平台、改版开通区纪委监察局网站、制定下发了《推行双向承诺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等措施为纪律审查工作提供了一批清晰具体的线索。但是总体看来,群众监督在实践中还是出现了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监督者方面。
一是不愿监督。由于“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等传统陈旧思想的影响,相关纪律宣传的还存在死角,部分群众监督的主动性还不强,一些群众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思想,得过且过,不愿去监督。也有少数群众对当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认识偏颇,失去监督信心,从而不愿监督。
二是不善监督。由于监督者范围较广,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尤其是群众对党的政策法规、监督方法途径和监督程序规范不了解、不熟悉,导致群众只知道自己有监督权,而不知道如何正确的行使监督权,极高的热情和不足的能力对比强烈,在监督过程或是举报信息模糊不清、或是反映情况超出纪检监察职能、或是惩处要求不合理,一旦所举报的事项调查的时间或结果未能满足其心理预期,就可能产生抵触情绪。
三是不敢监督。还有一部分群众有监督的意愿,但是由于缺乏相应保护约束机制,而被监督的对象通常是各级组织、政府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这一人群贴近群众生活,致使群众基于惧怕心理,认为监督风险过大,容易遭到打击报复,对监督后果产生消极预见,因而不敢监督。
(二)被监督者方面。
一是接受群众监督的人员复杂。人民群众监督的重点是与其生活、工作息息相关的基层人员,如村社区干部,镇街道“七站八所”以及计生、建设等窗口部门工作人员,既包含了村镇党员干部,也有为数较多临时用工人员,不仅数量众多,而且素质良莠不齐,对“在监督下工作”的认识不一。其中不乏一些人或是不习惯、不愿意或不接受群众监督,或是不重视、不支持群众监督,把群众监督当摆设、装门面。
二是接受群众监督意识不强。一些干部还不能正确对待群众监督,不但不认为群众的监督是对自己工作的信任和爱护,反而认为群众的监督影响了自己工作,给维稳、信访等工作带来更大压力,是对自己权威的挑战,视群众监督为“找碴”、“挑刺”、“与自己过不去”,对群众监督持敌对的态度,从而导致了矛盾激化,妨害了群众监督作用的有效发挥。
三是接受群众监督的力度不大。个别单位部门存在着“讲话中重视群众监督、工作中忽视群众监督”的现象,对群众提出的批评或建议“面上接受、实际不动”,未将所制定的各项监督管理制度付诸实践,致使接受群众监督的渠道阻塞,使群众监督成了一纸空文。如一些政务网站、微博、公众号或是随意发布信息,或是反应缓慢迟钝,不能及时清晰地回应群众监督,未能给党和政府的形象增分。
(三)监督机制方面。
一是机制尚需理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检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规定,纪委受理的内容包括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和党员、党组织的申诉,监察机关受理内容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及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这与《信访条例》中“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等内容分界不清晰,在纪检监察的实际工作中出现了“有义务受理、没权利管理”的现象,不仅降低了工作效率,而且给群众问题的解决带来了难度。
二是引导有待加强。虽然当前已经建立了一些群众监督制度,但总体来看,引导群众监督作用发挥的长效机制还很不健全。如纪律审查时效、信访成案比例方面,群众监督意见的表达不清晰、不准确、不规范的现象依然存在,给纪检监察工作带来很大难度。尤其是在基层村社区的信访举报中,经常掺杂非私人、宗族等错综复杂的关系,甚至有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引导机制不健全的漏洞,为一己私利煽动闹访缠访,产生恶劣影响。
三是介入应该提速。群众监督是自下而上的监督方式,其监督所起到的效力最终取决于起所监督并发现的信息是否被纪检监察机关采信并形成自上而下的裁决。简言之,群众自身并无权处理,因而无法强行要求被监督者接受约束,一旦不能及时介入,从群众监督意见的反映、受理、督办到监督结果的反馈,给予群众监督以全程的支持,不仅监督结果会失去效力,更会使得群众产生不信任感等负面情绪,挫伤监督积极性。
三、意见建议
(一)监督主体方面,做到两个提升。
一是提升规范监督的能力。根据自身实际,通过县区新闻媒体、镇街宣传部门或是村社区广播、条幅和传单等途径,宣传好有关方针政策,使其理解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和受理范围、处理信访的程序和方法,明确在信访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牢固树立正确监督的思维,切实提高监督主体的整体素质。同时,引导群众把握监督关键,行使好监督权利,提升监督技能,真正有能力发现和提出有价值、有可行性的监督意见,及时公布受理机关的地点和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为群众规范监督提供便利,从而推动群众监督的规范、有效开展。
二是提升敢于监督的信心。逐步健全群众监督的激励机制和惩诫机制,落实《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对提出合理化监督意见产生明显效果,或举报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的,经查实后可予以适当奖励;对压制群众监督,打击报复监督举报人的应予以严肃查处,保护和 调动好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利的积极性,使其努力克服依附心理、畏惧心理和盲从心理。
(二)监督客体方面,做到两个强化。
一是强化被监督的意识。党员干部要端正对群众监督的认识态度,尤其要认真学习贯彻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为群众创造监督的有利条件,牢固树立一切为了群众、一切相信群众、一切依靠群众的思想,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自觉、虚心接受群众监督,变被动接受监督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把群众监督作为激励自己更好地为人民服务的动力。
二是强化接受监督的能力。以“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正确对待群众的批评与监督。将接受群众监督的能力作为一种党员的自身修养、一种干部的胸襟,有着“闻过则喜”的精神和“从善如流”的作风,绝不能口头上欢迎监督、接受监督,行为上逃避监督、抵制监督。对于群众提出的正确意见,要及时采纳使用,将群众监督转化为专门机关的监督,通过纪律检查机关、司法机关或被监督者的党组织、部门单位,把群众监督中提出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及时转化为党纪政纪监督、法律监督、和领导决策的依据。
(三)监督机制方面,做到两个健全。
一是健全引导机制。将引导群众规范监督作为夯实“两个责任”的必要内容,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机制,深入推进基层村社区党务、政务、村(居)务公开,各窗口单位办事公开,明确公开事项和时限,保证内容真实,增加用权力运行的透明度。进一步完善快速反应机制,创新回应方式,对社会和群众的监督要第一时间受理,第一时间组织调查,第一时间公示结果,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整改,并及时将整改结果向群众通报。
二是健全保障机制。落实群众监督的法律、制度和机制,保障群众有效地行使监督权力。制定周密的处理程序,严肃保密规定,坚决制止群众监督中出现的打击报复行为,坚决制止各种侵犯群众正当监督权力的行为,以保证党内外群众的监督权利不受侵犯,努力解除人民群众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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