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争创农资经营示范店活动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工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行政事业各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农资经营者自律意识,推动农资市场的规范发展,省局决定从201*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以诚信经营为主要内容的争创“农资经营示范店”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开展争创“农资经营示范店”活动,是建设诚信、和谐社会的需要,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是提升农资经营者竞争力的需要。农资经营者只有讲求诚信,自觉防范和抵制违法违章行为,才能正确处理与消费者及其他经营者的关系,才能真正赢得广大消费者及其他经营者的信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只有下大力气加强农资经营者的诚信教育和管理,从源头上消除失信、欺诈的根源,才能从根本上规范其经营行为,促进市场经济秩序好转,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争创“农资经营示范店”活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强抓落实,确保争创活动扎实有效开展。
二、严格标准,认真审核
争创“农资经营示范店”活动要严格按照“农资经营示范店”标准(见附件)进行考核和认定,不应下达创建名额指标。各级工商机关要组织市场监管、消保等相关内设机构,按照“农资经营示范店”标准,细致对照,细心筛选,严格审核,严格把关,真正树立一批诚实守信、规范经营、热情服务、文明经商的“农资经营示范店”。要积极引导和发挥农资行业协会的作用,彰显“农资经营示范店”的典型示范、引领作用,推进整个农资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该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严格程序,强化监管
(一)“农资经营示范店”的认定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分县、市两级进行。由农资商品经营者自愿申请,工商所在对照标准核查、提出初步意见的基础上,报县(市)工商局审核、认定命名。在县(市)工商局命名的基础上,从中选择一定数额的“农资经营示范店”向省辖市工商局推荐(省直管试点县(市)工商局除外),经省辖市工商局组织复核,符合标准的认定为市级“农资经营示范店”。对获得“农资经营示范店”的,由认定工商机关授予“农资经营示范店”牌匾。省局将在省辖市认定的“农资经营示范店”中适时进行不定期核查。
(二)争创“农资经营示范店”活动自201*年开始,每年认定一次,认定时间一般掌握在次年的元月份(201*年的认定工作在专项整治后期进行),具体认定时间由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工商局根据工作情况确定。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局应在考核认定命名后,将市、县两级示范店名单按行政区划报省局市场规范处备案。
(三)各级工商关机要加强对已认定“农资经营示范店”的监管,实行动态管理,凡出现不符合标准的任何一项行为,应及时取消其“农资经营示范店”称号,并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
各级工商机关要充分认识开展争创“农资经营示范店”活动的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争创“农资经营示范店”活动落到实处。各地工商机关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和农资经营示范店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具体落实措施,并认真抓好落实。省局将在年底对各地开展争创“农资经营示范店”活动情况进行检查。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关于开展争创农资经营示范店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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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工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行政事业各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农资经营者自律意识,推动农资市场的规范发展,省局决定从201*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以诚信经营为主要内容的争创“农资经营示范店”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开展争创“农资经营示范店”活动,是建设诚信、和谐社会的需要,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是提升农资经营者竞争力的需要。农资经营者只有讲求诚信,自觉防范和抵制违法违章行为,才能正确处理与消费者及其他经营者的关系,才能真正赢得广大消费者及其他经营者的信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只有下大力气加强农资经营者的诚信教育和管理,从源头上消除失信、欺诈的根源,才能从根本上规范其经营行为,促进市场经济秩序好转,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争创“农资经营示范店”活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强抓落实,确保争创活动扎实有效开展。
二、严格标准,认真审核
争创“农资经营示范店”活动要严格按照“农资经营示范店”标准(见附件)进行考核和认定,不应下达创建名额指标。各级工商机关要组织市场监管、消保等相关内设机构,按照“农资经营示范店”标准,细致对照,细心筛选,严格审核,严格把关,真正树立一批诚实守信、规范经营、热情服务、文明经商的“农资经营示范店”。要积极引导和发挥农资行业协会的作用,彰显“农资经营示范店”的典型示范、引领作用,推进整个农资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该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严格程序,强化监管
(一)“农资经营示范店”的认定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分县、市两级进行。由农资商品经营者自愿申请,工商所在对照标准核查、提出初步意见的基础上,报县(市)工商局审核、认定命名。在县(市)工商局命名的基础上,从中选择一定数额的“农资经营示范店”向省辖市工商局推荐(省直管试点县(市)工商局除外),经省辖市工商局组织复核,符合标准的认定为市级“农资经营示范店”。对获得“农资经营示范店”的,由认定工商机关授予“农资经营示范店”牌匾。省局将在省辖市认定的“农资经营示范店”中适时进行不定期核查。
(二)争创“农资经营示范店”活动自201*年开始,每年认定一次,认定时间一般掌握在次年的元月份(201*年的认定工作在专项整治后期进行),具体认定时间由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工商局根据工作情况确定。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局应在考核认定命名后,将市、县两级示范店名单按行政区划报省局市场规范处备案。
(三)各级工商关机要加强对已认定“农资经营示范店”的监管,实行动态管理,凡出现不符合标准的任何一项行为,应及时取消其“农资经营示范店”称号,并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
各级工商机关要充分认识开展争创“农资经营示范店”活动的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争创“农资经营示范店”活动落到实处。各地工商机关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和农资经营示范店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具体落实措施,并认真抓好落实。省局将在年底对各地开展争创“农资经营示范店”活动情况进行检查。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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