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公文素材库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基层反映:城市“另类污染”治理面临“五难”亟待关注》范文,供大家在撰写基层反映、社情民意或问题转报时参考使用!正文如下:
–以城市“光污染”为例
“光污染”是一种新型污染源,主要包括白亮污染、人工污染、彩光污染等,随着城市现代化的飞速发展,城市“光污染”问题也日益严重,虽然较之以前的废气、废渣等传统污染,城市“光污染”没有存在可见的污染物,但是城市“光污染”带来的危害绝对不容小觑。目前,国内“光污染”治理问题面临公众共识不高、法律标准不全、管理部门不全、源头防止不足等五大难题,亟需引起重视。
一、公众意识不高,共识难。一方面,城市“光污染”是一种新型污染源,普通公众对于“光污染”的认识较之对其他传统污染源的认知存在本质上的差距,很多居民甚至不知道还有“光污染”这个概念,居民更多的是将城市灯光看做城市发展的象征,对于“光污染”习惯性忽视,或者已经将它看做一种常态,缺乏清醒正确的认识,认为“光污染”与其他传统污染相比,对人体的健康影响低,导致缺乏社会治理共识。据美国调查研究显示,目前全世界2/3的人生活在“光污染”的环境中,据有关专家介绍,彩光灯产生的紫外线大大高于阳光,长期处于其照射下,可诱发鼻出血、脱牙、白内障甚至白血病、癌症等疾病。此前,我国一项研究也显示,我国高中生近视率达60%以上的主要原因并非是用眼习惯所致,是视觉受到污染。但是意识到“光污染”的危害者却不足20%。另一方面,城市里大部分“光污染”是物理性的,以城市霓虹灯为例,关灯之后,影响就消失了,或者人们可以通过远离、遮蔽等方式躲避灯光,就整体而言,公民对于这类污染源的治理共识不足。
二、法律标准不全,认定难。“光污染”治理的另一难点是界定标准不全,认定困难。目前,针对“光污染”认定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据悉,目前我国在防治“光污染”方面没有专门法,仅有的法律条文也只是一些原则性规定,如新环保法第42条将“光辐射”作为污染对象要求进行防治,但对于怎么防治及责任主体的认定及承担标准并没有具体的规定。界定标准的空白给城市“光污染”的治理带来操作性困难。即使有居民意识到“光污染”的危害,向环保等相关部门进行投诉,但是由于缺乏判定标准及依据,对于居民维权并不是那么容易。据报道,居住在上海浦东区博山东路的陆先生受到他家对面上海永达汽车公司销售展厅强烈太阳灯的影响,销售展厅每天晚上19时—次日5时,每晚至少10个小时处于着强烈的太阳灯照射下,使他无法入眠,他向环保部门投诉,环保部门答复是虽然上海市出台了《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但是这个《规范》只是部分行业技术规范,对于使用单位并没有约束力,也没有法律上的强制规范力。
三、管理部门不定,执行难。目前,对社会灯光的监管也尚存空白,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对于城市灯光污染问题进行统一的规范及管理,以至于居民对于“光污染”的投诉得不到有效处理。据悉,家住上海普陀区的左女士反映,她家对面的酒店停车场达到1千瓦,一到晚上就开灯,一直到天亮,即使拉上厚厚的窗帘也有强光透过来,严重地影响了她的正常生活,她向市容环境部门反映候,市容环境部门向她介绍,城市灯光主要分为3种。第1种是马路等市政灯光,第2种是公共区域的景观灯,第3种是各种企业及居民家中的自用灯,前两种是属于电力或者市政部门管理,有明确监管单位,但是左女士投诉的酒店灯光属于第3种,基本上是行业自行管理,即像酒店这类灯光现在并没有明确的管理部门。各企业的展示厅、销售台等强光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造成此类城市“光污染”泛滥却无从入手治理。
四、源头防御不足,防止难。目前,政府及相关责任部门没有在城市建房或企业建立的初期,通过划定光环控制区域等方式对“光污染”进行源头上的控制。对于建筑外墙装饰可能带来的“光污染”,环保、规划等部门在事前没有预先评估,事后在审核验收时也没有严格把关。此类大型建筑建成以后,如果接到相关投诉,再来治理不仅整体改造费用昂贵,治理难度也相当大,也不一定能从根本上完全解决问题。此类大型建筑物外观产生的强光不仅对人们的日常生活造成影响,也会对陆地交通造成危害,甚至引发交通安全事故。据武汉市交通局统计,201*年因眩光引发的交通事故比前一年上升了17.6%。
五、“亮化”规范不够,平衡难。当前,各级政府强调“亮化工程”,甚至部分政府将把“亮化工程”当做一项必须完成的指标任务,但凡市中心或者沿街以及标准性建筑一旦纳入政府“亮化工程”考核,不管怎么样都得“亮起来”。城市“亮化工程”固然是改善城市环境的重要手段,也让城市的夜晚灯火璀璨,美不胜收,但是,政府在打造“亮化工程”的同时,未能将可能带来的“光污染”问题纳入考虑范畴,或者是想到了但是为了任务为了指标,也不得不去做,而过度“亮化”给城市带来的污染问题也日益加重。据资料显示,武汉市每年“亮化工程”需耗电量为6700-9500万度,其中2/3为火力发电。火力发电中,又有3/4为是使用燃煤,按照每生产1度电产生的污染物Co2为1100g、So2和No2等废弃物对城市造成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
对策建议:
一要加强“光污染”知识宣传,提高社会共同治理意识。向大众普及“光污染”所带来的危害,使公众应该正确认识到“光污染”给人们身体健康带来的影响,提高对“光污染”的防治意识。二要完善“光污染”相关法律,建立健全相关监管部门。国家要尽快完善“光污染”相关法律,使“光污染”判定及治理有法可依,健全监管治理部门,发现“光污染”问题要及时治理,执行到位。三、增大“亮化工程”控制力度,平衡“亮化”与“污染”的矛盾。政府在打造“亮化工程”的同时,要充分考虑可能造成的光污染,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合理布置光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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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反映:城市“另类污染”治理面临“五难”亟待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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