谯城区城乡自办群体性宴席食品安全告知书
为防范食物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就餐人员的身体健康,根据《谯城区城乡自办群体性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规定,举办、承办城乡自办宴席应遵守如下食品安全要求:
1.自办宴席加工制作场地应清洁卫生,远离禽畜圈、开放式厕所、垃圾堆等污染源,并保持良好的清洁卫生。
2.餐饮具及工用具必须经过清洗、消毒后方可使用。
3.自办群体性宴席制作者应身体健康,保持良好个人卫生,制作食品时要洗手。有传染病和近期有腹泻等胃肠道症状者不得进行食品加工。厨师应持有有效健康证,并经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4.采购食品及原料应查验并索证索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不得采购、使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不得采购、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不得采购、使用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不得采购、使用食用后可能产生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如发芽的土豆、野蘑菇、鲜黄花菜、四季豆类等。不得采购、使用亚硝酸盐(亚硝酸钠、亚硝酸钾)制作菜肴。不采购、使用超过保质期和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等违反《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法》的食品及食用农产品。
5.采购的肉类、水产品及半成品等若不能及时加工处理,应使用冰箱或冰柜进行冷藏(冻)保存。
6.加工过程做到生、熟食品分开,生、熟食品加工用具分开,防止交叉污染。隔餐食品必须煮熟烧透,有异味及不良色泽等不得食用。
7.制作虾、蟹等海鲜类食品应具备专用场地和工具,用后立即消毒。条件不具备者,不得使用和加工制作虾、蟹等海鲜类食品。
8.不做或少做凉菜卤菜。加工制作凉菜卤菜必须有专门场所、专用工具和容器。凉菜卤菜现食现做,尽量当餐用完,剩余尚需食用的应在冷藏或冷冻条件下存放。
9、严禁采购、使用亚硝酸盐(亚硝酸钠、亚硝酸钾),管好农药、鼠药、有毒化学物品等,防止化学性食物中毒。
10.宴席人员就餐后如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不良反应,举办者应及时将病人送医院就诊,上报村(居)委会,并保护好现场,等待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电话:12331
市场监督管理所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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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办宴席举办者签名: 领取日期: 年 月 日
本告知书一式三份,一份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食药安办归档,一份由当地市场监督管理所归档,一份由作出承诺的自办宴席举办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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